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與組織犯罪條例審查及調查局火警專題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洗錢防制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會議另就法務部調查局廉政大樓火警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火災成因、業務影響及改善作為,並延伸討論黑槍氾濫、青少年犯罪、公股代表任用親屬利益衝突以及人口販運防制等重要治安議題。
討論事項一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增訂不正收受及交付帳戶罪,以強化洗錢防制並保障國家對犯罪所得的沒收請求權。
- 討論如何在有效防制洗錢的同時,平衡刑罰處罰範圍,避免過度擴張,確保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的人身及行為自由權。
相關爭議
增訂不正收受及交付帳戶罪在學理上被視為洗錢的實質預備犯,若無主觀意圖要件,僅以客觀事實認定,恐有處罰範圍過度擴張,違反比例原則及刑罰謙抑性原則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建立制度,敦促金融機構等在辦理帳戶業務時,透過更細緻的風險分級,採取更妥適的客戶審查、交易監控及服務限制措施,並注意營運管理是否施加不當業績壓力。
- 提案要求就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的處罰範圍進行研議,以平衡法益保護有效性與憲法保障的人身及行為自由權,確保符合比例原則。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建立制度,敦促金融機構等在辦理帳戶業務時,透過更細緻的風險分級,採取更妥適的客戶審查、交易監控及服務限制措施,並注意營運管理是否施加不當業績壓力。
- 提案要求就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的處罰範圍進行研議,以平衡法益保護有效性與憲法保障的人身及行為自由權,確保符合比例原則。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建立制度,敦促金融機構等在辦理帳戶業務時,透過更細緻的風險分級,採取更妥適的客戶審查、交易監控及服務限制措施,並注意營運管理是否施加不當業績壓力。
- 提案要求就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的處罰範圍進行研議,以平衡法益保護有效性與憲法保障的人身及行為自由權,確保符合比例原則。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建立制度,敦促金融機構等在辦理帳戶業務時,透過更細緻的風險分級,採取更妥適的客戶審查、交易監控及服務限制措施,並注意營運管理是否施加不當業績壓力。
- 提案要求就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的處罰範圍進行研議,以平衡法益保護有效性與憲法保障的人身及行為自由權,確保符合比例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洗錢防制法第16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研議建立適當制度及機制,以減少被用於洗錢的帳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相關法律通過後,應就如何確保實務上收受、交付帳戶行為符合比例原則進行研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建國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在於修正第3條、第4條、增訂第6條之1、第7條、第8條及第13條,以強化組織犯罪的防制與懲處,並調整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限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部分條文修正,第4項修正為「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第5項修正為「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增訂第6條之1、第7條、第8條及第13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其中第13條立法說明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建國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大樓4月24日火警之成因檢討、業務影響與改善作為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就調查局廉政大樓火警事件,報告火災成因檢討、對業務的影響及後續改善措施,並備受質詢。
- 會議延伸討論黑槍氾濫、青少年犯罪、公股代表任用親屬的利益衝突、人口販運防制、毒品管制以及警力擴編等當前社會治安與國家安全的重要議題。
相關爭議
- 火災成因與調查透明度:委員質疑火災原因是否為電線老舊或人為縱火,對調查局「電線老舊」說法匪夷所思,並質疑調查局未準備毒品查緝資料和火災鑑定報告,以及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進度緩慢。
- 機密資料滅失疑慮:外界揣測火災可能導致機密資料銷毀,尤其資安處為敏感單位,調查局官網一度斷網10小時,引發境外勢力介入或湮滅證據的聯想。調查局否認資料受損,強調有異地備份。
- 公股代表任用親屬爭議:委員揭露合庫AMC董事長任用親屬及合庫金控董事長女兒入職爭議,質疑公股代表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並要求法務部廉政署研議規範。
- 黑槍氾濫與查緝成效:委員質疑黑槍氾濫情況未改善,槍擊事件頻傳,警政署雖稱數據下降,但委員認為實際感受不符,並建議成立「查緝槍枝國家隊」。
- 少年犯罪問題:委員關切黑道利用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質疑警方過去未向上溯源,導致幫派吸收未成年。法務部與警政署承諾加強輔導與掃蕩。
- 警力擴編與軍事化:委員對保二總隊擴編及訓練5500名警力進行軍事化訓練表示擔憂,行政院副院長說法引發全民皆兵的揣測,警政署澄清僅限中央警力防護關鍵基礎設施。
- 人口販運防制漏洞:委員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對代買、代購、合資毒品給未成年者的處罰可能存在漏洞,且司法機關對遠洋漁業勞動剝削導致的人口販運敏感度不足,常將受害者視為被告。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調查局火災有無敵後勢力或外力介入、人為縱火,以及燒毀多少機密資料,並詢問資料是否有備份。
- 質詢法務部與警政署如何防範黑槍氾濫,要求短期內提出績效,並建議成立「查緝槍枝國家隊」。
- 關切黑道利用青少年犯罪問題,詢問法務部因應措施。
- 質詢合庫金控所屬AMC董事長任用私人及財政部是否涉嫌瀆職,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查明並於2個月內提出初步報告。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播放街頭槍擊影片,質疑模擬槍、氣動槍形同真槍,在街頭頻繁發生,民眾視若無睹,要求警政署說明查緝方案。
- 質詢調查局毒品查緝情況及如何預防毒品進入校園。
- 質疑調查局電線老舊走火理由匪夷所思,認為老舊建築電線可更換,並懷疑火災是否為湮滅非法監聽資料。
- 要求消防署加快火災鑑定報告,並質疑初步鑑定結果是否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質詢警政署保二總隊擴編、招募戰術種子教官訓練5500名警力,是否將警察武裝成軍人,影響警心民心。
- 關切調查局火災後,外界揣測政府放火湮滅證據的虛假抹黑,建議調查局向民眾說明,釐清假消息。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詢公股代表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特別針對合庫AMC董事長任用親戚及合庫金控董事長女兒入職爭議。
- 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9號解釋,主張公股代表雖名為民營公司,但實質由政府掌控,應受公務人員相關規範約束,要求法務部廉政署研議明確規範。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詢調查局火災起火點敏感,位於資通安全處,新北消防局火調科至今未公布起火原因,要求消防署說明初步研判結果及公布時程。
- 關切調查局官網斷網10小時,詢問是否造成資安重要資訊滅失,要求確認資料防護機制。
- 詢問廉政大樓建築物資訊及消防設備配置,要求提供5年檢修報告,並建議針對辦公室插座不足問題研議改善措施。
- 建議消防署統計全國公務機關辦公大樓屋齡逾30年需更換電線的情況,以亡羊補牢。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防制漏洞,特別是代買、代購、合買等行為可能規避轉讓毒品罪,導致三、四級毒品施用無刑罰,建議修法加重對未成年人施用毒品的罰則或直接視同轉讓/引誘施用。
- 指出藥事法對禁藥、偽藥轉讓的處罰可能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重,建議法務部全面盤點相關法律適用。
- 列舉近期多起槍擊案,建議法務部考慮引用資恐防制法對槍手及相關組織進行金融制裁,以打擊組織犯罪。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詢調查局長未出席委員會備詢原因,並對法務部長未親自到火災現場表示遺憾,認為部長應統整事件。
- 關切調查局火災調查報告透明度,要求消防署儘速於15日內完成,並希望部長在公布時在場。
- 詢問調查局火災是否影響資通安全資訊,質疑系統shut down 10小時的原因及異地備援運作。
- 質疑公視報導調查局火警研判為機器負載量過大釀災,要求調查局澄清或請公視更正。
- 關切高雄韓國情侶命案偵辦進度,特別是男方寄回行李等預謀犯案跡象,要求警政署與法務部明快偵辦,避免臺灣成為犯案溫床。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提醒法務部與各單位全面檢視機關大樓維護保養,認為調查局火災應由新北市消防局公正說明。
- 質疑近期槍擊案頻傳且犯嫌多為未成年,指出過去警方未向上溯源導致黑幫利用未成年犯案,要求警政署與法務部研議掃蕩黑幫、遏止未成年加入黑幫的措施。
- 建議消防署研議將義消人員60歲強制退休年齡調升,以解決義消人力不足問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要求調查局說明火災是否影響資料,強調政府有責任讓社會大眾安心,排除外界對銷毀資料的疑慮。
- 質疑調查局消防設備定期檢測合格仍發生火災,要求法務部加強檢討與整備所有法務體系的安全設施。
- 質疑「打詐國家隊」成立一年裁罰數字為零,與社會詐騙案件及財損創新高現象脫鉤,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作為,並精進政府橫向聯繫方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醒法務部應具備國安危機意識,防範敵對勢力利用社會治安犯罪或妨害社會秩序手段,影響國家安全與選舉,並舉屏東肉品加工廠大火等事件為例,建議調查局啟動國安調查。
- 指出臺灣人口販運定罪率偏低,特別是勞動力剝削案件,且檢察官與法官對人口販運的敏感度不足,常將受害者視為被告。
- 引用監察院報告,指出遠洋漁業外籍漁工遭販毒集團利用的案例,呼籲司法機關提升對人口販運的認知,特別是針對利用受害者從事犯罪行為的新修法內容,應加強專案講習與鑑定機制,避免將被害人誤判為被告。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澳洲留學生疑似誤食滅鼠藥中毒事件,建議法務部了解國內有無滅鼠藥混合合成大麻的案例,並與食藥署合作監控此類情況。
- 質疑調查局火災自衛編組是否有效,為何災情仍擴大,要求說明演練內容及錄影資料。
- 強調偵查犯罪不應排除任何可能,對調查局在火災報告中過早排除人為因素表示擔憂,並引用徐宿良盜賣毒品案,質疑調查局內部控管與資料安全。
- 詢問調查局火災後有無通報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並質疑其「檔案未受損」說法的可信度。
- 建議調查局針對高敏感區域加裝自動撒水系統,並進行全面無死角監控,以提升安全防護。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調查局資料備份頻率及資料中心位置,確認火災未波及資料中心,並了解調查局資料中心是否為獨立管理。
- 質疑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辦公室於2019年曾進行空間調整標案,金額不大,要求查明當時是否進行電路線路改善。
- 詢問失火辦公室有無自動滅火系統,並質疑在多項消防設備採購案後仍無自動撒水系統,以消防署專業意見,認為自動撒水可有效幫助滅火。
- 建議法務部爭取經費,為高敏感單位加裝自動撒水系統,並提升監控系統至無死角等級。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長,調查局火災後有無更詳細的報告,特別是資通安全處地下室存放虛擬貨幣等重要證物的情況,要求說明其價值與安全防護措施。
- 提醒調查局在立法院備詢時應提供精準訊息,避免部長答詢失準,影響威信。
- 關切近期槍擊案頻繁且光天化日下作案,以及警界內部自家人互鬥、刑事局介入民間糾紛等亂象,要求警政署與刑事局提出完整調查報告與應變措施。
- 建議調查局應趁火災事件全面更新廉政大樓管線及設施,並強調不應避重就輕,應提供詳細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回應調查局火災未接獲敵後勢力或外力介入訊息,局長已在現場指揮,並要求局裡控制火勢、聯繫消防單位撲滅、查證損害。
- 說明法務部配合內政部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從嚴處理,高檢署統合司法機關打擊黑幫,預計很快有成果。
- 表示將要求檢察官對青少年犯罪案件向上溯源,查明幕後指使者及共犯結構,並全力支持警政署措施。
- 承諾要求廉政署查明合庫AMC董事長任用私人情節,若涉刑事責任將追查,行政責任移請主管機關處理,並將研議擴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範圍。
- 回應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漏洞,表示將與衛福部盤點相關法律適用,不一定採信犯嫌辯解,並強調藥事法可能可用於處理三、四級毒品轉讓問題。
- 感謝委員對資恐防制法應用於打擊槍擊案的建議,表示將納入思考。
- 回應對調查局火災的關切,表示已要求調查局釐清事實,並將要求法務體系加強檢討與整備。
- 說明「打詐國家隊」統合各相關機關,法務部負責後端懲詐,並已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法建議,將全力打擊詐騙犯罪。
- 感謝委員對國安風險的提醒,表示調查局會以專業廣泛蒐集資料,做各方面判斷,料敵從寬、禦敵從嚴。
- 說明法務部有辦理人口販運講習,讓檢察官懂得鑑別被告與被害人,並將配合內政部主管法規修正,在公布後辦理教育訓練。
- 回應澳洲留學生中毒案,表示目前未獲滅鼠藥含大麻成分訊息,若有發現將與衛福部溝通了解成分。
- 強調平日關心調查局同仁,並將持續督促釐清火災原因,適時提防外部攻擊系統。
- 說明韓國情侶命案地檢署指揮警方積極查證,男方已交保但限制出境出海,將審慎快速處理涉外案件。
黃義村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報告調查局廉政大樓火警事發經過,火勢於21時19分撲滅,無人員傷亡,1樓辦公室嚴重毀損,2至7樓受煙燻污損,現正清理復原中。
- 說明火災成因初步調查,起火點為105辦公室內,無人為侵入或境外敵對勢力破壞等異常狀況,鑑識報告預計30日內完成。
- 解釋業務影響,資通安全處電腦偵辦科非第一線偵辦單位,僅保存副本資料,正本由外勤處站保管,資料可重建,且資料庫建置於其他處所,未受火損及水損,重要機房設備未受影響。
- 說明改善作為,局長已召開多次應變會議,要求全局單位全面進行安全檢查,檢視消防安全設備,加強安全防護演練,並由督察處與政風室組成聯合調查小組進行內部行政調查。
- 回應機密資料問題,強調該科為指導單位,無機密資料,資料皆有備份且異地備援,不會毀損。
- 說明查緝毒品政策為溯源,主要方向為工廠及毒品走私案件,並有同仁到校園宣導預防毒品進入校園。
- 回應火災原因,表示建築物老舊,但確切起火原因待鑑識結果,每年均依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否認有非法監聽資料。
- 說明局本部單位負責指導、協調和配合,沒有機密資料,有的只是審查用的副本,不會影響案件推動,無人為銷毀狀況。
- 說明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的強化訓練規劃,將利用反恐訓練中心。
- 回應官網斷網問題,解釋為安全管控下的人為shut down,資料中心在其他地方,不受影響。
- 澄清火災起火點不在機房,否認機器負載過重釀災為外界臆測,已發4次新聞稿澄清。
- 說明局本部廉政大樓為地下3層、地上7層,自1995年啟用,消防設備均符合法令規定且每年安檢合格。
- 承諾提供5年消防設備檢修報告,並表示局長已要求全局在一週內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研議改善插座不足問題。
- 回應毒品保管問題,表示已要求地檢署收受毒品案件,並改善毒品保管措施,確保資料安全。
- 說明資安鑑識實驗室存放約6000萬元虛擬通貨冷錢包,安全等級高,火災未影響地下室證物,且有階段性處理方式。
- 表示廉政大樓將進行結構安全鑑定、裝修及管線更換後,同仁才會遷回辦公室。
- 說明資料為每日備份,有主機、隔離區及異地三處備份,資料中心集中管理且有外部稽核。
- 回應108年資通安全處空間調整標案,承諾會後提供資料,並表示將檢視當時有無做電路線路改善。
- 說明失火辦公室無自動撒水系統是因法規未強制,但會後將探討自設可行性,並強調CCTV已保全錄像,會持續改善鏡頭品質。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報告警政署強化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維護工作,包括定期檢視機電設備、落實消防設備檢測申報、辦理消防講習及訓練、每日輪值巡視園區水電,並宣導各警察機關用火用電安全。
- 說明機關資通安全防護管理及災害應處,警政資訊系統已納入集中備份及臺中異地備份中心,並提報「警政安全守護雲計畫」強化數位韌性。
- 報告強化機關駐地安全維護,規劃園區安全維護及應變措施,以實體圍牆結合電子圍籬強化防護,並規範設置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
- 回應黑槍查緝,指出模擬槍改造非制式槍枝查獲比率下降,已修訂管制辦法,對易改造氣動槍和空包彈殼進口預審及流向管理,重要零組件要求烙碼追查。
- 說明槍擊案件去年85件,今年1至4月18件,同期有下降,雖近期密集但整體數據減少。
- 說明少年被吸收為幫派馬前卒問題,已召集各縣市警察局長研討,將高風險少年列為高關懷對象,透過輔導、家訪、社政勞政體系共同關懷,並從源頭掃蕩黑道幫派。
- 澄清保二總隊擴編及訓練僅針對中央警力防護關鍵基礎設施,不會動用到地方警力,訓練科目與人力規劃仍在進行中,訓練場域將利用新屋反恐訓練中心。
- 說明涉外案件會通報各駐華代表處,韓國代表處已派員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協同了解。
簡萬瑤 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 報告調查局火災事件說明,報案起至撲滅時間共35分鐘,無人員傷亡。
- 說明火災現場概況及搶救情形,新店分隊2分鐘抵達現場,15分鐘內控制火勢,35分鐘撲滅。
- 報告火災原因初步調查,起火點為1樓電腦偵辦科東南側辦公桌附近,採集電氣及化學證物鑑驗,初步排除外人進入及縱火可能性,起火原因待進一步研判。
- 說明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15日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至30日,承諾儘速要求新北市消防局於15日內完成。
- 說明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符合法規,最近一次檢修申報於111年5月30日,複查結果合格,防火管理人已遴用且定期演練。
- 回應電線老舊問題,表示電線可以換新,但確切起火原因待鑑識,初步研判可能是電器因素,如超載、破損或鼠蟲咬破絕緣體,不排除任何可能性。
- 說明消防設備配置數量依面積多寡,探測器每幾平方公尺設置一個。
- 回應公務機關辦公大樓屋齡逾30年需更換電線的統計,表示目前無此統計,但承諾會盡快調查。
- 回應義消人員60歲強制退休年齡調升問題,表示會研究。
- 說明調查局大樓依設置標準免設自動撒水設備,但民眾可自設,並確認自動撒水設備對電線走火有幫助,若有可有效控制火勢。
張尤仁 法務部調查局資安處處長
- 說明資安鑑識實驗室內有扣押虛擬通貨的冷錢包保管庫,目前約有新臺幣6000萬元左右的虛擬通貨扣押數量。
- 強調地下室的資安鑑識實驗室完好無損,未受火災影響。
- 說明調查局資料中心採集中管理,有虛擬機備份、隔離區備份及異地備份共三處,且有備援機房。
邱紹洲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回應土城當鋪槍擊案件已向上溯源,幕後教唆者及幫派第二把手均已查緝到案,案件與詐欺集團利用未成年當車手及幫派摩擦有關。
- 承諾將委員提出的近期槍擊案、警察自家人互鬥、刑事局介入民間糾紛等問題帶回與署長、局長討論,並於一週內提供完整調查報告。
相關後續
- 委員曾銘宗、王鴻薇要求法務部提出與財政部相關的報告,蔡部長承諾儘速送交本委員會及相關委員。
- 委員鄭運鵬、張其祿等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4802
- 卷/期/冊
- 112/48/2
- 發布日期
- 2023-05-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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