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洗錢防制與組織犯罪條例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4-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於遏止詐騙、打擊組織犯罪及強化跨國司法互助。會議針對收集與交付人頭帳戶、組織犯罪認定困難、M化車法源、外役監脫逃、未成年人犯罪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法務部與司法院就修法細節及刑罰適用原則多所辯論。最終,部分洗錢防制法條文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通過,但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部分條文因爭議保留,並提出2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及(二)預算凍結書面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預算所提出的書面及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提出的「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調整考選部的組織編制與職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均照案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提出的「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改進公務人員的陞遷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逕行逐條審查,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規範帳戶交付使用行為,並配合修正法人罰金刑、域外效力及減刑要件。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有效遏止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及不法金流,同時確保修法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及保障社會弱勢。
相關爭議
- 罰金刑度爭議:曾銘宗委員主張第15條之1的罰金上限應大幅提高至1億元以強化嚇阻效果,法務部則考量其針對前端收集帳戶者而非主謀,最終妥協提高至5000萬元。
- 主觀意圖要件爭議:司法院與邱顯智委員認為第15條之1應加入「意圖供洗錢之用」的主觀要件,以避免打擊面過廣;法務部則強調若能證明意圖即可適用其他條文,增訂此條旨在解決實務上難以證明主觀意圖的困境。
- 「三人以上」要件爭議:林楚茵委員質疑第15條之1中「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要件可能造成法律漏洞,讓一人或二人收集帳戶的行為不受罰;法務部最終同意刪除此款以提高明確性。
- 帳戶交付「陷於錯誤」認定:湯蕙禎、賴香伶等委員建議第15條之2中增列「因陷於錯誤」為不罰事由,以保護無辜或弱勢者;法務部認為「其他正當理由」已涵蓋被騙情況,但同意在立法說明中補充說明。
- 告誡與刑罰適用範圍:邱顯智委員與司法院對第15條之2部分行為(如期約收受對價、交付3個以上帳戶)直接處以刑罰而非先告誡的設計存疑,認為所有情況都應先經告誡程序,以符合刑法謙抑性。
- M化車法源與證據力:鄭運鵬、游毓蘭委員質詢M化車在偵查中的證據力問題,因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缺乏法源依據,法務部表示將研擬「科技偵查保障法」將其明文化。
- 警示帳戶解除與行政效率:吳怡玎、賴香伶委員指出警示帳戶凍結後解除程序不順暢,對無辜民眾造成困擾,建議警政署應簡化流程並加強宣導,並考慮由統整單位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支持洗錢防制法修正,特別針對蒐集帳戶與提供帳戶區分刑度,並採先行政後刑罰模式。
- 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應加重刑責。
- 主張針對以詐騙手法誘騙國人至國外實行犯罪者,應加重其刑,並增訂罰金下限。
- 提案修法時,應考慮「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者不在此限,並要求行政裁處應以書面告誡。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洗錢防制法修正方向,但認為行政院版第15條之1罰金上限400萬元過低,應大幅提高至1億元或更高,以產生嚇阻效果。
- 強調罰金應訂為「天價」,才能有效遏止洗錢及詐騙犯罪,避免犯罪者僅找人頭頂罪。
- 質疑法務部對詐騙成為國安問題的應對措施及具體成效。
- 建議第15條之1中「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要件應刪除,因其主觀意圖不明確。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洗錢防制法增訂帳戶罰款與刑責,認為有助於斷絕金流,阻止大額詐騙。
- 關切M化車缺乏法源依據導致判決無罪的案例,要求法務部加速M化車修法,補足法律斷點。
- 建議政府應持續教育民眾,有證據就判,無證據則不應錯殺,以建立司法公信力。
- 指出目前數萬個可疑帳戶被列管,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困擾,修法應從源頭阻止帳戶被濫用。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詢調查局火災原因、損失及是否影響資料保存,要求法務部盡快釐清並提交調查報告。
- 質疑陳致中洗錢案審理歷時十多年,認為洗錢法認定不應如此困難,並關切公職人員涉洗錢案的參選資格。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修正後刑度反而變輕,恐讓律師利用此條文協助詐欺集團脫罪,認為應確保修法能有效打擊犯罪。
- 認為法務部應確保修法能提高定罪率,而非僅因難以舉證而降低刑度。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疑洗錢防制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能否有效遏止新型態詐騙集團,特別是與銀行串謀提高轉帳額度等案件。
- 關切詐騙集團利用「教戰守則」指導人頭帳戶提供者規避法律責任,導致定罪率低。
- 擔憂修法後可能導致無辜民眾因不了解法規而被認定有罪,要求警方應有明確的告誡與釐清機制。
- 強調打擊犯罪需要檢警調共同合作,修法並非唯一途徑,且應向民眾清楚說明修法目的與影響。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警示帳戶的凍結與解除機制,認為警察局通報銀行凍結帳戶過於容易,但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的救濟管道不順暢且耗時。
- 建議警政署應統整警示帳戶解除業務,不要完全交由基層員警處理,並改善通報系統,例如從傳真改為自動化系統。
- 指出詐欺案件數量倍增,造成檢察官與書記官工作量過大,建議法務部應整合案件處理方式,減少資源浪費。
- 要求刑事局提供警示帳戶解凍時間統計及無辜者比例,以評估改進措施。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出勞工因警示帳戶導致退休金無法撥入的困擾,要求警政署加強宣導警示帳戶的解除申請管道。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中「三人以上」的要件可能造成法律漏洞,應更全面地規範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行為。
- 建議第15條之2的行政裁處應明確規定以「書面」告誡,以確保實務認定有正式依據。
- 認為應將「因陷於錯誤」納入第15條之2的不罰事由,以保護因求職陷阱等原因交付帳戶的民眾。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關於傳聞證據的嚴格規定,認為其排除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嚴重阻礙跨國組織犯罪偵辦與證據採納。
- 強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應修法,以符合刑事訴訟證據原則,並解決其與刑法在想像競合犯判決中的證據落差問題。
- 建議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應連帶考慮其他洗錢相關法律的罰金上限,並盤點對金融機構的處罰條款。
- 提案在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中明確授權金融業者、虛擬平台業者及電商業者,在客戶不配合身分驗證時,得暫停提領、匯出款項或凍結帳戶,以強化風險控管。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應更積極回應社會對打擊犯罪的期待,特別是資安、司法、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且日益惡化的情況。
- 關切外役監受刑人頻繁脫逃事件,要求法務部深切檢討矯正機關的管理、教育及監控措施,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規劃。
- 質疑調查局火災事件的起火原因及對機敏資料的影響,要求法務部確保資料安全,並針對資通安全處火災事件提出詳細調查報告。
- 強調近期炸彈恐嚇案件頻繁,要求法務部統合各機關對外積極處理,以維護社會治安。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黑道幫派如明仁會、弘仁會火拼,為何仍難以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定為犯罪組織,並關切法律與實務認定落差。
- 指出2017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已放寬認定要件,但法院判決仍要求證明入幫儀式、幫規等,質疑法官是否誤解法律或侵犯立法權。
- 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改變組織犯罪認定困難的現況,並加強與法院溝通,避免打擊基層檢察官士氣。
- 關切法官在審理幫派案件時可能面臨的人身安全疑慮,建議應研究提供特殊保障措施。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詐騙集團利用名人廣告進行財經詐騙,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更積極處理,並與國際平台溝通,強化阻詐機制。
- 建議洗錢防制法修法應大幅提高罰金,但同時也要思考如何有效追討犯罪所得,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
- 質疑刑事局反黑科層級過低,功能不足以與香港O記相比,建議應強化其在沒收財產、追討、凍結等方面的權限,並加強檢警合作。
- 認為調查局對火災事件過早定調「初步排除人為因素」不妥,應等待專業鑑定報告,避免外界揣測。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近期少年持槍開槍事件頻傳,質疑槍枝來源及管制問題,要求法務部與臺高檢專案處理,打擊黑槍。
- 指出組織犯罪條例中「強制工作」被宣告違憲後,應提出替代方案,並研議在組織犯罪條例中加入類似訓練的強制權。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青少年犯罪實況的精準統計分析資料,以作為修法與應對策略的參考。
- 關切M化車缺乏法律依據導致判決無罪,要求法務部儘速推動「科技偵查保障法」立法,並超前部署因應AI在金融犯罪、詐欺、洗錢防制上的應用。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中「三人以上」的要件,認為會造成法律漏洞,變相鼓勵一人或二人收集帳戶的行為,應將此要件拿掉。
- 質疑第15條之2中關於「經裁罰後逾五年再違反者,亦同」的規定,認為會讓犯罪者有漏洞可鑽,五年後再犯仍僅告誡,未能有效嚇阻。
- 呼籲修法不應有「法外開恩」或「開後門」的意味,應更順應民意,有效打擊民眾最憤怒的金融犯罪。
- 強調立法應明確告知民眾無理由收集或交付帳戶即為犯罪行為,而非僅針對集團犯罪。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洗錢防制法增訂人頭帳戶罪應符合刑法謙抑性,保障社會弱勢,並建立告誡後轉介社福機構的機制。
- 擔憂第15條之1若無主觀意圖要件,打擊面過廣,可能處罰到無知或善良的民眾,特別是街友等社會底層人士。
- 建議第15條之2應將「告誡」制度與社會福利措施結合,避免不教而殺,並在第一次告誡後提供足夠的社會支持。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與相關部會研議,敦促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付出合理努力,透過更細緻的風險分級,減少人頭帳戶,並注意業務員業績壓力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修法打擊詐騙集團收集人頭帳戶的行為,認為政府有在做事。
- 建議法務部應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作為人頭帳戶將面臨徒刑,以降低人頭帳戶氾濫。
- 關切外役監脫逃事件頻繁,造成社會恐慌,要求法務部研究防範措施,嚴格管控遴選與監管,避免再發生。
- 建議法務部應統一對外說明調查局火災事件,澄清網路謠言,並研議將查獲的大麻植株就地銷毀,減輕調查局保管壓力。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火災事件發生時機敏感,且官方初步排除人為因素的說法難以服眾,要求法務部深入調查,釐清真相。
- 指出近期恐嚇事件頻繁,甚至有黑幫恐嚇法務部,要求釋放黑幫成員,質疑行政部門反應遲鈍,導致社會不安。
- 質疑弘仁會等幫派屢次被法院判決未構成組織犯罪,認為法官判決理由與106年修法意旨脫節,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認定困難的癥結。
- 關切組織犯罪起訴人數雖大幅增加,但缺乏針對黑幫、暴力犯罪的具體比例分析,要求法務部提供更精準數據。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中增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處罰,以有效反制黑幫氣焰。
- 同意第四條關於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的刑度,維持行政院版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認為較為衡平。
- 針對第13條立法理由,指出免刑、緩刑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後,已明確規定不能參選,認為立法理由的疑義部分應調整文字以資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支持洗錢防制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以解決詐騙猖獗、收集帳戶漏洞及組織犯罪難以認定等實務問題。
- 同意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的罰金上限從4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並同意刪除該條文中「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要件。
- 解釋第15條之2採取「先行政後司法」模式,對無對價或非多帳戶交付者先告誡,再犯才處以刑罰,以兼顧嚇阻與保障弱勢。
- 表示將研擬「科技偵查保障法」將M化車的法律依據明文化,以解決偵查實務困境。
- 承諾將深切檢討外役監脫逃事件,加強受刑人教育、教化及監控措施,並研議電子手環等科技設備輔助管理。
- 澄清調查局火災初步排除人為因素,且重要電子資料有備份及異地備援,未受損害,但會檢討消防公安設備並提交調查報告。
- 強調將嚴懲利用青少年犯罪,並追查幕後指使者,對於預謀式自首,法官可依個案情節決定是否減刑。
- 回應組織犯罪認定困難問題,指出2017年修法已放寬認定要件,並支持檢察官對不合理判決提出上訴,法務部將加強檢察官舉證能力。
李西河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指出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及教戰守則規避法律,導致現行法規難以起訴與定罪,修法有助於處理人頭帳戶與收簿手問題。
- 說明警示帳戶的處理流程,報案後可立即通報銀行凍結,並設有解除警示帳戶的辦法供民眾申請。
- 同意警示帳戶解除程序可統整,並承諾提供警示帳戶解凍時間及無辜者比例統計數據。
- 回應詐騙集團利用青少年犯罪問題,表示將嚴懲並追查幕後指使者,並向法院聲請加重其刑。
- 承認刑事局反黑科層級較低,但會擬定掃黑政策,並與檢察官合作,透過扣押犯罪所得來打擊犯罪。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罪」的罰金刑度及是否加入「意圖供洗錢之用」的主觀意圖要件持保留意見,認為刑法應有基本原則與罪責相當性。
- 指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關於傳聞證據的規定,排除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導致實務上難以採納警詢筆錄作為組織犯罪證據,建議應修法解決。
- 回應組織犯罪認定困難問題,指出法院在法律構成要件明確化下,會依個案證據判斷,並尊重上級審透過上訴途徑做最終裁定。
- 擔憂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若通過,可能導致法院案件量暴增,影響審判能量與效率,建議應有分流與變革措施。
黃謀信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解釋第15條之1針對前端收集帳戶者,而非洗錢主犯,若罰金過高恐失衡,但同意配合整體修法調整罰金上限。
- 說明108年大法庭裁定是為處理詐欺集團未將錢匯入帳戶的情況,本次修法目的正是為填補此法律空窗,將收集帳戶行為入罪化。
- 指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對證據能力有特別規定,若與國外簽訂條約或協定,境外取證的證據能力可排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的限制。
- 強調法務部已研擬洗錢防制法整體修正草案,將提高洗錢行為的罰金上限至2500萬元。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澄清第15條之1的取簿手案件量並不像司法院評估的那麼多,且第15條之2採取先行政後司法,案件量不會大量湧入司法系統。
- 說明第15條之2的立法目的,是為解決實務上難以證明行為人有幫助詐欺或洗錢故意導致人頭帳戶氾濫的問題,因此訂定獨立處罰規定。
- 解釋立法說明中提及的「非屬正當理由」與「陷於錯誤」不同,若能證明被騙,則不構成第15條之2的罪責。
- 指出第15條之2中對有對價或交付3個以上帳戶者直接處以刑罰,是因為其惡性較高,且刑度與現行幫助詐欺罪相比並未過苛,符合衡平性。
劉萬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長
- 說明銀行法第45條之2已規定警察可隨時通報銀行凍結帳戶,警示帳戶的管制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 指出虛擬通貨平台和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目前可能缺乏法源進行類似的帳戶管制,建議將此部分交由法務部會同數位部研議。
- 認為在洗錢防制法中重複訂定金融帳戶管制措施,恐造成法律適用上的重複與混淆。
施偉仁 數位發展部產業署副組長
- 原則上支持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關閉或暫停入帳的管制措施,但建議由法務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的行政院提案先行保留。
- 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的行政院提案先行保留。
-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研議減少洗錢帳戶的制度與機制,並確保修法符合比例原則,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附帶決議2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進行修正,旨在打擊新興組織犯罪、強化對跨國犯罪的遏止力道,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刪除強制工作規定。
- 討論內容包括加重公務員犯組織犯罪之刑責、擴大沒收範圍、修正自白減刑規定及公職人員參選資格限制等。
相關爭議
- 組織犯罪認定困難:陳椒華、林淑芬委員質疑法院對幫派組織犯罪認定過於嚴格,與2017年修法意旨脫節,導致檢察官舉證困難且影響司法威信。
- 傳聞證據排除:江永昌委員指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排除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規定,造成跨國組織犯罪偵辦與證據採納困難,司法院亦認同修法有其必要。
- 強制工作替代方案:游毓蘭委員關切大法官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後,法務部是否有有效替代方案來壓制惡性重大犯罪。
- 教唆未成年犯罪刑度:劉建國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提高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的刑度和罰金,以嚇阻少年犯罪,但法務部建議維持院版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以符合刑罰級距衡平性。
- 公職人員參選資格:司法院對第13條修正理由中關於免刑判決是否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有疑義,認為理由欄應釐清,但法務部認為有罪確定即包含緩刑、免刑,已明確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組織犯罪型態多元且殘忍,應從法律面增加刑責以強化遏止效力。
- 建議增訂對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罰金下限為1000萬元以上。
- 主張將參與者刑責下限修正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建議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刑度下限修正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提案增訂第4條第2項,對意圖使他人至國外實行犯罪者加重刑責,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建議對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修正為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關於傳聞證據的嚴格規定,認為其排除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嚴重阻礙跨國組織犯罪偵辦與證據採納。
- 強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應修法,以符合刑事訴訟證據原則,並解決其與刑法在想像競合犯判決中的證據落差問題。
- 指出最高法院判決已形成穩定見解,組織犯罪部分受限於第12條規定,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修法是澈底解決之道。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教唆未成年犯罪是當下最嚴重的問題,提案修正動議提高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的刑度和罰金,以達嚇阻作用。
- 認為法務部應加強努力,因應時事修法,以正向處理少年犯罪問題。
- 指出組織犯罪集團生活奢華,現行罰則可能不足以嚇阻,應思考更嚴厲的處罰措施。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黑道幫派如明仁會、弘仁會火拼,為何仍難以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定為犯罪組織,並關切法律與實務認定落差。
- 指出2017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已放寬認定要件,但法院判決仍要求證明入幫儀式、幫規等,質疑法官是否誤解法律或侵犯立法權。
- 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改變組織犯罪認定困難的現況,並加強與法院溝通,避免打擊基層檢察官士氣。
- 關切法官在審理幫派案件時可能面臨的人身安全疑慮,建議應研究提供特殊保障措施。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局反黑科層級過低,功能不足以與香港O記相比,建議應強化其在沒收財產、追討、凍結等方面的權限,並加強檢警合作。
- 認為法務部應考慮如何強化警察單位在組織犯罪偵辦上的執行力,避免修法後仍無法有效打擊犯罪。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近期少年持槍開槍事件頻傳,質疑槍枝來源及管制問題,要求法務部與臺高檢專案處理,打擊黑槍。
- 指出組織犯罪條例中「強制工作」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應提出替代方案,並研議在組織犯罪條例中加入類似訓練的強制權。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青少年犯罪實況的精準統計分析資料,以作為修法與應對策略的參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弘仁會等幫派屢次被法院判決未構成組織犯罪,認為法官判決理由與106年修法意旨脫節,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認定困難的癥結。
- 指出組織犯罪起訴人數雖大幅增加,但缺乏針對黑幫、暴力犯罪的具體比例分析,要求法務部提供更精準數據。
- 強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後,法官判決仍要求入幫儀式等舊有要件,造成法律與實務脫節,影響司法威信。
- 關切法官在審理組織犯罪案件時的人身安全疑慮,建議應研究給予特殊保障,確保其能進行合理公平的審判。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中增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下,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處罰,以有效反制黑幫氣焰。
- 同意第四條關於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的刑度,維持行政院版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認為較為衡平。
- 針對第13條立法理由,指出免刑、緩刑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後,已明確規定不能參選,認為立法理由的疑義部分應調整文字以資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支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組織犯罪型態多元化、跨國化及詐欺犯罪暴力化趨勢。
- 指出2017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已修正,放寬認定要件,有助於實務上認定犯罪組織。
- 同意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中增列對在公共場所聚集不解散行為的處罰。
- 說明行政院版第四條對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已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符合調整刑度、採取重刑的情形。
- 回應第13條公職人員參選資格修正,強調只要判決有罪確定,包括緩刑、免刑,都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以資明確。
- 表示將加強檢察官教育,配合警察蒐集更多證據,支持檢察官對不合理判決提出上訴,以克服組織犯罪認定困難。
- 回應強制工作違憲問題,表示將強化對有幫派背景收容人的教化工作,並研究替代方案。
- 承諾將與調查局深入了解火災事件,並與最高檢察署統合執法單位,加強打擊組織犯罪。
李西河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認同修法有助於處理新興組織犯罪,並表示刑事局將擬定掃黑政策,與檢察官合作執行。
- 回應少年犯罪問題,表示會嚴懲利用青少年犯罪,並追查幕後指使者。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警訊筆錄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實務上仍受此限制,導致在組織犯罪部分無法採納。
- 指出最高法院已形成穩定見解,組織犯罪仍受第12條限制,修法是澈底解決此問題的途徑。
- 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修法理由中關於免刑判決的疑義部分提出釐清,認為免刑判決是有罪無刑,以前就沒有疑義,建議調整立法說明文字。
- 表示法院裁判依據法律,見解歧異可透過上訴救濟,但對於法律與實務脫節問題,不便評論個案判決。
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說明行政院版第四條第三項對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的刑度設計,是採加重二分之一,以符合刑罰級距衡平性,並已達到重刑效果。
- 解釋第13條修正理由的寫法是為釐清公務員任用條例中緩刑與免刑在回任公務員資格上的疑義,確保「有罪確定」明確包含緩刑與免刑,皆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相關後續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照柯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文字依議事組宣告修正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801
- 卷/期/冊
- 112/48/1
- 發布日期
- 2023-05-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