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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打詐三法」及預算解凍案,聚焦投信投顧法、P2P詐騙與經濟民生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並准予動支。會議核心為審查多個版本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旨在打擊網路投資詐騙,討論涵蓋平台業者責任、實名制與罰則等。同時,委員們就P2P借貸平台詐騙案、台灣經濟成長、薪資結構及水資源調度等民生財經議題進行廣泛質詢。最終,大部分法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及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提出的「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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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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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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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十四條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條文草案」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至四案)

核心議題

  • 合併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增訂條文草案,這些法案為「打詐三法」的一部分,旨在強化金融監管以打擊詐騙。
  • 主要內容涉及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規範與罰則,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的責任。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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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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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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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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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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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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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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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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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楚茵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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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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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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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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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毓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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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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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其祿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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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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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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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玲 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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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修銘 董事長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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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誠 董事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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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自心 董事長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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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漢強 董事長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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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完畢。
  • 討論事項第二至四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各案均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的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涉及中央總預算核編與執行以及特種基金預算核編與執行。
  • 主計總處報告指出,凍結預算為年度推動業務必要經費,若未能解凍將影響業務執行,懇請同意解除凍結。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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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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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報告中央總預算核編與執行計畫預算凍結案,強調112年度預算符合公共債務法規定,債務流量及存量均在上限內,並已實質減債。
  • 報告特種基金預算核編與執行凍結案,說明非營業特種基金增加主因是依法新設及配合政策,部分基金短絀是因執行政策任務或疫情影響,但預計有足夠現金支應。
  • 表示主計總處已訂定裁撤機制辦法並持續檢討基金存續,對各類特種基金預算收支設有管考規定。
  • 懇請同意解除凍結,以利主計總處年度施政目標達成,因凍結預算屬年度推動業務之必要經費。

相關後續

本案審查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各黨團委員提出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主要目的在於打擊網路投資詐騙,規範網路平台業者責任、廣告實名制及禁止不實廣告行為。
  • 討論範圍擴及P2P借貸平台監管、經濟成長率預測、薪資結構問題、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以及碳權交易制度的建立與風險等廣泛民生與財經議題。

相關爭議

  • 修法罰則與主管機關權責:金管會認為其非網路平台業者主管機關,不宜增訂行政罰則;時代力量黨團及沈發惠委員則主張應增訂罰則,否則法規僅具宣示性而無實質效力。
  • 網路平台業者責任減免範圍:郭國文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對平台業者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條件過於寬鬆,恐大開後門,犧牲消費者求償權益。
  • 廣告規範範圍與用語:林楚茵委員建議將「宣傳」納入規範,並擴大有價證券以外的金融商品,同時精確定義「客戶招攬」與「公眾人物」等用語。
  • P2P借貸平台監管:多位委員質疑im.B等P2P平台詐騙案凸顯目前「三不管」的監管空白,金管會、數位部、經濟部均表示非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導致受害者求償無門。
  • Google廣告下架率:邱顯智委員指出Google對投資詐騙廣告的下架率遠低於Meta,質疑其配合度不足且缺乏明確下架時限及未下架的罰則。
  • 民眾檢舉機制:林楚茵委員指出金管會現有檢舉獎勵辦法要求提供被檢舉人姓名地址,實務上難以達成,建議參考其他部會系統優化檢舉平台。
  • 碳權交易制度:邱志偉委員擔憂碳權交易制度在碳盤查、碳費等配套措施未完善前倉促上路,可能淪為吸金詐騙溫床,應優先減碳而非交易。

立法委員發言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打擊網路詐騙,要求落實投顧廣告實名制,網路平台應立刻下架非法廣告並提供刊登者帳戶資訊以追查金流。
  • 關切im.B借貸平台網域(.tw)仍在線上,要求數發部立即封鎖避免更多人受騙。
  • 質疑金管會廣告偵蒐與下架成效,指出Meta廣告檔案庫顯示大量未通報詐騙廣告,建議金管會補強偵蒐機制。
  • 建議金管會優化民眾檢舉系統,使其更格式化、便民,並與警政署協調檢舉獎金制度。
  • 呼籲金管會關注新光金控公司治理問題,特別是高階主管提告獨董及媒體事件,強調金融穩定與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減輕或免除平台業者賠償責任的條款過於寬鬆,恐大開後門。
  • 指出非特許投資顧問業者數量激增,建議金管會與經濟部協商,將名稱區隔以避免民眾混淆,例如改為「投資教學業」。
  • 關切P2P借貸平台im.B詐騙案,質疑金管會與經濟部互踢皮球,要求兩部會應共同面對並規範此類平台,尤其針對涉及金流的第三方合作銀行應加強責任與把關。
  • 提案要求金管會全面徹查銀行與P2P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合作模式,確保信託與履約保證符合規定,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P2P借貸平台監管消極,顧立雄主委曾承諾全盤了解,但5年來未見成果,導致詐騙橫行無人管。
  • 強調P2P平台填補傳統銀行無法服務的信用小白需求,若無監管,年輕人易受害,政府不應讓民眾自生自滅。
  • 呼籲金管會應鼓勵友善銀行與虛擬資產業者合作,透過法幣信託保護投資人權益,而非僅提醒風險。
  • 質疑主計長對台灣經濟數據的解讀,認為實質薪資下降、家庭負債與國債攀升,老百姓並未更富有,且主計總處對經濟預測過於樂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全力支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法打擊網路詐騙,但質疑行政院版法案只有構成要件而無法律效果,認為缺乏罰則將使法條形同虛設。
  • 舉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福部雖非媒體主管機關,仍可裁罰不實廣告,主張金管會作為投信投顧主管機關,應對網路平台違法廣告訂定罰則。
  • 質疑行政院版法案中關於平台業者得減輕或免除連帶賠償責任的條件,認為此舉犧牲消費者求償權利,應重新考量。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修法通過施行後1年內,針對完備法制化賡續作業與業務主管機關積極溝通,並建立常態聯繫機制,滾動檢討辦理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im.B不動產債權列表平台涉詐25億元,質疑P2P借貸平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明,導致監管空白。
  • 建議金管會協同銀行公會公開與銀行合作的P2P平台名單,供消費者參考以增加保障。
  • 指出台灣員工薪酬在GDP佔比下降,中階層薪資增幅最低,建議主計長在行政院會報告薪資結構問題,並研擬成立「合理薪酬小組」。
  • 呼籲主計總處增加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預算,加速改善屏東等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以解決水資源調度爭議。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P2P平台Im.B詐騙案凸顯各部會互踢皮球,無人監管,導致民眾受害,要求釐清主管機關。
  • 引用英、美、澳等國案例,強調P2P平台應由金融相關單位監督管理,並要求事前核准與風險揭露,批評金管會消極不作為。
  • 質疑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法僅針對有價證券,卻排除期貨、虛擬通貨等詐騙,認為未能一網打盡。
  • 關切網路詐騙廣告追查困難,境外網域公司拒絕提供資料,要求法務部積極透過司法互助協助警方辦案,而非僅處理少數案件。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主計長支持動支第二預備金,價購台糖佔用原住民土地並返還,以解決原住民長期繳納租金給台糖的問題。
  • 強調此案具歷史背景,台糖接收日據時期製糖會社土地,實為原住民祖先所有,應儘速處理。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將約定轉帳生效日延後1天至次2日,對打擊詐騙效果不大,關鍵應在於轉帳額度控管。
  • 指出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對高齡退休者認定為低風險,導致其高額轉帳異常行為未被有效監控,造成詐騙受害。
  • 舉例受害者被騙1.16億元,4家銀行處理方式不一,新光銀行主動關懷凍結帳戶,其他銀行卻無動於衷,要求金管會統一銀行阻詐作為,並檢討銀行是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職。
  • 呼籲金管會及銀行局應加強對高風險交易行為的監控與通報機制,特別是針對與年齡背景不符的異常交易。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社群平台詐騙投資廣告猖獗,國家打詐隊成立一年來罰金數字為0,質疑政府橫向介接不佳。
  • 指出金管會與Google、Meta建立通報窗口後,Google廣告下架率低,要求金管會加強與跨國平台協調,遏止詐騙漫延。
  • 質疑銀行信用卡個資行銷用途勾選機制,導致民眾頻繁接到推銷電話,要求金管會銀行局釐清「第三方」定義,避免擾民。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碳權交易制度規劃,認為應優先減碳、碳盤查、碳費,碳權交易應為最後手段,而非貿然推動。
  • 擔憂碳權交易所倉促成立,可能淪為吸金詐騙手段,要求相關配套措施務必完整,資訊公開到位,避免成為詐騙溫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通報機制對Google廣告下架率低於5成,要求說明原因及如何提升下架效率。
  • 關切業者如何核實廣告刊播者與出資者身分,避免假冒或人頭,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核實程序與監管方式。
  • 主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應增訂行政罰則,對未配合下架廣告的平台業者處以罰鍰,否則法規缺乏強制性,形同具文。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P2P金融科技詐騙案受害者人數與詐騙金額,質疑金管會無法掌握,並要求釐清涉案銀行及資金流向。
  • 呼籲金管會、經濟部、數發部應建立P2P平台主管機關,避免「四不像」監管空白,建立預警機制,保障民眾權益。
  • 建議金管會研議建立合法投信投顧事業及所屬從業人員的查詢機制,供民眾查證,以防範不法投資詐騙。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法,要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罰則,對屆期未改善的網路平台業者處以罰鍰,以達修法實效。
  • 質疑行政院版中「立即移除」的定義不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明確訂定處置期限。
  • 關切連帶賠償責任中減免條款可能侵害受害者求償權利,應審慎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認同網路詐騙嚴重,已會同數位部、NCC與Google、Meta開會建立通報窗口,並有下架績效成長。
  • 回應P2P借貸平台非金管會特許事業,屬民法規範,但會提醒銀行與其合作時應注意風險,並將研議揭露與銀行合作的P2P名單。
  •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法著重有價證券投資詐騙,因其佔比高,採分階段處理,未將期貨、虛擬通貨納入是因重要性原則。
  • 表示金管會非網路平台業者主管機關,不適合增訂行政罰則,但法案設有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具宣示與嚇阻作用。
  • 承諾會與財政部取經,優化金融違法案件檢舉系統,並持續加強投資人教育,提醒高利率伴隨高風險。
  • 強調金管會重視公司治理,對新光金控內鬥與高階主管提告事件會注意,確保金融市場穩定與秩序。

朱澤民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表示台灣物價上漲控制在2%上下,經濟成長率約2%,尚不至於陷入停滯性通膨,但需關注國際貿易影響。
  • 承認第一季GDP負成長3.02%超乎預期,主因出口衰退及去化存貨,但民間消費仍有成長,預計第三季出口回溫。
  • 對全年經濟成長率「保2」有信心,但國際貿易變數大,國內消費因普發6,000元預計會維持正成長。
  • 承諾將向行政院長報告薪酬結構問題,並評估增加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預算,只要工程進度達到,將支持編列預算。
  • 回應台糖土地價購案,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待行政院核定計畫草案後,主計總處將依法編列預算。

林俊秀 副署長 數位部數位產業署

  • 說明P2P借貸平台不屬於數發部主管業務,因其行為屬借貸關係。
  • 承諾將立即通知TWNIC封鎖im.B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網域(.tw),避免更多人受騙。

陳正祺 次長 經濟部

  • 表示經濟部是公司法主管機關,但無權主管P2P借貸業務。
  • 承諾將與金管會討論,研議對非特許投資顧問業者名稱進行調整或區隔,以避免民眾混淆。

鄧巧羚 副司長 法務部法制司

  • 說明法務部是司法行政機關,檢調單位負責偵辦不法犯罪行為。
  • 回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條文邏輯問題,指出第一項與第二項在廣告規範上可能存在調整空間。
  • 表示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委員職權,對於是否增訂行政罰則或調整連帶賠償責任減免條款,屬立法政策選擇。

莊琇媛 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回應信用卡個資行銷問題,表示已要求銀行與公會釐清「第三方」定義及資料提供範圍,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決定權。
  • 說明im.B詐騙案中,中國信託、國泰世華、玉山銀行、永豐銀行等4家銀行與im.B有合作關係,目前銀行已開始控管,但餘額不多。
  • 表示銀行會依其業務經驗判斷是否進行臨櫃關懷,無法概括所有類型,但會採納委員意見加強作為。

張振山 局長 金管會證期局

  • 解釋Google廣告下架率較低,因其與刑事局及Meta交往較久,Google近期才拉上線,且其下架時程僅承諾「儘速」。
  •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法針對有價證券,因其佔詐騙案件80%至90%,為優先打擊重點,期貨等其他商品佔比較小。
  • 表示法案修正後,金管會將與相關業者討論核實刊播者與出資者身分的作業程序,並將會後結果送交委員會。
  • 強調平台業者在接受廣告刊播時,內部會有SOP檢視是否違反禁止規定,賠償金額則由法院視個案認定。

周幼偉 警政委員 內政部警政署

  • 表示會與金管會協調檢舉獎金制度,因警政署獎金較低,民眾傾向向有高額獎金的單位檢舉。
  • 說明im.B詐騙案目前報案人數約20人,資金流向由檢察官指揮偵辦。

林修銘 董事長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碳權交易所最快可能於第三季(9月)成立,7月上路已來不及。
  • 指出交易所初期業務除國外碳權代購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碳諮詢服務,協助中小企業了解碳權觀念,並建立相關知識。

謝佳珍 組長 金管會

  • 解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項與第二項差異,第一項規範非特許事業不得從事投信投顧廣告,第二項則規範非特許事業在做有價證券廣告時不得有特定禁止行為,兩者範疇不同。

陳秋月 副組長 金管會

  • 補充說明第二項規範旨在防止非投信投顧事業的廣告出現誤導性內容,即使不構成非法經營業務,仍需遵守禁止事項,避免讓投資人誤判。

相關後續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等6案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2案:金管會應研議公開與銀行合作的P2P平台名單,並研議建置金融違法案件專用檢舉平台,分別於2個月及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金管會應研議建立合法投信投顧事業及所屬從業人員的查詢機制,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901
卷/期/冊
112/49/1
發布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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