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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殯葬、原住民身分、姓名條例修正草案及警政、地政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7

LawTrace 法律歷程:殯葬管理條例、原住民身分法、姓名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包括「殯葬管理條例」、「原住民身分法」及「姓名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殯葬設施管理、原住民身分認定與姓名登記制度、以及姓名更改限制等議題。此外,委員們也質詢了羅文嘉借名登記原住民保留地、警察勤務加給與保二總隊擴編、自辦市地重劃爭議、社會住宅政策及個資外洩等重要行政議題。多項議案將繼續審查,部分要求行政機關書面答復或研議提出院版。

討論事項一

「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至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簡化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與管理費的雙軌制度,將兩者合併為單一管理費專戶,以強化殯葬設施的永續經營與消費者權益保障。
  • 討論內容包括管理費的提撥比例、急難支出專戶的運用機制、以及因公殉職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費用減免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基金合併與既有業者處理:內政部原則尊重將基金併入管理費專戶,但對於新法施行後已提撥基金費用返還提撥人、未提撥者免補提撥的建議,認為恐不利設施永續經營且對遵法者不公,尚待商榷。
  • 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財政部指出,若管理費明確為代收轉付性質且無差額,依現行稅法規定即不生課稅問題,無需另訂免稅條文,但條文需明確載明為代收代付。
  • 地方政府執行不力:委員指出過去地方政府對業者提撥2%基金的要求執行不認真,導致守法者繳費而部分惡質業者未繳,內政部承諾將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追繳欠款並處罰,並將落實管理狀況納入地方補助參考基準。
  • 因公殉職人員費用減免:雖地方政府多已配合修正自治法規或專案處理,委員仍建議應儘速法制化,確保全國一致性與依據。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再次提出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旨在根本解決制度問題,建立合理可行管理制度。
  • 主張明定管理費專款專戶專用,收費金額不得低於使用權價金的12%,並將管理費與2%基金脫鉤,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分戶管理。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併入第35條管理費專戶,簡化制度,有利地方政府執行。
  • 建議管理費占總價金額不得低於20%,日常支出與急難支出維持65%與35%比例,提撥率提高至4.2%。
  • 要求私立設施經營者設置專簿並上網公告,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提升資訊透明度。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過去未繳納殯葬基金的業者處理問題,要求內政部追繳欠款並處罰,並追溯5年。
  • 呼籲內政部應更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改善殯葬設施,特別是嘉義市殯葬所個別設廳不足問題,並應主動提出補助計畫。
  • 強調殯葬基金的專款專用和急難救助功能至關重要,政府應有擔當,明確分配比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將縣市政府對殯葬設施的管理落實程度,作為中央補助地方的參考基準,以標準化獎懲機制。
  • 呼籲跨部會(內政、教育、勞動、法務)合作,加強處理組織犯罪吸收未成年人問題,重罰幕後主使者。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關切聯華食品北斗廠大火案,質疑現行消防建管法規對於工廠倉儲免設防火區劃及自動撒水設備的規定是否需修正,尤其針對廠房堆滿易燃物的情況。
  • 建議內政部與各縣市殯葬處討論,當業者有爭議時,地方政府應直接管理相關專戶款項,確保制度周延。
  • 要求內政部應溝通各縣市,將因公殉職警消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的規定儘速法制化。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針對聯華食品工廠大火案,要求消防署檢討工廠建築物自動撒水系統、消防區劃及消防門規範的疏漏,並於1週內提交詳細調查報告與政策檢討。
  • 質疑平均地權條例子法中,私法人參與都更及危老重建免經許可購屋,且不受5年轉讓限制,是否形同「前門把關、後門開放」,造成囤房漏洞。
  • 對於預售屋換約不溯及既往的政策,要求內政部向外界說清楚,並避免將特定公會意見作為主流。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質疑集義祠作為萬善爺祠卻擴張成大型廟宇,收取高額管理費且不受規範,形同「無政府狀態」,要求內政部正視此類宗教及殯葬管理亂象。
  • 指出集義祠土地雖為私有,但被劃為公墓,管理權責不清,且其收費標準、經營方式均不受殯葬管理條例規範,造成民眾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原則上支持將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併入業者自行提撥管理費並成立專戶,但對於返還已提撥基金及未提撥者免補提撥的建議,認為不利永續經營且對遵法者不公。
  • 同意業者破產或廢弛管理時,專戶款項移轉地方政府或指定團體,並建議增列後續業者承接時款項再移轉規定。
  • 指出因公殉職警消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地方政府已配合修正自治法規或專案處理,本部予以尊重並樂見法制化。
  • 承諾將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追繳過去未繳納的殯葬基金,並處以罰款,追溯期為5年,將落實管理狀況納入地方補助參考基準。
  • 對於殯葬設施管理費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表示尊重財政部意見,若法律明確為代收代付性質,則不發生課稅問題。
  • 針對工廠消防安全,表示將與消防署、營建署重新檢討廠房防火區劃、撒水設備及公安要求,尤其針對實質為倉庫使用的廠房。
  • 說明平均地權條例子法中,私法人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若屬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則免經許可購屋且無5年轉讓限制,否則仍受限制,強調此為鼓勵建商整合協助,非後門開放。
  • 重申預售屋換約不溯及既往是為避免對過去未預期受管制者造成權利傷害,並確保後續管制更紮實。

呂清源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表示內政部會檢討伍麗華委員提出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方向,朝比照直轄市增加原住民議員席次的方向研修,以保障原住民參政權。
  • 解釋集義祠個案為長期歷史遺留問題,土地雖為私有但被劃為公墓,桃園市政府正參考林口模式,計畫透過市地重劃方式妥善處理公墓問題。

李雅晶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表示若邱議瑩委員提案明確規定管理費為代為收取,且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原則上可視為代收代付,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 建議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中代收代付的文字應保留,但免徵營業稅及營所稅的文字可刪除,回歸稅法原理原則以行政命令說明處理。

陳世勳 內政部消防署專門委員

  • 表示彰化聯華食品工廠大火案的詳細火災報告尚未出爐,將深入瞭解避難逃生情況,作為後續政策、宣導或法令檢討考量。
  • 承諾火災報告出來後1週內提供給委員會及賴香伶委員,並將研議工廠消防設備法制。

相關後續

  • 委員楊瓊瓔提案與內政部方向一致,內政部支持依委員版本處理,期待儘速通過。
  • 內政部花次長承諾會積極處理殯葬設施管理問題,並將落實管理狀況納入地方補助參考基準。
  • 財政部建議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中代收代付文字應保留,免稅文字可刪除,回歸稅法原理原則。

討論事項二

「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至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平埔族群身分認定要件的納入,以及處理原漢通婚子女和收養關係中養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問題,以落實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
  • 會議也針對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及第17號判決意旨,要求行政機關提出修法方向與時程。

相關爭議

  • 平埔族群身分認定與資源排擠:司法院指出郭國文委員提案增列「平埔原住民」需釐清其範圍,並審酌是否對現有原住民國家資源造成排擠效應。
  • 修法態度與時程:郭國文委員質疑原民會對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修法態度不明確,要求年底前完成各方意見蒐集並決定立法方向,且需在憲法法庭規定的3年期限內完成修法。
  • 原漢通婚子女身分取得:鄭天財委員指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求2年內修正,否則不利條文將自動生效,強調修法急迫性,要求原民會儘速送出行政院版。

立法委員發言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質詢羅文嘉借名登記原住民保留地亂象,質疑原民會對此類「玩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態度。
  • 要求原民會加速推動「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修正,以杜絕非法買賣與脫法行為,並明確禁止非金融機構設定地上權等予非原住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主張地方制度法應比照直轄市,額外增加縣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和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以因應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並補正現有制度疏漏。
  • 重申其主張並未傷害原住民權益或減少山地鄉席次,反而是健全全國原住民參政權保障。
  • 要求原民會儘快提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修法版本,並區分原住民身分與優惠措施的性質。
  • 主張姓名條例應增加例外規定,允許臺灣原住民傳統姓名單獨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中文姓氏限制。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回顧過去爭取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登記的歷史,強調內政部應尊重原住民族立法委員對自身權益相關法案的意見。
  • 質疑內政部對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登記的態度,認為既然行政院已決議原則尊重,應儘速讓其通過,不應過度蒐集意見。
  • 強調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求2年內修正原住民身分法,否則不利條文將自動生效,呼籲原民會應掌握時間,儘速協調行政院送出院版。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對憲法法庭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原住民身分案)的修法態度與時程,要求年底前完成各方意見蒐集並決定立法方向。
  • 指出判決已過半年,原民會僅召開內部工作會議,對外對話遲緩,要求提出具體時程規劃,包括意見蒐集、修法與既有族群對話的時間表。

相關人員回應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是因應實務上非法買賣保留地脫法行為,並依最高法院裁定,將管理辦法提升為條例以強化管理。
  • 解釋羅文嘉借名登記案,從法律制度面看目前尚無不法事實,但對於是否屬脫法行為,需由司法調查確認。
  • 表示原民會已初步徵詢專家學者及平埔族群意見,並規劃徵詢法定原民族意見,將彙整各方意見,採取最適途徑,年底前完成徵詢,並在憲法法庭判決3年期限內報請行政院審議。
  • 說明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修法版本已完成跨部會協商,正進行法制程序,陳核至行政院,並會努力在期限內完成。
  • 對於原住民姓名單獨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表示樂觀其成,行政院也很重視,已完成跨部會協商,正徵詢族人意見,並努力解決系統及發音等配套問題。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表示廖國棟委員等提案將「原住民」用語修正為「原住民族」,為使體例一致,本部敬表同意。
  • 對於原住民姓名登記依「文化慣俗」修正為依「傳統名制」,以及「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一節,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宜過度限制。
  • 表示行政院111年2月11日已決議原則尊重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本部將配合政策辦理。
  • 對於姓名修改時間限制,本部予以尊重,支持委員討論結果。

相關後續

  • 原民會已初步徵詢專家學者及平埔族群意見,規劃年底前完成徵詢,並在憲法法庭判決3年期限內報請行政院審議。
  • 原民會表示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修法版本已完成跨部會協商,正進行法制程序,陳核至行政院,將努力在期限內完成。
  • 內政部表示將配合行政院政策,推動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並努力解決系統及發音等配套問題。
  • 主席要求各部會積極研議,提出院版,尤其原住民身分法已宣告違憲,必須儘速提出行政院版送立法院審議。

討論事項三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九至二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姓名更改次數的限制、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登記方式,以及刪除強制工作者不得改姓名的規定。
  • 核心議題包括姓名權作為人格權的自由度、社會安定與行政負擔的平衡、以及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姓名權的保障。

相關爭議

  • 姓名更改次數限制:羅致政委員提案建議改名後3年內不得再改,以避免濫用、增加社會成本與不穩定性。內政部表示尊重委員討論結果,但認為改名次數限制有其社會共識與必要管理,不宜貿然放寬。
  • 原住民姓名單列羅馬拼音:伍麗華、羅美玲、鄭天財委員等主張應允許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單獨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內政部與原民會原則樂觀其成,但羅美玲委員擔憂實際應用上(如掛號、公部門辦證)可能造成發音困難與困擾,要求預先設想配套措施。
  • 強制工作者改名限制:賴品妤委員提案刪除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司法院亦予以尊重,因釋字第812號解釋已宣告強制工作規定違憲。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建議改名之翌日起3年內不得再改,以增加社會穩定性並促使民眾審慎為之。
  • 指出現行規定僅限制一生最多改名3次,導致「鮭魚之亂」等濫用情況,造成社會成本與資安風險。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強調姓名權是人格權的表現,改名應是民眾自由,不應過度限制,政府應尊重民眾自我認同。
  • 質疑內政部以「社會穩定」或「行政負擔」為由限制改名次數過於空泛,要求提出更具體說法。
  • 建議若擔心行政負擔,可考慮分級索取規費或規定改名間隔時間,而非限制總次數。
  • 提案刪除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規定,以符合憲法解釋。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延續伍麗華委員提問,關切姓名條例第4條修正後,單獨使用族語拼音或羅馬拼音作為名字的配套措施。
  • 擔憂單列羅馬拼音可能造成診所掛號、公部門辦證等實務困擾,因一般民眾不熟悉羅馬拼音發音。
  • 建議將羅馬拼音學習納入國民義務教育,並考量不同族群間發音差異,確保新制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對改名次數做一定程度限縮的態度與現行一致,但表示可討論放寬,同時需兼顧社會安定與制度推動。
  • 指出姓名權雖為個人權利,但也涉及社會安定、人際溝通及制度推動,改名次數限制有其必要性。
  • 表示戶政系統拼音輸入技術上可行,主要挑戰在於社會大眾對羅馬拼音的閱讀與學習。
  • 承諾將努力研議姓名條例部版或院版,以回應委員對改名次數或相關規範的看法。
  • 對於賴品妤委員提案刪除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部敬表同意。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行政院已召開跨部會會議推動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傳統姓名,現正徵詢族人意見。
  • 承認原住民族語言文字化較晚,羅馬文字書寫系統仍在推動學習中,初期可能會有困境,但系統上應可支援變音符號。
  • 強調這是國家走向多元文化、尊重多元民主的過程,相信透過學習與瞭解,社會將逐步適應。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法務部對姓名條例修正草案中涉及姓名登記管理的事項,尊重主管機關職權與立法院決定。
  • 對於賴品妤委員等提案刪除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規定,法務部敬表尊重。

文化部書面報告

  • 表示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在於尊重多元語言文化,保障各固有族群語言發展,國家語言一律平等。
  • 指出姓名條例第19案涉及原住民族姓名登記方式,屬內政主管機關權責,書寫系統屬教育主管機關權責,本部尊重各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 對於姓名條例第20案涉及姓名變更限制事項,本部無涉權責,無相關意見提供。

外交部書面報告

  • 表示現行護照中文姓名以戶籍資料為準,外文姓名原則上為中文姓名音譯,原住民等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 對於刪除姓名條例第15條第2款規定,本部無意見。
  • 表示倘未來臺灣原住民族辦理戶籍登記時,得以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登載傳統姓名,本部將配合調整護照姓名登載方式。

司法院書面報告

  • 對於賴品妤委員等提案刪除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規定,本院予以尊重,因釋字第812號解釋已宣告強制工作規定違憲。

相關後續

  • 內政部花次長承諾將努力研議姓名條例部版或院版,以回應委員對改名次數或相關規範的看法,並儘速提出。
  • 原民會表示將與內政部大力研議原住民姓名單獨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事宜。

討論事項四

警政業務與其他行政議題專題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警察勤務加給調整、保二總隊擴編與訓練是否導致警察軍事化、以及員警加班時數遭修改等警政改革議題。
  • 此外,也涵蓋了跟騷法實施成效檢討、自辦市地重劃弊端、社會住宅政策進度、及戶政資料外洩責任歸屬等廣泛行政問題。

相關爭議

  • 警察軍事化疑慮:游毓蘭、楊瓊瓔、李德維、黃世杰委員質疑政府擴編保二總隊並接受國防部規劃的軍事訓練,是否會導致警察軍事化,影響其原有治安職責。內政部次長澄清保二是針對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非軍事化,但訓練內容與師資規劃由國防部協助,引發界線模糊的爭議。
  • 警勤加給調整:游毓蘭、楊瓊瓔委員認為內政部提出的警勤加給方案(4%、10%、15%)過低,應提高至20%甚至30%,且不應分類調整,避免基層員警反彈。
  • 員警加班時數遭剝削:游毓蘭委員檢舉刑事局國際科及花蓮鳳林分局員警加班時數遭要求修改,質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內政部徹查。
  • 跟騷法成效不彰:莊瑞雄委員指出跟騷法實施1年來,書面告誡成效不彰,再犯率仍高,要求檢討告誡書效力,並強化警察在保護令核發前的積極作為。
  • 自辦市地重劃弊端:邱顯智委員質疑內政部對自辦重劃會的監督不力,特別是高雄伍厝重劃案中會員資格疑慮(人頭、黑道介入),且內政部將中央行政命令解釋權轉嫁地方,要求內政部提出限縮重劃會公權力及排黑條款的具體時程。
  • 戶政資料外洩與責任:李貴敏委員質疑內政部對戶政資料外洩(包括副總統資料)的處理態度,指出調查局報告與實際外洩時間點不符,要求釐清外洩範圍、責任歸屬,並質疑內政部未依個資法通知當事人。
  • 社會住宅進度認定:李貴敏委員質疑內政部將「決標數」視為社會住宅興建達成數,與民眾認知「可入住數」不符,認為有誤導之嫌,要求明確說明20萬戶進度。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保二總隊擴編與國防部協助訓練,恐將警察軍事化,模糊軍警界線,並指出基層員警反彈嚴重。
  • 要求內政部提高警勤加給,不應出現4%或10%的低價碼,並應徹查員警加班時數遭修改的剝削問題。
  • 關切日內瓦公約對關鍵基礎設施維安的規定,提醒政府應避免警察成為戰時人員。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儘快核定並公布警勤津貼調整方案,不應拖延。
  • 質疑政府擴編保二總隊訓練5,500名警力,提升平戰轉換能力,是否會將警察軍隊化,要求內政部澄清。
  • 強調警察是人民保母,維護治安已很辛苦,絕對不能將警察軍事化。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跟騷法實施1年來,書面告誡成效不彰,再犯率高,要求內政部檢討告誡書效力,並強化警察在保護令核發前的積極作為。
  • 關切原住民族姓名單獨使用羅馬拼音的配套問題,擔憂政府各項系統及民間(如學校、醫院)的負荷能力,以及社會溝通不足可能引起的實務困擾。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說明保二總隊種子教官訓練內容、未來訓練人力規模及國防部協助規劃的角色,強調警察訓練應由警政署主責,堅守軍警界線。
  • 呼籲內政部公開說明保二總隊擴編規劃,釐清應對的危機因子,避免社會疑慮和恐慌。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保二總隊訓練內容(步槍、機槍、手榴彈、城鎮戰)是否屬軍事行動,要求內政部明確界定。
  • 建議若保二總隊任務性質改變,應思考訂定相關獎勵或撫卹辦法,並規範警察拒絕接受相關訓練的權利。
  • 關切消防署刪減副署長及兩組,要求內政部說明考量。
  • 質疑內政部對戶政資料外洩事件的處理,要求釐清責任,並依個資法通知當事人。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高雄伍厝自辦重劃案中會員資格(人頭、黑道)的疑慮視而不見,連續3次將函文轉至地方政府,要求內政部檢討地政司疏失。
  • 要求內政部儘速提出限縮重劃會公權力、檢討重劃會組成、及排黑條款的具體修法版本與時程,以杜絕黑道介入、保障民眾權益。
  • 質疑內政部對戶政資料外洩事件未依個資法通知當事人,認為公務機關不應以「不知洩漏源」為由規避責任。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戶政資料外洩事件(包括副總統資料)的處理態度,指出外洩資料筆數幾乎是全民,且時間點與調查局宣稱不符,要求釐清。
  • 質疑內政部未依個資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亦未說明責任歸屬與損害賠償問題,批評政府無視法條規定。
  • 質疑社會住宅20萬戶目標可能跳票,認為內政部將「決標數」等同達成數是誤導民眾,要求說明蔡總統卸任前實際可入住戶數。
  • 建議社會住宅應保留部分比例給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以鼓勵生育。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表示警察在日常治安防護與交通管理不應使用武器,但對於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可重新思考警力量能強化。
  • 澄清保二總隊擴編是針對中央保警,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非地方警察,且不會將警察變軍人。
  • 承諾警勤加給方案已在處理中,不會是4%,將用更好的標準給同仁,並向行政院積極爭取。
  • 承諾若有員警加班時數遭修改情事,將責成警政署調查瞭解,強調不可剝削員警。
  • 表示跟騷法實施1年,將檢討成效,並可討論深化警察協助深度,在保護令核發前強化警政作為。
  • 坦承對高雄伍厝自辦重劃個案細節不熟悉,若地政司作業有疏失將檢討,但強調中央政策方向是限縮與加嚴自辦市地重劃。
  • 表示已準備好相關法制檢討內容,將持續與地方政府溝通,儘快提出版本。
  • 對於2021年公告的重劃會「排黑條款」草案,承諾將用最快速度處理,使其上路。
  • 對於戶政資料外洩,表示已對所有介接戶役政系統的管道做全盤清點,但流出單位需由司法調查確認,本部非洩漏機關,無法直接通知全民。
  • 重申社會住宅8年20萬戶目標不會跳票,以「決標數」視為直接興建達成,符合合法合理邏輯,且優先戶至少有4成保障。
  • 對於聯華大火案,表示消防署與營建署將重新思考與檢討廠房防火區隔、區劃及撒水設備強化,以因應高風險廠房安全問題。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對於羅文嘉借名登記案,表示從法律制度面看目前尚無不法事實,但對於該案是否屬於脫法行為,由於涉及人民之間契約的事實判斷,仍需由具司法調查權的法院做確認。
  • 表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辦法位階較低,無法有效調整,才需以條例強化,以杜絕脫法行為發生。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表示跟騷法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職權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核發時間依個案及法院作業而異,無法提供具體天數。
  • 對於組織犯罪吸收未成年人,法務部與內政部有共識,將加重處罰幕後主使者,並檢討未成年人減刑部分。

祁文中 交通部常務次長

  • 表示交通部對「小三通常態化進程檢討、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及開放陸客金馬澎自由行」議題,已進行專題報告。

謝鈴媛 財政部常務次長

  • 表示財政部對「大陸展開貿易壁壘調查對我國出口貿易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影響評估」議題,已進行專題報告。

彭英偉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表示關務署對「大陸展開貿易壁壘調查對我國出口貿易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影響評估」議題,已進行專題報告。

陳正祺 經濟部政務次長

  • 表示經濟部對「大陸展開貿易壁壘調查對我國出口貿易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影響評估」議題,已進行專題報告。

杜文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大陸展開貿易壁壘調查對我國出口貿易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影響評估」議題,已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承諾將徹查員警加班時數遭修改的剝削問題,並提交行政調查報告。
  • 內政部承諾將規劃保二總隊擴編與訓練的整體構想架構,並對外清楚說明,避免疑慮。
  • 內政部承諾將檢討跟騷法實施成效,並強化警察在保護令核發前的積極作為。
  • 內政部承諾將儘速提出限縮自辦市地重劃公權力及排黑條款的修法版本,並提供書面報告。
  • 內政部承諾將協助協調嘉義市政府與嘉義縣政府,改善嘉義市殯葬所個別設廳問題,並主動提出設置原理原則,讓人民有尊嚴善終。
  • 消防署將於1週內提交彰化聯華食品工廠大火詳細調查報告,並將與內政委員會及賴香伶委員報告重要關鍵基礎設施、國家資料中心及廠房的消防規格。
  • 主席要求各行政部門積極研議,提出院版,針對聯華大火及調查局大火案提出調查報告及因應作為。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801
卷/期/冊
112/48/1
發布日期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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