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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財源、董監事門檻與業務擴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共電視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人民請願案。會議核心討論公視財源「天花板」鬆綁、董監事選任門檻調整、國際傳播與多元族群業務入法等議題。委員們就法案目的、經費穩定性、董監事獨立性及華視公共化等提出多元觀點,行政部門亦回應說明。最終,部分條文經討論後通過,但多項關鍵條文(如第2、10、13、16、18條)因爭議較大,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有關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及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請願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籌備處提出的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教師法修正建議,包含代理教師專款專用、全年薪聘期等議題。
  • 審查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提出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修正建議,涉及賸餘公共財產歸公原則。

相關爭議

國教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爭議:范雲委員指出國教署聘任辦法中,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可於20日前告知代理教師,與勞基法有隔閡;且規定寒暑假須配合校務上班,違背教文委員會去年11月預算案要求的不設條件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國民教育法修法已初審通過代理教師專款專用版本。
  • 國教署已逐步溝通代理教師全年薪制,並公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但發現辦法中代理原因消失告知期與勞基法有隔閡,且寒暑假須配合校務上班違背委員會決議,將持續監督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林明裕 次長 教育部

  • 工會建議修正國民教育法增列臨時人員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人員,本部意見方向一致,已於修正草案第23條增列相關文字。
  • 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增列代理、兼任、代課、教學支援人員等條文,本部已明文規定代理教師等部分,教學支援人員亦有聘任辦法準用,權益獲保障。
  • 工會建議教師法第47條修正草案,學期中聘任代理教師聘期至學年度7月31日止,本部目前修法意見與此一致,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至當學期或學年訖日。
  • 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所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修正請願案,因校產具公共性及公益性,立法院通過版本有高度共識,本法條仍應維護其公共性及公益性。

相關後續

  • 請願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各案請願資料併卷存查,於審查相關法律案時提供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聚焦於解除公視每年9億元政府捐贈預算上限、將客家台、台語台及TaiwanPlus等多元族群與國際傳播業務法制化,並調整董監事選任門檻。
  • 討論公視法條文更新以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媒體環境變遷,並確保公視財務穩定性、組織獨立性及公共問責機制。

相關爭議

  • 第1條 (立法目的):「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文字是否過時,應與時俱進納入數位科技、新聞資訊服務、國際傳播等新功能。
  • 第2條 (經費來源):取消9億元預算「天花板」是否會導致公視財務過度依賴政府、影響獨立性;是否應設立經費「地板」以確保穩定財源,以及如何避免與財政紀律法衝突。
  • 第10條 (業務範圍):國際傳播服務(TaiwanPlus)績效不彰、定位爭議;是否應將兒少傳播服務明確納入業務範圍,以及華視公共化與民股問題。
  • 第13條 (董監事選任):降低董監事選任門檻(從4分之3降至2分之3或2分之1)的必要性與合理性;降低人數是否影響專業代表性;以及提名過程缺乏公民參與的疑慮。
  • 第16條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應維持3年或延長至4年以利長期規劃;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聘導致職務延長常態化的問題。
  • 第18條 (董事解聘):主管機關可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董事的規定,可能影響公視基金會獨立性。
  • 第28條 (經費來源):文化發展基金規模不足是否適合納入公視經費來源;使用國有財產收益歸國庫的法律衝突;主計總處對增加經費來源的疑慮。
  • 第40條 (節目分級):兒童及少年節目時數規劃,是否應明確增加週一至週五及週末假日的節目時數。
  • 復議案爭議:針對委員會已做出的決議,有委員提出復議,但經表決後未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第1條應與時俱進,納入數位科技、新聞資訊服務及國際傳播等功能,並參採文化部上一版公共媒體法修正文字。
  • 支持解除第2條9億元預算天花板,但應以原則性文字處理,不定死數額,並透過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補強「天花板」與「地板」問題。
  • 第10條應將現行6款業務增為8款,明確載明多元族群、區域需求及國際傳播服務,保障台語台、客家台經費專款專用,並提升族群主體性與獨立性。
  • 第13條董監事選任門檻應從4分之3降至2分之3,以解決長期難產問題,並參照原民台經驗及國際慣例,同時提升單一性別保障及同一政黨比例限制。
  • 第28條應納入「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及「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以確保公視經費來源穩定,並強調文化基本法已規定文化發展基金用於公共媒體。
  • 第40條應放寬公視節目分級限制,回歸一般法律規定。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第1條立法目的應與時俱進,修正「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等過時文字,納入數位科技、多元發展、國家語言復振及國際頻道任務(TaiwanPlus)。
  • 支持取消第2條9億元預算天花板,並應設立一個「地板」金額(如30億元),以保障公視穩定財源,避免過度依賴政府標案影響自主性。
  • 長期主張政府拍賣頻譜收益應部分回饋內容產業,或挹注文化發展基金,透過制度性保障提升公視自主性。
  • 華視長期虧損問題應處理,建議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附負擔捐贈公視持有華視股份,以製播公共利益節目。
  • 第10條修法將國際傳播納入公視業務是回歸正軌,反對以標案辦理國際傳播,認為應保障專款專用及國際人才穩定。
  • 第13條董監事選任門檻應降至2分之3,以解決公視董事會長期難產影響治理效能的問題,並指出公視第7屆董監事會亦建議此調整。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第1條現行條文「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不貼切,應予調整,因難以定義商業電視的不足及公視彌補能力。
  • 支持行政院版第2條,但要求文化部或公視應向社會說明增加經費後公視的努力方向、預期成效、如何提升製播品質及走向國際,並強化公共監督機制。
  • 第13條董監事選任門檻的限制並非延任主因,關鍵在於行政院提名的人選是否能取得共識。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第1條應強調「建構文化內涵,提升公民素養,增進公共福祉及社會公義」,並特別關注弱勢族群(兒少、女性移工、原住民、同志等)形象,促進平等與對話。
  • 第10條應增列第4項「兒童及少年需求之傳播服務」,以確保兒少內容的重視,避免被其他族群議題邊緣化。
  • 第13條關於董監事提名時考量性別比例,但選任時僅顧及族群代表性而未明確提及性別比例,建議文化部說明。
  • 第40條兒童及少年節目時數,建議附帶決議公視應研議週一至週五每日至少各1小時,週末及假日每日至少各2小時。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第1條應呼應多元社會需求,有別於商業電視,並納入數位串流對傳統媒體的衝擊。
  • 第10條業務內容應納入對在台外籍人士的傳播服務,新增「多元國家與文資傳播服務、文化多樣性及文化平權的內容服務」。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支持第1條納入多元社會需求的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等,以彰顯公共電視的獨特與珍貴之處。
  • 支持第2條打開9億元預算天花板,強調公廣集團在民主社會作為公共範域的重要性,並指出客家台、TaiwanPlus已獲更多標案經費,但標案模式不利獨立性。
  • 主張公視應有組織上和財務上相對獨立性,預算應長期性以捐贈為原則,而非一年一編的標案,避免政治干預。
  • 建議公視應製作書面報告說明預算編列需求,並邀集專家學者、公民團體擔任諮詢委員,強化問責性。
  • 第10條應確保TaiwanPlus及公視平台能處理高度爭議性議題,呈現多元觀點,而非害怕爭議。
  • 第10條應增訂中華電視公司公共化與營運管理,解決華視民股及不官不民導致長期虧損的問題。
  • 第13條董監事選任門檻應降至2分之3,因4分之3在比較法上罕見且造成公視運作困難;應納入更多公共參與,如公開招募、行政院提名理由公開、審查委員公開標準及被提名人公開答詢面談等程序保障。
  • 第16條董事任期應改為4年,以利長期規劃,並在延長職務但書中加入「政府應儘速完成改聘」。
  • 第20條董事長作為專任有給職,應強化其職能及公眾問責,增訂董事長應主持公共問責座談會議,深化與公民社會連結。
  • 第28條應支持將「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納入公視經費來源,認為此舉是支持公共電視發展的宣示,並建議參考德國公共電視收取特別公課的穩定財源模式。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第2條應維持原條文,不宜修正,因公視業務擴張雖有預算需求,但TaiwanPlus績效不彰,且政府補助越多恐降低公視獨立性,易導致黨政介入媒體。
  • 第10條認為公視應先發展好本業,國際傳播(TaiwanPlus)績效不佳,故此條應保留送協商。
  • 第13條降低董事人數恐減少專業代表性,且公視內部營運管理問題需更多專業人士管理,不宜降低人數。
  • 第13條降低董監事4分之3選任門檻不應同意,認為門檻延宕非主因,關鍵在於行政院提名名單品質,且高門檻旨在凝聚社會共識。

鄭正鈐 立法委員

  • 第2條應維持原條文,不宜鬆綁9億元預算上限,擔憂公視若無獨立性與公共性,鬆綁後恐淪為政府大內宣工具。
  • 第10條國際傳播服務部分應保留,因公視若缺乏公共性與獨立性,大規模國際宣傳恐淪為特定政治力量服務。
  • 第13條董監事選任門檻不應降修,認為4分之3高門檻旨在凝聚社會最大共識,問題在於行政院提名人選;應強化公開透明及公共參與原則,如舉辦公聽會、開放公民提問。
  • 第18條主管機關可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董事的規定,可能讓公視基金會喪失獨立性,應保留送協商。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第2條院版將現行捐贈額度拿掉,未必能解除9億元預算緊箍咒,建議修正動議明定每年政府捐贈金額不得低於修正通過當年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政府捐贈、補助及招標採購總和,或增訂如欲調降應專案報告。
  • 第28條應支持吳思瑤委員版本,將「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納入公視經費來源,因文化基本法已明確規定基金用途包含公共媒體,並強調文化部應擴大基金規模。
  • 第28條之1新增修正動議,明定「公視基金會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60%以上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作為附負擔捐贈,以確保華視穩定財源。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公視應有經費獨立自主,建議第2條雖可鬆綁上限,但應思考如何在不衝突財政紀律法前提下,以獨立機關預算編列準則方式,規範公視預算佔文化預算比例及國際水準等。
  • 第10條院版最後一項「確保營運之族群主體性及獨立性」應在立法說明中精準表達,將新住民等多元族群納入考量。
  • 第13條董監事選任門檻爭議多,建議保留協商;認為應欠缺公民或社會自發性推薦或自薦的過程,未來修法應納入公民團體、公民社會及公民自薦角度的董監事人員。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公視法第1條「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令人費解,公視應釐清定位,不應淪為政府宣傳工具,或喪失獨立性。
  • 公視收視率不高,對政策討論不足,且有為政府宣傳之嫌,喪失獨立性,要求提高經費需說服大眾。
  • 支持張其祿委員建議,公視參與者應有來自民間的代表,以符合公眾參與精神。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第10條國際傳播業務(TaiwanPlus)充滿高度爭議,績效不佳、下載率奇低,不應將有限資源浪費於此,且公視不應淪為政治宣傳或官方意識形態宣傳工具,建議不予納入業務範圍。

范雲 立法委員

  • 第1條應與時俱進,納入數位科技、新聞資訊服務及國際傳播等功能。
  • 第28條應將「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納為公視經費來源,因文化基本法已規定其用途。
  • 第13條審查委員應有積極資格,具5年以上新聞傳播或其他專業知識經驗;個人版本主張董監事選任門檻為2分之1,認為可納入更多進步、少數意見,但若最終為2分之3亦會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史哲 部長 文化部

  • 第1條現行文字已過時,支持與時俱進,請同仁綜合委員意見後暫保留。
  • 本次修法重點有4:第2條預算天花板鬆綁、客家台/台語台/TaiwanPlus入法、董監事審查門檻下降至2分之3、以及因應時空環境變化調整法條中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法等規定。
  • 第2條預算天花板鬆綁是回歸正常預算體制,由政府編預算、立法院審預算、監督使用,而非無限上加,也非大內宣工具,因公視董監事產生過程為全世界最嚴格,獨立性高,文化部難以指導。
  • 第28條文化發展基金目前規模小(2.5億元),且尚在建構中,是否適合納入公視經費來源,可再思考,但贊成公視應有固定財源,至於如何達成需持續研發。
  • 第20條董事長主持公共問責座談會議等建議,可透過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處理,不需入法。
  • 第34條績效評估報告及營運規劃報告,會請公視實質強化,不需入法。
  • 第40條兒童及少年節目時數規劃,同意附帶決議中「公視應研議」增加時數的建議。
  • 第28條之1華視公共化問題,希望採取兩階段修法,先處理爭議較小問題,華視問題放在第二階段處理。

吳巧梅 副組長 財政部國產署

  • 第28條第4款「使用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與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不符,國有財產收益應歸國庫;若放寬恐引發比照效應,不利國庫收入,建議不列入。

羅友聰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第28條第1款「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及第6款「投資他事業之收入」部分,因文化發展基金收入不穩定且經費不足,公視目前多虧損,擔心投資其他事業會加重財務負擔,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即不列入)。

相關後續

  • 第1條 (立法目的) 依整合委員意見後的修正文字通過。
  • 第3條 (主管機關)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6條 (電台設臺設備審核) 依院版建議刪除通過。
  • 第7條 (電波頻率)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8條 (電台設立) 依院版建議刪除通過。
  • 第12條之1 (頻道轉播)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14條 (董事及監察人消極資格)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16條 (董事任期) 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18條 (董事解聘) 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19條 (董事出缺)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20條 (董事長職務) 依院版文字通過,並加附帶決議強化公共問責。
  • 第21條 (監察人會議)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24條 (總經理行為) 維持現行條文。
  • 第26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解聘)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28條 (經費來源) 刪除第4款「使用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其餘文字照吳思瑤委員、范雲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 第28條之1 (附負擔捐贈) 不予增訂。
  • 第29條之1 (採購作業) 不予增訂。
  • 第30條 (預算程序) 維持現行條文。
  • 第32條 (決算程序) 依院版文字通過。
  • 第34條 (報告公開) 維持現行條文。
  • 第35條 (資訊公開) 維持現行條文。
  • 第36條 (節目製播規定) 維持現行條文。
  • 第40條 (節目分級) 依院版文字通過,並加附帶決議「公視應研議」增加兒少節目時數。
  • 第46條之1 (公聽會) 不予增訂。
  • 第46條之2 (公眾意見處理委員會) 不予增訂。
  • 第2、10、13、16、18條,以及第10條修正動議、第13條修正動議,全數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全案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范雲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張廖萬堅委員等提出的復議案,經表決後未通過,維持原決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801
卷/期/冊
112/48/1
發布日期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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