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詐欺、剝奪行動自由與預算解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4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華民國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詐欺罪(特別是深偽技術詐欺)的刑責與構成要件進行討論。同時,會議也審查了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多項預算凍結案。委員們就打詐成效、司法公正性、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毒品證物管理、轉型正義案件進度及死刑執行等議題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則就相關進度與立場進行回應。最終,多項刑法修正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協商,預算凍結案則准予動支或備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併案審查的法案主要涵蓋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37條的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為加強對國家考試及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的嚇阻效果與刑責,特別是針對典試及試務人員的舞弊行為。
相關爭議
- 刑法第137條的適用範圍:該條文目前僅適用於國家考試,對於國營事業考試舞弊則適用詐欺罪,但委員認為詐欺罪的刑責不足以有效嚇阻國營事業舞弊,建議修法擴大適用或另訂規範。
- 典試或試務人員舞弊的加重刑責:考試院建議對典試或試務人員舞弊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以強化嚇阻效果,但有委員提出這可能存在重複加重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137條對於國營事業考試舞弊的嚇阻效果不大,因詐欺罪的刑責較輕,導致舞弊事件層出不窮。
- 建議考試院應與行政院跨院溝通,協助經濟部及國營事業考試機構防弊,維護考試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實務上刑法第137條確實僅針對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國營事業試務改用詐欺罪處理,但詐欺罪法定刑不高。
- 表示若立法政策上為遏止舞弊而加重刑度或特別規範,司法院予以尊重,只要規定清楚無疑義,樂觀其成。
劉約蘭 考試院考選部次長
- 典試法第31條修正案原意是為重懲典試或試務人員舞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強化嚇阻效果,但尊重委員對重複加重疑慮的意見。
- 表示樂意提供國考相關經驗,協助國營事業防弊,並將與行政院進行跨院溝通協調。
相關後續
- 「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第31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第20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第17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第137條及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法務部等機關112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報告事項第二至六案及討論事項第一至五案)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行政執行署、調查局、廉政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共計10項預算凍結案,涵蓋司法科技、執行案件處理、一般行政、司法調查、鑑識科技、法務行政及檢察業務等。
- 主要討論點在於法務部針對各凍結案所提出的書面報告,說明預算動支的必要性及已完成的改進措施,以爭取解除凍結。
相關爭議
- 數位資產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進度:江永昌委員關心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的可行性及進度,法務部回應已決定納入並將盡速公告。
- 調查局毒品證物遺失案進度:江永昌委員詢問調查局毒品證物失而復得案的偵辦進度,法務部回應仍在偵辦中,將轉達盡速釐清。
- 偵查不公開案件的懲處:邱臣遠委員書面質詢檢察機關對消息走漏未見懲處,法務部回應已檢討3,138件案件並進行查處。
- 臺南市經發局長涉貪案:游毓蘭委員質疑廉政署對臺南市經發局長涉貪案查無不法,後經地檢署偵查發掘不法,廉政署回應已將異常事證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已提起公訴。
- 檢察官與案件當事人不當聯繫:游毓蘭委員質疑檢察官與案件當事人案件外聯繫違反倫理,法務部回應已責令臺高檢署督導查明,並已審議評定未達良好。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心過去3年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的數量、類型及處分情況。
- 質疑合庫金控董事長雷仲達任用女兒進合庫是否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要求廉政署儘速調查並提交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詢問數位資產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進度及調查局毒品失而復得案的偵辦進度。
- 關切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情況,以及檢察機關自我檢討偵查不公開案件的標準與程序。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及情治機關以國安為由遮掩威權時期政治檔案資訊,要求法務部及調查局檢討改進,盤點永久保密資料並重新認定。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合庫金控董事長雷仲達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要求法務部確認其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回應虛擬資產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已決定,將很快下指示。
- 回應調查局毒品調包案仍在檢察機關指揮偵辦中,將轉達盡速釐清。
- 回應政治檔案依法應公開者將依法辦理,並將檢討永久保密資料的重新認定。
- 確認公股代表董事長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單位正在調查中。
莊榮松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說明近3年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約30件,主要類型為未自行迴避、關係人交易及假借職務圖利。
- 確認合庫金控雷董事長案若屬實,應有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政風司已進行瞭解並查證中,會盡速提交報告。
黃義村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說明政治檔案清查工作持續進行,將逐案審視,並將與法務部研究永久保密資料重新認定的進度。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二至六案預算解凍書面報告,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第一至五案預算解凍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張其祿、林思銘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其加重結果犯,並配合修正第303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的加重處罰,以及增訂加重詐欺罪類型,特別是納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詐欺罪的加重事由。
- 委員們就詐騙案件猖獗、執法成效、刑度適切性、檢察官工作量與助理配置、國賠法適用問題、轉型正義案件進度、毒品證物管理及死刑執行等廣泛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
相關爭議
- 刑度與罰金的適切性:高嘉瑜委員提案將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鍾佳濱委員提案將加重詐欺罪刑度提高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罰金維持100萬元以下。法務部與司法院均認為部分提案刑度與刑法體例不符,且可能導致輕重失衡或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加重事由:湯蕙禎委員提案增列「以藥劑犯之」為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加重事由,但法務部認為若以藥劑造成傷害,可能構成數罪併罰的傷害罪,其刑度可能更高,單獨列為加重事由恐無法完全評價罪責。
- 詐欺罪結合犯的增訂:黃秀芳委員提案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結合犯規定,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均對結合犯的合憲性、實務適用爭議、規範範圍(是否遺漏加重詐欺罪)及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疑慮。
- M化車科技偵查法源與證據能力:林思銘委員書面質詢M化車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及證據能力爭議,並詢問「科技偵查法」草案的提出進度。
- 檢察官助理配置與工作量:劉建國委員強烈建議法務部爭取配置檢察官助理,以減輕檢察官過勞及案件量暴增問題,但法務部部長認為助理非唯一方法,且曾嘗試將書記官升為助理但未獲同意,表示將爭取增加檢察機關人力。
- 死刑執行進度與廢死爭議:吳琪銘及王鴻薇委員關切38位死刑犯遲未執行死刑的問題,質疑法務部以聲請釋憲為由拖延執行,實質上執行廢死。法務部部長強調依法行政,待司法救濟程序(特別是司法院憲法法庭對釋憲案的結論)走完後才會執行,並表示已多次去函詢問司法院進度。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建議將「以藥劑使人陷於行動不自由、全身無力」納入加重事由。
- 肯定高檢署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展現打詐決心。
- 建議高檢署檢討交付審判改自訴的問題,應從檢方內部內化制度,實質訊問調查,避免違反審檢分立原則。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302條之1、303條及339條之4,鑑於臺版柬埔寨求職詐騙案,認同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刑責的必要性。
- 建議將Deepfake犯罪納入詐欺罪加重事由,並將最低刑度定為3年以上,使其無法符合緩刑要件,以嚴懲此類犯罪。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刑法打詐修法,但質疑修法後多久能產生預期政策效應。
- 建議提高加重詐欺罪的刑度與罰金,並關心法院對詐欺罪的量刑情況,特別是累犯的加重處罰問題。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對名人打詐及柬埔寨人球事件的修法,並關心跨部會(檢警調與Meta、Google)合作打擊詐騙的具體作為。
- 關切毒品查緝成效,特別是新興毒品及未列管先驅原料問題,要求從源頭遏止組織犯罪年輕化。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新成立的「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在現有機制下的作用,要求說明其與「打詐國家隊」的差別性任務與專業資源。
- 指出詐欺案件起訴率低,且多為車手,建議應從源頭打擊上游集團性犯罪,並建議將詐騙設為專章或專法處理。
- 支持將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納入加重詐欺罪事由,以處理如名人肖像被盜用進行詐騙等問題。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檢調偵辦案件(如新竹市長高虹安案與新竹棒球場弊案)的冷熱快慢不一,恐影響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 關切檢察長調動風波,認為法務部應適時澄清,還檢察官公道,並聆聽內部建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批評政治力介入個案和人事調動對司法獨立的影響,支持檢察官輪調制度。
- 強調詐騙是全球性問題,單靠嚴刑峻法不足,建議法務部與通訊平台業者合作,透過系統性方式提醒民眾防詐。
- 建議法務部研究將詐騙罪設為專章或專法處理,以更有系統地應對各種類型犯罪。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詐欺案件(如假求職真詐騙)數量龐大且樣態多變,質疑檢警調現有因應方式的有效性,強調嚇阻與預防的重要性。
- 強烈關切檢察官工作量過大導致過勞問題,要求法務部爭取配置檢察官助理,並質疑法務部對此議題的回應不夠積極且有抗拒之意。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舉例鄉長破壞道路導致工程損失的案例,質疑現行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不法行為造成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不足,建議修法補正。
- 質疑打詐國家隊及新成立的督導中心對傳統高齡者受騙鉅額詐騙案(如假檢察官)的阻詐能力,指出銀行間對阻擋匯款的作為不一,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有效方案。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的行為(如上凱道抗議、主持廣播節目)是否違反相關規定,要求臺中監獄及矯正署提交書面報告。
- 關切P2P詐騙平台(im.B案)受害金額高達25億元,詢問不法所得追回的時程與檢調如何加速偵辦,並要求法務部提供受害者具體求助管道。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促轉會解散後承接的「520農運」平復司法不法案件進度緩慢,除已平反的1件外,其餘72位受害者仍未獲平反。
- 批評法務部對職權調查不積極,且要求逐案調查同案受害者是推卸之詞,呼籲部長應嚴肅對待轉型正義,主動為受難者平反。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加速推動刑法修正案,加重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的刑責,以回應民眾對打詐的期待與信賴。
- 關切38位死刑犯遲未執行死刑的問題,詢問法務部如何縮短程序時間,以對社會有所交代。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醫療詐騙(如癌症細胞治療廣告)案件,詢問檢調如何認定詐騙與真實治療,並要求法務部注意再生醫療法修法可能造成的漏洞。
- 質疑國安局、調查局等情治機關以國安為由遮掩政治檔案資訊,要求法務部及調查局檢討改進,盤點永久保密資料並重新認定。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關切調查局專庫內積壓的1、2級毒品數量龐大(2萬1,220件,總重4,680公斤),質疑銷燬進度緩慢,要求提供未銷燬毒品比率及平均銷燬時間。
- 質疑調查局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外勤單位專庫及門禁設施的建置進度緩慢,並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中贓證物管理混亂、一國多制等問題,呼籲法務部擔起跨部會協調角色,建立統一的證物監管規範。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7年來展延33次,其上凱道請願、主持廣播節目等行為是否違反保外就醫規定,要求法務部部長明確表態並提交報告。
- 質疑法務部部長對38位死刑犯遲未執行死刑的解釋(聲請釋憲)是拖延藉口,認為法務部實質上在執行廢死,要求司法院提供釋憲受理與駁回的詳細數據,並呼籲部長依法執行死刑。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回應打詐修法通過後將立即強力執法,壓制詐騙集團氣焰,並由高檢署統合檢警調全力以赴,盡快展現成果。
- 說明行政院已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將深化檢警調與行政單位及民間業者合作,建立即時通報機制,阻卻前端詐騙。
- 回應檢察官工作量大,將向人事總處爭取未來4年補充600名檢察機關人力,但認為助理非唯一解決方法,將持續努力解決案件量問題。
- 回應國家賠償法修正問題,將帶回研議。
- 回應醫療詐騙案件,只要有人提告或主動發掘,執法單位將依法偵辦,並尋求醫療單位意見。
- 回應政治檔案公開問題,表示依法應公開者將依法辦理,並將與調查局研究永久保密資料的重新認定。
- 回應毒品銷燬問題,表示目前採取在判決確定前,若罪證明確可聲請法院裁定銷燬,以減少積壓,並將提供相關數據。
- 回應陳水扁保外就醫爭議,表示權責單位臺中監獄正在蒐集資料處理中,法務部尊重專業判斷,並已要求矯正署彙整過去處理情形。
- 回應死刑執行問題,表示目前38位死刑犯多聲請司法院釋憲,因程序停滯無法執行,已多次去函詢問司法院進度,強調依法行事,待程序走完後一定執行。
黃義村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說明新興毒品成長趨勢大,毒梟走私未列管先驅原料,利用包裝吸引年輕學子,是調查局重視且希望盡早列管的重點。
- 說明截至112年3月31日,庫存1、2級毒品共2萬1,220件,總重4,680公斤,已主動去函地檢署或法院清查積案,逐年銷燬。
- 說明3、4級毒品沒入物將送回局本部專庫統一保管和銷燬,並已成立3、4級毒品專庫。
- 說明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RFID庫房)正分年度建置,第一階段已完成六都及航基站,預計113年完成所有外勤單位專庫設置。
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 說明打詐1.0與1.5版主要不同在於人力增加(檢察官增至7位,事務官增5位),並全力投入大數據分析工作。
- 說明1.5版將與相關行政機關、電信及虛擬通貨業者建立平台,建立互相通報、聯繫機制,加強前端阻卻與後端懲戒。
- 回應P2P詐騙平台(im.B案)將與相關機關討論,透過新聞稿或其他方式讓受害民眾了解如何求助,避免再次受騙。
黃麟倫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目前刑法第339條之4判決,多數車手判2年以下,但被害人一人一罪,數罪併罰會累積刑期,情節重者仍可判高刑度。
- 回應累犯加重其刑已在刑法總則有規定,檢察官起訴時會請求加重。
- 說明死刑犯聲請釋憲會受理,憲法法庭有積極進行,並非怠惰;會後可提供詳細的受理、不受理及駁回件數資料。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承諾下個禮拜五以前,將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蒐集情況的書面報告提供給吳怡玎委員辦公室及司法委員會。
相關後續
- 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條文,均按照行政院及司法院提案通過。
- 刑法第339條之5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101
- 卷/期/冊
- 112/51/1
- 發布日期
- 2023-06-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