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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6項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聚焦刑責、電網韌性與民生議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1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會議審查「電業法」等6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旨在提升實體與虛擬侵害刑責以嚇阻不法。會議除部長報告外,多位立法委員就法案罰金、執法明確性、經濟成長、電力供應、國營事業勞動條件及水資源等廣泛議題質詢。最終,法案中關於罰金金額的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其餘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一

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就「台電強化電網韌性相關計畫執行現狀、經費編列與具體成效」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聚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強化電網韌性計畫的執行現狀、相關經費編列與具體成效,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 委員們就計畫內容進行質詢,經濟部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翁重鈞、蘇震清、廖婉汝、賴香伶、林德福、楊瓊瓔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等6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提案增訂「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及「產業創新條例」相關條文,旨在強化電力、天然氣、石油、水利及工業專用港等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對實體與虛擬侵害行為課予較重刑責。
  • 修法目的為提升設施安全性,嚇阻不法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民生資源穩定供應。

相關爭議

  • 罰金金額爭議:行政院版提案將罰金上限訂為500萬元,而楊瓊瓔立法委員等提案建議提高至600萬元,認為重罰更能達到嚇阻效果,但行政部門考量22個相關法案刑度一致性。
  • 虛擬侵害判定與執法難度:陳亭妃立法委員質疑虛擬(資通訊系統)侵害行為的判定與執法難度,擔憂修法後仍難以實質有效嚇阻。
  • 修法必要性及假想敵:孔文吉及邱志偉立法委員質疑修法動機及假想敵,認為經濟部應更著重於國家整體防衛策略,而非僅提高刑責。
  • 保護客體範圍:賴瑞隆立法委員建議擴大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範圍,將所有規模的設施及再生能源納入,而非僅限於特定容量以上的大型設施。
  • 內部管控與滲透風險:陳明文立法委員指出過往停電事故多為人為疏失,並擔憂中國對關鍵基礎設施內部員工進行滲透與策反,要求經濟部加強內部管理與員工管控。
  • 產業創新條例核心資通系統認定授權明確性:林德福立法委員引述法制局意見,質疑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中核心資通系統認定權完全交由行政機關,且未有明確授權及公告程序,恐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 電塔周圍水保納入法規:陳椒華立法委員建議將電塔周圍一定距離內的施工行為納入法條規範,以避免土石鬆垮影響電塔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後虛擬侵害的判定與執法難度,強調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 關切台灣經濟成長率不如預期及出口重摔問題,要求經濟部提出因應策略,特別關注中小企業。
  • 認為疫後補助預算不足,應尋求其他方式協助中小企業。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關切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實施細節,質疑僅提高罰則能否有效嚇阻破壞者。
  • 詢問經濟部如何加強國營事業、科學園區及核能電廠等領域的反滲透、反突襲能力。
  • 呼籲國營事業建立完整的SOP,加強反恐、資安及產業鏈安全訓練,避免如過往台電大爆炸等事件再次發生。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贊成對破壞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行為加重刑責,以提供堅實執法依據及嚇阻效果。
  • 建議將法案中最高罰金從5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並要求行政部門更清楚說明「意圖」的涵義,以利執法明確。
  • 關切台電備轉容量率燈號制度修改,質疑在電價調漲後立即下修標準的時機,要求經濟部向民眾說明清楚。
  • 建議水庫管理應事權統一並建立跨平台機制,要求經濟部提供組改及跨平台機制書面資料。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此時提出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的時機及假想敵,是否與兩岸關係緊張有關。
  • 強調經濟部應更重視民生經濟,要求水利署加速霧社水庫清淤、堤防增設等原住民地區水利工程進度。
  • 反映自來水法中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機制對原住民地區不公,以及電力設施與砂石回饋金辦法對原住民鄉鎮的不公平性,要求經濟部檢討修正回饋辦法。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對台灣第一季GDP負成長表示憂慮,質疑經濟部對今年經濟成長率預估過於樂觀,要求提出整體因應策略。
  • 強調關鍵基礎設施內部管控及員工管理的重要性,特別是針對中國可能策反內部員工製造社會恐慌的風險,要求經濟部加強防範。
  • 提及多起停電事故皆與內部人為因素有關,要求經濟部檢討系統面與人員訓練。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修法必要性,指出過去實體及資通系統破壞行為皆未造成實質損害,認為修法重點應是國家防衛能力而非提高刑責。
  • 建議經濟部應協調國防部及國安單位,加強對離岸風機等再生能源設施的武力防衛,特別是針對無人機攻擊的威脅。
  • 呼籲經濟部專案協助高雄捷運岡山路竹延伸線工程中,因基樁與老舊自來水管抵觸而需汰換管線的經費,由經濟部全額支持。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中設施涵蓋範圍的空泛性,擔憂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要求水利署提供桃園龍潭水利分署土地釋出給原住民耕種的管理狀況報告。
  • 呼籲經濟部檢討偏鄉無自來水地區供水狀況,要求公部門協助原住民及弱勢家庭負擔內管裝置費用,以提升自來水普及率。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電力系統的可靠性與韌性,要求經濟部說明成立電力可靠與韌性管理辦公室的具體成效與期許。
  • 建議該辦公室應定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進度,並將偏鄉區域性停電問題納入考量,加速改善速度。
  • 強調電網韌性、杜絕大規模停電事故、降低事故機率、縮小停電影響範圍及縮短停電時間的重要性。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正面回應漁民對尖離峰時間電價調整的適應問題,希望暫緩調整或密切配合漁民作息。
  • 反映屏東地區太陽光電發展面臨饋線嚴重不足問題,要求經濟部落實解決,並關注偏鄉國中小風雨球場因饋線不足無法建置光電的困境。
  • 呼籲經濟部應向國發會爭取更充裕的無自來水地區經費,以加速屏東自來水普及率的提升,並感謝水利署及自來水公司的協助。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境外對高鐵、捷運、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的恐嚇威脅及異常狀況,要求國土辦加強防禦能力與人才準備。
  • 建議擴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的適用範圍,將所有規模的電力、水利設施及再生能源納入,以形成更強的嚇阻力。
  • 強調虛擬面(資安)防護的重要性,要求經濟部持續加強人才培育與網站攻擊防護能力。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查德案處理不實,並關切台電與中油釋股預算保留問題。
  • 建議優先處理嘉義義竹垃圾掩埋場等良好再生能源場域的饋線問題,避免砍樹種電。
  • 建議在鄉鎮規劃小型儲能設施,結合綠能發展與教學場域,促進地方產業特色與青年返鄉。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與漁業署合作,推動漁電共生白蝦示範養殖區,以減少外匯、促進進口替代並提高農漁民收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創新條例中核心資通系統認定授權明確性不足,恐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要求經濟部維持原條文。
  • 建議台電備轉容量率燈號制度不宜在2023年內改變,應觀察電價調漲及節電成效,並蒐集夏季與冬季數據分析後再調整。
  • 關切台海緊張情勢對僑外投資的影響,要求經濟部持續吸引外資並聚焦民生消費、科技產業,確保2023年僑外投資金額突破133億美元。
  • 建議經濟部檢討耗水費徵收辦法,使其更具彈性以因應極端氣候變化。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關鍵基礎設施破壞的刑期與罰金過低,應大幅加重。
  • 關切台灣勞工過勞與低薪問題,批評經濟部反對勞工加薪相關法案,認為經濟部應負最大責任。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持續追查臺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及利益輸送案,揭露其引進承暘光電及瀧鋌水泥等民股股東,並在離職後轉任相關公司董事長。
  • 要求經濟部持續行政調查,釐清其他民股股東是否涉及利益輸送,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揭露國營事業承攬廠商要求勞工簽署違法定期契約及自願離職書,規避資遣費,嚴重侵害勞工權益。
  • 要求經濟部國營會於3個月內完成所有國營事業勞動契約的清查與改正,並每2週向其辦公室報告進度,以修補國營事業在派遣勞工方面的漏洞。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坡地水保工程可能影響電塔安全,建議將電塔周圍施工納入電業法修法規範。
  • 詢問太陽能發電跳脫導致瞬間失電的因應措施,要求經濟部提供書面說明。
  • 認同國際供應鏈RE100趨勢要求廠商使用綠能而非核能。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公司因排碳係數責任而無法直接販售純綠電,導致企業需另行購買綠電,對台電不利且全民承擔虧損。
  • 建議台電應將綠電權利留在公司內部,直接販售給有需求的企業,以更有效益地推展綠能。
  • 要求經濟部研究改善此機制,讓台電在推動綠能的同時也能獲得合理收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用水量遠大於屏東,且大量水源來自屏東集水區,質疑南部大旱期間中央在屏東打抗旱井卻主要供應高雄用水,導致屏東民眾地下水井抽不到水。
  • 強調屏東民眾抽不到水是因為淺水層水位下降,而非中央深水井抽取,但情感上難以接受,建議中央應協助屏東民眾裝設自來水。
  • 要求經濟部加碼100億元管線工程經費,幫助屏東自來水普及率達到全國平均,並承諾未來抗旱水井可供屏北自來水水源,實現高雄、屏東與中央三贏。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詢問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是否與台加FIPA商議有關,並關切此舉對雙邊經貿合作及未來FTA升級的助益。
  • 關切台灣加入CPTPP進度,以及中國積極爭取加入對台灣的影響,強調開放市場對國內產業的衝擊評估。
  • 建議經濟部檢討耗水費徵收辦法,使其更具彈性以因應極端氣候變化。
  • 提及日本福島食品進口與加拿大牛肉進口,認為這些措施有助於強化與CPTPP會員國的聯繫,加速台灣加入進程。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關切大陸對台貿易壁壘調查,探討其對ECFA早收清單的影響,要求政府積極研擬因應對策並重啟兩岸溝通管道。
  • 書面質詢要求經濟部提前規劃北部地區的抗旱應變措施,以減緩未來可能缺水對民生和產業的衝擊。
  • 書面質詢批評政府獨重科技產業,呼籲經濟部與交通部跨部會合作,研擬長遠觀光政策藍圖,加速觀光業轉型與永續經營。

相關人員回應

王美花 經濟部部長

  • 說明關鍵基礎設施修法旨在提升刑責,嚇阻對實體與虛擬設施的侵害,並使司法系統有明確法條適用。
  • 回應經濟成長率下滑主因是俄烏戰爭、國際高通膨及升息導致出口需求不足,上半年仍較辛苦,但中小企業可藉疫後條例升級轉型。
  • 表示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除修法外,國營事業將加強硬體檢查與巡檢,並與他國合作強化資安系統與防護措施。
  • 強調備轉容量率燈號制度修改是因應台灣用電量成長,將在電力辦公室討論,並考量夏季、冬季及節電成果。
  • 回應勞工加薪法案,表示經濟部透過提升基本工資、改善商業服務業體質等方式推動加薪,但對於特定條文有執行上的考量。
  • 說明臺鹽綠能陳啟昱案已移送檢調單位調查,行政機關難以進行金流調查,但會持續行政調查發包公司狀況。
  • 承諾將與國營事業瞭解承攬廠商違法勞動契約態樣,並將整體清查與改善。
  • 說明太陽能發電跳脫已有因應措施,並承諾提供書面報告。
  • 回應台電排碳係數降低是國家整體減碳任務,並表示正設計機制讓民間企業更順利購買綠電。
  • 回應屏東自來水問題,表示會協助民眾裝設自來水,並承諾抗旱水井可供屏北自來水水源,但經費需整體考量。
  • 說明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是食藥署依科學依據認定,有助台加經貿合作,並強調加入CPTPP對台灣是正面有益的。
  • 表示耗水費徵收辦法今年為第一年實施,將評估是否延長枯水期及修正辦法彈性。

游振偉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說明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罰金訂為500萬元是經法務部綜整各部會法規後,為求一致性而訂定。
  • 澄清台電備轉容量率燈號制度修改尚未正式送電力可靠與韌性推動管理辦公室開會討論,但方向是擴大系統考量,而非單純百分比。
  • 說明台電排碳係數是根據國家整體減碳進程、機組裝置容量及再生能源預估量綜合評估,以課予台電減排義務。

賴建信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說明霧社水庫清淤改善工作將於116年完成,武界壩防洪治理工作預計下個月發包。
  • 回應自來水回饋問題,表示尊重水質水量保護區收支保管運用專戶劃設及經費需求,並將評估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內容。
  • 說明用戶外線補助已針對村里實施,但家戶內管因全國衡平性問題需再討論,並表示原民會曾提案國發會討論相關預算科目。
  • 說明屏東抗旱井主要供應高雄,屏東淺層水井水位下降是因久旱未雨,承諾未來抗旱水井可供屏北自來水水源。
  • 說明屏東地下水補注池已配合疏濬開始施作。

吳進忠 台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

  • 說明台電時間電價調整,尖峰時段從原早上10點至12點、下午1點至5點,改為下午4點至晚上10點,並有半尖峰與三段式等不同方案。
  • 回應漁民對時間電價調整的適應問題,表示曾與漁民溝通並暫緩實施,後續會密切配合。

謝俊隆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副主任

  • 報告今年至4月底共發生74件境外恐嚇案件,多透過網路針對交通設施,均已即時應處且未造成實質損害。
  • 說明今年至4月底關鍵基礎設施共發生17件異常狀況,包括電力跳機、水管洩漏等,均在掌握中且未停止運轉。
  • 表示已要求基礎設施依防護計畫提交安全防護計畫,並定期檢視、演習及回饋改善,以強化整體防禦能力。
  • 說明資安部分有資安署特定教育訓練與檢測,虛擬設備人才正不斷增加中。

羅翠玲 經濟部法規會執行秘書

  • 說明法案中「意圖」一詞參考國家安全法及刑法體例,指行為人故意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司法機關會進行調查。

武經文 台水公司總工程師

  • 報告高雄捷運基樁與自來水管抵觸問題,已與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開會,同意代辦,經費初步建議依照大眾捷運法各半負擔,但經費來源尚未確定。

相關後續

  • 「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中,行政院版與楊瓊瓔立法委員修正動議在罰金金額(500萬元 vs. 600萬元)存在差異,保留送院會協商。
  • 「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中,行政院版與楊瓊瓔立法委員修正動議在罰金金額存在差異,保留送院會協商。
  • 「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中,行政院版與楊瓊瓔立法委員修正動議在罰金金額存在差異,保留送院會協商。
  • 「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中,第九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因罰金金額差異,保留送院會協商。
  • 「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八條及第九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二因罰金金額差異,保留送院會協商。
  •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中,行政院版與楊瓊瓔立法委員修正動議在罰金金額存在差異,保留送院會協商。
  • 討論事項所列6個議案分別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經濟部國營會需於3個月內完成所有國營事業勞動契約的調查,並送經濟委員會及洪申翰立法委員辦公室。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901
卷/期/冊
112/49/1
發布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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