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案與雙語政策中心草案審查:聚焦組織改造與政策定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6
LawTrace 法律歷程: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子法,大部分條文照案通過或刪除,部分關鍵條文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會議後半段重點討論「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對中心名稱、雙語定義、設置必要性、師資培育及資源分配等議題提出廣泛質疑,最終該草案所有條文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1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如商業發展署、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水利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標準檢驗局、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的組織法草案,旨在推動經濟部組織改造,以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國際經貿變革。
- 審查內容涵蓋各機關的名稱、職掌、條文內容的修正與刪除,並針對商業發展、產業發展、國際貿易、能源轉型、水資源管理、產業園區智慧化等多面向提出附帶決議,以強化政府職能及政策執行效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應強化商業管理及產業輔導,引導新興商業服務模式,完善優質商業發展環境。
- 提案要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應加速協助產業低碳化、智慧化,持續推動關鍵產業發展,強化供應鏈韌性。
- 提案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須因應國際經貿趨勢,加強多邊及雙邊交流,深化經貿關係,維護我商權益。
- 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署應積極部署推動能源系統去碳化,確保電力穩定供應,並加速再生能源布建。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重視台灣水源區面臨的威脅,研議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機制,並強化跨部會流域治理功能。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推動水利建設須兼顧環境及生態永續發展,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生態檢核。
- 提案要求經濟部務必加強辦理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擴大地下水補注面積及地面水供應。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具備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功能,或強化現有管理委員會運作,以保育水資源。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未來編列治水特別預算時,視需要舉辦行政聽證會,確保預算有效運用。
- 提案要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導入園區智慧化管理模式,並加強與地方政府橫向聯繫,提升管理效能。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應強化商業管理及產業輔導,引導新興商業服務模式,完善優質商業發展環境。
- 提案要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應加速協助產業低碳化、智慧化,持續推動關鍵產業發展,強化供應鏈韌性。
- 提案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須因應國際經貿趨勢,加強多邊及雙邊交流,深化經貿關係,維護我商權益。
- 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署應積極部署推動能源系統去碳化,確保電力穩定供應,並加速再生能源布建。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重視台灣水源區面臨的威脅,研議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機制,並強化跨部會流域治理功能。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推動水利建設須兼顧環境及生態永續發展,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生態檢核。
- 提案要求經濟部務必加強辦理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擴大地下水補注面積及地面水供應。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具備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功能,或強化現有管理委員會運作,以保育水資源。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未來編列治水特別預算時,視需要舉辦行政聽證會,確保預算有效運用。
- 提案要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導入園區智慧化管理模式,並加強與地方政府橫向聯繫,提升管理效能。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應強化商業管理及產業輔導,引導新興商業服務模式,完善優質商業發展環境。
- 提案要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應加速協助產業低碳化、智慧化,持續推動關鍵產業發展,強化供應鏈韌性。
- 提案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須因應國際經貿趨勢,加強多邊及雙邊交流,深化經貿關係,維護我商權益。
- 提案要求經濟部能源署應積極部署推動能源系統去碳化,確保電力穩定供應,並加速再生能源布建。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重視台灣水源區面臨的威脅,研議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機制,並強化跨部會流域治理功能。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推動水利建設須兼顧環境及生態永續發展,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生態檢核。
- 提案要求經濟部務必加強辦理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擴大地下水補注面積及地面水供應。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具備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功能,或強化現有管理委員會運作,以保育水資源。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未來編列治水特別預算時,視需要舉辦行政聽證會,確保預算有效運用。
- 提案要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導入園區智慧化管理模式,並加強與地方政府橫向聯繫,提升管理效能。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思考組改不應只就地升格,應確切事權統一,研議成立水庫集水區(流域)管理機制。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具備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功能,整合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利害關係人,共同協作推動水資源保育。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未來編列治水相關特別預算時,視需要舉辦行政聽證會,資訊充分公開,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討論,確保預算有效運用。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具備集水區及流域整體治理功能,整合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利害關係人,共同協作推動水資源保育。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5案:第1、3、4、6至10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2、5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現行條文第2至5、12之1、15至20、22、26、27、27之1、27之2、28、30及32至35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及第1至6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商業發展署強化商業管理及產業輔導。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第1、2及4至6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3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產業發展署強化政策涵量與執行強度。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及第1至6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國際貿易署因應國際經貿趨勢,加強多邊及雙邊交流。
- 「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第1及4至7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2條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第3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能源署積極部署推動能源系統去碳化及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第1及4至6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2條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第3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名稱、第1至4、6及7條照案通過;第5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通過附帶決議6項,內容涵蓋水源區管理、流域治理、生態永續、地層下陷防治、水資源保育及治水預算行政聽證會等。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及第1至8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及第1至7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產業園區管理局導入智慧化管理模式。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等2案:名稱及第1至8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名稱及第1至6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以上所有組織法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主要討論焦點為中心的名稱定位(雙語國家或雙語政策)、雙語的具體定義(僅英語或包含國家語言及其他國際語言)、中心設置的必要性與功能,以及推動雙語政策可能面臨的師資、資源分配及城鄉教育落差等實務挑戰。
- 討論內容亦觸及行政法人模式在推動此類政策上的效益與其與現有部會職能的關係,以及政策溝通不足導致社會各界疑慮的問題。
相關爭議
- 中心名稱與政策定位:行政院與蔡易餘委員提案將「雙語國家」改為「雙語政策」,避免外界誤解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但謝衣鳯委員認為此舉降低政策定位,質疑若非國家層級則無必要設中心。
- 「雙語」的定義與範圍:吳怡玎委員、王婉諭委員、江永昌委員、林思銘委員等質疑「雙語」實質上僅推動英語,並未涵蓋國家語言或其他國際語言,名實不符,建議改為「英語推廣中心」或「國際語言發展中心」。
- 中心設置的必要性:多位委員質疑現有教育部、國發會等單位已在推動英語教育,設立新行政法人恐為「疊床架屋」,浪費資源,且國發會對中心功能與績效標準說明不清。
- 行政法人推動政策的效益:曾銘宗委員質疑行政法人無法有效解決問題,舉都更與兩廳院為例,要求國發會說明推動雙語政策的最大障礙及中心成立後能達成的具體目標。
- 政策對本土語言的影響:林思銘委員、陳以信委員擔憂獨尊英文的雙語政策可能矮化本土語言,與「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牴觸,造成臺灣人認同錯亂。
- 政策執行與配套:陳亭妃委員質疑國發會與教育部在師資、配套措施、政策目標溝通上不足,導致教育團體與地方反彈,認為行政法人無法有效擔任溝通與培訓平台。
- 政策推動的亂象與資源分配:陳以信委員舉例偏鄉小學為達英語教育目標,導致英語老師教數學、音樂課用英文教等亂象,質疑政策扭曲基層教育,並強調英語教育應回歸教育文化委員會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認為「雙語國家發展中心」的名稱較具正當性,若僅為政策則無必要設置中心。
- 質疑台灣國際環境與歐洲不同,不應輕易談論三語或多語,應先做好雙語。
- 關切台灣雙語發展速度是否能趕上新加坡、南韓、日本等國。
- 建議若政策目標改變,應撤回法案修正後再送審,而非僅接受修正動議。
- 要求國發會提供行政法人董事長、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的預設薪資數據。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理解將「雙語國家」改為「雙語政策」是為避免與「國家語言發展法」衝突,但認為若能理解,原名稱亦無不可。
- 建議雙語政策應優先以英語為主,未來再視需要發展其他國際語言。
- 認為中心成立最大用處應是盤點全國資源,解決城鄉英語教育差距,並協助師資培育與媒合外師。
- 提案修正第八條關於董事監事任期及政府機關代表改聘規定。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雙語」實際上僅推廣英語,建議中心應改名為「英語推廣」或「多語政策」,而非「雙語」。
- 認為國發會推動英語成效不彰,不需另設中心,此舉為「疊床架屋」,浪費資源。
- 質疑行政法人在公私協力上的必要性,認為現有機制已可推動。
- 要求國發會釐清「雙語」定義及中心推動國家語言的具體計畫。
- 質疑國發會對行政法人董事長、執行長及副執行長薪資的回應閃爍,要求提供具體數據。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雙語」定義模糊,若僅推動英語,不宜在法規中限定「英語力」,應改為「國際語言」。
- 主張若政策目標改變(從雙語國家變雙語政策),應撤回法案,修正後再送審,而非逐條修正。
- 質疑中心業務內容多為補助觀光展覽,難以提升英語力,應將資源聚焦於實際英語力提升。
- 擔憂雙語政策在教育現場因師資不足,導致學生英語及本科學習兩極化。
- 建議將中心名稱修正為「國際語言發展中心」,並重新檢討整體組織與業務範圍。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單位在雙語政策溝通上不足,導致社會共識未凝聚,各界疑慮未解。
- 質疑行政法人是否能有效擔任雙語政策的溝通平台與推動機關。
- 關切師資培育、雙語教育目標與程度不清的問題,擔憂教育界反彈。
- 認為國發會將所有責任推給行政法人,但法人僅為執行面,決策與溝通責任仍屬行政部門。
- 主張雙語國家目標正確,但因配套不足、溝通不良,使政策陷入爭議。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推動多元語言國家卻獨尊英文,與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的說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牴觸。
- 主張全案應退回,台灣尚無獨尊英文的雙語國家必要,且各部會已在推動相關政策。
- 擔憂獨尊英文的雙語政策可能矮化本土語言,排擠學習資源,並造成台灣人認同錯亂。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逐條討論法案,認為釐清政策內容有助於推動,不應全案保留。
- 強調雙語教育應普及,不能成為有錢人家的專利,國家應全面推動。
- 主張雙語政策發展中心的設置是民進黨的政策主張,應持續推動。
陳以信 立法委員
- 批評賴清德前院長提出的雙語國家概念從一開始就是錯誤,台灣本身並非雙語國家。
- 認為台灣是多語社會,加強英文教育不代表要虛假地自我定義為雙語國家。
- 主張應推動「英語政策」,而非「雙語政策」,因中心業務僅加強英語,名實不符。
- 質疑國發會設立英語加強補習班的必要性,認為教育部已有相關職能。
- 指出雙語政策在地方執行上造成亂象,例如英語老師教數學、非專業科目用英文教學,犧牲專業科目學習。
- 建議英文教學政策應回歸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從教育部著手,而非由國發會成立雙語中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設立行政法人無法解決問題,舉都更中心、兩廳院為例,要求國發會說明推動雙語教育的最大障礙。
- 強調支持雙語和國際化,但應檢討現有問題(制度、環境、配套、生態),而非僅設組織。
- 要求國發會保證中心成立後能達成的具體政策目標與績效,否則應道歉。
- 質疑許多專家學者對設立行政法人持反對意見,認為無助於雙語推廣,顯示溝通不足。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轉述全教總意見,認為在社會溝通不足下強行逐條審查會引起外界疑慮。
- 要求國發會說明中心績效評鑑的量化標準(KPI),而非模糊回應。
- 指出台北市推動雙語學校的實務困難,如師資不足、體育老師雙語教學困難等,擔憂偏鄉執行更難。
- 建議國發會應與第一線教師團體及教育團體充分溝通,而非閉門制定KPI。
- 質疑行政法人董事長、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可不由政府官員擔任,並要求提供其薪資數據。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國發會應先將「雙語」二字去掉,或明確定義是否包含國家語言,否則難以實質討論。
- 以新加坡式英語為例,質疑英語推動的目標程度。
- 指出國發會自身英語網站建置不佳,且公部門法規英語翻譯不統一,基礎工作不足。
- 質疑中心業務功能中,現下可做的事情都未做好,設立法人將困難重重。
相關人員回應
龔明鑫 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同意將「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修正為「雙語政策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以避免外界誤解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
- 澄清雙語政策定位為推動「國家語言」與「國際語言」,目前國際語言以英語為優先,目標是到2030年提升英語能力。
- 表示中心的成立有助於強化政策效果,例如協助師資培訓、引進外師、盤點偏鄉師資需求、媒合資源,以及統合跨部門解釋名詞。
- 強調雙語推動不會排擠其他語言發展,國家語言法已通過,並編列預算推動國家語言。
- 說明中心的決策權仍在行政部門,行政法人主要是執行端,具備公私協力、專業性與彈性。
- 回應行政法人解散條件為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績效評估將設立KPI,針對教師培訓、資源媒合、數位學習、國際合作等項目設定目標。
- 指出行政法人董事長可由政府官員兼任或聘請專任專家學者,副執行長規劃2席由政府兼任、1席外聘專任。
- 表示行政法人待遇有相關規定,專任職位薪資不會超過部長級待遇,會比照其他法人的規定。
懷敍 常務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行政法人兼任職位為無給職,專任職位待遇需報監督機關同意。
- 指出行政法人薪資通常不會超過部長級待遇,以百分比遞減計算。
相關後續
- 「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的名稱、第1條至第33條(所有條文)均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701
- 卷/期/冊
- 112/47/1
- 發布日期
- 2023-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