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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聯席審查:專責單位、預算與文化安全成爭議焦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1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族健康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及委員共10案「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會議聚焦於法案第一條立法目的、專責單位層級與權責、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職能、預算編列與基金設立、以及「文化安全」定義與認證等核心議題。儘管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並修正通過,但多數關鍵條文因行政院與委員版本分歧過大而保留,全案最終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1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旨在審查「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以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的健康政策,改善醫療照護不均等,並確保原住民族健康權利。
  • 討論核心議題涵蓋法案的立法目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專責單位的層級與設置、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的職權、醫事人力培育、文化安全課程融入及傳統醫藥推廣,以及預算編列與基金設立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法案延宕與審查效率: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長期拖延才提出版本,導致與委員版本差異大,恐難於本會期通過,並擔憂法案將進入協商冷凍期。
  • 法案內容空泛性:委員普遍認為行政院版本過於原則性且空洞,未能實質解決原住民健康問題,相較於委員版本缺乏具體落實措施。
  • 專責單位層級與權責:委員主張應設立具更高層級與統籌能力的「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署」或「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而非衛福部內僅規劃的「原住民族健康科」,以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
  • 原民會角色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將原民會僅定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削弱其在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制定中的主導與協調角色。
  • 預算編列與基金設立:委員建議比照《原住民族教育法》明定健康預算比例(如2%),或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發展基金」;主計總處則以《財政紀律法》為由,反對固定比例預算及新設基金。
  • 文化安全定義與認證:委員強調「文化安全」概念的重要性,要求在法條或說明欄中明確定義,並推動相關課程與認證;原民會則表示仍在發展階段,課程指引已委託辦理。
  • 憲法及原基法引用:委員主張應在法案第一條明確引用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立法依據,行政院則認為不符一般法律體例且易造成誤解。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應重視弱勢族群健康照護,支持法案盡快進行,但提醒法案內容需能與全國醫療體系順利接軌,並考量財源充實。
  • 建議第一條條文應簡潔,採行政院版具實用及宣示性。
  • 呼籲衛福部針對專責單位層級不夠問題提出具體規劃與願景。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拖延兩年多才提出,內容過於原則性,且未充分採納原住民醫事團體及公聽會意見。
  • 堅持法案第一條應明確引用《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以提醒各部會重視都會區原住民健康議題。
  • 強調應設立更高層級如「署」的專責單位,而非僅「科」,以有效統籌跨司業務。
  • 主張應比照《原住民族教育法》明定健康預算比例,並可透過立法技術排除《財政紀律法》限制。
  • 建議第十條醫事人員範圍應擴大至「健康照護人員」,與第九條一致。
  • 主張應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並指出「中心」不應受限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署」或「局」的數量限制。

陳瑩 立法委員

  • 表示法案期待已久,過去曾多次排審並與行政院溝通,不接受對其召委權責的批評。
  • 強調法案應順利討論、送出委員會,不希望被唱衰或進入協商冷凍期。
  • 肯定過去排審促使行政院版本出爐,讓法案有機會進入協商。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對法案拖延至今表示遺憾,認為召委應更積極排審法案,不應等待行政院版本。
  • 批評行政院版本空洞,未能解決原住民實質問題,且對衛福部解釋感到不滿,認為其解釋模式不妥當,甚至有「歧視和文字暴力」之嫌。
  • 堅持應設立「原住民族健康委員會」或「署」,並明定其參與政策「制定」及「審查」的權力,而非僅「諮詢」或「研議」。
  • 主張應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並要求明確預算及人力,避免僅「寬列預算」流於形式。
  • 呼籲行政部門不應以《財政紀律法》為由,阻擋原住民族健康預算比例或基金的設立,認為政府對原住民事務常有雙重標準。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表示個人已撤回17人連署版本,將以24人連署版本為主進行討論。
  • 強調法律需各部會協調才能執行,肯定陳瑩召委推動行政院版本出爐的努力。
  • 建議第一條可將立法目的與精神拆為二項,使條文更簡潔清晰。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行政院版第二條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辦理原住民健康事務,以兼顧現實與理想。
  • 支持第十一條新增第二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文化安全課程相關辦法。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認為有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已算快速,肯定召委安排審查此案。
  • 強調原住民健康不能等,希望審查時若條文內容可行,能儘快審查完畢並送院會協商。
  • 主張原住民族健康法案的提出是所有委員共同努力的結果,不應歸功於單一委員。
  • 建議行政院版第二條應刪除「中央」二字並加上「設置」,修正為「主管機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以適用各級政府。
  • 認為第四條「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是法案重中之重,應明確規定任務(如因地制宜調整、醫事人力培育、跨部會協商)及定期召開,並確保原住民代表比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目的在縮短原住民平均餘命及與漢人健康落差,期望儘速推動立法。
  • 對行政院版本提出後續執行疑慮,如中央指定專責單位的能力、原民會角色定位、及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助成立原住民健康研究中心的可行性。
  • 支持行政院版第六條通過,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寬列預算補助國衛院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
  • 建議行政院版第三條應將說明欄內容納入主文,使條文更清晰。
  • 建議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健康」後加「照護」,並將社工納入,且應在說明欄詳細闡述「文化安全」定義,並授權原民會與教育單位合作訂定相關辦法。
  • 建議行政院版第十三條「公立醫事機構」應擴大為「公立健康照護機構」,以涵蓋更多服務範圍。
  • 呼籲行政部門應對原住民族健康議題寬列預算,而非僅針對研究項目。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已與民間團體及行政機關多次討論,希望順利通過,避免協商冷凍期,因「原住民不能再等」。
  • 個人版本雖與院版有差異,但為求法案通過,多數情況下同意支持院版,但會針對底線進行要求。
  • 建議行政院版第四條第六款「其他與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之諮詢、審議」應增列「協調」二字。
  • 強調「文化安全」是重要新名詞,應在法條或說明欄中明確定義。
  • 支持行政院版第七條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認為其符合訴求。
  • 支持行政院版第六條通過,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寬列經費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
  • 建議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健康」應改為「健康照護」,以擴大涵蓋範圍,並強調師資與認證的重要性。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批評蔡總統政見未落實,行政院拖延《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衛福部不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
  • 堅持應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署」,認為只有署級單位才能統籌部會資源並與原民會平行聯繫,解決層級過低問題。
  • 強調原住民健康議題地域廣闊、項目繁多,現有組織編制難以有效推動。
  • 主張地方政府應設立「原住民族健康及福利審議委員會」,確保原住民元素納入政策制定,避免中央政策不符地方文化需求。
  • 對健康資料庫管理表示高度關切,因過去曾有資料外洩及濫用問題,要求衛福部嚴謹管理。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國人及原住民族健康維持很重要,組改應納入相關突破以加強健康問題解決。
  • 支持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認為國衛院本身的編制不足以支撐相關業務。
  • 建議行政院版第十條應增加照護及長照服務等公費生名額,並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 建議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前項課程之辦法及獎勵措施,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認為行政院版第八條僅臚列目前業務,可惜了法案精神,建議應朝成立健康中心方向做長遠規劃。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支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責單位,並建議地方政府亦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人,但需考量地方財力。
  • 建議行政院版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可改為「主管機關」,以涵蓋中央與地方。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行政院版草案已指定專責單位,寬列預算執行健康調查研究、資料庫建置、傳統醫藥發展、醫事人力培育,並設立健康政策會擴大原住民族參與。
  • 關於憲法及原基法引用,認為一般法律不特別引用憲法條文,且原基法與健康法法律地位平行,不宜直接引用條文,建議放立法說明。
  • 同意蘇巧慧委員將第一條分為二項,分別闡述立法目的與立法精神的修正方向。
  • 說明目前衛福部規劃爭取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科」作為專責單位,並將現有「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拆分,以最快速度落實。
  • 表示衛福部部長將擔任第四條政策會主席,負責跨部會與跨司署的政策協調,未來將訂定設置要點規範運作。
  • 說明組織法限制,無法直接在作用法中增設署級機關,且中央部會署級數量受管制,故採指定專責單位方式。
  • 澄清《原住民族健康法》主要聚焦健康、衛生,與社會福利基本法涵蓋範圍不同,故未引用原基法第26條。
  • 指出衛福部每年針對原住民族健康政策計畫投入40億元以上,占所有衛生計畫的2.5%,且預算審查不受統刪,將持續寬列預算支持調查研究及中長程計畫。
  • 同意將第十條「醫事人員」修正為「健康照護人員」,使其與第九條「健康照護人員」的定義一致。
  • 同意將第十二條「修習原住民族文化」修正為「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課程」,並在說明欄詳細闡述獎勵方式。
  • 同意將第十三條「公立醫事機構」修正為「公立健康照護機構」,並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
  • 說明第十四條傳統醫藥研究推廣有5年計畫及年度補助,將持續支持相關研究與栽種。

蔡淑鳳 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行政院版第一條綜採委員版本,考量法律條文簡潔,定位為原住民族健康的基本法。
  • 行政院版第二條採衛福部為單一主管機關,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採指定專責單位方式,並將在說明欄補充功能內涵。
  • 行政院版第三條精簡文字,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放在說明欄,以涵蓋所有相關部會。
  • 行政院版第六條原住民族健康調查包括所有原住民,並建議將執行面上的指標或相關計畫提報程序做整合性表達。
  • 行政院版第七條健康資料庫處理與保存符合現行個資法等法規規範,故未再強調個資法描述。
  • 行政院版第八條預算編列非空白,將依調查研究結果寬列預算,並符合財政紀律法精神。
  • 行政院版第九條「主管機關」涵蓋中央與地方,健康照護人員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行政院版第十條公費生養成針對醫事相關人員,依原住民地區需求保留公費名額,並會同教育機關執行。
  • 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大專課程融入文化安全,衛福部將會同原民會與教育部訂定課程指引。
  • 行政院版第十二條鼓勵機構從業人員修習原民文化,提升服務品質,績效卓著者給予獎勵,不採認證方式。
  • 行政院版第十三條公立醫事機構優先進用原住民,考量人員任用浮動及供需,建議不規範辦法或比例,但可擴大為健康照護機構。
  • 行政院版第十四條傳統醫藥研究與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參考原基法24條第2項文字。
  • 行政院版第十五條國際交流合作,以國際事務來論述,不細項陳述。
  • 行政院版第十六條,認為條文簡潔精準,無進一步訂定施行細則的必要。
  • 回應地方政府對設專責單位希望彈性,故採「得」召開會議而非強制設立。
  • 針對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考量實務運作與國衛院專業角色,將寬列預算補助國衛院設立原住民健康研究單位。

谷縱.喀勒芳安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採衛福部為單一主管機關是院內共識,考量實務執行可行性及專業性,衛福部可有效整合衛政單位資源。
  • 強調原民會在法案中仍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在第四條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中扮演重要角色,參與政策推動與諮詢。
  • 補充說明原民會已委託原住民族醫學會訂定文化安全課綱、指引及模組,並將提供給衛福部及教育部,並非逃避責任。
  • 說明《長照法》第14條規定,原民會主責文化健康站分工,已從105年的121站增至481站,並指出近年原住民平均餘命增加可能與文健站廣設有關。
  • 說明國民年金法第53條及健保補助要點已規定原民會支應相關給付與補助,原基法24條第3項亦有交通補助辦法,各項法定規章皆有相關補助規定。

張雅惠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不能用作用法增訂組織,且會涉及三級機關局署數量限制,故建議支持行政院草案指定專責單位。
  • 強調照顧原住民族健康很重要,院版第二條指定專責單位已顯示重視。

張家瑜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依《財政紀律法》108年規定,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例保障經費,故反對預算比例訂定(如2%)。
  • 說明新設基金須有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的新增適足財源,而委員提案的基金來源(政府預算撥充、菸捐、公益彩券盈餘)均屬政府既有收入,故不建議增設基金。
  • 強調目前已努力滿足衛福部在原住民族健康的實際需求,且第八條已有寬列預算規定,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以符合《財政紀律法》精神。

羅素娟 處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地方政府組織設立與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有自主組織權,故建議尊重地方彈性,採指定專人、單位、任務編組或現有機構執行等多元方式辦理。
  • 針對第十一條文化安全課程,原民會建議第二項改為「前項課程之指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因目前相關定義仍在發展階段,課綱指引已委託原醫會訂定,且其他法令已有相關規定。
  • 補充說明近年文健站廣設後,原住民平均餘命增加,與衛福部健康觀念推廣及個人健康管理有關。

謝祐昀 調部辦事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建議法律文字應儘量使用法律授權辦法或法規命令方式定之,並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指引部分需再參酌。

黃怡超 司長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 說明與原住民相關經費納入5年計畫,耆老知識傳承由原民會負責,國家中研所亦有相關整理。
  • 表示中醫藥司有補助原住民中草藥栽種計畫,今年已有4個補助計畫,其中1個給霧臺鄉村落執行。
  • 強調尊重原住民傳統醫學與中藥理論不同,將委託相關機關進行研究和推廣。

陳真慧 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社會保險(國民年金法、健保法)及補助部分(原住民給付)在相關條文已有明定,且由原民會支應,故不需另訂辦法。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行政院版第六條「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需求」通過。
  • 行政院版第七條「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通過。
  • 行政院版第十條經衛福部修正文字為「保障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來源」後通過。
  • 行政院版第十一條經委員修正文字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前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後通過。
  • 行政院版第十二條經委員修正文字為「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課程」並要求衛福部在說明欄詳細闡述獎勵方式後通過。
  • 行政院版第十三條經衛福部修正文字為「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並提供具文化敏感度之服務」後通過。
  • 行政院版第十四條「研究與推廣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通過,並要求衛福部與原民會提供相關業務與預算書面報告。
  • 行政院版第十五條「國際交流合作」通過。
  • 行政院版第十六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八條,以及委員提案共13組保留條文,皆保留待黨團協商處理。
  • 本次會議所收的4件附帶決議一併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瑩委員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802
卷/期/冊
112/48/2
發布日期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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