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資安與AI應用,聚焦關鍵基礎設施法案與預算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金管會主管的17項凍結預算案,並聽取金融業導入AI科技、強化數位基礎建設及資安法規的專題報告。會議深入討論了強化金融關鍵基礎設施的《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修正草案,並針對防疫保單再保爭議、金融電話行銷、虛擬資產監管、碳權交易所籌設及公股行庫轉投資公司管理等議題進行質詢與討論。最終,多項法案保留送院會協商,臨時提案獲得通過,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7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局共17項已凍結的預算案,旨在審查其書面報告並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列17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為因應金融業導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科技(例:ChatGPT),如何跨部會強化數位基礎建設、擴展金融科技監理路徑與完善資安法規,以加速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議程聚焦於金融業如何因應AI科技發展(如ChatGPT),探討跨部會合作強化數位基礎建設、擴展金融科技監理路徑與完善資安法規,以加速我國金融科技發展。
- 同時,也廣泛討論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詐騙防制、消費者保護、虛擬資產監管、碳權交易所以及公股行庫管理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金融營業稅率:林德福委員建議調降或取消金融營業稅率以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表示將與財政部溝通,但承認稅率考量複雜。
- ESG基金「漂綠」行為:林德福委員關切誇大、誤導或不實的ESG商品是否涉及詐欺並應嚴懲,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表示已有審查標準,不符者將下架。
- 防疫保單再保理賠爭議:吳秉叡、郭國文、高嘉瑜委員質疑國際再保公司(如漢諾威再保)拖延防疫保單理賠,對數位確診證明及居家照護融通理賠有疑慮,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與保險局施局長表示將協助產險公會釐清,但強調為商業行為,並說明無國際仲裁,應為國內仲裁。
- 金融電話行銷與個資外洩:賴士葆、郭國文、林楚茵委員反映銀行電話行銷頻繁擾民及個資外洩問題,要求金管會加強規範、實施客戶同意制並考慮溯及既往。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與銀行局莊局長表示已與公會討論,將強化契約同意與拒絕行銷機制。
- 公股行庫轉投資公司(AMC)監管:李貴敏、陳椒華委員針對合庫AMC案質疑金管會對非特許業務的AMC監管不力,導致違法貸放,金管會黃主任委員強調授信非特許業務,但金檢時會兼顧金控銀行對轉投資公司的督導責任,並表示已在釐清案情。
- 虛擬資產監管框架:李貴敏、江永昌委員質疑金管會對虛擬資產監管進度緩慢,僅以指導原則取代專法,且範疇過窄、人力不足。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解釋是循序漸進,擔心過早立法產生「光環效應」誤導投資人。
- 碳權交易所法規與罰則:曾銘宗委員質疑7月將成立的碳權交易所,其法令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6條缺乏罰則,恐無法應對交易糾紛、炒作或內線交易。金管會黃主任委員澄清初期為「代購性質」,非次級市場,未來將參考國際作法並配合環保署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銀行業風險對台灣金融業的影響,並建議金管會應加強對國銀海外分行的監理。
- 建議檢視調降或取消金融營業稅率,以提升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因8年適用期限已過。
- 質疑ESG基金「漂綠」行為是否涉及詐欺,要求金管會嚴懲不實作法或金融商品。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防疫保單結束後產險業的損失及國際再保公司對理賠的意見,要求金管會妥善處理。
- 提醒金管會注意中國數字人民幣的推行對台灣金融體系的潛在影響,特別是其對貿易往來與極權控制的風險。
- 質疑金融關鍵基礎設施刑罰加重法案僅是事後處理,應更著重於事前強化資安防禦,尤其針對國家級惡意攻擊。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出面管理銀行電話行銷亂象,要求明確規範以平衡業務發展與消費者權益。
- 質疑《銀行法》修法僅將財金公司納入核心基礎設施保護,而未納入大型官股與民營銀行,建議金管會應將其納入並強化刑責保護。
- 對於修法內容未公告核心資通設備卻加重刑責,質疑其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賦稅署對「台美避免雙重課稅協議」進度不了解,要求財政部提供進度報告。
- 強烈批評金融機構電話行銷擾民,金管會應積極查辦,不應只是「刪掉」詐騙簡訊,並要求銀行公會允許個人限制電話行銷。
- 關切金融業導入AI(如ChatGPT)可能導致內部資料外洩的資安風險,要求金管會加強防堵措施。
- 認為本次《銀行法》、《證交法》、《期交法》加重刑罰的法案,刑期和罰金設定過低,應大幅提高,並建議金管會應進行戰時金融系統兵推。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應將電話行銷規範溯及既往,解決現有客戶資料外洩導致的電話行銷問題。
- 追問防疫險再保理賠進度,質疑漢諾威再保公司拖延不賠,要求金管會積極協助業者爭取,並評估對策。
- 指出打詐三法中《投信投顧法》僅限有價證券,範圍過窄,詐騙將轉向其他投資標的,要求金管會擴大源頭管理。
- 建議金管會對所有公股行庫旗下類似AMC的公司進行專案金檢,並將其納入長期例行金檢對象,以杜絕弊案。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AMC的監管僅限於金控銀行督導責任,未能有效發現違法貸放問題,要求更積極的監管。
- 要求金管會主動通報並處理名人遭冒用進行投資詐騙的網路訊息,而非被動等待檢舉。
- 反對在當前資金不足、股市下跌的情況下重啟禁空令,並要求金管會務實面對全球經濟局勢,不散布錯誤訊息。
- 關切虛擬資產監管進度,要求金管會加速推出指導原則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同時質疑碳稅交易平台遲緩導致資金外流問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關貿網路、中央印製廠、央行文園等單位是否納入國家級重點防禦單位,並建議F4(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應集中合署辦公,打造國際級金融中心。
- 建議F4上市釋股,市值可達2,000億,將一半資金用於打造台灣華爾街,並在門口放置「台灣水牛」雕塑,象徵台灣精神。
- 強調台灣金融市場的核心價值與重要性,期許金管會與F4共同努力,將台灣打造成亞洲投資財富管理中心。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明確界定金融機構使用客戶個資進行電話行銷的權限,強調需經客戶明確同意,並將收購的第三方個資納入討論範疇。
- 關切台灣金融機構面對不明網路攻擊的應對措施,特別是境外勢力的複合式攻擊,要求證交所提供相關統計與應變報告。
- 指出金管會金融資安資訊分享分析中心網站資訊更新停滯,要求即時更正並落實運作。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追問防疫保單再保理賠進度,質疑漢諾威再保公司拖延不賠,要求金管會積極協助產險公司,並承擔政府政策改變導致的責任。
- 質疑保險安定基金購買「假商辦真豪宅」的爭議案,要求金管會停止評估並謹慎處理。
- 建議金管會銀行局研議協助警方即時取得虛擬帳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資料,以阻斷詐騙金流,而非以個資為由拒絕提供或推諉給數發部。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警察局公告的高風險賣場多使用PayPal收款,但金管會銀行局卻不清楚PayPal在台營運及境內協作者情況,要求金管會調查並移送違法部分。
- 質疑《投信投顧法》修法僅針對有價證券詐騙實施實名制,未能涵蓋其他金融商品詐騙,建議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全面要求實名制。
- 關切「被遺忘權」及媒體受財閥影響問題,要求金管會評估金融機構媒體採購公開化的可行性,並支持「媒金分離」原則,避免金融業不當影響媒體。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碳權交易所的成立時程與法律依據,質疑《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6條授權不足,缺乏罰則,無法處理交易糾紛、弊案或內線交易等問題。
- 建議金管會應評估修訂《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制定專法,以完善碳權交易的監理框架。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Google官方名義詐騙信件竊取個資與銀行帳密,質疑金管會防護措施不足,並要求提升資安監管等級。
- 批評金管會與Google、Meta等平台在詐騙廣告下架的溝通不暢,要求解決通報格式問題,並對未在台落地業者(如LINE、微信)的金融業務提出監管對策。
- 指出虛擬貨幣詐騙嚴重,犯罪手法超越政府,要求金管會升級金融管理以應對新型態詐騙。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在金管會組織法中增設「虛擬資產局」,以因應虛擬資產的快速發展和監理需求,並指出其他國家多由金融主管機關承擔監理責任。
- 質疑金管會對虛擬資產僅採「指導原則」而非法律規範,認為範疇過小、人力不足,且缺乏明確罰則和發展目標,擔心其監理成效。
- 指出金管會擔心法律規範會產生「光環效應」誤導投資人,但認為這不應成為不立法的藉口,應在投資人保護和市場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台海戰事爆發時金融業的應變能力,建議參考烏克蘭經驗,規劃戰時銀行運作、資料遷移及金融必要人員免徵召等措施。
- 要求金管會提升金融機構資安認證等級,導入如ISO 22301的營運持續管理認證,以應對日益頻繁的網路攻擊。
- 強調金融系統兵推的重要性,呼籲政府應居安思危,將金融戰備納入國家安全考量。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協助偏鄉地區ATM普及,不應僅以商業考量為目標。
- 質疑公股行庫轉投資公司弊案頻傳,要求金管會對涉案主管應先調離職務,並強化對金控、銀行百分之百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責任。
- 要求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承諾未來在人事安排上能謹慎、公平、適才適所,避免政治力或內部安插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美國銀行監理制度與台灣不同,台灣不論大小銀行均適用嚴格規範,國銀體質相對穩定,但金融風險具外溢效應。
- 回應金融營業稅率問題,表示目前稅率是綜合考量所定,將與財政部密切溝通,並希望稅率能具國際競爭力。
- 說明ESG基金已有審查標準,不符合宣示內涵者將下架,並強調資訊揭露與投資人保護。
- 解釋防疫保單理賠約2,600多億元,國際再保公司對理賠條件有疑問,但非仲裁,公會將妥予說明,金管會將協助釐清政策背景。
- 承認電話行銷擾民問題,已與銀行公會討論強化客戶同意與拒絕機制,並將深化消費者保護。
- 澄清授信非特許事業,AMC非金管會給照,但金管會會透過金控銀行督導轉投資AMC,並在金檢時兼及查核。
- 表示國內銀行目前無使用ChatGPT,但已發函調查並將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防資料外洩。
- 說明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刑責是通案立法,旨在嚇阻破壞行為,並有定期配合國土辦進行資安演習,評等優等。
- 回應虛擬資產監管問題,表示將循序漸進,優先以投資人保護為目標,並納入歐盟法規精神,但擔心過早立法產生「光環效應」。
- 澄清7月成立的碳權交易所初期僅為「代購性質」,非次級市場交易,未來發展需依環保署政策規劃,並將參考他國法制完善法據。
- 表示對於偏鄉ATM設置會持續努力,但需考量商業成本效益,並會注意身心障礙者需求。
- 認為金融機構內部弊案應由機構負責人處理,主管機關非有必要不直接指導,但若管理不善將課責金控或銀行。
莊琇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銀行局已召開會議,針對電話行銷爭議達成共識,要求客戶簽約時需明確同意行銷,並強化話術清晰度與客戶拒絕權。
- 澄清目前《銀行法》修法針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僅指財金公司,因其綜理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
- 回應第三方支付詐騙問題,表示第三方支付屬數發部業務,但銀行局將研議協助警方即時取得虛擬帳號所屬公司資料。
- 表示金管會銀行局目前未收到任何機構申請與PayPal合作,但知道玉山銀行與PayPal有合作關係,將再確認細節。
施瓊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防疫保單再保理賠中,國際再保公司漢諾威對數位證明、快篩陽性確診及居家照護融通理賠有疑慮,尚在釐清資料中,並非拒保。
- 表示再保契約時效依約定,目前因未正式拒保,時效尚未起算,金管會將協助業者提供資料與法律意見爭取權益,並支持國內仲裁。
- 回應保險安定基金購買辦公室爭議,表示目前仍在評估,尚未簽約。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表示台美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的洽談進度由國際財政司負責,且以密件辦理,故無法提供具體資訊。
林修銘 證券交易所董事長
- 證交所每日均面臨網路攻擊,但有機制阻絕於外,並能追蹤密集攻擊的IP來源,設有專門小組應對不同層級攻擊。
- 說明F4(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未來將搬遷至北門郵局都更案處,預計119年完成,目前已保留330多億預算,但因原物料上漲,實際成本可能增加20%至30%。
- 表示F4具有公益性,如券商輔導、上市櫃審核、交易監視及投資人保護,與一般上市公司性質不同,上市與否需再斟酌。
- 承諾證交所及轉投資公司未來在人事安排上將謹慎、公平、適才適所。
張振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公司員工薪資為營業成本中的薪水,而董事酬金可能包含固定報酬與稅後盈餘分配的獎金,兩者在會計定義上不同。
- 對《證交法》第14條要求公司盈餘提撥一定比例加薪,表示擔憂公權力介入比例訂定恐有執行困擾,且景氣波動會影響盈餘。
陳永誠 櫃買中心董事長
- 承諾櫃買中心未來在人事安排上將適才適所,避免不當情況。
吳自心 期交所董事長
- 承諾期交所未來在人事安排上將謹慎處理。
朱漢強 集保公司董事長
- 承諾集保公司未來在人事安排上將謹慎處理。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費鴻泰、余天、王鴻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6案,要求金管會研議運用AI科技查緝詐騙網頁、加強防範金融機構導入生成式AI的資安問題、評估增編金融發展局及建立資安監理專責單位。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針對中國生成式AI服務及監管措施對我國發展的影響與因應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金管會洽內政部及法務部統計並公布111年「投資詐欺案件使用人頭帳戶各金融機構占比」,並對前十名金融機構進行「防詐風控機制檢視」專案金融檢查。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銀行法》增訂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條文草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條文草案、《期貨交易法》增訂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條文草案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臨時提案第1案(警示帳戶資訊同步通知銀行與電支機構)修正文字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2案(評估防疫保單再保攤回賠款影響)通過,金管會遵照辦理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本次會議議程已進行完畢,如有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801
- 卷/期/冊
- 112/48/1
- 發布日期
- 2023-05-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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