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村里長、原民代表與離島權益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4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村(里)長職務性質與福利、原住民族地方民意代表名額劃分及都會區參政權、離島地區法源保障,以及地方公職補選與議會透明度等。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對現行制度提出質疑與修正建議,內政部及原民會則就財政影響、政策衡平性及社會共識等層面進行回應。最終決議部分提案將持續研議,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村(里)長職務定位(有給職、事務補助費、撫卹金、年終獎金)、地方民意代表(含鄉鎮市民代表、縣市議員)原住民族保障名額的劃分與都會區山地原住民參政權,以及離島地區法源依據(離島基本法)的制定。
- 同時亦討論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補選條件、地方民代性別比例保障、地方議會正副議長消極資格限制、地方議會資訊公開透明,以及地方政府組織業務調整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村(里)長有給職爭議:立法委員主張將村(里)長改為有給職以符合實際工作付出並避免觸法;內政部則指出過往公聽會多數意見傾向維持無給職、支領事務補助費且免稅,並涉及公務員制度衡平及地方財政負擔。
- 原住民族代表名額劃分:孔文吉委員等提案保障都會區山地原住民的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伍麗華委員等提案取消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區分,引發鄭天財委員及孔文吉委員強烈反對,認為此舉將大幅減少原住民地方民代席次,剝奪參政權益。
- 離島基本法制定:陳玉珍委員提案增訂地方制度法條文為離島基本法提供法源依據,以落實憲法對離島居民的同等保障;內政部則建議優先充實現行「離島建設條例」,並表示基本法涉及行政院整體政策。
- 地方民代補選任期與期限:林思銘委員等建議將補選條件由所遺任期不足2年修正為1年,補選完成期限縮短為2個月;內政部及中選會則擔憂任期過短、選務作業困難及社會成本耗損。
- 地方民代性別比例保障:許智傑委員等建議將婦女保障名額修正為性別比例保障;內政部則認為可能衍生多元性別認定、代表性不足及票票不等值等疑慮,需凝聚共識。
- 地方議會助理薪資調整:王鴻薇委員指出地方議會助理薪資長達20多年未調整,呼籲內政部調整相關補助費用;內政部則表示涉及地方財政負擔,需與地方政府及主計總處研議。
- 原住民保留地假人頭登記亂象:陳琬惠委員揭露原住民保留地遭假人頭借名登記給非原住民經營民宿的亂象,質疑原民會及內政部處理不力;原民會則表示此類買賣無效,並希望儘速排審相關法案以杜絕此情形。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保障都會區山地原住民的鄉(鎮、市)民代表參政權益,增加「或山地原住民」文字。
- 引用內政部戶政司數據,指出全國有5個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人口超過1,500人,卻無法選出山地原住民代表。
- 強烈反對伍麗華委員提出的打破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區分的版本,認為將嚴重剝奪原住民參政權,導致議員席次大幅減少,影響服務品質,要求伍麗華委員向全國原住民道歉。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61條,將村(里)長改為「有給職」,以符合其實際工作現狀,避免觸法。
- 指出村(里)長現行事務補助費形同薪資,卻僅憑簽名領取,缺乏核銷憑證,不符法制妥當性。
- 建議修正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補選條件,將所遺任期不足2年修正為1年,補選完成期限縮短為2個月。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4,為制定「離島基本法」提供法源依據,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的同等保障。
- 指出離島建設條例僅限經濟開發,無法滿足離島在生活品質、文化、醫療、衛生、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方面的需求。
- 要求內政部支持並盤點離島相關法規,向行政院反映制定離島基本法的民意訴求。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質疑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對原住民保留地遭土地掮客以「假人頭借名登記」方式變賣給非原住民的亂象處理不力。
- 指出最高法院已裁定此類買賣無效,且監察院於2016年已糾正原民會。
- 揭露前民進黨秘書長羅文嘉涉嫌以借名登記方式,在桃園復興區原保地經營「山裡生活」民宿,要求原民會儘速修法並全面清查原保地狀況,杜絕知法玩法情事。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近期槍擊案頻傳,行政院長陳建仁要求新北市負責,但中央與地方在打擊犯罪上應不分彼此,不應打擊基層警察士氣。
- 關切青少年被黑幫吸收從事詐騙或毒品案件的現象,要求內政部及警政署提出因應對策,並呼籲司法院、法務部提供更精細的少年刑事案件統計資料。
- 對保安警察第八總隊擴編及培訓課程內容(含各式兵器、手榴彈投擲、城鎮戰射擊等)表示憂慮,要求若警察需執行類似國軍任務,應比照軍人提供相應的退休金與撫卹保障。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掃黑、肅槍成效不彰,槍枝氾濫,要求內政部說明具體壓制措施與預期成效。
- 要求內政部明確表態是否支持修正地方制度法,解決山地原住民只能選舉區域代表的問題,並督促原民會召開公聽會尋求共識。
- 要求內政部就陳玉珍委員提出制定離島基本法的建議,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研議報告。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議會資訊公開透明度不足,特別是《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施行3年多後,22個縣市議會是否全面遵照辦理。
- 質疑旁聽規範不明確(如能否拍照錄影),以及會議紀錄與議事錄公開期限過長(分別為1個月及6個月)的問題,建議內政部檢討縮短時程。
- 要求內政部每年公布各地方議會遵循準則的狀況,加強監督,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關切瑞芳分局因公務員服務法調整勤務導致派出所無法獨立辦公,影響地方治安,要求內政部警政署與新北市府溝通,增加警力配置,恢復獨立辦公。
- 建議內政部在下一次檢討《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時,以行政院改組後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組織業務調整與對應為命題,統整檢討報告。
- 建議中央短期可輔導地方政府設立跨局處任務編組,統一對口單位,並定期開會交流,中長期再由地方政府評估是否調整相關組織業務,並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重新評估村(里)長有給職議題,並多舉辦公聽會,保障其權利與福利。
- 關切地方民意代表補選任期過短(9個月)卻算一屆的問題,認為需審慎研議。
- 呼籲內政部及相關單位加速處理詐騙集團不斷變化的手法,特別是利用金融卡洗錢的新模式,並提供對策報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治安問題不應歸咎於單一地方或中央,應共同承擔,並肯定警察同仁辛勞。
- 建議內政部針對人行道改善工程設立認證標章,給予社區榮譽感,鼓勵居民共同維護管理,以提升改善成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3條僅保障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導致都會區山地原住民無法選出代表,也無法投票給平地原住民議員,此現象不合理、不公平。
- 建議比照直轄市議員的立法體例,將縣市議員也區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並取消總額限制,以保障山地原住民的參政權益。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取消平地及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修正為原住民選出之名額,但此提案遭其他原住民立委反對,認為將減少原住民議員席次。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近期槍擊案中少年槍手頻繁犯案且投案後刑度不高感到憂慮,認為警方壓制黑幫的強度不足,歹徒視警察為無物。
- 要求警政署應瓦解幕後首腦,而非僅逮捕小嘍囉,並強調這是警察高階警官的職責與榮譽。
- 呼籲警政署不應手軟,應展現公權力,讓民眾對警察有信心。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選舉保證金制度,指出不予退還比例節節攀升,但未能有效阻止恣意參選,且可能剝奪經濟弱勢參選機會。
- 建議內政部應就保證金制度的法源依據、數額訂定、以及是否改採電子連署等方式進行全面研議,並參考監察院意見。
- 舉花蓮富里鄉長當選人辭職卻仍退還保證金並獲選票補助金為例,認為此為恣意參選,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研議堵塞漏洞。
- 建議內政部應思考市議員當選後轉戰立委的保證金及選票補助金處理機制,以回應社會輿論及維護民主制度的建設性。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原民會書面報告提及原住民參政權源於早期地方自治綱要,但要求原民會應積極主動檢視,而非僅由法令主管機關通盤檢視。
- 強調自身當年曾推動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席次分山地與平地,並保障山地鄉席次,對原住民參政權益至關重要。
- 強烈反對伍麗華委員提出的取消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區分的修正版本,指出此舉將導致原住民議員席次大幅減少(例如屏東縣少3席、臺東縣少5席),剝奪山地原住民參政權,呼籲原民會應明確表達反對立場。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關切詐騙案件嚴重,特別是投資詐騙財損金額倍增,且詐騙手法多元,要求警政署加強因應。
- 質疑內政部與Meta、Google、LINE等社群媒體業者溝通後,業者對提供使用者資訊或下架詐騙訊息的態度仍堅持有法院令狀要求,導致效率不彰。
- 呼籲警政署應勇敢提出需求,課以社群媒體法律責任,以補足科技偵查設備與網路偵查的法源欠缺,有效打擊詐騙。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指出村(里)長工作包羅萬象、辛苦卻無給職,事務補助費與其投入不成正比,認為應增加薪資。
- 建議內政部應重新評估村(里)長有給職議題,並考慮「事務補助費加有給職」的雙軌制度,召集公聽會徵詢更多意見。
- 建議內政部應推展類似桃園市政府的互助金制度,以保障全國村(里)長因公殉職的撫卹金,而非僅依保險方式處理。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為地方議會助理請命,指出其薪資長達20年以上未調整,成為最弱勢的一群,嚴重影響地方議會問政與服務品質。
- 要求內政部應針對地方民意代表相關補助費用中助理費用的部分,進行制度上的調整,提升補助總額上限或增加加班費,並應積極行動,而非僅止於思考。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制度法第33條現行條文僅保障平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參政權,導致都會區山地原住民權益受損,認為此為原住民參政權不完整的問題,必須完整修正。
- 關切伍麗華委員提出的打破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區分的版本,認為將導致山地原住民地區議員消失或席次減少,呼籲原民會及內政部應注意此版本對原住民權益的不利影響,並審慎評估。
- 強調立法委員的版本應捍衛每個原住民的參政權及被選舉權,避免修法限縮既有權益。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林右昌提早離席是否不尊重國會,並關切鄰長在基層為民服務的重要角色,但缺乏明確法制規範與福利保障。
- 指出鄰長在弱勢家庭關懷、防疫服務及地方巡守等工作功勞甚大,但僅有交通補貼與實報實銷費用,建議內政部研議為鄰長設立事務費,並於1個月內回復。
- 詢問內政部對村(里)長「有給職公務員」定位的看法,認為現行公務受託人定位仍有討論空間。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反映嘉義朴子溪河口重要濕地劃設範圍過大,涵蓋布袋商港南北堤、遊艇碼頭及第三漁港,嚴重侷限港口擴建與地方發展,甚至影響觀光設施設置。
- 指出嘉義濕地劃設範圍不合理且遠超鄰近縣市,要求內政部啟動檢討,重新評估劃設範圍,以利嘉義沿海地區發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制度史上鄉鎮市長因案頻繁更換代理首長的問題(如苗栗通霄鎮5年更換7次),質疑內政部未掌握相關數據,並認為此為地方制度的畸形狀態,要求檢討因應。
- 對近期光天化日下槍擊案頻傳,少年槍手視警察為無物的現象表示憂慮,認為警政署應加把勁,全力遏止青少年頂罪,並瓦解幕後幫派首腦,重建警察威信。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打擊犯罪中央與地方從不分彼此,板橋槍擊案發生後,警政署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查緝。
- 坦承警方查緝犯罪已是末端,青少年犯罪問題需從前端著手,透過校外會、校安會、教育部門合作,關懷高風險少年及中輟生。
- 澄清保安警察擴編並非將警察打造成「第二陸軍」,而是加強關鍵基礎設施的反突擊、反滲透訓練,警察不會從事軍事工作。
- 表示對村(里)長有給職議題非常重視,已交代民政司重新討論,將親自召開會議聽取都會區年輕里長的建議。
- 承諾會與原民會主委討論,推動舉辦公聽會,徵詢原住民族社會對山地與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劃分議題的意見。
- 表示離島基本法涉及行政院整體政策,不在內政部權責範圍,但會向行政院反映委員關心,並請民政司研議離島建設條例的補強措施。
- 說明地方政府組織受機關總額限制,增設專責機關需減少其他機關,故尊重地方政府對組織規劃的自主權。
- 認同人行道改善需加強宣傳,並支持張宏陸委員建議設立認證標章,以鼓勵地方居民共同維護管理。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 重申依現行法規,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賣給非原住民,假人頭借名登記的買賣經法院裁定為無效。
- 表示原民會已針對2016年監察院糾正提出改善報告,並推動「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希望儘早排審與清查。
- 說明現行原住民族參政權利體系是因應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客觀情勢發展而來,變動年代久遠制度宜通盤檢視、廣徵民意並審慎評估。
- 對原住民族各項權利提升樂觀其成,但地方制度法沿用已久,變動應審慎評估。
- 確認若伍麗華委員版本通過,將導致原住民議員席次減少,並影響山地鄉保障席次,承諾會注意此不利影響。
呂清源 內政部 民政司司長
- 說明村(里)長有給職議題涉及銓敘部意見及地方財政負擔,需通盤研議評估。
- 指出村(里)長及地方民代因公殉職撫卹金現行無規定,內政部已辦理1,000萬元人身傷害保險提供保障,年終獎金則涉及地方財政負擔需徵詢地方意見。
- 說明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補選條件縮短任期及期限,涉及選務作業,建議徵詢中選會意見。
- 表示地方民代婦女保障名額修正為性別比例保障,有助性別平等,但涉及多元性別認定、代表性不足及選舉區重劃等問題,需凝聚共識。
- 說明原住民地方民代取消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區分,涉及原住民政策重大變動,攸關區域、原住民名額調整,建議廣徵意見與尋求共識。
- 表示孔文吉委員建議將鄉(鎮、市)平地及山地原住民人口合併計算選出代表,確有檢討必要,但攸關原住民族政策、非原住民參政權及地方政治生態,建議尋求共識。
- 回應陳玉珍委員制定離島基本法建議,表示離島建設條例已協助發展,若保障不足可優先充實現行法規,基本法涉及國發會權責。
- 說明地方議會大會會議已全面公開透明,分組委員會部分有一、兩個縣市仍在努力推動,旁聽細節如拍照錄影涉及各議會自治規程。
- 表示會議紀錄1個月內公布,議事錄6個月內公布,後者公開時間是否太長可再檢討。
- 承諾內政部可採行公布地方議會遵循準則狀況的作法。
- 說明地方政府員額預算增加,警政署可協助增加警力。
- 表示村(里)長有給職議題牽涉層面廣,將全面研究適當做法。
- 解釋村(里)長因公殉職撫卹金現行以1,000萬元保險金方式處理,互助金方式需視各縣市財政條件,中央無法設基金處理。
- 說明地方議會助理補助費為總額概念,去年已徵詢縣市政府及地方議會意見,地方希望中央在統籌分配稅款中設算,已向主計總處反映。
- 說明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參政權保障涉及原住民族政策,需由原民會與原住民族商議出方向。
- 表示選舉保證金沒收比例攀升可能因投票集中化,導致其他候選人未跨過10%門檻,承諾可研議保證金制度與電子連署等法制工作。
- 說明鄰長非法律編組,由地方自治條例處理,中央無統計數據,尊重地方,但可研議為鄰長設立事務費的可行性。
- 表示鄉鎮市長因案解職派代有法規規定,但派代過程能否更穩定可再檢討,承諾1個月內提出研議結果。
周幼偉 內政部警政署 警政委員
- 說明派出所無法獨立辦公問題,警政署會將偏遠值宿所合併聯合執勤,低於8人所會合併以增加彈性與機動性。
- 表示警政署已支援720名警力至地方政府,其中70名支援新北市,瑞芳分局已獲4名支援。
- 說明少事法新制主要為行政輔導先行,對曝險少年先做行政輔導,避免過早標籤化。
- 表示會要求法務部提供少年刑事案件更精細的統計資料,以利警方因應。
- 強調瓦解黑道是警察職責,對投案者無法拒絕,但幕後幫派首謀分子會持續追查。
- 說明警方正全力查緝改造槍械工廠、機房和毒品製造工廠,並透過清源專案2.0全面掃蕩。
吳容輝 內政部 政務次長
- 解釋選舉保證金機制旨在避免恣意參選。
- 承諾會與中選會研議選舉保證金制度,包括專法授權、數額訂定及電子連署等方式,並堵塞恣意參選漏洞,如花蓮富里鄉長案例。
- 表示會與中選會共同研議市議員轉戰立委的保證金及選票補助金處理機制。
- 承諾會研究鄰長事務費的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回復。
- 表示嘉義濕地劃設範圍可檢討,當初有其考量,但若有共識可啟動檢討程序。
邱紹洲 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部長已帶隊與Meta、Google、LINE等社群媒體業者溝通詐騙訊息問題,Meta承諾24小時內下架詐騙廣告。
- 解釋LINE已協助建立紅色通道,針對重大特殊詐騙案件優先處理。
- 表示社群媒體業者對提供使用者資訊或下架行為仍堅持有法院令狀或更多證據要求,目前法源依據仍欠缺,但會持續努力爭取。
- 說明警方持續掃蕩黑道幫派暴力案件,從「人」與「行業」下手,並透過跨部會合作,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犯罪及不法金流。
- 強調警方已鎖定幕後首腦與同夥,不會放過指使少年犯案者,並將全力遏止青少年頂罪問題。
相關後續
-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內政部需研議村(里)長有給職議題,並召開會議聽取基層意見。
- 內政部與原民會需會後討論,推動舉辦公聽會,徵詢原住民族社會對山地與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劃分議題的意見。
- 內政部需研議離島基本法制定議題,並向行政院反映委員關心。
- 內政部需於1個月內向賴品妤委員報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檢討及地方政府跨局處任務編組輔導之研議報告。
- 內政部與中選會需研議選舉保證金制度、電子連署及市議員轉戰立委之保證金處理機制,並堵塞恣意參選漏洞。
- 內政部需研議為鄰長設立事務費的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回復。
- 內政部需於會期結束前檢討鄉鎮市長因案派代頻繁的問題,並提出因應方式。
- 內政部需啟動檢討嘉義朴子溪河口濕地劃設範圍,以利地方發展。
- 委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501
- 卷/期/冊
- 112/45/1
- 發布日期
- 2023-05-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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