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黨團協商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4-2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進行逐條討論與意見交換。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針對第四條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及外觀容貌歧視、第八條以人為本與以家庭為中心、第十九條經費專款專用等核心條文產生分歧,部分條文經溝通達成共識或修正通過,部分條文如第四條與第十九條因無法達成共識而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之保留條文,涵蓋不歧視原則、福利服務對象與範圍、社工勞動權益、經費編列及法規盤點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第四條有關是否增列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及消除外觀、容貌體態歧視:鄭天財主張應依原基法規定明定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王婉諭與范雲主張增列容貌、體態等外觀歧視;衛福部則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認為原則性規定已涵蓋。
- 第八條福利服務對象與方法:衛福部提出修正增列「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陳靜敏主張應在國民生活照顧前加入健康需求;王婉諭關注以人為本與以家庭為中心在實務計算及家戶所得上的認定影響。
- 第十九條經費編列與專款專用:王婉諭主張應以法律保障專款專用以確保社福業務穩定運作;主計總處與衛福部則認為現行預算法已規範政事別不得流用,若明定專款專用將嚴重限制預算執行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條應明列消除一切形式歧視,並將容貌、體態等外觀歧視納入,以符合實務需求。
- 關注第八條福利服務是否真正落實以人為本及家戶所得計算方式之調整。
- 主張第十九條應透過具體法律保障社福經費專款專用,確保業務穩定運作。
- 要求衛福部針對社福法規盤點及社工勞動權益提出具體時程與檢討。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條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精神,增列「政府應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 批評衛福部說明矛盾,若漏未規定將導致未來該業務被誤認為僅屬原民會職掌而衛福部置身事外。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在第四條加入外觀形式之歧視,並關心無家者或遊民之特殊處境與專法或專章研議。
- 關注社工人員勞動條件與薪資回捐問題,建議在條文或附帶決議中強化勞動權益保障。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認為基本法具宣示性意義,支持將容貌、體態等歧視文字寫入法條。
- 主張第八條福利服務對象應納入具健康與生活照顧需求的國民,避免遺漏需要照顧的個案。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第四條相關原民權益與不歧視原則已涵攝於院版第三條與其他條文中,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五條關於社工勞動權益在院版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相關工作權保障規定。
- 說明第十九條若明定專款專用將限制衛福部執行預算與經費流用之彈性。
- 說明第三十條因本法範圍廣泛且牽涉各級政府與子法修正,不宜限定具體完成年限。
李麗芬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第四條外觀容貌體態不宜列入,因福利提供係依據明確經濟資格審查而非外表。
- 說明薪資回捐問題衛福部責無旁貸,採管理不加重罰停補助兩年,且第二十五條已規範友善安全工作環境與遵行相關法令。
- 說明第八條以家庭為中心是保護工作的重要本質,旨在防範家庭中其他脆弱成員受害。
- 承諾將針對社工勞動權益及無家者等議題研議相關附帶決議與後續檢討。
薛瑞元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第八條福利服務採狹義社會福利,而第九條醫療保健則屬全民普設之健康需求,兩者對象與內涵不同不宜混淆。
- 說明第三十條法規盤點需耗時一年,且牽涉修法母法部分立法院時程無法完全掌握。
- 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正牽一髮動全身,涉及地方經費與影響評估,無法於短時間內草率完成。
張家瑜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說明預算法已規定政事別不得互相流用,若在基本法放入保證專款專用將導致同計畫細項無法變動,大幅降低預算執行彈性。
王彩葉 副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長照機構土地房屋減免需依財政紀律法與財劃法規定先做稅評,且涉及地方財政收入減少,需與地方政府充分協調。
相關後續
- 第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十九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八條修正通過,增列「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及其他多項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通過 11 項附帶決議,包含一年內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研議無家者專章及衛福部法規盤點等事項。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602
- 卷/期/冊
- 112/46/2
- 發布日期
- 2023-05-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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