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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會與國原院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機關層級、核安管制與人才發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4

LawTrace 法律歷程: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會議核心議題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降級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以及核能研究所轉型為行政法人國原院的適宜性。委員們就機關層級、獨立性、跨部會協調、國際合作、人員權益及核能政策等提出諸多質疑與修正動議。最終,兩項法案均保留,送黨團協商,但通過數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改制為行政院直屬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的組織法草案。
  • 討論焦點為核安會的機關層級定位、職權獨立性、跨部會協調能力、國際合作對等性及對現職人員權益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機關層級降級:多位委員質疑將原能會從二級降為三級獨立機關,恐削弱其權威性與獨立性,特別是在監督二級機關如經濟部或台電時。
  • 委員人數縮減:委員質疑核安會委員人數從11-15人減至5-7人,可能影響決策的專業性與周延性。
  • 職權獨立性與協調能力:委員擔憂降級後核安會的獨立性將受政治干預,且在跨部會協調及與地方政府合作時,將因位階不對等而面臨困難。
  • 國際合作對等性:委員關切降級可能導致台灣在國際核能交流(如日本福島核廢水議題)中話語權減弱,影響國際合作的對等性。
  • 人員權益與人才流失:委員擔憂降級會造成人員職等降低、薪資減少,進而影響高階專業人才的留任與延攬。
  • 核能政策與發展趨勢:部分委員質疑在國際核能趨勢轉變(如重啟核電、發展小型核電)下,台灣仍堅持非核家園並降級核安機構是否短視,扼殺核能人才發展。
  • 預算與決算審議:委員提出應將年度預算及決算納入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強化監督,但行政機關回應因時程與現行審議機制考量,建議維持院版。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主委缺席是否為抗議降級。
  • 認為廢核並非世界主流趨勢,多國考慮重啟核能或延役,且有59座核電廠正在興建。
  • 反對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主張全案保留。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改組配合非核家園政策,與全球重啟核能趨勢背道而馳。
  • 擔心三級核安會無法有效管理二級的經濟部或台電。
  • 提議核安會委員應確保行政體系外人數不應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以確保獨立性和多元性。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委缺席,並提到前主委謝曉星反對降級。
  • 擔心降級後核安會無法順利推動核安業務,且無法有效管理二級機關台電。
  • 質疑核安會委員人數從11-15人減至5-7人,決策恐不周延。
  • 擔心降級會使日方更不重視台灣在福島核廢水等議題上的意見。
  • 主張核能安全委員會應維持二級獨立機關。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擔憂改組後核安管理效率及能力受影響,尤其在核電廠除役問題未解、全球核能發展趨勢轉變下。
  • 關切中國核融合技術發展及核武威脅,詢問台灣的因應計畫與核污染應變。
  • 要求核安會應加強對核二除役進度及核燃料乾式貯存的監督,確保核安。
  • 強調運轉中與除役中核電廠應有不同的檢查項目與戰時演練情境。
  • 提案在第二條職掌中增加「規範制定」,以強化對輻射源的管制。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原能會改組是20年組改進程的一部分,自馬英九政府時期即有將原能會改為三級獨立機關的提案,並非現今獨創。
  • 強調現有核電廠除役時程與黨派無關,且國民黨執政縣市也未曾要求興建或延役核電廠。
  • 認為機關層級不影響其專業能量與獨立性,重點在於公權力執行與社會信任。
  • 說明三級機關首長政務化是2004年國民黨在野時期的提案,並非破壞文官制度。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降級為三級獨立機關,是否因受限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二級獨立機關數量的限制。
  • 擔心降級會使核安會功能角色縮小,未來主要以善後為主。
  • 主張應修正組織法,讓原能會維持二級獨立機關。
  • 關切國原院轉型行政法人後,人員權益保障及自籌財源穩定性問題。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透過數據圖表指出台灣核電廠周邊輻射值與一般城市背景值無顯著差異,肯定原能會嚴格管理。
  • 主張核電廠與核廢料只要管理適當,就是安全的,對周遭環境無影響。
  • 認為核電廠的安全性在於備援與緊急應變機制。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原能會降級,認為是全球首見,且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
  • 批評降級是為配合「非核家園」政策,意圖斬草除根、扼殺台灣核能人才培育與科技發展。
  • 強調核能安全不限於島內核電廠,周邊核能大國與核武威脅也需原能會高層級應對。
  • 認為台灣政策討論被意識形態掛帥,缺乏科學理性對話,導致倒退與虛耗。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駁斥降級是「斬草除根」的說法,認為核安會與國原院的組改是符合台灣需求的專業調整。
  • 指出馬英九政府時期也曾提出將原能會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的方案。
  • 強調國原院轉型行政法人可引進更多專業與彈性,有助於核子科技發展。
  • 關切原能會職掌中人才培育、教育輔導等軟實力業務在組改後的延續性。
  • 要求核研所加速更新迴旋加速器設備,以提升太空輻射環境檢測能力。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關切核安會改組後,原子能法是否需大幅修正,以及現行作用法是否完備。
  • 詢問日本福島含氚廢水排放對台灣海域的影響及核安會的因應評估。
  • 關切核三廠除役後敦親睦鄰回饋金及高低階核廢料處理問題。
  • 詢問核三廠延役公投議題,核安會的立場與處理方式。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降級原能會與世界重啟核能趨勢背道而行,認為台灣能源政策不可思議。
  • 關切台灣核工人才的培育與未來出路,認為降級會影響人才投入意願。
  • 強調核能專業人力需求廣泛,不限於核能發電,應重視人才累積。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詢問核安會組改後對人力、預算、跨部會協調及國際合作等困境的整備狀況。
  • 關切核研所化工組採購弊案,提醒核安會應加強人員訓練與防弊機制。
  • 擔憂中國沿海核反應爐對台灣的核武威脅,要求核安會提出更完整的核子事故及輻射災害應變機制。
  • 強調核災應變需與地方政府及醫事人員有良好協商與整備,擔心降級後協調困難。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安會降級後由行政院協調將失去獨立性,受政治干涉。
  • 擔憂降級會造成國際交流層次不對等,影響台灣在國際上的話語權。
  • 提議應比照海巡署案例,爭取核安會高階專業同仁維持原職等,以保障人員權益。
  • 質疑核安會委員人數僅5-7人,建議可多編制以納入更多專業意見。
  • 強調含氚廢水排放及中國沿海核電廠問題,要求核安會秉持專業,不應受外交或政治因素影響。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要求核安會提交組改後相關機制及規劃報告,以釋民眾疑慮。
  • 關切管制機關與被管制機關位階不對等,以及國際合作對等性的影響,要求核安會提出具體配套措施。
  • 建議核安會與教育部合作推廣核安科普教育,將核安知識與假訊息判讀能力帶入中小學,降低社會擔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長期以來對核電廠事故大事化小,並非如在野黨所言專業盡職。
  • 揭露核研所電漿焚化爐曾爆炸,以及低階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問題。
  • 指出核電廠網路攻擊風險不容忽視,質疑原能會副主委對此認知不足,連國防安全研究院的報告都未看過。
  • 提及2017年核三廠曾因勒索病毒攻擊導致供電斷路,強調獨立網路非安全保證,人為疏失是網攻催化劑。
  • 要求核安會應重視核電廠網路安全,並進行情境模擬與沙盤推演。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核電比例下降,政策走向非核家園,但核能安全管制仍重要。
  • 關切核安會降級後,對台電等二級單位的管制與跨部會溝通可能產生不順。
  • 詢問核安會對核電廠除役、核廢料貯存、含氚廢水監測等實質業務的影響與處理方式。
  • 期待國原院轉型行政法人後,能更彈性進用多元人才,強化新能源研究量能。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原子能」與「核能」名稱互換的用意,認為其定義在科學界是同義,改名並無實質意義。
  • 批評原能會只願扮演「裁判」角色,卻未積極解決核廢料處理問題,且在訴訟中屢次敗訴,顯示其管制能力不足。
  • 強調高階核廢料缺乏法律依據處理,僅依台電計畫書,位階過低,且低階核廢料選址困難,凸顯問題嚴重性。
  • 質疑行政法人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由三級機關核安會監督,此體例在行政法人中罕見,恐造成權責混亂。
  • 主張核能安全是政府整體責任,不應推諉,要求核安會提出專業解決方案。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政權交替前僅剩1年多的時間進行原能會降級組改,是不負責任且躁進的決策。
  • 認為核安會委員人數對半砍、層級降低,是「自宮」行為,與國際核安單位升級趨勢背道而馳。
  • 強調全球能源環境已巨變,不能以10年前的組改思維來處理,應做更深入討論。
  • 主張對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全案保留,反對降級。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擔憂原能會降級後,在處理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核燃料棒取出等關鍵業務上恐出狀況。
  • 質疑若核電廠遭攻擊,三級機構核安會如何因應、協調與指揮,認為行政院副院長指揮,核安會僅是幕僚與執行,恐失效率。
  • 認為核能安全業務執行更危險、困難、重要,若人員編制、薪資無變動,應維持二級機關,不應降級。
  • 強調核安會降級後,在協調各縣市政府時,恐因職等不對等而難以推動工作。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同原能會改制為核安會的趨勢,但建議組改法案先行通過,正式執行可緩衝至2025年,以確保應變周延。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核安會簡任官等比率不低於20%,委任官等比率不低於15%,以保障中高階人才留用。
  • 提案附帶決議,建議核安會一級單位主管職務比照主任秘書列等,並可聘任教授級人才,確保與外界互動層級。
  • 提案附帶決議,建議核安會設置高階技術職務「研究員」,列簡任10至12職等,負責高度專業及跨領域安全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劉文忠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主委因家庭因素請假,已獲行政院同意並向召委報告。
  • 強調原能會未來改制為核安會,職責為核能安全管制,能源政策屬經濟部權責。
  • 回應廢核並非世界主流,核能在民主國家推動困難,但小型化核電廠與核融合是未來趨勢。
  • 表示核安會將直屬行政院,必要時透過行政院協調跨部會事務,以確保功能。
  • 說明核安會委員人數5-7人是參考國際安全管制機關配置,且總人數因併入物管局及核研所部分人力而略增。
  • 指出核電廠除役需30年,核廢料處理需50-100年,核工人才仍有需求,且來源多元。
  • 表示日本含氚廢水排放已成立跨部會因應專案,會做好把關,並透過資訊平台公開訊息。
  • 強調核安會將依法嚴格管制,不論台電或經濟部均須遵守法律,必要時將開罰。
  • 回應核能和原子能基本同義,改名是為了與國際接軌,區分管制端(核能)與應用端(原子能)。
  • 表示核廢料處理在全世界都是困難問題,行政院已責成台電進行中期貯存社會溝通計畫,核安會則扮演裁判角色。
  • 同意部分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包括組改法案先行、高階人才職等保障及戰時演練等。

蘇俊榮 人事總處人事長

  • 澄清原能會改制為行政院直屬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與一般三級機關不同,可獨立行使職權。
  • 指出組改已進行20年,原能會改為三級獨立機關的設計自2013年馬政府時期即已提出。
  • 說明三級機關首長政務化是2004年國民黨在野時期的提案,並非現今獨創,且不破壞文官制度。
  • 強調機關改組是因應任務改變,核安會的重點在於專業能量不影響,且在國際上可受肯定。
  • 回應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的法制上,若行政法人是核安會所屬,則核安會自然擔任其監督機關。

陳長盈 原能會核研所所長

  • 報告國家一直關注核融合發展,國科會已委託核研所成立四年期整合性計畫。
  • 表示核研所與太空中心合作,成立太空輻射環境檢測聯盟,承擔輻射劑量驗證與測試。
  • 說明輻射服務檢測數量下降是因設備老舊常當機,正規劃4年內採購新設備並建置實驗室。
  • 回應核研所轉型行政法人後,用人將更具彈性,薪資結構不受公務人員限制,可進用核融合、SMR、綠能等領域專家。
  • 說明大部分現有員工願意隨同移轉至行政法人,權益將受保障且運作會更彈性。

王重德 原能會主任秘書

  • 說明原能會組織法草案中未列出的人才培育、教育輔導等業務,將規範於處務規程中。
  • 補充說明現行原能會的預算程序是依照行政院規定,透過內部編審統合協調組織審議,並非由委員會審議,且預算編列有時效性限制。
  • 解釋許可案與處分案因時程壓力,目前並未報到委員會審查,而是在處務規程中規定。

陳莉惠 原能會主計室主任

  • 回應年度預算及決算審議納入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的建議,表示行政院已訂定相關審議機制,且機關編列預算有嚴格時程限制。
  • 說明預算編列是依施政計畫,並經行政院審核額度,與獨立機關的預算制度設計不同,故維持行政院版本。

李綺思 原能會核技處處長

  • 承認對2017年核三廠遭勒索病毒攻擊導致電腦網路關閉的事件不甚了解。
  • 說明目前核電廠已加強內部人員資安管理,例如USB使用需登錄、孔槽需貼紙封,以防範內部人員疏失導致的網攻。
  • 強調原能會管制目標是確保爐心正常運作與安全停機,但承認網攻可能影響發電等系統。

懷敘 人事總處副人事長

  • 回應行政法人監督機關體例問題,指出國家體育運動中心及資安院等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其上級或委託署局監督。
  • 說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是核能安全委員會所屬,故核安會擔任其監督機關在法制上是自然的安排。

相關後續

  •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劉建國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核安會簡任官等比率不得高於20%,委任官等比率不得低於15%,一級主管職務比照主任秘書列等,並可聘任教授資格人才,設置簡任10至12職等研究員。
  • 通過張其祿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核安會一級單位主管組長職務維持現行列等(簡任12職等)。
  • 通過陳椒華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核安會應針對極端情境(如軍事衝突時核電廠遭攻擊)邀請各部會、專家學者共同進行模擬演練。
  • 通過陳椒華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核安會應說明未來如何協調一、二級部會、單位相關輻射防護工作。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研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國原院)的設置條例草案。
  • 討論焦點為國原院轉型行政法人後的業務範圍、人力維持、經費來源、董事會組成,以及其監督機關(核安會)的適宜性。

相關爭議

  • 機關名稱與業務定義:委員質疑核研所改名為「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而原能會改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兩者名稱互換的用意,以及業務範圍是否恰當區分管制與應用。
  • 行政法人監督機制:委員質疑國原院作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核安會)僅為三級獨立機關,此體例在行政法人中罕見,恐導致監督權力不對等與運作問題。
  • 董事會組成:湯蕙禎委員建議國原院董事會應納入衛福部及農委會代表,以涵蓋核醫及農業應用業務,但核研所所長認為農業部非當然董事,可列為一般董事。
  • 人員權益與人力維持:委員關切國原院轉型行政法人後,現有公務人員權益及人力是否能維持,行政機關承諾將維持人力,並由政府撥補經費。
  • 績效評鑑與財務監督:委員建議應將年度預算及決算納入董事會審議,並由審計機關「應」審計,以強化財務監督,但行政機關回應現行機制已足夠且有時程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核研所改名為「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而原能會改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的用意,認為名稱奇怪。
  • 關切國原院作為行政法人,如何執行原能會業務,並與國際接軌。
  • 擔憂國原院由三級機關核安會監督,層級過低恐難以有效運作。
  • 建議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均保留。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原院作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核安會僅為三級機關,此體例在行政法人中罕見,要求行政機關解釋。
  • 批評核安會一方面稱只想當裁判,另一方面國原院又成為其下屬,角色定位混亂。
  • 不滿行政機關對名稱區分及行政法人監督體例的解釋,表示無法接受。
  • 同意第四章章名及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原院董事會應納入衛福部及農委會代表,以涵蓋核醫及農業應用業務。
  • 提案修正第十六條,將「經公立醫院證明因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列入不得聘任董監事的情事之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建議國原院改制後人力維持,賡續補助執行核設施安全維運與除役,並持續提供科技研發經費,以維繫原子能科技創新動能。

相關人員回應

劉文忠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核安會負責管制,國原院負責應用,名稱區分是為了與國際接軌。
  • 表示國原院作為行政法人,仍會經由預算核撥,委請其執行業務。
  • 回應湯委員關於董事會成員的建議,原則同意納入衛福部為當然董事,但農委會因研發相關性較低,建議列為一般董事。
  • 同意劉建國委員所提附帶決議,支持國原院人力維持、經費補助及科研經費持續提供。

陳長盈 原能會核研所所長

  • 解釋核研所改名為國家原子能科學研究院,業務朝應用方向發展,包括技術研發、新能源及跨系統整合應用。
  • 表示「原子能」範圍廣泛,此名稱更適合與國際接軌。
  • 回應湯委員關於董事會成員建議,認為衛福部可納入當然董事,但農委會與目前研發相關性較低,建議列為一般董事。
  • 說明關於第十六條修正動議,衛福部希望修法方向刪除歧視性規定,且近期行政法人法條多無此規定,建議不列入。

懷敘 人事總處副人事長

  • 回應江委員關於行政法人監督機關體例的問題,指出國家體育運動中心及資安院等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其上級或委託署局監督。
  • 說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是核能安全委員會所屬,故核安會擔任其監督機關在法制上是自然的安排。

相關後續

  •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劉建國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國原院改制後人力維持,賡續補助執行核設施安全維運與除役,科研或委託計畫相關部會持續提供科技研發經費,以維繫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創新動能。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502
卷/期/冊
112/45/2
發布日期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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