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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就業津貼、陸一特權益與停權爭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4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穩定就業津貼入法、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納入輔導對象,以及停止與喪失權益事由的明確化。委員們就津貼發放對象、陸一特歷史爭議與醫療照顧、退將赴中統戰風險、數位榮福卡推動問題及退輔會與國防部合作等議題進行質詢。最終,有關陸一特權益的第二條修正案保留送朝野協商,第五條之一與第三十二條修正案通過,並要求退輔會就相關辦法與委員所提關鍵事項進行報告與研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外交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報告「近年參與國際組織及推動經貿外交之成果與未來策進作為」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聚焦於台灣近年參與國際組織及推動經貿外交的成果與未來策進作為,並延伸討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輔會)的數位榮福卡推動、對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權益的處理,以及退伍將領赴中國大陸參與活動的統戰疑慮。
  • 會議亦觸及退輔會與國防部在退伍官兵就業輔導及回營機制上的合作,以及榮民醫院照顧輔具更新、榮家文物保存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陸一特納入輔導條例:立法委員林昶佐、劉世芳、王定宇和趙天麟等主張應將陸一特納入退除役官兵範疇,提供就醫等協助,以彌補當年因行政命令多服役1年的不公;退輔會則認為陸一特與志願役軍人性質不同,且若納入恐涉及龐大財政支出,並需考量海空軍義務役3年兵役人員的衡平性。
  • 退將赴中統戰問題:立法委員林昶佐和劉世芳關切退伍將領赴中國大陸參與黃埔校慶活動,恐被中國大陸用於統戰宣傳,建議退輔會加強道德勸說與風險提醒;退輔會表示已持續勸導,並將提醒退將注意港版國安法風險,但強調個人前往為其權利。
  • 數位榮福卡推動與個資疑慮:立法委員邱臣遠質疑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對數位榮福卡業務不熟悉,並接獲陳情指花蓮榮服處為衝業績,在未充分告知下私自調閱榮民個資申辦數位榮福卡,引發個資外洩風險;退輔會表示將立即調查,並強調申辦需當事人同意。
  • 退伍官兵就業輔導與軍職專長對應:立法委員江啟臣和何志偉質疑退輔會對退伍官兵就業數據分析不足,且國軍專長與民間職能對應系統因資安及預算考量而暫緩,影響輔導成效;退輔會坦承系統精細度不足,但強調會持續與國防部研議合作。
  • 穩定就業津貼的公平性與效益:立法委員馬文君質疑穩定就業津貼的財政負荷與發放公平性,指出榮民與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津貼金額與薪資成長幅度不成比例,且擔心部分人員為領津貼而轉換工作;退輔會則強調津貼有助於穩定就業,且離職率低,並承諾提供詳細數據說明。
  • 退伍軍人回營機制:立法委員江啟臣、邱臣遠和何志偉建議退輔會與國防部合作,研議輔導年輕退伍軍人回營擔任不同軍職的可能性,以解決國軍招募問題並提升戰力;退輔會表示將與國防部討論此議題。
  • 停止權益事由的明確性與衡平性:立法委員羅致政和陳以信質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中,關於停止權益事由的定義,特別是「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的增列與「假釋期間不受此限」的但書存在矛盾,認為應更明確化並考量給予更生機會;退輔會解釋為配合行政院指導,並表示將尊重委員會意見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將陸一特納入退除役官兵範疇,比照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提供優惠,以彌補其當年因特殊情事多服役1年的額外犧牲。
  • 關切退伍軍人社團赴中國大陸參與黃埔校慶活動可能被中國大陸利用進行統戰,建議退輔會持續勸導避免此類行為。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質疑退輔會副主委對數位榮福卡業務不熟悉,並對花蓮榮服處為衝業績,涉嫌未經榮民同意私自調閱個資申辦數位榮福卡的問題表示擔憂,要求退輔會加強個資保護。
  • 強調退輔會應積極推動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的交流,擴大台美廣義軍事合作,並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 建議退輔會應化被動為主動,與國防部合作盤點需求,促進退伍軍人重返部隊就業,以補充兵力並銜接全民國防政策。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對年紀較大的陸一特人員,可考慮提供有限制的榮民醫院就醫協助,以解決其醫療需求,而非全面納入輔導條例。
  • 再次表達對退伍將領赴中國大陸參與黃埔軍校同學會的擔憂,認為這會成為中國大陸統戰工具,混淆國家認同。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人數逐年增加,退輔會應與國防部建立反饋機制,分析退伍原因及再就業狀況,以提高留營率。
  • 批評退輔會開設多樣職訓班隊,但實際退伍軍人就業仍以保全業居多,質疑職訓與就業市場需求不符。
  • 建議退輔會應考慮輔導退伍軍人回營服役,尤其針對年輕榮民,可透過訓練提升技能,再投入後勤或資通訊等部隊所需領域,以增加部隊戰力。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關切榮家護理床逾期使用比率過高,要求退輔會提出具體汰換計畫,以提升榮民照護品質並避免護理人員職業傷害。
  • 質疑穩定就業方案補助經費逐年大幅成長至新台幣4億元,要求說明津貼發放的財政負荷上限、領取津貼後的實際留職率,以及榮民與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薪資增加幅度差異的公平性問題。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中,關於停止權益事由的立法原則矛盾,尤其在「假釋期間不受此限」與「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的增列上,認為應考量給予更生人機會。
  • 主張應將穩定就業津貼的發放對象明確限縮為「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的退除役官兵,以避免未來行政命令過度擴大津貼適用範圍,堵住空白授權的漏洞。

陳委員以信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停止權益的適用,是將憲法保障的受益權(個人權益的公權)擴大剝奪,逾越原有褫奪公權範圍,要求退輔會應保護退除役官兵權益。
  • 肯定台南榮院分院在升格區域醫院的努力,特別是心導管室的設立,並承諾持續支持其量能提升。
  • 建議退輔會加強並擴大榮家文物保存工作,認為這有助於保存眷村文化、承先啟後,並對榮民(尤其失智者)有預防和挽留記憶的重要性。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批評退輔會報告資料以黑線註記,不符合一般報告文書格式,建議提供不同版本給長官和會議使用。
  • 質疑退輔會未在審查法案前與陸一特團體充分溝通,認為程序不合理,並強調即便無法大幅改變,至少應在就醫優惠方面進行討論。
  • 關切國安法修正後,退役軍官違反國安法退休俸追回的執行進度,並詢問退輔會對退役軍官赴中國大陸的提醒機制,特別是港版國安法可能帶來的風險。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蔡適應召委長期為陸一特爭取權益,並支持退輔會積極研議對陸一特在醫療照顧上的優惠方案,以回應其轉型正義需求,並提出臨時提案要求退輔會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肯定榮光組派駐海外在退伍軍人交流上的新進展,特別是參與美國國殤日活動及與美國退伍軍人組織的密切聯繫,要求退輔會展現成果並向國人報告。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感謝各方努力解決龍崎工廠事業廢棄物問題,並確認退輔會仍負責管理龍崎工廠280公頃土地,呼籲退輔會積極參與未來地質公園的規劃與認養協調。
  • 強調陸一特是因行政命令而非法律依據多服役1年,屬於特殊歷史現象,應以法律給予公平對待,建議退輔會從就醫、就養角度研議解決方案,並在1個月內提出報告。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穩定就業方案中,退伍軍人再任泛公職或國營企業的補助界線不清,勞保與公保認定標準混亂,要求退輔會釐清相關規定。
  • 針對陸一特多服役1年的法律依據,質疑國防部引用的兵役法條文,指出當時退伍後再召集應視為有給職,等同志願役,以此強調陸一特權益爭取的正當性。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對退伍軍人就業輔導仍不足,尤其對年輕退伍士兵和中高齡退伍士官的再就業困難。
  • 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每滿100人應有1名退除役官兵,以保障其就業機會,特別是適合駐衛警察等職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龍崎工廠環評撤銷後,歐欣公司所持有的40餘公頃土地處理問題,建議退輔會應協調行政院將該土地買回,以確保世界級地質公園的完整性。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軍專長對應職能基準系統因資安及預算考量而暫緩,僅有20%的對應成功率,認為此專案不應中止,應持續優化並與民間專業媒合系統合作,以利退伍軍人職涯轉銜。

相關人員回應

李文忠 退輔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退輔會不贊成將陸一特納入輔導條例,因其與職業軍人性質不同,且當年兵役延長是依兵役法授權,但承諾會與陸一特團體及委員溝通,並研議就醫協助方案。
  • 說明已持續勸導退伍將領避免赴中國大陸參與黃埔校慶活動,以防統戰利用,並將研議在「貼心小叮嚀」中納入港版國安法風險提醒。
  • 針對數位榮福卡業務,表示非其業管,但承諾會後調查花蓮榮服處個資疑慮,並強調榮服處協助榮民申辦應經同意。
  • 說明穩定就業方案的成效良好,退伍軍人離職率低,且經費已趨穩定,不會大幅增加,並承諾提供詳細數據報告。
  • 坦承國軍專長對應職能基準系統因資安、預算及精細度不足問題而暫緩,但強調退輔會持續與勞動部等部會合作,尋求更有效媒合退伍軍人就業的方法。
  • 對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停止權益事由的修正,表示尊重委員會意見,並傾向儘量放寬,以利更生人重返社會。
  • 同意龍崎工廠土地管理仍由退輔會負責,並支持將歐欣公司土地買回以完整地質公園,但認為費用應由政府整體考量而非退輔會編列。

王繼開 退輔會就養處處長

  • 說明數位榮福卡已登載11萬8千多人,預期年底可達15萬人,並解釋申辦流程不需簽名,口頭同意即可,若無智慧型手機亦可協助申請。
  • 回應榮家護理床汰換計畫,表示將在2至3年內加速汰換,將電動床比率提升至70%。
  • 說明陸一特人員年齡約60歲左右,主要需求為就醫而非就業。

曹東發 退輔會服照處處長

  • 強調花蓮榮服處申辦榮福卡必須經過當事人現場口頭同意,不會私自調閱個資,且榮福卡是提供榮民及其眷屬優惠措施。

陳靜如 退輔會法規會參事兼執行秘書

  • 解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是重新檢討人身自由限制等規定,有放寬也有變嚴,並非僅為放寬。
  • 澄清輔導條例中的輔導就業、就學補助等權益,雖非褫奪公權定義的公權,但屬於公法上的行政處分,若未充分受益可提行政訴訟。
  • 同意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移除,恢復為現行條文「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並將「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刪除,以避免矛盾與擴大限制。

厲以剛 退輔會綜規處處長

  • 報告行政院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的修法目的、歷程、修正重點及經費影響評估,強調穩定就業津貼入法是為完備法源依據,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並衡平停止、喪失權益事由。
  • 說明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成效良好,包括推介就業人數、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人數及新退官兵初次尋職時間均有顯著改善,且薪資有所增加。
  • 解釋第三十二條新增概括規定及增刪停止權益事由,是為明確殺人罪喪失權益,並考量衡平性檢討因案羈押、保安處分及褫奪公權等情形。
  • 回應行政院版增列「宣告褫奪公權期間」是考量其罪刑較重且涉及公職就業限制,但經委員質詢後,表示可再討論。

池玉蘭 退輔會就業處處長

  • 說明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薪資增加幅度較高,是因為他們較年輕、工作經驗少,起薪較低,但經過1年養成訓練後,公司為留才而調薪幅度較大。
  • 解釋國軍專長對應職能基準系統暫緩的原因,是國防部考量資安及預算,且國防部盤點的專長過於粗糙,難以與民間職業精確對應,導致媒合率低。
  • 承諾穩定就業方案的施行辦法將在法律公告後1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查照,並會針對委員關切的對象、金額、期間等做滾動討論與修正。
  • 說明穩定就業津貼不會與勞動部相關津貼重複發放,且有領取上限,並非無限次數領取,Uber司機因無勞保不適用;對於回營建議,表示需與國防部研討。
  • 解釋穩定就業方案中,國營事業公開招考職缺、勞保約聘僱人員若薪資在3萬4,470元以下可領取津貼,但推薦安置者則不給付,並承認此界線存在爭議。

張仁義 退輔會就醫處處長

  • 說明台南榮院分院已成立心導管室,並積極向健保署爭取額度,以朝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目標邁進,符合委員期望。

謝琦偉 退輔會給付處處長

  • 說明違反國安法退役軍官應返還的退休俸,大部分已追回,少數仍在行政執行中,總計11人應返還2,555萬餘元,已返還830萬元,尚有4人未返還1,724萬元。

楊長政 退輔會事業處處長

  • 確認龍崎工廠280公頃土地雖已移交國有財產署,但目前仍由退輔會編列預算負責管理,並派保全人員駐守。

董紹明 國防部資規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 說明志願役士兵若18歲入伍,服役4年則22歲退伍,最多服役10年則28歲退伍;中下士可服役至50歲,上士至士官長可服役至58歲。
  • 解釋陸一特多服役1年是依據當時兵役法第三十八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的授權,屬於臨時召集,符合當時法制,並非非法命令。
  • 說明現行動員召集會給予日支費,士兵每天600元,一個月約2萬多元,視為有給職工作。

蔡皓宇 國防部全動署動員綜合處副處長

  • 說明現行兵役動員召集會給予日支費,士兵一天600元,約為時薪計算。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因案羈押者在看守所期間的健康維護及就醫安排由監所負責,且因人身自由受限,通常無法自由選擇就醫方式,因此不會產生額外就醫費用需求,也不會向退輔會申請。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全體委員並副知本會。
  • 委員廖婉汝、馬文君、陳明文、吳欣盈及楊瓊瓔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退輔會同意動支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的6案,提報院會。
  • 退輔會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擬陸、海、空軍服役3年役男的就醫優待減免或其他優惠方案。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的修正,主要內容包括將「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入法,確保就業津貼發放的法源依據;檢討並修正退除役官兵停止與喪失權益的事由;以及討論是否將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納入輔導條例的適用對象。
  • 針對穩定就業津貼,討論點涵蓋津貼的發放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等細節,並探討津貼發放的財政影響與政策效益。

相關爭議

  • 陸一特納入輔導條例:蔡適應、洪孟楷委員提案將陸一特納入,退輔會認為不符輔導宗旨、難以掌握人數且權利義務不相當,建議不納入。此案因意見分歧,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 穩定就業津貼的明確化與授權範圍:羅致政委員提案要求明確列出津貼對象為「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以避免未來行政院過度授權而擴大適用範圍;退輔會則主張維持行政院版本,保留法規彈性,並由行政院核定辦法。
  • 穩定就業津貼的發放原則: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應」發給津貼,退輔會則建議改為「得」,以保有政策彈性及與其他輔導條例用語一致性。
  • 停止權益事由的增刪與明確性:羅致政、陳以信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第三十二條中,增列「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作為停止權益事由,可能與「假釋期間不受此限」的但書產生矛盾,且涉及擴大剝奪受益權,建議刪除。退輔會原先未將褫奪公權納入,後配合行政院指導,但最終同意刪除該款。
  • 公職與國營事業退除役官兵聘用比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用及僱用人員總額,每滿100人應有1名退除役官兵;退輔會則持保留態度,認為此涉及各部會用人權責,且執行上可能遇到困難,最終不予採納。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主張穩定就業津貼應明確化對象,限縮為「參加職業訓練訓後就業」或「推介就業」的退除役官兵,以避免空白授權,防止未來行政命令隨意擴大津貼發放範圍。
  • 質疑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中,關於停止權益事由的立法原則矛盾,尤其在「假釋期間不受此限」與「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的增列上,認為應考量給予更生人機會,並指出行政院版本存在不夠周延之處。
  • 詢問退輔會原版本是否包含褫奪公權條款,並表示將在討論時關注此議題。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事項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保障權益,但批評退輔會修法準備工作草率,缺乏詳細數據說明經費成長與離職率改善等評估依據。
  • 質疑第三十二條停權修法方向的嚴格化與法條用詞精確性,特別是加入「褫奪公權」條款,認為退輔會未捍衛立場。
  • 建議輔導就業應納入退伍軍人重返部隊就業的可能性,以幫助國防部招募並符合全民國防政策,並呼籲退輔會主動與國防部盤點需求。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穩定就業津貼是否與勞動部等其他部會的津貼重複發放,以及發放對象是否僅限初次就業,並詢問是否有領取其他國家俸祿或退休金者仍可領取津貼的問題,強調國家資源應合理分配。
  • 提出對就業穩定津貼發放機制應有更嚴格的限制,避免退伍軍人為領津貼而短期就業後即離職,要求退輔會釐清領取條件與次數限制。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羅致政委員關於穩定就業津貼對象應明確化的版本。
  • 對退輔會處理第二條修正案(陸一特)的程序表示不合理,認為應在審法案前與相關團體充分溝通。
  • 質疑第三十二條中「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的但書,以及新增「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停止權益的條文,認為存在矛盾,且對退輔會執行方式提出疑問。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確認穩定就業方案入法後,經費不會大幅增加,但質疑補助對象的界線,特別是泛公職、國營企業或約聘僱人員是否能領取津貼,認為現行規定有爭議。
  • 指出退輔會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陸一特)的法條詮釋不清,強調陸一特多服役1年應視為有給職,等同志願役,以此支持其權益爭取。
  • 要求退輔會於1個月內向委員報告穩定就業津貼的施行辦法版本,並針對委員所提關鍵事項說明未來修正方向。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退輔會應在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方面更加積極,尤其對年輕退伍士兵和中高齡退伍士官的再就業困難。
  • 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用及僱用人員總額,每滿100人應有1名退除役官兵,以保障其就業機會。
  • 主張穩定就業津貼應採「應」發給,而非「得」發給,以確保退除役官兵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李文忠 退輔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羅致政委員的提案,表示不反對將穩定就業津貼的對象明確化,但強調行政院核定的辦法有管制機制。
  • 回應邱臣遠委員對修法準備的質疑,表示穩定就業方案試辦5年成效良好,經費已趨穩定,並承諾提供詳細評估報告。
  • 同意將與國防部討論退伍軍人回營服役的可能性,並將主動研究關鍵設施防護等領域的合作。
  • 對於第三十二條停止權益事由的爭議,表示尊重委員會意見,並傾向儘量放寬,以利更生人重返社會;解釋行政院版本增列「宣告褫奪公權期間」是為明確化,但承認其與假釋期間的條文可能產生衝突。
  • 承認穩定就業津貼在泛公職、國營企業和約聘僱人員的補助界線存在爭議,承諾會後將詳細說明現行認定方式。

池玉蘭 退輔會就業處處長

  • 說明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成效良好,領滿1年後仍留在職場者高達89.15%,有效達到穩定就業目的,且推介就業人數和薪資均有成長,會提供詳盡評估報告供委員參考。
  • 強調穩定就業津貼不會與勞動部等其他部會的津貼重複發放,且有領取上限,每人一生最多領取12個月,不會出現為領津貼而短期就業的情況。
  • 解釋現行規定,自行創業若有勞保紀錄亦可申請津貼,但必須經過退輔會推介或訓後就業的路徑。
  • 說明對於回營的問題,將與國防部研討,因非退輔會單方面可決定。
  • 澄清穩定就業津貼中,國營事業公開招考職缺及勞保約聘僱人員若薪資在3萬4,470元以下可領取,但經會內推薦安置者則不給付,並承認此認定方式存在爭議。

厲以剛 退輔會綜規處處長

  • 針對陸一特納入輔導條例的提案,表示因未與上級機關及陸一特團體討論清楚,建議保留。
  • 說明退輔會對第五條之一的立場,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保留法制彈性,不明列符合對象類別,以求法制體例一致性,且發放辦法需報行政院核定。
  • 針對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表示因涉及各部會用人權責且執行上可能遇到問題,退輔會不主張此條文。
  • 說明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中,行政院考量褫奪公權一年以上者,其罪刑可能較重且涉及未來公職就業,故參考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但經委員質詢後,表示可再討論。

陳靜如 退輔會法規會參事兼執行秘書

  • 針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的爭議,建議採納委員意見,將但書移除,恢復為「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並參考其他立法例,認為此調整可接受。
  • 解釋「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原為行政院審查時加入,是考量受褫奪公權者無法服公職,但在委員質疑後,承認其與假釋期間的條文可能產生矛盾,並同意刪除此款。

王繼開 退輔會就養處處長

  • 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宣告褫奪公權期間」是行政院考量輔導公職考試通過者若不能服公職,應明確規範,但承認此舉可能造成矛盾。
  • 說明「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的條款實務上已不使用,且榮家有其他行政處罰手段可處理,故同意刪除。
  • 確認因案羈押者若需就醫,費用由監所負責,不會向退輔會申請,但健保署曾希望將因案羈押列入停權事由。

董紹明 國防部資規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 說明志願兵最多服役10年,退伍年齡約28歲;士官則可服役至50至58歲,顯示退伍軍人再就業面臨不同年齡挑戰。

相關後續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之蔡委員適應等人提案及洪委員孟楷等人提案兩案保留,併案擬具審查報告,送院會處理,院會審查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陳玉珍委員提案)不予採納,維持現行版本。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行政院提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但要求退輔會於1個月內向委員報告其施行辦法版本,並針對各委員所提關鍵事項說明未來修正方向;施行辦法將於法律發布施行後6個月內訂定完畢並送立法院查照。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之一(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之一(陳玉珍委員提案)不予採納,維持現行版本。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後半段、第四款刪除,其餘照行政院版本文字通過,修正通過。
  • 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等27案,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502
卷/期/冊
112/45/2
發布日期
2023-05-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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