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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黃牛票遏止與產業租稅優惠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商標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核心為遏止藝文黃牛票亂象及提供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委員們就黃牛行為定義、罰則、實名制、檢舉制度、以及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與年限等議題提出多元建議與質疑。文化部史部長對此進行回應與說明,最終部分條文達成共識,而關於黃牛票罰則與實名制等爭議較大條文則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有效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炒作行為,以及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
  • 會議深入討論黃牛行為的定義、罰鍰基準與倍數、刑度、實名制推動方式、查緝機制與檢舉獎勵制度;同時也針對租稅優惠的適用產業範圍、實施年限及子法規劃進行多方探討。

相關爭議

  • 黃牛罰鍰基準:委員們對行政院版以「票面金額」作為罰鍰基準有異議,主張應以「不當得利價差」計算,認為更能有效嚇阻高額轉售獲利。
  • 黃牛罰鍰倍數:行政院版建議10至50倍罰鍰,部分委員認為嚇阻力不足,提議提高至20至100倍甚至30至300倍,以應對黃牛暴利。
  • 黃牛刑期爭議:行政院版建議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委員主張應比照鐵路法提高至5年以下,認為藝文活動具稀有性,其重要性不亞於民生剛性需求。
  • 實名制入法與否:文化部傾向以鼓勵、補助方式推動實名制,但多位委員認為針對特定規模或熱門活動應強制實名制入法,以從源頭解決黃牛問題。
  • 租稅優惠適用範圍:「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具體定義與範圍引發討論,委員們憂心過於限縮恐排擠其他文創產業,主張應擴大納入更多15+1文創產業。
  • 租稅優惠落日條款:行政院版設5年實施年限並得延長1次(共10年),多數委員認為5年過短,不利文創產業長期發展,主張應一次訂定為10年。
  • 檢舉獎金制度:文化部同意設立檢舉獎金,但委員質疑檢舉門檻過高(如要求提供交易雙方基本資料、IP位址),恐導致成效不彰,要求簡化檢舉流程。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遏止黃牛,建議罰鍰應以轉售後金額為倍數基礎,而非原票面價格,以更有效嚇阻高額轉售。
  • 主張應透過協助、獎勵和補助方式,鼓勵票券代售事業及文創產業建立實名制服務,而非強制實名制。
  • 建議在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定價販售者」及「販售」行為涵蓋範圍,並說明必要成本(如郵寄費、手續費)不應計入黃牛獲利。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主張黃牛行為應處刑罰,比照鐵路法訂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元,以嚇阻集團式犯罪。
  • 強調黃牛票價格持續擴張,公權力不彰導致罰不疼,修法應達到實質嚇阻效用。
  • 肯定租稅優惠擴及個人投資,但質疑5年落日條款不符文創產業長期養成特性,主張應一次給予10年年限,展現國家對文創產業的明確支持態度。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提議明確藝文表演票券形式,避免查處黃牛有漏洞,並設立最低處罰金額以應對公關票等零元票券被黃牛利用。
  • 主張透過建立民眾檢舉及獎勵機制,賦予誘因,納入民間協力完善黃牛票取締行為,並建議將罰鍰收入一定比例提充為獎金。
  • 關切刑罰是否涵蓋以親友資料大量掃票後高價轉售的「小黃牛」行為,以及「搭售」行為是否構成黃牛。
  • 呼籲在租稅優惠的年限、抵減率上應對文創產業放寬,並要求文化部積極輔導業者導入實名制機制。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指出黃牛票問題由來已久且日益嚴重,特別是知名演唱會票價被炒作至天價,嚴重損害消費者與創作者權益。
  • 感謝文化部與行政院重視黃牛問題,支持透過入刑罰來遏止掃票行為,比照鐵路黃牛案例,期望修法能迅速三讀通過,健全演唱會市場。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未納入實名制,並關切境外IP掃票的查處能力與實務困難。
  • 建議擴大租稅優惠,將營利事業投資抵減率提高至30%,個人投資成立2年的公司期限擴大至3年,投資金額下降至30萬元。
  • 質疑「國家戰略產業」的定義,擔憂其範圍是否限縮,並對租稅優惠的落日條款提出疑問。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質疑黃牛定義是否應涵蓋「類黃牛」行為,如以票換票、搭售產品或換取不正當利益等非金錢形式的轉售,建議修法納入。
  • 建議提高刑罰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罰款倍數,同時明確票券形式應包含數位票券,並將查緝機關擴及「本法主管機關」且應「應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 關切投資抵減子法上路時程,呼籲文化部加快速度,並建議應考慮影視音以外的文創產業如出版、表演藝術的扶植方案。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黃牛條款中加入「圖利」意圖,以區分一般因故轉讓與惡意炒作的黃牛行為。
  • 主張提高黃牛罰鍰倍數至20至100倍,刑度提升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強化嚇阻作用。
  • 提議建立吹哨者制度與相關獎勵機制,以提升黃牛查緝成效,並關切公共出借權試辦成效不佳,要求文化部提出更完善的規劃。
  • 關切文創法第26條營利事業捐贈租稅優惠申請成功率低的問題,認為可能與宣導不足或條件限制有關。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移除10%合理收益規定,完整保障文化近用權,並支持多方方案杜絕黃牛,鼓勵實名制。
  • 支持投資抵減制度能讓文化產業蒙其利,但提醒文化部應思考如何突破實名制執行困境,並對文化黑潮的發展目標表示期待。
  • 呼應其他委員意見,主張投資抵減的5年落日條款應延長,建議可參考其他法規的10年年限。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輔導業者建立官方二手票券交易平台,並質疑黃牛罰款執行單位權限,關切地方文化主管單位是否有足夠權限開罰。
  • 詢問以物易物、要求清涼照片或性行為等不正當利益交換是否構成黃牛,並建議研議制定黃牛專法以全面納管。
  • 質疑「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具體規劃與文策院追趕韓國女子天團的目標,指出臺灣在投資規模上與韓國的巨大差距。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出「屠牛四箭」:強化查緝、加重罰則、檢舉制度、建立換票平台、鼓勵實名制,主張黃牛零容忍,認定從嚴。
  • 主張罰鍰基準應為「不當得利的價差」,而非票面金額,認為現行罰則對黃牛不痛不癢,並認為黃牛未遂也應處罰。
  • 主張刑責比照鐵路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為藝文活動並非不具民生必須性,且稀有性更高,應嚴懲。
  •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納入查緝責任,且應「應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並建議將裁罰所得一定比例納入中央文化發展基金專款專用。
  • 嚴正倡議臺灣需要一部黃牛專法,避免一國多制與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狀況。
  • 支持租稅優惠條款,但主張落日條款應改為一次訂定10年,並要求未來在核定國家戰略產業範圍時擴大立委參與。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迅速調整修法方向,但要求文化部明確檢舉獎金制度的實施時程,並質疑現行檢舉辦法要求的門檻過高,導致民眾難以成功檢舉。
  • 呼籲文化部應更積極輔導與鼓勵業者實施實名制,特別是針對大型活動,指出臺灣科技業有能力克服實名制帶來的入場延宕問題。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提出租稅優惠修正案,放寬個人投資、專案投資、縮短年限及提高抵減稅額,有助於內容產業發展。
  • 質疑「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具體內容與認定標準,擔憂範圍過於狹隘,未能涵蓋15+1文創產業。
  • 強烈反對租稅優惠設有5年落日條款,認為文化內容產業是百年大計,5年太短,不利大公司長期投資,主張應拿掉此條款。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認為黃牛亂象已充斥各產業,不應僅限於文創法修正,應修訂公平交易法、消保法或制定專法,並呼籲修正社維法第64條,納入未遂犯處罰。
  • 關切實名制涉及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要求政府全面檢討資安防護機制,並與數位部合作。
  • 質疑「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字眼具意識形態,認為應回歸商業模式協助真正需要扶植的導演、演員或公司,建議拿掉此類文字。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支持重懲黃牛,但關切查緝手段及舉發辦法,要求文化部擬定檢舉獎金制度時程,並說明未來是否主動查緝及設置地方稽核人力。
  • 關切公共出借權試辦成效不佳,建議擴大規模辦理,並提醒文化部應積極面對電子書及AI創作等新興議題,加速研討成果。
  • 支持租稅優惠,但詢問「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認定標準及公告方式,並呼籲重新考慮5年年限過短的問題。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只是第一步,未來推動大型活動實名制與官方二手票券平台,加強查緝與鼓勵檢舉的腳步不能停,文化部應確實推動。
  • 關切五大創意文化園區,特別是花蓮文創園區,指出監察院報告曾批評其過度重視營利、古蹟價值未發揮、經營模式單一等問題。
  • 反映花蓮文創園區租借場地費用過高,活化使用率低,要求文化部提出檢討報告與規劃作法。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修法,支持鼓勵投資文創產業,但認為修法應納入針對意圖犯的處罰,並將實名制或二手換票平台入法,讓業者承擔責任。
  • 建議參考日本、美國等國外立法例,提高黃牛刑罰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掃票行為處以刑罰及罰金,同時建議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參考臺北市廢棄物清理法獎勵辦法。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呼應黃牛票問題,強調其樣態隨科技改變,支持有共識的部分盡快推動。
  • 關切商標權問題,鑑於蘇打綠等團體案例,建議文化部推動類似定型化契約範本,提供法律諮詢與支援,以保障新進音樂從業人員權益。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人文思想推廣項目補助分配不均,指出總統相關項目佔比過高,一般申請案補助金額過低,呼籲應多支持符合文化基本法的學者實質研究。
  • 質疑中正紀念堂轉型專案耗費國家公帑,指出過去為討論銅像處理已花費近750萬元,認為應將資源用於實質文化事務而非活動性質。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積極參與文化活動,但關切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認為不應侷限於「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應擴大至所有15+1文創產業,避免排擠。
  • 呼籲文化部應規劃配套措施,鼓勵與協助其他未被排入國家戰略重點的文創產業進行投資,並要求文化部研究圖書折扣秩序對出版產業的影響,規劃意見蒐集機制。
  • 建議文化部會同數位發展部,了解兩大電商對圖書折扣秩序的看法,並將會議報告提交教育委員會。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大力支持文創法新增租稅優惠條文,期待重點文創產業成為臺灣下一個護國神山,並肯定文化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的努力。
  • 質疑文創法第26條營利事業捐贈租稅優惠執行成效不彰,13年僅9個案件成功申請,認為可能與宣導不足或條件限制有關,呼籲文化部加強宣導並檢討原因。
  • 關切文策院媒合文化發展與企業社會責任平台案件量不多,認為文化部應努力將企業回饋主流化至文化項目。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支持文創法修正草案,遏止黃牛行為,認為藝術欣賞應平等且近便,不應為王公貴族專利。
  • 關切公共藝術設置條例執行問題,指出公共工程委員會高額決標金額未能有效支撐藝術家,公共藝術品拆除與移置頻繁,且存在被特定藝術團體壟斷問題。
  • 要求文化部檢討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確保更多原住民藝術家能參與,並提出策進作為報告。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在國家語言發展法中未將金門話列入國家語言或本土語言,認為不公平,要求文化部立即將金門話納入相關書面與口語名稱中,以示尊重多元文化。
  • 強調金門話是臺澎金馬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具有獨特腔調,應獲得同等重視與推廣。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重大公共工程1%預算用於培植在地文化工作者是否落實,特別以嘉義鐵路高架化為例,詢問文化部對其文化附加價值運用規劃。
  • 詢問文化部3,800億特別預算中15億元振興在地文化產業的細部辦法,特別是文化體驗進入校園的部分,學校如何申請,以及是否由地方政府統籌申請。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黃牛可能利用票券圖取金錢以外的不當利益(如要求清涼照片或性服務),認為應重視此類衍生犯罪,並建議加重相關刑責。
  • 詢問文化部對「員工福利藝文禮券」的推動態度與時程,認為此舉能以少量資金點燃藝文之火,鼓勵企業支持藝文活動,不應因成年禮金排擠預算而延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從小培養國民文化力與藝術力,比照教育部購書禮金,發放藝文參訪或表演禮券(如500元)給國中小學生,以提振出版與展演產業。
  • 詢問文化部在建構臺灣當代藝博藝術市場中的角色,以及如何學習香港、韓國等地的經驗,克服臺灣在金融管制等方面的限制。
  • 關切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企業支持文化發展的推動計畫,與經濟部或金管會的跨部會合作,並詢問設定500萬元門檻預計能吸引多少資金投入文化產業。

相關人員回應

史哲 文化部部長

  • 認同黃牛問題影響藝文發展與民眾文化近用權,並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定義黃牛、行政罰與刑罰併行,行政罰處票面金額10至50倍罰鍰,刑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解釋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但簡化稽徵程序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檢討。
  • 針對實名制,表示考量消費者權益與業者執行難度,傾向鼓勵、補助業者推動,而非強制入法,但未反對其實施。
  • 說明投資抵減是引導民間資金注入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的關鍵,將以5年為一期,並強調其與意識形態無關,以臺灣內容、影視音產業為主,子法將與財政部協商訂定程序。
  • 承諾會設定檢舉獎金制度,並檢討檢舉門檻過高的問題,同意中央主管機關納入黃牛查緝責任,並「應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 坦言公共出借權試辦成效不佳,將擴大規模,並承諾3個月內提出更完善的規劃。
  • 同意將研擬針對年輕藝人提供法律諮詢與定型化契約建議,以保障其權益。
  • 回應公共藝術設置問題,表示會檢討代辦比例過高及藝術家不得其門而入的現象,並加速AI創作是否適用文獎條例的研討。
  • 承諾將與金門縣政府合作進行金門語的調查與蒐集,並支持將金門話納入國家語言。
  • 說明文化部會與地方政府合作,媒合有意願的學校參與文化體驗活動,確保特別預算能有效運用。
  • 表示企業支持藝文產業已納入ESG計分方式,將持續努力推廣,並將優先推動成年禮金常態化,再擴大企業藝文禮券方案。
  • 強調文創法修法是第一步,目前的框架已友善,鼓勵大家支持行政院版本,未來子法訂定會持續溝通與公開討論。
  • 對於黃牛刑期,強調3年已是首次入刑罰,且已從預告的1年提高,並考量檢調偵辦能力與行政訴訟問題,希望維持現行版本。
  • 對於租稅優惠年限,表示「5加5」與10年目的相同,尊重委員會決議,同意一次訂定為10年。

蔡嘉駿 文策院董事長

  • 澄清追趕韓國女子天團是媒體誤植,實際是臺灣至少需10年整備才可能形成類似雛形。
  • 表示臺灣文創產業非常重視投資抵減,許多大型企業已主動洽談合作,希望藉此引入更多活水及商業思維,降低投資風險,幫助產業進軍國際市場。

李雅晶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文創產業因規模較小,資金挹注不大,故在租稅優惠上可做差別性處理。
  • 表示文化部已提交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財政部評估認為其稅式支出沒有問題。

李慶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所有租稅優惠條文皆有施行年限,係依財政紀律法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旨在檢視租稅工具成效及因應產業環境變化。
  • 表示租稅優惠年限訂定為「5加5」或一次訂10年,目的皆為10年,尊重委員會決議將年限一次訂定為10年。

謝祐昀 法務部辦事檢察官

  • 解釋刑法中預備犯多限於重大法益案件,在法制體例上處罰較後端,但行政法對「販售」認定較寬廣,上網公告即算販售行為,可涵蓋預備犯。
  • 強調院版已移除「圖利」等字眼,避免審判實務上認定困難,並建議在立法理由中說明「販售」涵蓋上架等行為。
  • 說明刑法有沒收犯罪所得規定,可透過刑法沒收溢價金額,不會有罰不夠的問題。
  • 建議行政罰的倍數應參考行政罰法及類似法令的級距,以避免在行政訴訟中被撤銷,並強調刑法處罰針對癱瘓電腦系統等重大行為,符合謙抑性原則。

王時思 文化部次長

  • 建議黃牛罰則條文接受法務部見解,加上「圖利」二字,以避免認定困難。
  • 說明行政院版本已涵蓋公關票的裁罰,以公告票面定價為基準,且販售公關票可能涉及逃漏稅。

翁栢萱 立法院法制局組長

  • 建議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條文應符合立法院提案體例,避免在同一條文中出現總統公布日期及本院三讀通過日期,建議刪除「公布」二字。

相關後續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修正草案(第10條之1、第27條之1、第27條之2、第27條之3、第30條)已審查完畢,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針對第10條之1黃牛罰則部分,因委員對罰鍰倍數、刑度、實名制入法與否等議題未達共識,保留送黨團協商。
  • 針對第27條之1與第27條之2租稅優惠條款,委員會達成共識,將實施年限由5年修正為10年,並刪除後續延長規定。
  • 文化部同意未來在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內容時,邀集立法院委員共同擴大討論,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鼓勵、協助有意願投資其他文創產業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投資。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404
卷/期/冊
112/44/4
發布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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