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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離島基本法與原住民席次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增訂離島基本法以保障金門、馬祖、澎湖地區權益,以及修正第33條有關原住民議員與代表席次的保障問題。委員們對兩項議題提出各自提案與修正動議,並就席次計算方式、都會區原住民參政權等進行辯論。最終,所有討論事項均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增訂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4,為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的特別保障制定離島基本法,並在立法完成前,要求行政院訂定相關特別保障法規命令。
  • 核心問題在於離島建設條例是否足以保障離島權益,以及是否需要額外制定一部專法,比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以確保憲法增修條文對離島人民的保障得以落實。

相關爭議

  • 法案必要性與現行法規充足性:提案委員認為現行離島建設條例不足以全面保障離島權益,有必要制定專法;國發會則認為離島建設條例已歷經12次修法,可透過持續修法達到保障目的。
  • 適用範圍爭議:提案委員的版本明確提及澎湖、金門、馬祖,但其他委員質疑是否應將台灣其他離島(如小琉球)納入保障範圍,避免遺漏。
  • 基本法與地制法關聯性:內政部民政司認為地方制度法定義自治問題,基本法不一定適合在地制法中訂定,且兩者無直接關聯。
  • 法案通過與協商:部分委員支持直接通過,認為僅是原則性法條;但也有委員認為內容仍需充分討論,建議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為金門、馬祖、澎湖地區增訂離島基本法,提供法源基礎,比照原住民享有相關法制保障。
  • 強調現行離島條例不足,若足夠則不會提出此案,且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曾承諾制定離島基本法。
  • 認為本案僅為訂定基本原則,後續子法由各部會訂定,應盡速通過。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提案僅提及金門、馬祖、澎湖,應考量台灣其他離島(如小琉球)的權益,要求行政單位思考如何兼顧。
  • 建議將此案保留送協商,以便有更充裕的時間完善條文內容,確保涵蓋所有離島。
  • 表示會支持基本法的大方向,但條文內容若有缺漏,則需討論清楚。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大方向支持陳委員提案,認為對離島特別照顧無人反對。
  • 建議若條文不夠完善,可保留送協商,讓行政單位有彈性時間思考如何兼顧其他離島。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案,強調憲法增修條文特別提到金馬亦同,應重視此部分。
  • 建議內政部在1個月內針對此條文提出分析報告,文字可再討論,但大方向應支持。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案很重要,需要花長時間討論,不能草率處理。
  • 建議保留送協商,讓內政部和國發會充分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呂登元 副處長 國家發展委員會離島處

  • 報告離島建設條例自民國89年公布以來已修法12次,持續依離島需求修正,保障相關權益。
  • 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對離島的保障意旨,可透過離島建設條例未來修法達成,不必然需要增訂基本法。

呂清源 司長 內政部民政司

  • 說明訂定基本法與在地制法中落條文是兩件事,並非在地制法中訂定才能訂基本法,兩者無關連。
  • 認為地方制度法是定義自治問題,金馬澎作為憲法定義的自治團體,在地制法中並無不妥,但在地制法中訂定基本法條文不太妥適。
  • 強調政策問題而非時間問題,需深入討論。

相關後續

  • 委員陳玉珍等16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予以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 主席要求內政部及國發會於1個月內提出針對此條文的分析報告。

討論事項二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以檢討並調整直轄市、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中,原住民民意代表的席次計算方式與保障範圍。
  • 核心爭議點聚焦於將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保障範圍擴大至無山地鄉的縣市,以及確保原住民席次為外加,不排擠一般民意代表席次,並討論鄉鎮市民代表層級的保障問題。

相關爭議

  • 伍麗華委員原提案爭議:孔文吉委員指出伍麗華委員原提案(後已撤案)曾因不分山原與平原,導致全國原住民縣市議員席次可能減少18席,引發恐慌。
  • 山原席次保障範圍:伍麗華委員修正動議主張比照直轄市,讓一般縣市也能有山地原住民縣議員及鄉民代表席次,並保障原有山地鄉席次。
  • 席次外加與排擠問題:鄭天財委員及伍麗華委員均強調原住民民代席次應為外加,不影響原有一般民代席次,並建議刪除「於前目總額內」字樣。
  • 立法體例與技術差異:鄭天財委員與伍麗華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立法文字及技術上存在差異,雖計算結果可能相似,但鄭委員認為其版本更符合立法體例。
  • 鄉鎮市民代表層級保障:孔文吉委員與鄭天財委員特別關注原住民族地區以外鄉鎮市的山地原住民市民代表、鎮民代表席次保障,認為現行僅保障平地原住民不公。
  • 席次增減影響評估:多位委員要求內政部民政司計算並說明不同修正動議版本對原住民議員及代表席次的具體增減影響。
  • 許智傑委員性別平權提案:許智傑委員提案關於性別比例當選名額的修正,因提案人未到場,討論較少,最終亦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旨在讓一般縣市也能有山地原住民縣議員及鄉民代表席次,比照直轄市計算方式區分山原及平原民代。
  • 主張原住民民代席次應為外加,不影響原有一般民代席次,預估將增加11席縣議員。
  • 強調修法是為保障移居都會區的原住民參政權,因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比例已達近一半。
  • 澄清先前撤案係因版本錯誤,不應將不存在的版本拿出來討論或散布不實言論。
  • 表示樂見大家重視地制法修法,對逐條討論或等待其他委員版本進來均無意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伍麗華委員撤回原提案的勇氣,因其原提案可能導致全國原住民議員席次減少18席,引發恐慌。
  • 提案修正第33條第3項,要求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縣轄市(如屏東市、潮州鎮、埔里鎮、竹東鎮)應保障山地原住民鎮民代表或市民代表席次。
  • 指出目前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僅保障平地原住民,對山地原住民不公,導致山原族人只能投票給漢人代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主張縣級原住民議員名額應比照直轄市,分山原、平原,並將席次設為外加,刪除「於前目總額內」字樣。
  • 建議鄉鎮市層級應增列「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鄉(鎮、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 強調立法技術的重要性,認為其版本在立法體例上更為周延。
  • 呼籲內政部比較伍麗華委員與其修正動議的差異,特別是鄉鎮市部分,並計算席次增減。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連署鄭天財委員版本,強調此修法旨在解決都會區原住民族人長期以來投票權或選舉權被剝奪的問題。
  • 指出新竹市、基隆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的山地原住民族人目前須投給漢族,甚至不能投平地原住民議員。
  • 要求內政部民政司計算鄭天財委員和伍麗華委員版本各自會產生的議員席次,以利比較。
  • 強調鄉民代表席次對基層原住民權益影響更大,應予重視。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建議此類涉及席次變動的法案應充分討論清楚,並保留送協商。
  • 強調內政委員會一直以來都支持原住民相關法案,態度明確。
  • 認為伍麗華委員原提案已撤回,則不應審議,而新案未付委則應等待付委後再合併審查。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表達支持原住民爭取權利,認為該是原住民的權利就應給予,不應剝削。
  • 主張將法案修得更好,讓原住民獲得更好的權利是基本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孔文吉等23人分別提案的第三十三條修正案,以及委員伍麗華等3人、委員鄭天財等4人所提的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 要求內政部民政司計算並說明不同修正動議版本對原住民議員及代表席次的具體增減影響,以供下次協商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25101
卷/期/冊
112/51/1
發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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