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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審查與多項民生議題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3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業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法、傳染病防治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7案及14案預算凍結報告,並邀請環保署就廢棄物管理、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疫後機構因應及社福採購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核心討論與審查「傳染病防治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醫療法」增訂條文草案,旨在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並加重危害行為刑責,同時委員們就電費調漲、兒科醫師、B/C肝防治、藥品給付、食安、毒品防制、早療資源、醫事勞權及疫苗藥害救濟等廣泛民生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最終,所有法案增訂條文均保留,提報院會討論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27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27項公務預算報告案,涵蓋環保署、淨零排放科技、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管理、水污染防治、環境衛生、低碳永續家園、空氣品質、噪音管制、水質保護、資源循環、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環境監測、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環境檢驗等領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強化家戶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因應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強化家戶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因應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預算凍結報告案14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14項公務預算報告案,涉及科技發展、淨零排放科技、資源循環減碳技術、基層環保建設、廢棄物緊急應變、事業廢棄物管理、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廣環保產品、環境監測資訊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邀請衛生福利部就一、「長期照顧2.0政策整體實施現況」、二、「長照及身障機構就後疫情時代之因應機制」、三、「改善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之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2.0政策實施現況、長照及身障機構後疫情時代因應機制、以及改善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為進行專題報告。
  • 立法委員就電費調漲對醫療院所的影響、兒科醫師人力短缺與待遇、長照機構補助、B/C肝防治、指示用藥健保給付、毒品危害防制、早療資源、醫事勞動權益、新藥審查病友參與、緊急醫療應變及食安問題等議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醫療院所電費調漲補助:賴惠員委員關切電價調漲對醫療院所成本的影響,建議評估差額補助;薛瑞元部長回應電費佔醫療院所成本比例不高,經濟部未予補助。
  • 兒科醫師人力不足:賴惠員委員指出兒科醫師人數雪崩式下降,建議檢討「小總額」制及醫院給付兒科醫師的診療費用;薛瑞元部長表示已修正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提高預算至1年20億元,並將調查醫院給付兒科醫師待遇。
  • 長照機構補助額度:賴惠員委員建議將長照家庭機構補助提高至24萬元;薛瑞元部長認為12萬元是「不無小補」,但全面負擔仍不足,需考量長照基金穩定性,且避免單一項目排擠其他計畫。
  • 指示用藥健保給付:洪申翰委員建議衛福部應盤點雙證用藥並擴大指示藥品諮議小組討論參與;薛瑞元部長表示國際趨勢是將指示用藥排除健保,但國內需考量兒童用藥風險,同意滾動式檢討並擴大討論。
  • 毒品防制與社區化:莊競程委員關切三、四級毒品氾濫及社區二手毒問題,要求衛福部說明反毒策略成效及社區宣導方式;薛瑞元部長指出新毒品使用人口及總使用人數顯著下降,並說明藥癮戒治、替代治療、治療性社區服務及與法務部合作的宣導工作。
  • B/C肝防治與篩檢政策:吳玉琴委員建議將國家C肝辦公室擴大為國家肝炎辦公室、放寬公費肝炎篩檢年齡(至1986年前出生者)、提高肝炎篩檢醫療點值、簡化B肝治療流程;薛瑞元部長表示已將B肝納入,人力增加,將研議放寬篩檢年齡及簡化流程,但強調重要決策仍需部長支持。
  • 醫師納入勞基法與勞動專章進度:王婉諭委員追問醫療法勞動專章進度;劉越萍司長表示已與勞動部討論文字,現正與醫界溝通退休金計算基準;薛瑞元部長承諾6月前預告。
  • 新藥審查病友參與:王婉諭委員建議衛福部應檢討新藥審查流程,讓病友團體能真正參與並自主發言;薛瑞元部長表示這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但需設計好制度,同意滾動式檢討。
  • 加拿大全牛進口食安疑慮:李貴敏委員質疑加拿大全牛進口可能違反食安法第15條,並要求公開食安評估諮議會資訊;薛瑞元部長表示衛福部立場是風險控管,食安評估將公開,但專家姓名及會議紀錄不會特別寫明發言者,並強調狂牛病案例為非典型,且法條解釋需定義「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好市多A肝莓果事件處理時效:溫玉霞委員與鍾佳濱委員就好市多A肝莓果事件的通報與下架時程提出質疑;薛瑞元部長澄清時間軸,說明邊境攔截、後市場查核及預防性下架的流程,並強調已要求暫停該公司產品進口及對公司開罰。
  • 疫苗藥害救濟進度:陳歐珀委員質疑疫苗藥害救濟審核進度緩慢、核發比例低,要求加速處理;薛瑞元部長表示已完成2,500多件審議,總核發逾1.2億元,預計2年內處理完所有案件,但強調不能隨便處理,會從優、從寬、從速進行。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評估電費調漲對醫療院所的影響,爭取差額補助。
  • 關切兒科醫師人力不足問題,建議檢討「小總額」制並調查醫院給付兒科醫師診療費用落實情況。
  • 建議將長照家庭機構補助提高至24萬元,並研擬相關預算方案。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的修法方向,但建議衛福部應對法案中「重要捐血中心」等相關名詞提供明確定義或函釋。
  • 關切醫療代掛號黃牛亂象,認為應比照演唱會及體育賽事黃牛,增訂醫療法條文處以刑責,以保障醫療平權。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關切毒品危害防制,特別是三、四級毒品在社區的氾濫問題,要求衛福部說明反毒策略及社區宣導成效。
  • 建議衛福部與法務部強化合作,提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成效,並加強社區毒品防制預防工作。
  • 支持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認為應加重蓄意破壞、入侵關鍵基礎設施的刑責,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穩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在B、C肝防治上的成就,但建議將國家C肝辦公室擴大為國家肝炎辦公室,並提高其決策層級。
  • 建議放寬公費肝炎篩檢年齡至1986年前出生者,並鼓勵各級醫療院所積極篩檢與衛教。
  • 建議檢討B肝治療流程,使其更友善順暢,並將肝炎篩檢資料比照四癌篩檢納入健保署批次檔。
  • 支持傳染病防治法增訂條文草案,但對「無故輸入」電腦系統的定義表示疑慮,擔心影響醫事人員正常業務運作。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關切指示用藥健保給付問題,建議衛福部提供國際經驗報告,並盤點雙證用藥。
  • 建議衛福部應擴大指示藥品諮議小組討論的參與,納入各專科醫學會及藥師團體,以確保政策穩健且符合用藥安全。
  • 認同法制局報告中排除指示用藥給付的建議,但認為應兼顧12歲以下兒童的就醫誘因,例如補助掛號費。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電費調漲對醫療院所的衝擊,建議衛福部向行政院爭取更多支持,考量醫療院所的特殊性。
  • 關切健康資料庫與生物資料庫的保護議題,提及世界醫師會《臺北宣言》,要求衛福部說明相關法規進度。
  • 對「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的法律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可能造成醫療人員在臨床上查閱資料的恐慌,影響病人照護。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關切兒童早期療育資源不足問題,要求衛福部主動盤點各縣市兒童人口數與評估資源量能,積極鼓勵並媒合院所提供服務,確保每個兒童都能及時接受評估與課程。
  • 追問醫療法勞動專章的修法進度,要求衛福部應履行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承諾,並設定明確完成時程。
  • 建議檢討新藥審查流程中病友團體的參與方式,支持讓病友團體擁有發言權,以確保其權益在審查過程中被充分考量。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人力付出與貢獻的重要性,認為政府應肯定與回報,不應只重視硬體建設。
  • 指出我國經常性醫療保健支出占GDP比率長期偏低,與國際主要國家相比顯得落後,呼籲政府增加對健康的投資。
  • 質疑衛福部提出的2024年健保總額成長率上限(4%)及下限(1.053%)過低,認為行政院不應再東折西扣,應積極爭取合理成長率。
  • 建議釐清公務預算與健保總額的分際,避免將國健署癌症篩檢追蹤業務「甩鍋」給健保,並要求衛福部研究未進入治療階段的追蹤管理費用歸屬。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詢問健保藥費給付協議(MEA)回收金額,特別是110年回收金額較高的原因,並建議健保署檢討專利到期藥品的保護期,鼓勵學名藥競爭以節省藥費。
  • 關切好市多A肝莓果事件,詢問其他地區有無驗出、公司處分、追蹤困難度,並質疑公告時程過慢,要求衛福部加強食品安全把關。
  • 建議應針對有學名藥上市的專利到期藥品,取消5年保護期,讓學名藥與原廠藥競爭。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再生醫療法及製劑條例中自體、異體細胞的規範,引用前衛生署92年公告,強調異體、異種細胞可能引發基因重組及致病性風險,要求衛福部固守實證與倫理。
  • 質疑衛福部為何不將相關風險說明納入再生醫療法第三條說明欄,並提及京都大學研究指出自由診療下再生醫療的五大亂象。
  • 表達對再生醫療法第16條(涉及提供幼兒組織細胞治療)的擔憂,呼籲衛福部避免讓人民當白老鼠,防止詐騙受害。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灣在大型災難或戰爭攻擊下的緊急醫療系統準備程度,建議規劃在醫院設置地下室緊急手術室,並對現有醫院提出要求。
  • 詢問應對系統性受損時的人力調派及戰傷醫院各層級準備,建議衛福部規劃基層診所與衛生所醫護人員作為急救站人力,並規劃相關訓練與排班。
  • 關切腸病毒71型疫苗的宣導資訊,要求衛福部應請廠商依照仿單揭露資訊,避免誤導民眾認為可「終生免疫」。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但建議衛福部提供保障系統與設施正常運作的治本措施書面資料,並提出更明確的「意圖」判定標準。
  • 關切疫後傳染病防治法修法接棒特別條例的進度,要求衛福部確保母法適用於各種傳染病,以符合快速防疫需求。
  • 關切五一勞動節醫護人員的訴求,要求衛福部儘速完成防疫津貼撥付,並加速研議三班護病比及增加醫護人力誘因。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防疫津貼撥付進度,認為醫護人員上街抗議顯示撥付不足或未落實,要求衛福部儘速查明並完成撥付,不應拖延至年底。
  • 關切三班護病比檢討進度,要求衛福部承諾加速檢討並提出具體方案,以改善護理人力不足問題。
  • 質疑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改進度緩慢,要求衛福部明確公告時程。
  • 質疑好市多A肝莓果事件處理時效過慢,認為衛福部未盡到為國人健康把關的責任,應更警惕並全面禁止同公司產品進口。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詳細說明好市多A肝莓果事件的時間序列,肯定衛福部在邊境攔檢與後市場查核的作為。
  • 指出食安漏洞,質疑大型進口販售業者自主管理不足,並建議衛福部將販賣進口食品達一定規模的販售業者納入應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的類別,加強自主管理。
  • 要求衛福部持續與各部會、地方政府、國際合作,查明污染源,控制A肝莓的健康損害。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少年使用電子煙問題,要求衛福部加強查緝網路販售,並建議設置檢舉獎金以提高查緝效能。
  • 質疑加熱菸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資料由菸商提供可能存在偏頗,建議衛福部規劃本土數據資料庫,作為未來審查標準的依據。
  • 關切疫情期間癌症篩檢人次減少,建議衛福部加強宣傳四癌篩檢與健康檢查,並評估將高風險族群納入公費肺癌篩檢補助範圍。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健康權是憲法基本人權,質疑衛福部在加拿大全牛進口案中,是否受行政院指示加速開放以換取貿易籌碼。
  • 要求衛福部公開食安風險評估諮議會的專家名單與審查內容,避免黑箱作業,並質疑加拿大狂牛病病史與食安法第15條的適用性。
  • 呼籲衛福部應在前端防堵有食安疑慮的進口產品,避免造成國人健康疑慮及醫療資源浪費。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關切澳洲交換生誤食老鼠藥事件,要求衛福部食藥署調查澄清,避免媒體渲染造成臺灣小吃形象受損。
  • 要求衛福部應公開醫師學歷資訊,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加速醫師法修法進度。
  • 關切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的實習名額問題,要求衛福部承諾對實習名額進行總量管制並逐年降低,以保障國內牙醫師權益。
  • 建議修訂人工生殖法,讓單身女性也能實施人工生殖,並考量給予單身女性凍卵補助。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針對醫療法、傳染病防治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加重危害行為刑責,並涵蓋未遂犯。
  • 提醒衛福部應特別關注預備犯及未遂犯的防範,尤其是來自國外機房、浮動IP的網路攻擊,要求衛福部強化資通安全防堵機制,並對民間醫療院所提供誘因輔導。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冠疫苗藥害救濟審查進度緩慢、核發比例過低問題,要求衛福部加速審查時效,從優、從寬、從速處理,並增加審查組別。
  • 要求衛福部訂定明確期程,確保所有疫苗藥害救濟案件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審核,不應拖延至2年。

楊曜 立法委員

  • 肯定疫情指揮中心在防疫期間的努力與成績。
  • 關切部立澎湖醫院醫療長照大樓預算不足問題,建議衛福部研議增加預算,以因應物價及工資上漲,並確保停車場設計符合長者需求。
  • 關切腸病毒疫情在離島偏鄉的因應措施,建議衛福部監控疫情並調度人力,特別是兒科醫師,並加速核定三總澎湖分院的緊急整合計畫。
  • 建議研議將澎湖兩家醫院的備用電力建置比照醫學中心標準,並補足部立醫院資安人員人力。

陳瑩 立法委員

  • 肯定清冠一號在中醫藥發展上的成功,關切其取得正式藥證的進度與規劃,並建議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免收清冠一號國內藥證的授權金,以扶植國內中藥製藥產業。
  • 要求衛福部加速查驗登記及人體試驗辦法的制定,並研議以公費補助臨床試驗藥費等配套措施,支持中藥新藥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電費調漲對醫療院所成本影響不大,經濟部未予補助。
  • 說明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已修正預算為1年20億元,將用於增加聯合評估院所數量及幼兒專責醫師制度。
  • 表示長照機構補助12萬元是「不無小補」,但全面負擔仍不足,需考量長照基金穩定性,避免單一項目排擠。
  • 指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已使新毒品使用人口及總使用人數顯著下降,並說明藥癮戒治、替代治療、治療性社區服務及與法務部合作的宣導工作。
  • 表示已將B肝納入國家肝炎辦公室,人力增加,將研議放寬公費肝炎篩檢年齡及簡化B肝治療流程。
  • 說明指示用藥健保給付的國際趨勢是排除在外,但國內需考量兒童用藥風險,同意定期滾動式檢討並擴大諮議小組討論。
  • 承諾醫療法勞動專章文字已無問題,將在6月前預告。
  • 同意新藥審查病友團體參與是一個可考慮方向,將滾動式檢討並設計好制度。
  • 說明衛福部在加拿大全牛進口案中,立場是風險控管,強調狂牛病案例為非典型,食安評估將公開,但專家姓名及會議紀錄不會特別寫明發言者。
  • 澄清好市多A肝莓果事件處理時程,說明邊境攔截、後市場查核及預防性下架的流程,並已要求暫停該公司產品進口及對公司開罰。
  • 表示將設置檢舉獎金以加強查緝網路販售電子煙。
  • 說明加熱菸健康風險評估由專家審查,並將規劃本土數據資料庫作為長期目標。
  • 回應高風險族群肺癌篩檢需有流行病學證據支持,將定期評估納入公費補助範圍。
  • 表示將與醫院瞭解澳洲交換生誤食老鼠藥事件,並在1個月內澄清。
  • 說明醫師學歷公開涉及醫事團體意見,並強調學歷與臨床功力不一定相關。
  • 解釋國外牙醫實習名額已有限制,未來總數約1,000人,將系統性處理偏鄉牙醫師人力不均問題。
  • 表示人工生殖法修法讓單身女性實施人工生殖及凍卵補助可予以協助。
  • 說明傳染病防治法修法已考量未遂犯,但預備犯目前無法處罰,並強調條文針對危害關鍵基礎設施功能,而非個資保護問題。
  • 指出衛福部已積極布建資通安全設備,並輔導民間醫療院所強化資安防護,將採取蘿蔔與棍子並用方式。
  • 說明疫苗藥害救濟持續進行,已完成2,500多件審議,總核發逾1.2億元,預計2年內處理完所有案件,將從寬、從速、從優處理。
  • 感謝委員肯定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工作。
  • 同意研議澎湖部立醫院醫療長照大樓預算追加、腸病毒疫情人力調度、備用電力建置及資安人力補足等建議。
  • 回應清冠一號藥證授權金問題,表示完全免收有困難,但金額可談,並將設法讓加入臨床試驗的藥廠獲得公費補助,加速查驗登記及人體試驗辦法制定。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回應兒科醫師待遇問題,表示將瞭解醫院給付兒科醫師診療費用落實情況。
  • 說明健保藥費給付協議(MEA)回收金額變動原因,主要受新藥數量、臨床使用量與預估量落差影響。
  • 解釋專利到期藥品保護期是為鼓勵學名藥上市競爭,將朝區分有無學名藥上市來調整保護期方向研議。
  • 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條文未納入致死、致重傷加重刑責,是因其核心資通系統主要用於承保及醫療服務,不直接影響生命。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醫療法勞動專章已與勞動部討論文字,現正與醫界溝通退休金計算基準,預計1、2個月內會有更多進度,5月底可預告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解釋傳染病防治法中「無故」用語在刑罰上指「無正當理由」,涵蓋無授權及非目的性使用,並強調條文規範的是危害系統功能,非個資保護問題。

陳思荔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

  • 說明法律上「無故」意即「無正當理由」,為刑罰條文簡潔性考量,並強調其與「無授權」的關係及目的性使用在醫療實務上的判斷。
  • 重申法條主要針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功能危害,而非個資保護問題。

莊人祥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

  • 說明傳染病防治法增訂條文針對傳染病監視預警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的實體損壞與虛擬入侵行為給予刑責,並加重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的刑罰。

龐一鳴 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處長

  • 說明資通系統中,一般使用者帳號不易危害功能,但管理帳號或特權帳號可能造成危害,並強調法條關鍵在於「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醫師查病歷屬正常功能運作,不在此法規範範圍。

黃怡超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司長

  • 說明清冠一號取得正式藥證的進度,已舉行專家會議指導藥廠臨床實驗設計,修正計畫書已提交,將很快簽約。
  • 說明中藥新藥目前只有3件。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個會期開議前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作為之回顧與檢討報告」(完整版),向國人清楚交代並撫慰染疫死者。

討論事項五

審查「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所提「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旨在加重危害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功能正常運作的實體破壞與虛擬侵害行為之刑責,並明定加重處罰及未遂犯之罰則。

相關爭議

  • 「無故」用語的定義與範圍:立法委員邱泰源及吳玉琴對法條中「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的「無故」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其範圍過廣,可能影響醫事人員在團隊照護中查閱資料的正常業務運作。
  • 過失行為的處罰:委員關切若非故意,而是過失導致系統損壞,是否會被處罰;衛福部與法務部回應此法條不處罰過失犯,僅針對故意危害行為。

立法委員發言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強調重要捐血中心、急救責任醫院、健保核心資通系統及傳染病監視預警系統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應確保全時期運作不中斷。
  • 支持加重蓄意破壞、入侵關鍵基礎設施等影響核心功能運作的行為刑責,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穩定,認為現行刑法刑責過輕。
  • 指出法條前提為「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才會進到罰則,過失行為不構成刑責。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傳染病防治法增訂條文草案,但對「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的「無故」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影響醫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上雲端查閱資料的行為。
  • 要求衛福部釐清法條規範的是破壞、危害系統功能,而非個資保護問題,並與其他部會協調一致性。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對法條中「無故」用語的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其範圍過廣,可能造成醫事人員在臨床上查閱病患資料時產生恐慌,影響病人照護。
  • 建議將「無故」改為「無正當理由」,以更符合臨床實務需求,並要求衛福部在協商時針對此點提供專業建議。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縱使有帳號密碼,若無正當理由也不應輸入,以保障個人資訊安全,但承認這可能對資訊流通造成負擔。
  • 支持法律用語使用「無故」,因其在刑罰上已慣用且簡潔,等同「無正當理由」。

相關人員回應

莊人祥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

  • 說明傳染病防治法增訂條文針對傳染病監視預警系統及電腦機房的實體損壞與虛擬入侵行為給予刑責,並加重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的刑罰。
  • 解釋法條中「無故」的行為會導致系統癱瘓,影響傳染病通報與分析,與醫療院所的系統運作有關。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此修法模組來自法務部,建議請法務部代表說明「無故」的字意,以解決實務問題。
  • 解釋法條前提為「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若無危害則不構成刑責,並指出「其」指資訊系統而非個人。

陳思荔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

  • 解釋「無故」在刑罰上最簡單的解釋為「無正當理由」,是法律用語的簡潔性考量,且在許多刑罰條文中使用。
  • 澄清「無授權」是「無正當理由」的其中一種,而醫事人員因醫療目的查閱病患資料屬於「目的性使用」,不構成「無故」。
  • 重申法條主要針對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侵害,若無危害系統功能正常運作,則不構成此法刑責,與個資保護問題不同。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之一針對實體破壞,第六十一條之二針對資訊手段破壞。
  • 解釋法條處罰的是有破壞目的的行為,並已著手進行,若無破壞意圖或未導致系統破壞,則不構成刑責,且不處罰過失犯。
  • 澄清法條針對關鍵基礎設施是否造成破壞,而非病人隱私或個資保護問題。
  • 建議維持「無故」用語,以保持與其他法律文字的一致性,避免司法實務上的解釋困擾。

龐一鳴 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處長

  • 說明法條關鍵在於「危害其功能正常」,一般使用者帳號不易危害系統功能,但管理帳號或被竊取帳號可能被用於破壞行為。
  • 指出醫師查病人資料屬正常功能運作,若涉及病人資料外洩則適用個資法,與此法條規範的破壞、危害系統功能不同。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三案條文均予保留,全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衛福部在黨團協商時,須對此次修法內容造成實際醫療照護運作之影響作妥善完整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所提「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旨在加重危害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或醫療服務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或電腦機房的實體破壞與虛擬侵害行為之刑責,並明定加重處罰及未遂犯之罰則。

相關爭議

  • 體例不一致:立法委員吳玉琴指出,相較於傳染病防治法和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條文未納入「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加重刑責及罰金規定,詢問其考量原因。
  • 「無故」用語的定義與範圍:立法委員邱泰源對法條中「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的「無故」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其範圍過廣,可能影響醫事人員在團隊照護中查閱資料的正常業務運作。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詢問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條文為何未比照其他兩法,納入「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加重刑責及罰金規定,質疑其體例不一致。
  • 對「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的「無故」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影響醫事人員正常業務運作。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強調健保核心資通系統是支持國人健康核心業務持續運作的必要系統,應確保全時期運作不中斷。
  • 支持加重蓄意破壞、入侵關鍵基礎設施等影響核心功能運作的行為刑責,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穩定。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對「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的法律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可能造成醫療人員在臨床上查閱資料的恐慌,影響病人照護。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縱使有帳號密碼,若無正當理由也不應輸入,以保障個人資訊安全,但承認這可能對資訊流通造成負擔。
  • 支持法律用語使用「無故」,因其在刑罰上已慣用且簡潔,等同「無正當理由」。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針對承保及醫療服務的資通系統,不直接用於治療病人,因此較不至於直接影響生命,故未列入「致死」或「致重傷」的加重刑責。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條文針對資通系統的破壞,處罰的是有破壞目的的行為,且不處罰過失犯。
  • 澄清法條針對關鍵基礎設施是否造成破壞,而非病人隱私或個資保護問題。
  • 建議維持「無故」用語,以保持與其他法律文字的一致性,避免司法實務上的解釋困擾。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此修法模組來自法務部,建議請法務部代表說明「無故」的字意,以解決實務問題。
  • 解釋法條前提為「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若無危害則不構成刑責,並指出「其」指資訊系統而非個人。

陳思荔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

  • 解釋「無故」意即「無正當理由」,為刑罰條文簡潔性考量,並強調其與「無授權」的關係及目的性使用在醫療實務上的判斷。
  • 重申法條主要針對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侵害,若無危害系統功能正常運作,則不構成此法刑責,與個資保護問題不同。

龐一鳴 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處長

  • 說明資通系統中,一般使用者帳號不易危害功能,但管理帳號或被竊取帳號可能被用於破壞行為,並強調法條關鍵在於「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醫師查病歷屬正常功能運作,不在此法規範範圍。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三案條文均予保留,全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衛福部在黨團協商時,須對此次修法內容造成實際醫療照護運作之影響作妥善完整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莊競程等16人所提「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旨在加重危害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設施或設備的實體破壞與虛擬侵害行為之刑責,並明定加重處罰及未遂犯之罰則。

相關爭議

  • 「無故」用語的定義與範圍:立法委員邱泰源及吳玉琴對法條中「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的「無故」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其範圍過廣,可能造成醫事人員在團隊照護中查閱病患資料時產生恐慌,影響病人照護。
  • 過失行為的處罰:委員關切若非故意,而是過失導致系統損壞,是否會被處罰;衛福部與法務部回應此法條不處罰過失犯,僅針對故意危害行為。

立法委員發言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強調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正常運作對於國人生命和身體健康非常重要,應確保相關系統設施設備全時期運作不中斷。
  • 支持加重蓄意破壞、入侵關鍵基礎設施等影響核心功能運作的行為刑責,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穩定,認為現行刑法刑責過輕。
  • 指出法條前提為「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才會進到罰則,過失行為不構成刑責。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醫療法增訂條文草案,但對「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的「無故」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影響醫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查閱資料的行為。
  • 要求衛福部釐清法條規範的是破壞、危害系統功能,而非個資保護問題,並與其他部會協調一致性。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對「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的法律定義提出疑慮,擔心可能造成醫療人員在臨床上查閱病患資料時產生恐慌,影響病人照護。
  • 建議將「無故」改為「無正當理由」,以更符合臨床實務需求,並要求衛福部在協商時針對此點提供專業建議。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縱使有帳號密碼,若無正當理由也不應輸入,以保障個人資訊安全,但承認這可能對資訊流通造成負擔。
  • 支持法律用語使用「無故」,因其在刑罰上已慣用且簡潔,等同「無正當理由」。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醫療法增訂條文針對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的實體破壞與資訊系統破壞,處罰的是有破壞目的的行為,且不處罰過失犯。
  • 澄清法條針對關鍵基礎設施是否造成破壞,而非病人隱私或個資保護問題。
  • 建議維持「無故」用語,以保持與其他法律文字的一致性,避免司法實務上的解釋困擾。
  • 表示「重要捐血中心」有明確範疇定義,並承諾修法後將整理相關名詞定義。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此修法模組來自法務部,建議請法務部代表說明「無故」的字意,以解決實務問題。
  • 解釋法條前提為「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若無危害則不構成刑責,並指出「其」指資訊系統而非個人。

陳思荔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

  • 解釋「無故」意即「無正當理由」,為刑罰條文簡潔性考量,並強調其與「無授權」的關係及目的性使用在醫療實務上的判斷。
  • 重申法條主要針對對關鍵基礎設施的侵害,若無危害系統功能正常運作,則不構成此法刑責,與個資保護問題不同。

龐一鳴 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處長

  • 說明資通系統中,一般使用者帳號不易危害功能,但管理帳號或被竊取帳號可能被用於破壞行為,並強調法條關鍵在於「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醫師查病歷屬正常功能運作,不在此法規範範圍。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三案條文均予保留,全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衛福部在黨團協商時,須對此次修法內容造成實際醫療照護運作之影響作妥善完整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24901
卷/期/冊
112/49/1
發布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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