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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立法院擴建基地評選分析報告案及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與環境部組織法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5-0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三項議題:首先針對立法院擴建基地評選分析報告案,達成同意成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之共識;其次研商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針對第四條保留條文未達共識而送院會處理,其餘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最後研商環境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各項草案之名稱與條文經討論與修正後大致達成共識,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研商本院總務處函送「立法院擴建基地評選分析報告」案

核心議題

處理立法院擴建或遷建之基地選址與後續推動機制。

相關爭議

  • 委員會召集人:曾銘宗建議由游錫堃院長擔任召集人,而非由副院長擔任。
  • 組織形式與名稱:柯建銘與張其祿討論應成立特種委員會或一般規劃小組,以及是否納入監督職責。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國民黨團支持立法院擴建大方向,認為愈慢遷建成本越高。
  • 建議委員會召集人應由游錫堃院長擔任,以延續前半段推動進度。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回顧立法院30年來擴建與遷建之歷史脈絡與多次流產案例。
  • 指出成立特種委員會須依組織規程,且受限於屆期不連續,本會期僅能起頭選定地點。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支持成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並支持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 認為適合地點應具備廣大腹地、便捷交通及高度民主意涵,中正紀念堂為適合地點之一。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民眾黨團支持儘速推動,並指出該委員會主要功能為提出可行場址並定下政策方向。
  • 質疑是否需以正式特種委員會形式推動,並詢問監督職責之具體內涵。

相關人員回應

周傑 立法院總務處處長

  • 說明加入「監督」字眼是為了讓委員會監督幕僚工作小組,且幕僚報告審議後仍須交付朝野協商與大會。

相關後續

  • 同意成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以游錫堃院長為召集人。
  • 委員會組成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推派6人、國民黨推派4人、民眾黨及時代力量各推派1人。
  • 本案於委員會完成討論後,結論先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再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研商「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之保留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九條。

相關爭議

第四條不歧視與平等原則:王婉諭提案增列「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及「容貌體態」等文字,衛福部與吳玉琴認為外貌體態定義分歧且已有專業評估原則而建議改以附帶決議處理,柯建銘與張其祿則質疑容貌體態入法之必要性及可能產生的排富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第四條應納入「消除一切形式歧視」與「容貌體態」,以導正社會主流對弱勢外貌的刻板印象與申請補助時的障礙。
  • 質疑行政院版條文列舉性別、政治理念等項目的篩選標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容貌體態」文字容易造成不同想像,建議改列附帶決議。
  • 建議第四條應強調社會福利提供應依相關法規並本於專業評估提供適切服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容貌體態與膚色等納入條文,符合現代社會重視外表及消弭歧視之需求。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列舉越多反而越生困擾,且與排富規定可能產生邏輯矛盾。

相關人員回應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 說明第四條立法意旨為確保民眾接受社福平等權利,消除歧視應由專法處理。
  • 建議外貌體態相關考量可採附帶決議交由執行面宣導,不宜直接增列於法規中。

相關後續

  • 第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其餘條文依審查會審查結果與協商結論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1項。

討論事項三

研商「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審查環境部及所屬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與國家環境研究院之組織法草案。

相關爭議

  • 三級機關數量限制:鄭天財Sra Kacaw質疑環保署增設三級機關將排擠其他部會額度,並提及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應設署之訴求。
  • 廢棄物業務分工:陳椒華質疑資源循環署與環境管理署在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與執法權責劃分。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環境部升格後對水庫集水區水質及地下水全面調查之落實。
  • 質疑資源循環署與環境管理署對營建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與執法分工不清。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三級機關上限為70個,環境部增設署恐影響其他部會三級機關設立。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院針對70個三級機關額度是否有整體統一規劃。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釐清資源循環署與環境管理署對於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權責劃分。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詢問未來環境部所屬各署在決策端是否會產生職權重疊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水污染防治與水體品質保護本即為署內職責,且地面水與地下水均持續進行全面檢測。
  • 說明廢棄物管理未來將從資源循環角度統一規劃系統,環境管理署則負責地方清潔隊執行面與環境執法。
  • 說明國家環境研究院將針對環境污染流布與風險分析進行研究,一般環境品質檢測持續辦理。

懷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行政院針對70個局署額度在組織改造時皆已完整規劃,不會因個別部會審查先後而產生問題。

相關後續

  • 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名稱及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條及第五條照協商內容通過。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名稱及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照協商內容通過。
  •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照協商內容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602
卷/期/冊
112/46/2
發布日期
2023-05-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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