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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國民教育與文創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審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4

LawTrace 法律歷程:特殊教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10 次會議,審查「特殊教育法」、「國民教育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專業化、助理員待遇、教育經費編列、校長遴選與評鑑制度、文創產業投資抵減及黃牛問題等。多數條文經修正後通過,部分關鍵條文如特殊教育法第 6 條、第 18 條、第 50 條及第 23 條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的核心議題涵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估人員的專職化、特殊教育助理員的待遇與勞動權益、特殊教育經費的合理編列與逐年增長,以及身心障礙學生所需支持服務的完整性,包括生活人力協助與復健服務。
  • 會議亦討論了特殊教育評鑑制度的簡化與行政減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組織與職能強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納入特殊教育內容,以及學前鑑定與升學輔導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特殊教育助理員待遇:立法委員指出助理員薪資低、流動率高且缺乏勞動權益保障,嚴重影響特殊生權益,建議納入考核與待遇晉薪制度以穩定人力。
  • 心評人員專職化: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應將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專職化,以減輕特教教師負荷並提升鑑定專業性,教育部雖同意方向但擔憂短期內人力配置困難,建議採附帶決議逐步規劃。
  • 特教經費比率:立法委員要求將特教預算比率從 4.5% 提高至 5% 並逐年增加,以應對特教生人數增長與資源需求,主計總處則以財政紀律法為由,表示無法直接修改法條比率,但承諾會核實編列預算。
  • 支持服務範圍爭議:行政院版原刪除「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與「復健服務」用語,引發家長團體強烈擔憂與立法委員反對,認為將剝奪重度障礙學生關鍵支持,教育部最終同意恢復原條文。
  • 學前鑑定與衛政協調:立法委員建議應協調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前兒童發展評估結果,以提高鑑定精準度,但教育部與衛福部表示實務上資料取得與個資保護存在困難,且可能造成鑑定延宕,此案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啟聰學校教師遴聘應具手語知能,並將學生鑑定辦法及標準統一,研議兩年一次鑑定是否過於頻繁。
  • 提出應考量大專院校特殊教育專責人員的專業培訓與進修需求,並提供經費支持。
  • 主張將學生歧視事件納入申訴、再申訴規定,並研議相關罰則。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特教助理員待遇低、勞動權益不足,建議納入考核與待遇晉薪制度以保障其權益及特教生受教權。
  • 主張心評人員應以專職為原則,由特教資源中心統籌規劃,教師兼任時應給予合理待遇及協助。
  • 建議在特教法中明定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入學與就學機會,必要時採額外保障辦理。
  • 強調應恢復「復健服務」與「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等支持服務,並考量體育輔具納入教育輔具範圍。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建議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工作應回歸專業,設置專責評估人員,並為兼任教師提供合理待遇及兼任制度。
  • 主張完備特教學生申訴救濟制度,應有再申訴管道並可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將「其他實際照顧者」納入申訴提起人。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強調特教助理員人數不足且低薪,影響融合教育推動,要求教育部盤點人數、檢視薪資待遇並增列資源。
  • 主張恢復「復健、訓練治療」用語,或改為「職能、物理、語言訓練及相關支持服務」,避免專業人員退場,並建議衛政單位定期巡迴診療。
  • 質疑特教預算比率未隨特教生人數成長而增加,要求教育部說明如何在不違反財政紀律法下逐年增加預算,並優先考量特教助理員薪資與人力。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主張心評人員應以專任為原則,教師兼任應給予合理待遇與協助,並指出台灣特教老師的心評工作量過重且不符國際慣例。
  • 強調恢復「生活人力協助」與「復健服務」,並要求教育部與衛福部、家長、老師充分溝通,確保跨部會資源到位。
  • 建議特教評鑑應併同校務評鑑辦理,並將特殊教育資料、文書表格數位化,以簡化行政作業。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家長對刪除「復健、訓練治療」的焦慮,指出衛政結合醫療服務,且物理治療師法已放寬非疾病治療目的的業務範圍,主張保留既有條文。
  • 建議學校應視學生學習需求,邀請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
  • 質疑特教學校成立的區域特教資源中心與主管機關成立的特教資源中心之間的功能與子法競合問題。
  • 強調恢復「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因重症學生需要日常生活協助,不應僅限於學習。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考試服務中明確加入「無障礙措施」,以保障身障學生應試權益。
  • 強烈反對刪除「復健」與「訓練治療」字眼,建議至少保留「復健、訓練」,並納入「生活需求」以安家長心,支持納入運動輔具。
  • 建議刪除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條文中的「名額」二字,避免造成限制,應以保障外加名額為目標。
  • 主張應克服財政紀律法限制,增加 0.5% 特教經費比率,以應對各地特教預算已超出現行標準的現況。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心評人員專業性,主張由專責心理評量人員辦理鑑定,並建議以「專職為原則」作為過渡方案。
  • 指出衛福部建議刪除「生活輔助人力的協助服務」與「復健服務」不符特教需求,應予恢復並納入「職能」相關服務。
  • 肯定特教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方向,建議國教評鑑應併同校務評鑑辦理,並強化對未達標準學校的輔導協助。
  • 建議高教評鑑應納入大學校務評鑑,並明確定期檢視時程,而非僅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強調心評工作應由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教師工作量已超負荷,且心評需專業證照,附帶決議應明確專職化方向。
  • 主張恢復「復健服務」與「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認為原條文更佳且不應造成外界誤解修法意圖。
  • 建議特教評鑑應簡化、行政減量並強化數位化應用,且應廣納教師、家長、學生等民間代表定期檢討修正評鑑事項。
  • 要求第 12 條應明確規定五年內達成師生比 1:8 的努力目標,而非僅為宣示性文字。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35 條應增訂「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確保衛福部在早療、就學、安置等事項的法律授權與參與。
  • 強調應將「運動輔具」明確納入第 37 條支持服務中,因其不屬於教育輔具且對身障學生參與體育活動至關重要。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同心評專職化方向,但考量人力養成需時間,建議採五年落日條款,過渡期間應給予兼任教師合理待遇與協助。
  • 強調「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對特教生生理與生活需求至關重要,要求教育部釐清「學習輔助人力」涵蓋範圍,以保障學生助理員協助如廁、餵飯等服務。
  • 支持特教評鑑併同辦理、行政減量,並強調評鑑應有獨立指標,同時肯定對未達標準學校提供協助而非懲罰的作法。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鑑定的工作應由專責單位及專職人員負責,特教老師不應兼任,以減輕負荷並提升專業度。
  • 建議評鑑週期應明確為「每四年辦理一次」,而非「至少每四年」,以避免評鑑過於頻繁造成學校行政負擔。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特教法全條文修正的關心與建議,教育部將以最大誠意落實,目標是支持特教孩子獲得更多照顧與協助。
  • 承諾特教預算將逐年擴增,並規劃逐年建置特教助理員、心評人員專職化及降低資源班師生比等中程計畫。
  • 表示將尊重行政院對財政紀律法關於預算比率不得再增加的規範,但承諾會核實編列預算並檢視年度計畫執行。
  • 承諾會提出附帶決議,針對無障礙環境、特教助理員、心評人員專職化等重點,經過評估後增列經費挹注。

吳林輝 司長 教育部

  • 解釋第 16 條助理員待遇問題應由第 37 條子法規範,而啟聰學校教師手語知能可於第 28 條處理。
  • 坦承特教老師心評工作辛苦,但認為專職化非單一解方,需整體考量師生比、資源中心人力及醫療資源運用,建議保留條文以待細部規劃。
  • 說明第 19 條關於「實際照顧者」用語將統一,並增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措施之適當性」評估。
  • 針對第 21 條無障礙格式,同意納入立法說明,並修正文字以涵蓋幼兒園。
  • 解釋刪除第 25 條「復健、訓練治療」是為避免與醫師法混淆,但實質服務不變,最終同意恢復「復健、訓練」字眼。
  • 說明第 27 條特教學校設立區域特教資源中心與主管機關特教資源中心功能不同,同意單獨授權子法並編列經費補助。
  • 回應第 29 條關於國民義務教育後升學保障,表示已將「國民義務教育後」文字拿掉,將保障延伸至高中升大學,並規劃委託研究制定相關辦法,避免強制性規定引發大學反彈。
  • 同意第 30 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指引,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
  • 同意第 34 條將個別化支持計畫訂定時程改為「至遲於完成課程加退選後 1 個月內」,並採納鼓勵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專責人員培訓進修的建議。
  • 回應第 35 條跨部會會同定之問題,強調實務上轉銜服務必會邀請衛福部、勞動部參與,建議在立法說明闡述,不直接入法以保持彈性。
  • 同意第 37 條恢復「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與「復健服務」用語,將「運動輔具」納入「教育及運動輔具」並將「無障礙」加入交通工具描述,並在立法說明中闡述內涵。
  • 回應第 42 條資賦優異教育經費,指出院版第 44 條已改「得」為「應」補助,且第九條已有經費運用優先原則。
  • 說明第 50 條考量與國民教育法一致性,建議維持院版條文,將專職人員等建議納入子法規範。
  • 說明第 52 條評鑑簡化方向,同意併同校務評鑑辦理為原則,並將行政減量精神入法,高教評鑑則採專案評鑑形式並每四年辦理一次。

黃子菡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說明財政紀律法規定不能增訂預算比率,此為通案性問題,不只適用於本法。
  • 強調法案所定比率為下限,若特殊教育經費有實際需要,教育部一定會秉持立場編足經費。

尤詒君 組長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身心障礙福利組

  • 表示衛福部尊重委員會對第 25 條「復健、訓練」文字修正的決定,不持異議。

相關後續

  • 特殊教育法第 6 條、第 18 條、第 23 條及第 50 條相關修正草案,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以應對各項需求。
  • 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以 5 年達成師生比 1:8 為努力目標,並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
  • 特殊教育法第 16 條、第 37 條相關修正草案,依照修正文字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 3 個月內訂定提升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爭取預算,提升其勞動條件及待遇。
  • 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並將入學招生簡章明定申訴機制納入立法說明。
  • 特殊教育法第 25 條、第 26 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恢復「復健、訓練」等字眼,並於立法說明闡述相關內涵。
  • 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增列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任務編組、運作與教師資格等辦法,並明確編列經費補助。
  • 特殊教育法第 32 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並於立法說明中補充升學輔導名額應為「外加名額」。
  • 特殊教育法第 34 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納入鼓勵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專責人員培訓進修,並明確個別化支持計畫訂定時程。
  • 特殊教育法第 35 條依照院版文字通過,並於立法說明中補充跨單位事項應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參與。
  • 特殊教育法第 48 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 特殊教育法第 52 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明確評鑑週期以 4 年為原則,並可併同校務評鑑辦理,同時通過 3 項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 6 個月內討論評鑑指標等事項。
  • 特殊教育法第 54 條依照修正文字通過,統一規範相關子法訂定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參與。
  • 其餘未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所有條文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授權議事人員統一修正。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國民教育法中關於學校校長遴選、任期與不適任處理、學校變更或停辦的程序與條件、學校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的組成與任務,以及學生輔導、教科書選用、常態編班與獎懲原則等條文進行修正討論。
  • 會議也關注了校務會議成員組成、小班制原則與教職員員額編制,以及學生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與家長會組織運作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以及第十一章章名,均不予採納。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三,不予採納。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六條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第一章至第四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章至第十章章名、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經修正後通過。
  • 委員何志偉等 22 人提案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均不予採納。
  • 委員何志偉等 22 人提案第四章第三節節名、第十一章章名、委員林俊憲等 23 人提案第二十條之三,均不予採納。
  • 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通過附帶決議 9 項,包括調整公立國中小校長職務加給、研議校長儲訓合格有效期間與回訓制度、檢討國中小主任遴選方式、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教師員額控留上限、研議代理教師轉編制內教師、修正私立學校招生方式、評估數位教科書規範、研議國民中學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及明定政府委託蒐集資料之個資保護。
  • 附帶決議 1 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內容為研議修正學生權益申訴調查相關法規,保障學生閱覽卷證及資訊公開權益。
  • 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由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如何透過租稅優惠機制,鼓勵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個人對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現金投資,並針對藝文票券加價轉售(黃牛問題)的管制與管理措施進行討論。
  • 會議也探討了如何平衡國家戰略重點產業與其他文創產業的發展,以及相關子法制定過程中應加強與立法委員及利害關係人的參與討論。

相關爭議

  • 投資抵減範圍:立法委員擔憂租稅優惠僅限於「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可能排擠其他文創產業發展,建議文化部均衡考量並規劃配套措施。
  • 黃牛問題:多位立法委員提出嚴懲藝文票券加價轉售行為,並積極研議推動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及合法二手票券交易平台,以從源頭解決黃牛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時,應均衡考量法規所訂各類文創產業發展需求,避免預設排除。
  • 主張針對未納入重點產業的文創產業,應規劃配套措施鼓勵投資。
  • 建議文化部應偕同有關機關對黃牛票衍生亂象進行了解,並向青少年和學生宣導其態樣和預防方法,避免受害。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等子法時,應加強邀集立法委員參與討論。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研議、鼓勵並推動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及合法二手票券交易平台,以提升黃牛掃票難度並提供安全交易管道。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 6 個月內提出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藝文表演業實施實名制,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並輔導場館規劃入場動線。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主張文化部應推動藝文表演票券實名制,提出獎勵及輔導相關業者之政策。
  • 建議文化部應研議一定標準或界定方式,使符合「一定規模」的藝文活動應採用實名制購票。
  • 要求文化部應針對「原價轉售」明定手續費、寄送費用等「合理成本」的涵蓋範圍。
  • 建議文化部應建立「檢舉獎勵機制」,鼓勵民眾檢舉黃牛違法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史哲 部長 文化部

  • 針對委員質詢提出即席答復說明。

李慶華 政務次長 財政部

  • 針對委員質詢提出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三十條,經修正後通過。
  • 委員吳思瑤等 17 人提案第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 通過附帶決議 3 項,包括要求文化部協助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時應均衡考量各類文創產業發展需求,並規劃配套措施鼓勵投資;以及要求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子法過程應加強邀集立法委員參與討論。
  • 附帶決議 7 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內容主要關於實名制、二手票券交易平台、獎勵補助措施、一定規模活動強制實名制、合理成本定義及檢舉獎勵機制等黃牛問題相關措施。
  • 通過臨時提案 1 項,建請文化部偕同有關機關對黃牛票衍生亂象進行了解,並向青少年和學生宣導其態樣和預防方法,避免性剝削詐騙。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701
卷/期/冊
112/47/1
發布日期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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