國民教育法修正案審查:教師聘任、學生權益及補習教育
LawTrace 法律歷程:特殊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聚焦於人員聘任考核、學生入學與權益保障、就學費用、課程教學評量、學校設施設備,以及新增國民補習教育專章等廣泛議題。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提出多項條文修正案,旨在完善教育體制、確保學生受教權益、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教育資源有效運用。
討論事項一
第三節 人員聘任及考核: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規範學校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並明確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的聘任、資格審查、認證、待遇、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核心問題在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的認證作業程序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並探討其聘任、解聘、停聘、不適任通報等細節,以及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的基準訂定。
相關爭議
黃秀芳等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針對現行代理代課教師比例過高及流動率攀升問題,建議將專任員額控留比例提升至母法位階,以強化規範效力並避免地方政府過度控管專任教師員額,此與原草案僅規範聘任原則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第二十四條,主要修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辦法中的「認證作業程序」和「聘任程序」等文字,並將認證作業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 強調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中「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規定,以避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及國賠責任歸屬。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員額控留比例規範提升至母法位階,以避免地方政府過度控管專任教師員額,導致代理代課教師比例過高,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教育專業。
- 指出目前全台國中小學校超過法定8%控留比例者佔比高達66.7%,顯示此為長年累積問題,有修法解決之必要。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提案明確規定學校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8%範圍內,控留專任員額以聘請兼任教師、代理教師等,將相關人力上限提升至法律位階。
- 強調目前代理代課教師比例及流動率攀升,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教育專業,統計顯示代理教師比例高達15%,遠超法定上限。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修正第二項授權事項,配合現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規範之重要事項。
- 建議刪除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得委託教育部辦理的規定,以簡化認證作業並避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賠責任歸屬。
- 增訂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審酌其涉及實際教育現場授課需求。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第三節 人員聘任及考核: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明定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特殊情形,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明確合聘教師的條件、比率限制、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目的是增加學校課程規劃彈性,並利於員額歸屬計算,確保合聘教師性質為專任。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二十五條,參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8條規定,明定公立學校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以增進學校課程規劃彈性。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二十五條,明定公立學校因課程需求或特殊情況可合聘教師,以增進學校課程規劃彈性,並強調合聘教師員額應置於一校且性質為專任。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二十五條,說明基於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特殊情形(如單一教師無法滿足基本授課節數),學校得合聘教師,以增加課程彈性及利於員額計算。
- 強調合聘教師員額應置於一校且性質為專任,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三
第三節 人員聘任及考核:第十四條修正草案 (刪除)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刪除現行已於民國93年9月1日修正刪除的第14條條文,以配合本次全案修正並簡化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刪除第14條,理由是該條文內容已於民國93年9月1日修正刪除,配合本次全案修正予以刪除。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四
第三節 人員聘任及考核: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校教師的聘任、進修、獎懲、介聘及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重點在於明確考核小組或考核會的組成與任務,並增訂性別比例要求。
- 同時,將教師甄選、儲訓、檢定、登記、遷調等規定進行調整,以符合現行師資培育法及教師法等相關法規。
相關爭議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在第二項中新增「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將考核責任更明確歸屬,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僅維持「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略有不同。
- 林宜瑾等委員提案,建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的甄選及儲訓程序應可比照高中免去,並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一詞調整為「學校」,以簡化程序並統一用語,與行政院提案保留部分教師相關規定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6條,保留教師相關規定,刪除檢定、遷調、登記規定,並增訂介聘授權事項。
- 強調考核委員會應改為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並增訂性別比例要求。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提案在第二項中加入「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年度成績考核」,明確主管機關的考核責任。
- 支持刪除檢定、遷調、登記規定,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將考核委員會改為考核小組或考核會,同時增訂性別比例要求。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教師資格檢定、遷調、登記規定,並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一詞調整為「學校」。
- 建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的甄選及儲訓程序應可比照高中免去,以提升校務經營效率。
- 支持將考核委員會改為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並增訂性別比例要求。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保留教師相關規定,刪除檢定、遷調、登記規定,並增訂教師介聘授權事項,以符合現行師資培育法及教師法規定。
- 第二項增訂獎懲類別規定,將考核委員會改為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並確保校長領導權責。
- 第三項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增訂考核小組或考核會成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五
第三節 人員聘任及考核: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的進用規定,明確其除依相關法律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由校長聘(兼)任或遴用,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主要調整為條次變更,並將原條文第20條第3項移列至本條,同時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簡稱進行文字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7條,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簡稱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將現行條文第20條第3項移列為本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2條主管機關及第7條學校簡稱,以及教育現場實務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六
第五章 學生之入學:章名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第五章章名「學生之入學」,以系統性規範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的入學相關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章名「學生之入學」,以結構化法規內容。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七
第五章 學生之入學: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公立學校學齡兒童及畢業生入學分發的規定,強調戶政機關調查造冊、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的流程,並增列「公立」二字以臻明確。
- 部分委員提案將國民教育年齡向下延伸至5歲或3歲,並納入幼兒園入學規定。
相關爭議
- 萬美玲等委員、吳怡玎等委員、廖婉汝等委員、洪孟楷等委員、張育美等委員、陳玉珍等委員皆提案將國民教育起始年齡向下延伸,分別建議5歲或3歲幼兒入學幼兒園,並由戶政機關造冊通知,與行政院及多數委員提案僅規範6歲學齡兒童入學公立國民小學有所不同。
- 廖婉汝等委員提案將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就學規範納入幼兒園,並將學生學籍資料記錄、保存方式納入幼兒園,擴大適用範圍。
- 范雲等委員提案增列「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的資格與方式,並增訂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的相關規定,以及學校學籍資料的維護與合併停辦處理方式,內容較行政院提案更為全面。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借鏡歐美國家實施5歲義務教育,增訂5歲學齡前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並通知入幼兒園,提供家長彈性選擇權,不採學區分發制。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5歲幼兒入學方式,提供家長彈性幼教選擇權,不採學區分發制。
廖婉汝 立法委員
- 提案向下延伸國民教育年齡至3歲,規劃3歲起國民應受學齡前基本國民教育,並將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就學規範納入幼兒園,同時將學生學籍資料記錄、保存方式納入幼兒園。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需求,考量其就學權益。
- 增訂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相關規定,放寬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課程等限制。
-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學籍資料文字,並增訂學校合併或停辦時學籍資料處理方式。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5歲學齡前兒童入幼兒園為第一項內容,提供家長彈性選擇權,並將原各項內容依序後移。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5歲學齡前兒童入學方式之規定。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5歲幼兒入學方式,提供家長彈性的幼教選擇權,不採學區分發制。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公立」二字以臻明確,並配合地方制度法用語及修正條文第2條主管機關酌作文字修正。
- 將原條文第3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30條,第4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31條,予以刪除。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八
第五章 學生之入學: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私立學校學區劃分及學生入學招生規定,強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地方特性劃分學區,學校應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精神訂定招生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部分提案旨在杜絕私立學校以考試方式篩選學生,確保教育機會均等。
相關爭議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二項,明確規定私立學校招生規定不得有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類似考試方式,以杜絕「小聯考」現象,降低升學補習壓力,此為一明顯的政策爭議點。
- 林宜瑾等委員提案,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外,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強化監督機制,確保教育機會均等,與多數提案僅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提案增訂第二項,明文禁止私立學校招生規定包含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方式,以杜絕「小聯考」惡習,避免升學補習壓力向下延伸,並降低教育M型化現象。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項,要求私立學校招生規定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外,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強化監督機制,確保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鑒於部分縣市政府把關不力,易生小聯考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本條由現行條文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2條主管機關及第7條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九
第五章 學生之入學:第三十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規範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的資格、方式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同時,增訂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的設立、入學資格、收費等規定,並明確其在學區劃分、課程、教師資格等方面的特殊適用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來台。
相關爭議
-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在第一項中明確不納入「港澳學生」及「大陸地區人民」的重複規範,與行政院提案僅併予敘明其規範依據不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在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的教師資格部分,增訂「外籍教師資格」,並特別註明若聘用本國籍教師仍需符合本法、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此為更細緻的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無國籍學生就學權益,並明確修正條文不納入港澳學生及大陸地區人民的重複規範。
- 建議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的教師資格排除項目應包含「國民小學或中等教師資格」。
- 強調攬才專班課程規劃應以「外接外轉」為目標,符應外國或國際課綱,以利人才子女教育銜接。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並將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的教師資格排除項目明確為「外籍教師資格」。
- 特別說明若攬才專班聘用本國籍教師,仍需符合本法、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將現行條文第6條第3項移列為第一項,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並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 增訂第二項,詳細說明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的理由,包括因應國際人才競逐、推動「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以及提供外籍人才子女教育需求,確保課程能與國際接軌。
- 說明攬才專班的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教師資格、編班、教學及評量均須排除本法相關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十
第五章 學生之入學: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規範學校學生學籍資料的記錄、保存、安全維護及使用方式,並增訂學校合併或停辦時學籍資料的處理方式。
- 同時,明確學籍管理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相關爭議
黃國書等委員提案,將第一項「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修正為「依法安全維護、使用並永久保存」,調整語序,強調依法安全維護及使用在永久保存之前,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略有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第二項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第三項亦同,以統一用語。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項文字,將「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改為「依法安全維護、使用並永久保存」,強調資料安全與使用優先於永久保存。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將現行條文第6條第4項前段移列為第一項,並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簡稱,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增訂第二項,規定學校合併或停辦時學生學籍資料的處理方式。
- 將現行條文第6條第4項後段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主管機關酌作修正。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1
第六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章名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第六章章名「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以系統性規範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的就學費用、雜費收取及獎助學金相關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章名「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以結構化法規內容。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2
第六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校學生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的收取規定,明確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學生由地方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費用。
- 同時,區分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與私立學校收取雜費的規定,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自治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將「貧苦者」修正為「經濟弱勢之學生」,並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 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33條,予以刪除。
- 將第三項規定按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分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明確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私立學校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的自治法規,以符實務。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3
第六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獎助學金的設置規定,明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 同時,將國民小學學生納入獎助學金適用對象,並明確設立獎助學金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本條由現行條文第5條第2項移列,並配合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 考量國民小學亦有設置獎助學金的必要,增列國民小學學生為適用對象。
- 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獎助學金設立權責單位。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4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章名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第七章章名「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以系統性規範國民教育階段的課程綱要、教科書、教學方式及學生學習評量等相關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章名「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以結構化法規內容。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5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 (原條文刪除)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刪除原條文第7條關於國民中小學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之規定,因其內容已與修正條文第1條國民教育宗旨及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教育目的重疊,無保留必要。
- 同時,新增第三十四條,明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規定,作為學校規劃課程的依據,並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進行課程綱要的研究發展及審議。
相關爭議
-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保留原條文第34條,主張學校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與行政院及多數委員提案刪除該條文的立場不同。
- 蔡易餘等委員明確指出臺灣為多元民族國家,應尊重多元文化,故無所謂民族精神教育,支持刪除原條文,此點為刪除該條文的關鍵理由之一。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保留原條文第34條,認為學校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主張臺灣為非單一民族國家,應尊重多元文化,因此原條文關於民族精神教育的內容已無必要,支持刪除。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刪除原條文第7條,理由是國民教育宗旨已在修正條文第1條及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中明確闡述,課程中心及目標規定已無保留必要。
- 針對新增第三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維持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課程綱要的權責及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6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校教科用書的編輯、審定及選用規定,明確以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
- 同時,將教科用書審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國家教育研究院,並詳細規範審定組織組成、資格、程序、費用、執照發給與廢止等事項,確保各校公開選用教科書的專業自主性。
相關爭議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三項,要求審定組織的組成應具備教師資格或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此為對審定委員會成員多元性的具體要求,與其他提案僅著重審定流程不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在第二項中增訂「教科用書計價機制」的規範,以期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準則,使教科書議價流程制度化,並增訂第四項以因應未來教科書數位化趨勢,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數位教科書的出版、審定、選用、採購等規範,顯示其對教科書市場透明化及數位轉型的關切。
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教科用書審定機關為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明確規定審定相關事項。
- 強調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提案增訂審定組織成員的多元性要求,具教師資格或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支持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教科用書,並由各校公開選用。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在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中增訂「教科用書計價機制」,以規範市場秩序。
- 增訂數位教科書的出版、審定、選用、採購等相關規範,以推動教育數位轉型。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明確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編輯單位以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
- 第二項將教科圖書審定機關修正為國家教育研究院,並詳細規範審定相關事項,以統一國中小與高中教科用書的審定作業,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第三項明確教科用書選用單位為學校,由學校本於教育專業及學生需求選書,避免行政機關或地方政治因素干預,確保教師專業自主與學生多元學習權利。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7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校選用教科用書的採購方式,明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或與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
- 同時,規範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學生並用畢收回,以避免資源浪費並減少學生購書費用。
相關爭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第二項「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用畢收回」修正為「應鼓勵回收及再利用,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的強制收回制度不同,更側重於資源循環利用的鼓勵機制。
- 張廖萬堅等委員提案刪除第二項「用畢收回」的文字,與行政院提案旨在避免資源浪費的用意有所區別。
立法委員發言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用畢收回,以帶動教科書循環使用之風氣。
- 指出國內中小學教科書回收再利用率普遍偏低,亟待教育部逐步建構完整配套推動無償借用制度。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將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改為「鼓勵回收及再利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準則,而非強制用畢收回,以提升資源利用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明確教科用書採購方式,增訂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作為辦理方式。
- 第二項增訂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用書「用畢收回」文字,以避免資源浪費並減少學生購書經費,並刪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借用自治法規的規定,改由學校自行處理。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8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技藝課程與戶外教育相關規定 (原條文第七條之一)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協助國民中學學生探索自我及培養生涯規劃能力,增訂學校應規劃辦理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並提供適性輔導。
- 同時,規範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得自由選習技藝課程,並增訂學校應推動戶外教育學習,明確其經費來源、收費基準、風險管理及自治法規訂定等事項。
相關爭議
- 李昆澤等委員提案刪除技藝課程選習中「國民中學三年級」的限制,主張不應限於國中三年級,應由各校審視學生需求辦理,並增訂勞動教育融入課綱的內容,與行政院提案有所不同。
-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在戶外教育學習部分,增列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與行政院提案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用語稍有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技藝課程選習中「國民中學三年級」的限制,認為學生的特質與學習興趣需長時間培養,學校引導應不限於特定年級。
- 增訂中、小學生應逐步建立勞動意識,教育部應將勞動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綱中,以多元、彈性、漸進方式辦理,引導學生學習勞動法令知識及權益。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一項,明確國民中學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並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學生進路選擇。
- 將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一項,明確國民中學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並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學生進路選擇。
- 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增訂第一項,明確國民中學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並提供適性輔導,以落實十二年國民教育目的。
- 將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主管機關酌作文字修正。
- 增訂第三項,將戶外教育學習納入本法,明確其經費來源、收費基準、風險管理等事項,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以促進學子透過戶外學習,達成「學習走出課室、讓孩子夢想起飛」的目標。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19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校常態編班、分組學習、混齡教學的實施規定,明確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並得實施分組學習。
- 同時,增訂規模較小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並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督導機制,確保學校正常教學,其相關準則及自治法規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相關爭議
-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在第一項中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後,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為對地方權限的額外監督要求,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有所不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第三項督導機制相關事項的辦法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認為教學正常化屬中央重大政策,應由中央統一規範,與行政院及多數委員提案有所區別。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項,增列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後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強化中央監督。
- 支持增訂規模較小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以及學校教學正常化的督導機制。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將第三項督導機制相關事項的辦法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認為教學正常化是中央重大政策,宜由中央統一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將現行條文第12條第2項移列為第一項,增訂對違反常態編班學校的處理規定,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 增訂第二項,確保規模較小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效。
- 增訂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督導機制,確保學校教學正常化,並明確相關獎懲規定應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等中央法規,將規範位階提高至自治法規。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0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生學習評量、畢業證書發給及國中教育會考的相關規定,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並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量辦法。
- 同時,明確國民中學學生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會考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以確保會考品質。
相關爭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刪除了第三項和第四項關於國中教育會考的規定,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強調國中教育會考的強制性和委託辦理機制有所不同,可能暗示對會考制度的立場存在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並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強調確保地方主管機關能掌握學生學力實況,增訂學生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的規定,並授權委託辦理會考相關業務。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刪除第三項和第四項關於國中教育會考的規定,僅保留學生學習評量及畢業證書發給的條文,顯示其對會考制度的立場可能與主流提案不同。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將「成績評量」修正為「學習評量」,並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瞭解學生學習情形並促進適性發展。
- 第二項配合第一項規定及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 增訂第三項,確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握學生學力實況,明定學生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 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的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以確保會考品質。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1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第四十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為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規劃彈性課程及多元輔導措施。
- 目的是協助輟學後復學的學生適應學校教育課程,避免其再度輟學,確保其受教權益。
相關爭議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新增的第41條內容為國民中學辦理課後輔導,與行政院提案的第40條關注中途輟學學生輔導的內容完全不同,顯示對新增條文的優先順序和主題存在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41條,旨在提升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成效,明定國民中學得辦理課後輔導,安排復習課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 強調課後輔導與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補救教學不同,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教授。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四十條,旨在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規劃彈性課程及多元教育輔導措施,賦予國民教育階段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課程彈性調整空間,以協助其適應學校課程,避免再度輟學。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2
第七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校設施設備基準的訂定權責,明確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最低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的基準,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部分委員提案要求中央全額支應冷氣、電力系統及資訊網路設備等費用,並增訂交通不便地區學生的協助措施。
相關爭議
- 國民黨黨團、費鴻泰等委員、林文瑞等委員、萬美玲等委員皆提案增訂條文,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國中小教室冷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及其衍生費用(電費、維修、保養費),並將其提升至法律位階,以落實「班班有冷氣」政策及縮短城鄉教育資源差距,此為一重大財政與政策爭議點。
- 費鴻泰等委員及林文瑞等委員提案,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並提供交通不便或路途遙遠學生的膳宿、交通或其他協助措施,以解決少子化導致學區擴大及學生通勤問題,此為對學生就學公平性的額外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國民黨黨團
- 提案增訂第二項,要求將國中小校舍教學區設計原則提升為法律位階,明定冷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為必要教學設備,其相關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提案增列第三項,要求照明、網通、冷氣相關設備衍生費用(包括電費、維修、保養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以徹底落實「班班有冷氣」承諾並縮短教育資源落差。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二項,將照明、冷(暖)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等相關經費入法,以維護校園用電安全並提供適溫學習環境,避免電費排擠其他經費。
- 提案新增第三項,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主動調查並提供交通不便或路途遙遠學生的膳宿、交通或其他協助措施,因應少子化導致學區整併、通勤距離增加的問題。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二項,將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中關於交通不便、偏遠地區學生提供膳宿、交通工具或交通費補助等協助措施,明文入法,以提供學生就學之必要協助,因應少子化下學區變大、長距離通車就學情形增加的問題。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二項,要求冷(暖)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資訊網路設備等建置、營運及衍生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以提供良善學習環境,並因應極端氣候及數位學習政策,認為現行冷氣電費補助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本條由現行條文第8條之1第1項移列,並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 說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施設備基準為最低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的基準,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地方政府實際執行。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3
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 (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開放公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附設外國課程部或班,開設非本國課程,招收本國籍或具外國籍學生。
- 目的是促進國民英文能力普及化,並確保公立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接觸外文學習課程的機會,打破僅限私立學校設立的限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20條之3,主張現行學校外國課程部或班僅限私立學校設立,侵害公立學校學生受教權,有違平等原則。
- 認為應開放公立學校設置外國課程部或班,以利全台學生平等接觸外文學習課程,實現國民英文能力普及化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4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章名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第八章章名「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以系統性規範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的權益保障、申訴救濟機制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與責任。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章名「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以結構化法規內容。
相關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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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25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校學生團體保險及學校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規定,明確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並另以法律定之,且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
- 同時,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爭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在第一項中增訂學校應「向學生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宣導保險權益」,並在第三項中增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保險資訊透明度及規範明確性,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提案增訂學校應向學生及法定代理人宣導保險權益,提升資訊透明度。
- 建議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金額及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利保險理賠適用。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修正為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並另以法律定之,刪除原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依據。
- 第二項未修正,維持學校主動協助學生理賠。
- 第三項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配合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項修正定明第三項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6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學生獎懲自治法規的訂定權責,明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同時,刪除原條文關於學生權益救濟的相關規定,因其已另於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規範。
相關爭議
- 賴品妤等委員、范雲等委員、吳思瑤等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及蔡適應等委員皆提案將學生獎懲規定之準則或法規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或由中央訂定準則地方訂補充規定,以解決各地規定不一、易損害學生自主權的問題,並將申訴機制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完善化,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的立場不同。
- 范雲等委員提案,主張國中小學生申訴期限定為40日,並增訂口頭申訴方式,以更友善學生,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的30日書面申訴有所不同。
- 蔡適應等委員提案,增訂申訴與再申訴程序進行時,應邀請具完全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學生列席並發表意見,以確保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學生獎懲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將學生權益救濟制度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完善化,包含申訴、再申訴程序、委員會組成及與訴願的關係。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學生獎懲規定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解決各地規定不一問題。
- 主張國中小學生申訴期限定為40日,並增訂口頭申訴方式,以更友善學生。
- 建議申訴委員會應包含家長代表及法律、教育等專家學者,並增訂性別比例要求。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提案將學生獎懲法規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確保全國一致性,避免地方規定不一損害學生權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完善國中小學生申訴機制,包含申訴期限延長至40日、增訂口頭申訴方式、明確委員會組成及與訴願關係等。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將學生獎懲規定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明確公私立學校皆不得違背,以確保全國規範一致性。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申訴與再申訴程序進行時,應邀請具完全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學生列席並發表意見,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項,考量學生獎懲規定涉及學生權益,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自治法規加以規範。
- 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主張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決定得向主管機關再申訴,並明定案件移送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修正為學生獎懲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訂)定,考量其涉及學生權益。
- 第二項及第三項予以刪除,因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已另於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規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7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建立學生權益的申訴、再申訴行政救濟程序,以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確保學生權利受侵害時能獲得妥適救濟。
- 明確學生對學校懲處、措施或決議不服時,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學校申訴,不服申訴決定則向主管機關再申訴,並規定提起訴願者應移送至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同時統一申訴提起時限為30日。
相關爭議
張廖萬堅等委員提案,在第二項中增訂學生亦得自行向學校提出申訴,並通知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僅限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有所不同,旨在擴大學生申訴主體性。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項,將通知對象增列「學生」,以確保學生本人亦能獲知相關資訊。
- 強調本條旨在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完善學生權益行政救濟機制。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項,允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決定則向主管機關再申訴,並明確通知對象為「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擴大學生申訴的主體性。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學生權益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為之。
- 第二項增訂學生對學校懲處、措施或決議不服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學校申訴,再向主管機關再申訴,並明確提起訴願者應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建立妥適救濟制度。
- 第三項明定申訴及再申訴的提起時限為30日,考量案件處理時效性並與現行相關救濟法規相同。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8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任務、申訴範圍、期限、評議方式及結果執行等相關事項,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同時,明確學校及主管機關受理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告知評議決定及救濟程序,以保障學生申訴權益,並將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相關爭議
- 張廖萬堅等委員提案,在第一項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中,除法律、教育等專家學者人數應逾總數二分之一外,另增訂「應包含家長代表至少二人」,此為對委員會成員構成的具體要求,旨在強化家長參與及監督,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有所不同。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家長手冊及學校網站,積極宣導」,強調申訴制度的宣導與透明化,與其他提案更側重於程序規範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 主張學校無論班級數目多寡皆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增訂性別比例要求。
台灣民眾黨黨團
- 提案增訂學生申訴制度應透過學生手冊、家長手冊及學校網站積極宣導,提升制度能見度與學生家長知悉度。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中,增訂應包含「家長代表至少二人」,以強化家長參與和權益保障。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學校皆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規範委員組成,包含家長代表、法律教育等專家學者,並增訂性別比例。
- 主張學校及各級主管機關受理事件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給予申訴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告知救濟程序,保障學生聽審權。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明定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規範其組成(含家長代表、專家學者及性別比例)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 第二項及第三項參考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明確學校及主管機關受理申訴事件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告知評議決定及救濟程序,以保障學生申訴權益。
- 第四項規定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避免救濟制度重疊。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29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施行前尚未終結的申訴、再申訴及訴願案件,於施行後應依修正施行後的規定終結。
- 此為學生權益行政救濟機制重大變動的過渡條款,確保法規銜接的適用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施行日期文字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前二條規定施行前」,以明確時間點。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四十六條,說明考量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學生權益行政救濟機制屬重大變動,行政機關需充分準備並完備配套法令,因此定明該二條文施行前尚未終結的案件,於施行後依修正規定終結,以確保法規適用性。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0
第八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與責任,明確家長為維護子女權益應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的責任,並有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其方式、內容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同時,規範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產生方式、經費來源等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訂定。
相關爭議
張廖萬堅等委員提案,新增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增能研習,以提升家長知能及維護權益,此為對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額外支持措施,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第二項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增能研習,以提升家長知能,使其能有效維護子女權益並參與家長會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第一項未修正,維持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與責任。
- 第二項參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並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規範學校設學生家長會的組織、任務、經費等自治法規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訂定。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1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章名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第九章章名「國民補習教育」,旨在系統性規範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國民的補習教育相關事項,包括實施方式、師資、入學、修業、課程及費用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章名「國民補習教育」,以結構化法規內容。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2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的規定,並將國民補習教育的實施方式由原「國民補習學校」改為學校內部單位「進修部」實施,以期校內事權一致,強化管理效能。
相關爭議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在第二項中將「進修部」具體化為「國小補習教育部」及「國中補習教育部」,並增訂第三項,明確國小補教部及國中補教部的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地方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規定,與行政院提案僅提及「進修部」且未細化設立規範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國民補習教育由「國小補習教育部」及「國中補習教育部」實施,並增訂其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地方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規定,以符實務運作。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將現行條文第2條第1項後段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 第二項規定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旨在將原「校中校」模式改為內部單位,以強化管理效能,符合憲法規定提供補足教育功能。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3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四十九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學校進修部的人員編制,明確進修部置主任1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
- 同時,規定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以符應實務現況並強化管理效能。
相關爭議
時代力量黨團及林宜瑾等委員提案,將教師聘任方式修正為「專任或兼任」,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的「兼任」有所不同,這可能反映了對補習教育師資穩定性或彈性聘用方式的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主任、組長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教師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以符應實務現況。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修正教師聘任方式為「專任或兼任」,以增加師資聘用彈性。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四十九條,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明確學校進修部置主任1人、組長若干人,由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教師由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以符應實務現況。
- 說明進修部員額編制將於修正條文第23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準則中規範,由地方政府依準則訂定。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4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五十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學校進修部的入學資格與方式,明確入學年齡須年滿15歲,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的級別就讀。
- 同時,明確國民中學進修部的入學資格(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並規定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條,第一項明確進修部入學年齡限制為須年滿15歲。
- 第二項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的級別就讀。
- 第三項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分款明定國民中學進修部的入學資格。
- 第四項明定學校進修部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以符實務現況。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5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國民補習教育的修業期限,明確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修業期限為6個月至1年,高級為1年6個月至2年。
- 同時,規定國民中學進修部修業期限不得少於3年,以確保補習教育的完整性與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國民小學進修部分為「初級部及高級部二部」,並將修業期限文字酌修,以更明確表述。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一條,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訂定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修業期限分別為6個月至1年、1年6個月至2年。
- 國民中學進修部修業期限不得少於3年,並酌調文字,依現行規定辦理。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6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國民補習教育的授課方式,明確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
相關爭議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在授課方式後增訂「其學習內容,應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僅規範授課方式有所不同,更強調學習內容的適性化。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國民補習教育授課方式後,增訂學習內容應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使內容更具彈性與實用性。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二條,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訂定國民補習教育的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假日制)。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7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五十三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國民補習教育的學習內容,明確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內容訂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的依據。
- 同時,強調學習內容應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
相關爭議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將第二項關於畢業及畢業證書的規定,以及第三項關於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僅規範學習內容有所不同,將畢業和成績評量納入,並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更多權責。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後,增訂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
- 主張國民補習教育的成績評量相關規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實務現況。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三條,說明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內容訂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的依據。
- 強調學習內容應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其性質並非課程綱要。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8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國民補習教育的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使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的畢業資格。
- 同時,明確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訂定國民補習教育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資格。
- 第二項明定國民補習教育的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以符實務現況。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39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五十五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的範圍、考試辦理機關、舉辦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頒發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五條,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訂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的相關事項。
- 說明為符合入學同等學力規定,不另定同等學力標準,並指出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本得撤銷,無須授權。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40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規範學校進修部免收學費,並得視需要酌收雜費及代收代辦費。
- 同時,明確其收費的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以配合國民補習教育採學校內部單位方式實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六條,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訂定學校進修部免收學費,得酌收雜費及代收代辦費。
- 說明為配合國民補習教育採學校內部單位方式實施,其收費依地方政府自治法規辦理。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41
第十章 附 則:章名新增
核心議題
本案為新增第十章章名「附 則」,以系統性規範國民教育法的其他相關補充規定,包括終身學習、學校場地設施收入、個人資料庫建立及施行細則等。
相關爭議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將第十章章名訂為「終身教育及設施利用」,與行政院及多數委員提案的「附 則」有所不同,更側重於章節內容的主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第十章章名訂為「終身教育及設施利用」,以更貼合該章節的實質內容。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章名「附 則」,以結構化法規內容。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42
第十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學校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終身學習,促進社區發展的規定,並將原條文中的「社會教育」替換為「終身學習」,以符合現行終身學習法規範。
相關爭議
許智傑等委員提案,在「促進社區發展」後增列「必要時得優先規劃成為社區中心」等字,以強化學校的功能及願景,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僅維持促進社區發展有所不同,旨在提升學校作為社區核心的角色。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在「協助辦理終身學習」後增列「增加學習機會」,以更明確學校在終身學習中的角色。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在「促進社區發展」後增列「必要時得優先規劃成為社區中心」,以強化學校功能及願景,因應招生不足及適性化教育理念,鼓勵學校發展特色並成為社區發展中心。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配合修正條文第7條學校簡稱,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範已被終身學習法取代,酌作文字修正,將「社會教育」改為「終身學習」。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43
第十章 附 則: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放寬公立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收入的運用彈性,使其不受國有財產法等相關收入解繳公庫規定的限制。
- 同時,明確這些收入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循預算法程序納入特種基金辦理,以有效控管資源並充實學校基金。
相關爭議
何志偉等委員提案,將放寬運用彈性的項目擴增,除了場地設施收入外,還包括辦理學生課業輔導、活動、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教職員工甄選等所獲收入,以及接受捐款等其他收入,旨在賦予學校更廣泛的開源誘因與彈性運用空間,與行政院提案僅限於場地設施收入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擴大公立學校相關收支運用彈性項目,除場地設施收入外,納入課業輔導、活動、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教職員工甄選等收入,以及指定或非指定用途捐款,以提升學校積極開源誘因。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八條,參考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放寬公立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收入的運用彈性,使其不受國有財產法等相關限制。
- 說明學校收入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循預算法程序納入特種基金辦理,以有效控管資源並充實學校基金,同時解釋特種基金的性質與現行國民中小學的經費編列情況。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44
第十章 附 則: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 (新增)
核心議題
- 本案為新增條文,旨在授權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教育事務,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的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 同時,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將資料庫內容傳輸至中央資料庫,以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並進行教育政策統整規劃。
相關爭議
- 黃國書等委員提案,增訂第二項,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取得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且資料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此為對個人資料保護的額外強調。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二項,要求建立資料庫所蒐集個人資料的內容、保存及利用要件、期限和程序等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確保資訊隱私權保障,此為對法規位階和明確性的更高要求。
- 林宜瑾等委員提案,增訂第二項,要求於當事人離校或離職時,應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使用該個人資料,以避免個人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此為對當事人資料控制權的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以統一用語。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二項,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取得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以落實個人資訊安全維護。
范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本條,強調因應少子女化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缺乏法源授權問題,各級主管機關有必要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的個人資料,以利教育政策規劃。
時代力量黨團
- 提案增訂第二項,要求建立資料庫所蒐集個人資料的內容、保存、利用要件、期限和程序等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以符合111年憲判字13號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強化資訊隱私權保障。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二項,要求於當事人離校或離職時,應依其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以避免個人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新增第五十九條,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推估學生及教師人數、規劃員額編制,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缺乏法源授權等問題,各級主管機關有必要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的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以有效掌握資料進行教育政策統整規劃。
- 強調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規。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45
第十章 附 則:第六十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的訂定權責,明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配合修正條文第2條主管機關的簡稱進行文字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配合修正條文第2條主管機關,酌作文字修正,明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46
第十章 附 則: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修正國民教育法的施行日期,明確除第44條、第45條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外,第九章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此為考量學生權益行政救濟機制重大變動需充分準備,以及國民補習教育施行需配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因素。
相關爭議
溫玉霞等委員提案,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並將第2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主張國民教育年齡向下延伸越快越好但仍需準備,此為對施行日期及特定條文實施時程的考量,與行政院及多數委員提案的施行時程安排略有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施行條文修正為「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以配合其提案的條次變更。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提案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主張國民教育年齡向下延伸應盡快實施,但仍需準備時間。
相關人員回應
行政院
- 提案條次變更,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學生權益行政救濟機制重大變動,行政機關需一年準備期,故自公布後1年施行。
- 考量第九章國民補習教育施行尚須配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402
- 卷/期/冊
- 112/44/2
- 發布日期
- 2023-05-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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