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與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教育均等、教師資格、學生權益及經費支應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1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會議繼續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及「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會議就國民教育法多項條文進行逐條討論,重點涵蓋私校招生亂象、教師資格、獎助學金規範、教科書計價與數位化、戶外教育與職涯探索、教學正常化、學生申訴權益、學校設施冷氣費用支應及教育資料庫個資保護等議題。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部分則因爭議較大而保留送院會協商或待附帶決議處理,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則於會議末開始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黨團提案共3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的各項條文進行逐條審查,涵蓋學校組織、教師任用、學生權益保障、課程教學、設施設備、經費補助及資料庫管理等多元面向。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透過修法確保教育品質、促進教育均等、保障學生學習與表意權,並明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
相關爭議
- 私校招生管制權責:林宜瑾委員主張私校招生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部分縣市無力把關;張其祿委員則從教育均等及避免階級化角度,建議管制私校招生不得涉及測驗、口試審查。
- 攬才專班教師資格:王婉諭委員和范雲主席質疑延攬外國人才專班中本國籍教師是否應排除適用教師資格規範,認為應依現行規定,外國籍教師則依攬才法聘用。
- 獎助學金主體與回饋要求:吳思瑤委員認為獎助學金條文應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責任;張廖萬堅委員提出獎助學金不應設有學生回饋要求,避免標籤化弱勢學生。
- 教科用書計價機制:王婉諭委員主張應將教科用書計價機制明確納入法規,以解決計價模式混亂及影響品質問題,但國教署認為現行已循採購法並依CPI調整,廠商亦多表滿意。
- 藝能科教科書免費借用:張廖萬堅及王婉諭委員質疑「用畢收回」規定過於僵化,建議刪除並鼓勵回收再利用,同時探討免費借用是否應限於藝能科目。
- 戶外教育定義與職涯探索:陳培瑜、邱顯智、吳思瑤、張廖萬堅、張其祿等多位委員認為「戶外教育」定義狹隘,建議改為「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並將職涯探索向下延伸至國民中小學。
- 技藝專班與體驗課程分流:吳思瑤及陳培瑜委員建議將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專班獨立為新條文,避免與一般體驗課程混淆,以免誤導國三生可排除參與體驗活動。
- 教學正常化督導權責:陳培瑜、邱顯智、林宜瑾、張廖萬堅委員均主張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之督導方式、範圍及獎懲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而非地方政府,以確保落實。
- 班班有冷氣費用支應:萬美玲委員主張將冷氣設備建置、營運及衍生費用由中央全額支應並入法,以確保政策永續性;吳思瑤委員和潘部長文忠則認為入法不符體例,建議以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處理,將費用列為「一般性補助款指定項目」。
- 學生申訴機制:張廖萬堅、吳思瑤、范雲委員主張延長國中小學生申訴期至40天,允許口頭申訴,並尊重兒少表意權讓學生可自行申訴;國教署則認為再申訴比照訴願有實務困難,建議保留協商。
- 教育資料庫個資保護:陳培瑜、王婉諭、范雲委員關切教育資料庫的個資保護、資料利用範圍及獨立監督機制,認為現行規範不足且有資料外流問題,要求更明確的法規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主張私校招生規定除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外,應加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部分縣市長期無力把關私校招生亂象。
- 認為私校小聯考問題長期存在,應由中央介入管制以確保教育均等。
- 指出國民中小學行政荒問題嚴重,若主任不必經儲訓甄選,或有助於解決師資荒。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民眾黨版本考量國民教育普及性,不應在早期階段就區分教育階級化,導致弱勢學生起跑點不公平。
- 主張私校招生規定不應用測驗、口試審查或類似方式進行。
- 建議第三十七條應將目的聚焦於豐富學生經驗與職涯探索,不需過於細節規範,避免掛一漏萬。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針對攬才專班,認為本國籍教師資格應適用現行法規,不宜排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
- 主張教科用書計價機制應納入辦法,以解決計價模式混亂、影響品質的問題。
- 建議增訂數位教科書的出版、審定、選用、採購相關辦法和規範,以因應未來趨勢。
- 對於第三十六條,建議刪除「用畢收回」並鼓勵回收再利用,且不應限縮於藝能及活動科目。
- 關切教育資料庫個資保護,認為應依健保資料庫釋憲案,明確規範資料內容、保存、利用要件、期限及程序。
- 主張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方式應包括口頭,以保障年齡較小學生的權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三十三條獎助學金規範應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責任,不應只顯示地方政府責任。
- 建議第三十七條將「戶外教育」修正為「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以避免定義狹隘,涵蓋人權教育、藝術體驗等。
- 主張職涯探索應向下延伸,將第二項「國民中學」改為「學校」。
- 認為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技藝教育專班不應與一般體驗課程混淆,建議另立條文。
- 建議第四十四條申訴方式應包括「口頭或書面」,以保障年齡較小學生的權益。
- 認為班班有冷氣的電費補助不宜單獨入法,因學校設施設備基準項目繁多,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符合立法體例。
- 肯定教育部成立校園工程督察小組檢討設施設備基準。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十三條獎助學金應禁止學校要求學生回饋勞務,避免對清寒學生造成歧視或標籤化。
- 建議第三十六條刪除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書「用畢收回」文字,讓學校有彈性處理毀損或遺失,並鼓勵回收再利用。
- 支持吳思瑤委員對第三十七條將「戶外教育」改為「走出課室」的建議。
- 支持職涯探索應向下延伸至國民中小學。
- 支持教學正常化督導權力歸中央主管機關。
- 主張國中小學生申訴期應延長至40天,且應可自行提起再申訴,不應嚴格比照訴願法。
- 建議第四十七條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 關切實驗教育補助問題,認為現行公立實驗教育有補助,但私人興辦的實驗教育幾乎為零,應比照高中實驗教育給予學費補助,並要求教育部提供相關資料。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十五條增列教科用書編輯、審定應符合現行法令與國際公約,並辦理相關人員研習培訓。
- 建議第三十七條將「戶外教育」擴大納入「校外教學」,以避免侷限性。
- 呼應委員意見,支持第三十七條將職涯探索向下延伸,且技藝教育專班應與多元探索分開處理。
- 質疑第三十八條教學正常化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合理性,關切中央與地方分工及地方怠惰時中央如何回應。
- 關切中途輟學學生協助機制,呼籲教育部盤點並確保學校能接住有意願回校的孩子。
- 建議第五十八條學校場地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不妨害校內師生使用前提下」為優先。
- 認為第五十九條教育資料庫對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規範不足,應增列提供學術研究、教育政策制定等公益目的利用,並訂定相關辦法及違規罰則。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十七條「戶外教育」的法律用語界定,認為應清楚說明,並擔心其排他性可能排除其他教育議題。
- 認為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針對國中三年級的技藝教育專班顯得突兀,與第一項的多元探索目標牴觸。
- 主張第三十八條教學正常化之督導方式、範圍、獎懲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而非地方,以解決地方量能不足問題。
- 建議第四十三條學生獎懲準則由中央訂定,且公私立學校校內規範不得違背中央法規命令。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十一條將國中小冷暖氣設備、電力系統、資訊網路設備之建置、營運及衍生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並入法。
- 指出教育部現行冷氣補助政策(僅補助5、6、9、10月、電價設算不足)不足以應付學校實際需求,且電價上漲將雪上加霜。
- 強調補助政策若未入法,缺乏保障與延續性,可能隨時取消,對地方政府及學校造成困擾。
- 同意將全額支應調整為「編列預算支應」,但仍堅持入法以確保政策延續性及中央負起責任。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近期接到原民部落私校陳情,希望教育部未來滾動檢討班班有冷氣政策時,能將私立學校納入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對於私校小聯招問題,建議納入私校法修正處理,並以附帶決議明列招生規定不得涉及學習成就評量等。
- 同意第三十條刪除「教師資格」四字,使本國籍教師資格不被排除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對於獎助學金,說明國民教育法主要規範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但中央亦有補助,同意將「直轄市、縣(市)」改為「各該主管機關」涵蓋中央。
- 同意將張廖萬堅委員提出的獎助學金不得設回饋要求納入立法說明並函釋學校。
- 說明教科用書計價已循採購法並依CPI調整,目前運作順利,廠商滿意。
- 建議數位教科書部分以附帶決議處理,因需時間蒐整意見及研擬規範。
- 同意第三十六條刪除「用畢收回」,並將綠色回收再利用觀念納入立法說明。
- 說明第三十七條「戶外教育」概念為「走出課室」,涵蓋校外教學,文字可再調整。
- 同意將第三十七條職涯探索向下延伸至「學校」,並將技藝教育專班獨立為新條文。
- 同意第三十八條教學正常化之督導方式、範圍及獎懲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中途輟學學生有定期監督會議並列管至每一個孩子。
- 說明冷氣電費補助已微調電價設算至3.16元,並考量酷熱縣市加碼10%,暑輔及課後照顧另有專案協助,且經費不影響現有預算。
- 對於冷氣補助入法,認為現行作法已是編列預算支應,且指定項目補助具永續性,建議以立法說明處理。
- 對於第四十三條罰則,建議納入立法說明並連結既有考核機制(如校長、教師成績考核)。
- 對於學生申訴機制,建議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保留協商,因涉及再申訴比照訴願的實務考量。
- 同意第四十七條增列「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協助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增能研習」。
- 建議第四十七條之一國中學生會輔導以附帶決議處理。
- 對於第五十七條終身學習,同意將吳思瑤委員的建議納入立法說明,強調學校作為社區發展中心的功能。
- 建議第五十八條學校場地提供使用修改為「須於不影響校內師生使用前提下,並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不得影響校內師生使用」。
- 對於第五十九條教育資料庫個資保護,認為個資法已有相關規定,但同意將委員意見納入附帶決議,並加強委託研究契約規範。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對於教科書計價機制,說明第三十六條已規範採購規定,教育部持續檢討合理作法,兼顧家長負擔與教科書品質。
- 對於班班有冷氣政策,認為國教法作為母法不宜單列特定設備補助,因涉及地方制度法規範。
- 建議冷氣電費補助以「一般性補助款指定項目」處理,強調其永續性與確定性,如同營養午餐範例,並承諾將「教育部應持續關注現場執行情形,滾動調整設算額度」納入附帶決議。
李嵩茂 法制處處長
- 針對第十八條私校校長不得回任規定,說明若從正面寫「具有教師法所訂資格」已包含積極與消極資格,再反面寫不得回任會有立法體例重複問題。
- 建議第五十八條學校場地使用文字修正為「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不得影響校內師生使用」。
陳慧芬 人事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第十三條附帶決議中「主管職務加給表」應加上「加給」二字,並對「研議調整」加上「可行性」三字。
相關後續
- 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包括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第43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
- 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中,第6條 (實驗教育補助)、第41條 (班班有冷氣費用支應)、第44條 (學生申訴期)、第45條 (學生申訴機制) 等4條條文,因爭議較大,保留送院會協商。
- 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相關附帶決議,包括第13條 (校長回訓)、第20條 (國中小主任遴選可行性)、第23條 (教師員額控留)、第29條 (私校招生)、第35條 (數位教科書與計價機制)、第47條之一 (國中生學生自治組織)、第59條 (個資保護) 等,經討論後通過或授權教育部研議。
- 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院會討論時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 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黨團提案共33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開始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403
- 卷/期/冊
- 112/44/3
- 發布日期
-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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