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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舞弊防制與國考制度改革: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刑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關於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刑法第137條的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加重考試舞弊刑責、擴大妨害考試罪適用範圍至國營事業、建立舞弊求償機制,以及考試院推動國考數位化轉型與公務員招募困境等議題。最終,所有相關法案條文均保留,將送黨團協商,並要求法務部與考試院就部分議題進行研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核心為強化國家考試的公平性與公信力,透過修法加重典試人員及辦理考試人員洩題舞弊的刑責,並增訂考選部對違法失職者的求償權。同時,討論擴大刑法妨害考試罪的適用範圍至國營事業甄試,以及因舞弊或疏失導致考試結果不正確時,撤銷錄取資格並重啟考試程序的法源依據。
  • 會議亦涵蓋國考數位化轉型、公務員報考人數下降、薪資待遇、退撫制度檢討及多元評量方式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典試法加重刑責的實效性:考試院提案於典試法增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法務部認為公務員瀆職罪已有加重規定,恐有雙重加重疑慮。江永昌委員更質疑此為「裝飾性修法」,因過往判決多輕判,且法官會依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較重刑責,使典試法加重條文無實質作用。
  • 刑法第137條適用範圍是否擴及國營事業: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將國營事業甄試納入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的規範,以遏止頻傳的舞弊案件。然而,法務部認為該條保護法益為「國家考試權之行使」,國營事業考試非公權力行使,且舞弊樣態多伴隨其他罪名,建議應在《國營事業管理法》中另訂刑罰。
  • 求償權的執行方式:考試院提案增訂考選部對違法失職者的求償權,以彌補重啟考試的成本。江永昌委員詢問此求償是否需另行民事訴訟,或可直接於刑事判決中執行,質疑其效率。
  • 考試院防弊措施的有效性:江永昌委員批評考試院在命題程序與闈場管理上的防弊措施不足,指出過去考官洩題案例顯示闈場出入管理存在漏洞,認為制度改革比單純加重刑罰更為關鍵。
  • 考試舞弊集團與考生處罰差異:時代力量黨團建議區分以營利為目的的舞弊集團與一般考生,對舞弊集團施以更重刑罰,考量考生可能基於經濟動機且再犯可能性較低。
  • 國考申論題數位化轉型的挑戰:謝衣鳯、鄭運鵬委員關切國考申論題改為線上作答後,資安、停電應變、場地設備、經費人力及特殊考生需求等問題。
  • 公務員報考人數下降與待遇問題:賴香伶、劉建國委員指出國考報考人數逐年下降,公務員初、普、高考起薪偏低,與勞工薪資漲幅差距大,導致錄取者不報到,要求考試院提出因應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刑法第137條,以提升考試公平性。
  • 質疑典試法中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的條文可能造成雙重加重,建議審慎。
  • 強調國營事業考試舞弊頻傳,應納入刑法第137條規範,以有效嚇阻。
  • 關切國考國文科作文題數過多導致考生作答不及,建議註明時間與分數分配。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國營事業考試納入妨害考試罪範疇,以解決現行詐欺罪起訴後定罪率不高的問題。
  • 建議區分舞弊集團與考生,對以營利為目的的舞弊集團加重處罰。
  • 肯定考試院及法務部對出題老師洩題加重處罰的規定,認為能有效嚇阻。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為何不建議將國營事業考試納入刑法第137條,並關切現行詐欺罪對舞弊案件嚇阻力不足的問題。
  • 關切考選部推動國考數位化轉型,特別是資安防護、停電應變措施,以及線上申論題公正性等問題。
  • 建議法務部應詳細說明國營事業舞弊若無法以刑法處理,應如何透過《國營事業管理法》等法規限制。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因洩題重啟考試的求償機制,關切賠償金額計算、司法判決執行及國家是否會最終承擔成本的問題。
  • 指出近年國考報考人數大幅下降,詢問原因是否與少子化、經濟狀況及退撫制度有關,要求考試院檢討。
  • 關切「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是否會限制公務員個人言論自由,要求考試院加強宣導避免誤解。
  • 要求考試院於2週內提交關於公務人員年金改革5年檢討進度及定期檢討原則的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典試法增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裝飾性修法」,認為公務員瀆職罪已有加重規定,且過往判決多輕判緩刑,無實質嚇阻效果。
  • 批評考試院未充分研究司法判例,導致修法內容與實際執行脫節,並未有效解決考官洩題問題。
  • 指出過去考官洩題案件(如103年、107年消防特考)顯示命題程序與闈場管理存在漏洞,強調應優先加強防弊措施而非僅修法加重刑責。
  • 建議求償權可透過行政處分要求賠償,而非僅依賴刑事判決,以提升效率。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典試法修正案的「宣示意義」,但認為應將加重刑責的討論聚焦於刑法修正案(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高度肯定國考數位化轉型,要求考選部公布各類科電子化測驗的預定時程,並協助解決場地、預算及特殊考生需求等問題。
  • 建議法務部與考試院共同研究將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舞弊集團行為納入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樣態中,以加重處罰。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關切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漏洞進行詐騙的案件日益增多,質疑國家打詐隊的成效。
  • 呼籲法院應更嚴格審查支付命令核發,並加強對民眾的防詐宣導,提醒民眾留意重要法律文件。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務員考試制度以筆試分發為主,導致基層公務員轉調、離職率高,影響國家選才與公務體系穩定性。
  • 建議考試院應加速推動多元評量方式(如面試、訓練成績),借鑒日韓經驗,以篩選更適任、有熱忱的人才。
  • 強調除了防弊,更應思考如何為國家選出最好的公務人員,並給予合理報酬,以提升文官體系形象與吸引力。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台灣出生人口數持續下降及國考報考人數銳減表達國安層級的憂慮。
  • 指出公務員薪資成長幅度遠低於勞工,導致初、普、高考錄取者不報到,動搖國本,要求考試院提出因應措施。
  • 關切醫事人員國考錄取率偏低問題,特別是護理師、營養師等,要求考試院檢討考試設計與評估錄取率達標狀況。
  • 要求考試院在1個月內提出如何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及公務員招募困境的評估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秘書長 考試院

  • 回應典試法加重刑責部分,表示考試院初衷是為嚇阻舞弊,但尊重法務部及委員會對刑法修正的專業見解。
  • 說明國考報考人數下降可能與經濟狀況、少子化及退撫制度等因素有關,考試院已主動走向校園宣導徵才。
  • 表示「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是放寬公務員個人言論自由,僅限制職務性言論,會加強宣導。
  • 回應退撫新制檢討進度,表示目前仍在部會層級作業,將積極爭取預算,並會向委員會提供報告。
  • 說明考試院舉辦的考試,除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外,目前僅國防法務官是依法由考試院辦理。
  • 表示國營事業舞弊問題非考試院權責,但會協助與行政院溝通,促使法制完整規範。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回應典試法加重刑責部分,提醒應避免與公務員瀆職罪章的加重規定造成雙重加重,以符合比例原則。
  • 反對將國營事業考試納入刑法第137條,理由為該條保護法益為「國家考試權之行使」,國營事業非公權力行使,且現行刑法第137條刑度輕,舞弊行為常伴隨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名,無規範實益。
  • 建議國營事業舞弊問題可在《國營事業管理法》中訂定刑罰,法務部願提供立法專業協助。
  • 說明刑法第137條修正草案中,擴大適用範圍至「依中央政府行政命令舉行之考試」或「各類考試類型」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平等原則。
  • 提及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進行詐騙的問題存在已久,法務部將透過宣導活動提醒民眾注意,但支付命令制度的檢討權責在司法院。

許舒翔 部長 考選部

  • 認同若刑法能提高妨害考試罪刑責,從刑法處理會更妥適,並坦言現行法院多輕判,故需提高刑責。
  • 說明國考電腦化測驗已推動12年,採內部專線傳輸、亂題亂序,資安事件少發生。
  • 表示律師考試申論題將改線上作答,考生可申請傳統筆試;未來將逐步推動,預計113年納入護理師、營養師,114年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但受限於場地與電腦量能。
  • 說明考選部希望明定求償權,是為了讓法官有明確法源依據,直接判賠給考選部,而非歸公庫。
  • 解釋典試委員進入闈場審題是為確保試題品質,但需回歸個人保密;坦言目前無法將所有科目建置題庫,將在組織法修正後努力充實人力。
  • 說明醫事人員國考通過率計算方式已調整,區分應屆與非應屆畢業生,應屆生通過率較高;對於營養師等通過率較低科目,已與衛福部及學界達成共識,將調整題型以提升通過率。

劉建忻 秘書長 考試院

  • 回應國考報考人數下降問題,表示可能與經濟狀況和少子化有關,考試院已主動至校園推銷國考。
  • 表示公務員薪資部分,主計總處會規劃,考試院會積極爭取。
  • 回應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說明是放寬公務員個人言論自由,僅限制職務言論,會加強宣導。
  • 回應退撫新制5年檢討,表示仍在部會層級作業,涉及兩院會同檢討,將會盡快提供報告。
  • 說明考試院辦理的考試,不屬於公務人員和專技人員的,目前只有國防法務官是依法由考試院辦理。
  • 表示國營事業舞弊問題非考試院權責,但會協助與行政院溝通,促使法制上有完整規範。

相關後續

  • 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將就其與刑法第339條之4的刑度問題,於黨團協商時共同協商。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曾銘宗、林思銘及王鴻薇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考試院需於2週內提供關於公務人員年金改革5年檢討進度及定期檢討原則的初步報告。
  • 考試院需在1個月內提出如何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及公務員招募困境的評估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901
卷/期/冊
112/49/1
發布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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