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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修正公聽會:主權基金設立與外匯存底運用之辯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核心討論台灣是否應設立主權基金及如何運用龐大外匯存底。與會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就主權基金的必要性、資金來源、管理模式及央行職責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與爭議。多數委員與部分專家支持設立,而央行則強調其穩健經營與金融穩定職責,並對資金提撥方式提出建議。主席結論表示,由於超過半數立委連署支持,此案已進入「如何做」的階段,要求央行研議具體提撥方案。

討論事項一

召開「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是否應修正《中央銀行法》以設立主權基金,並探討如何有效運用台灣龐大的外匯存底,以提升國家財富、強化國際影響力及支持戰略產業發展。
  • 會議聚焦於釐清外匯存底的最適規模、央行在主權基金設立與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以及主權基金的資金來源與運作模式。

相關爭議

  • 外匯存底是否過多且運用過於保守:部分學者與立委認為台灣外匯存底遠超所需,且央行投資報酬率偏低,錯失黃金、比特幣等高收益機會;央行則強調其謹慎穩健的投資策略,以及外匯存底在金融穩定和地緣政治風險下的重要性。
  • 央行管理主權基金的適宜性:許多學者及立委認為主權基金追求高報酬的目標與央行維護幣值、金融穩定的核心職責相悖,恐影響貨幣政策獨立性,建議由獨立專責機構管理;部分學者則認為央行有能力且值得信賴來主導。
  • 主權基金的資金來源:提案人及部分學者主張從外匯存底直接提撥一定比例(如10%);央行及其他學者則認為外匯存底不能無償撥用,應透過市場交易、財政部發債或委託管理等有對價的方式,以符合資產負債表原則。
  • 主權基金的設立方式:部分立委與學者建議制定「主權財富基金專法」或「台灣主權投資公司法」以確保獨立性與監督機制;提案人則認為可借鏡新加坡模式,透過公司法成立,關鍵在於資金動撥與專業管理。
  • 現有基金的績效與功能:有委員質疑現有四大基金及國發基金的績效不彰且弊案頻傳,認為應先盤點檢視;另有觀點認為這些基金已具備「類主權基金」性質,可考慮整合或強化其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指出全球設立主權基金為趨勢,台灣央行長期保守經營,錯失黃金及比特幣等投資機會。
  • 強調立法院已有超過64位委員連署支持設立主權基金,認為央行應審慎考量,提出具體作法。
  • 期望主權基金能成為台灣走向世界的金盾,提升國際地位,為年輕人創造機會。

吳欣盈 立法委員

  • 提案設立「外匯投資基金 (FXIF)」,建議提撥10%外匯存底,以新加坡GIC模式進行境外投資,追求超越通膨的實質報酬率。
  • 強調主權基金對國家永續發展、因應高齡化社會、實現軟外交及國安的重要性。
  • 批評央行外匯存底運用保守,年投報率僅約2.6%,遠低於GIC的7%,呼籲央行應分開管理貨幣與非貨幣儲備,並學習新加坡吳慶瑞博士的果斷決策,加速成立主權基金。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央行的核心職責是穩定金融而非賺錢,並對現有四大基金委外操作績效不佳且弊端叢生表示擔憂。
  • 主張應制定「主權財富基金專法」,而非僅修《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以確保監督機制完善。
  • 建議可整合或改組現有國發基金及四大基金,使其發揮主權基金功能,並強調央行在政府有需要時應配合撥款。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主張制定「台灣主權投資公司法」,提撥超額外匯儲備委託專責機構管理。
  • 質疑央行對於外匯存底最適規模的說法,認為其對外資撤資風險過度擔憂,並指出其他無豐沛天然資源國家亦合理運用外匯儲備設立主權基金。
  • 建議央行應明確告知可釋出多少超額外匯準備,以用於發展經濟。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肯定央行在維護貨幣穩定上的成就,但認為台灣外匯存底排名全球第四,應在穩定與效率間尋求平衡。
  • 支持設立主權基金,認為這不僅是獲利考量,更是台灣與國際金融接軌、強化國家安全與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 指出台灣現有基金績效不彰且有弊案,設立主權基金應朝向健全制度、彈性靈活應用資源的方向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洪福聲 政治大學經濟系教授

  • 贊同成立主權基金的方向,但反對央行直接提撥10%外匯存底,認為這無法解決貨幣供給過多及央行資產負債表過大的問題。
  • 建議應援用新加坡GIC模式,由財政部發債取得新台幣後交由投資機構購買外匯進行投資。
  • 認為由央行負責主權基金投資可能與其維護幣值穩定、金融穩定的核心職能相悖,造成動機不明確。

王健全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 強調台灣需設立「類主權基金」以支持半導體等戰略產業,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並解決社會M型化問題。
  • 建議採政府出資49%、民間主導51%的模式,由民間公正人士擔任CEO,以突破現行會計、審計規範,提高營運績效。
  • 指出日本、新加坡等國也有主權基金,台灣應把握經濟最佳時機「晴天儲糧」,以創新方式突破框架。

周治邦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 指出台灣外匯存底過於龐大,可支付15.7個月進口需求,遠超最適數額,且外資集體撤資風險不高。
  • 批評央行長期執行低匯率、低利率政策導致外匯存底過多,且將大量資金集中投資美債,錯失黃金等高報酬資產。
  • 支持提撥10%外匯存底作為主權基金,由央行扮演董事長角色,將管理責任交給專業經理人,以追求長期7%的平均報酬率。

黃朝熙 清華大學經濟系教授

  • 認為在台灣特殊地緣政治及非IMF會員國背景下,需保留足夠外匯存底以預防不時之需,僅可提撥「小部分」作為主權基金投資。
  • 強烈反對由央行管理主權基金,指出央行維穩的任務與基金追求高報酬的目標衝突,可能導致貨幣政策無法獨立運作。
  • 建議應為主權基金成立專法,使其獨立於央行之外,以避免職能混淆。

王嘉緯 台灣金融研訓院首席研究員

  • 對設立主權基金抱持開放態度,但強調需先明確基金目的(解決外匯存底過多或累積國家財富),並檢視現有貨幣政策工具是否失靈。
  • 質疑以「外匯存底」作為主權基金財源並非國際主流,且可能與央行穩定金融體系職權重複。
  • 建議在設立新基金前,應先盤點檢視國內現有「類主權基金」(如四大基金、國發基金)的績效與是否符合當初設定目的。

杜震華 華梵大學人文教育中心特聘教授

  • 引用前央行總裁彭淮南觀點及多項指標,論證台灣目前外匯存底遠超適度水準,無必要保留如此巨大規模而不做有效使用。
  • 指出設立主權基金是全球趨勢,且台灣在歷史上面臨政治經濟風險時,外匯存底並未顯著下降,證明無需過度保留。
  • 認為台灣有能力在央行主導下經營有效率的主權基金,以增加國家收入,並提升人民對其的信賴度。

林軒竹 成功大學會計系教授

  • 不反對設置主權基金,但建議應以「專法」方式成立,而非納入央行業務範圍。
  • 批評本次《中央銀行法》修正案目的不明(國家競爭力、安全、累積財富與央行職責不符),且方法偏誤(投資策略性產業與央行職能無關)。
  • 強調外匯存底的流動性與安全穩定性,尤其考量台灣非IMF會員國及地緣政治風險,認為不宜輕易挪用。

林丙輝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 肯定立法委員推動主權基金的努力,認為其對提升台灣國際影響力、培育金融人才及促進永續投資有巨大助益。
  • 同意外匯儲備可作為資金來源,但強調不能改變央行作為「國家銀行」的定位與既定任務。
  • 建議應透過專法規範,並由跨部會(如行政院、國發會、財政部)協調,或採財政部發行債券等方式,將外匯提出投資,而非由央行直接主導或主管。

李豪 美國商會前執行長

  • 強調台灣設立主權基金的兩大原因:提高過低的投資回報率,以因應人口老化和未來危機;以及作為「軟外交」工具,提升台灣在國際間的能見度與影響力。
  • 指出主權基金應避免政治干預,專注於投資,透過資金力量與全球頂尖企業建立對話管道。
  • 呼籲政府應設定時間表,借鏡新加坡經驗,加速設立主權基金,認為央行已表達支持,是台灣實現此目標的關鍵時刻。

黃帥升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 認為吳委員的提案旨在敲山震虎,讓各界正視設立主權基金的議題,並指出學者專家及央行對此皆持開放態度,主要分歧在資金來源。
  • 建議在法制上,央行可透過有償方式(如借貸、買公司債)將外匯存底撥給國家級投資公司運用,不一定需要修法,可借鑑新加坡以公司法成立。
  • 強調主權基金須接受最嚴格的國會監督,且規模需足夠大(如1,000億美元)才能在國際投資俱樂部中具備影響力,為台灣產業及下一代取得世界級門票。

聶建中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 強調設立主權基金的重要性,指出台灣外匯存底過高會產生利息、倉儲及保險成本,且錯失提升國家層級的機會。
  • 認為央行在資產管理上過於保守,僅追求低收益性,應學習富政府透過主權基金挹注國家資產。
  • 分享個人投資經驗,鼓勵政府應採取更積極、主動出擊的風險投資策略,以活化資產,創造國家財富。

楊金龍 中央銀行總裁

  • 重申央行在外匯存底運用上極為謹慎,以確保金融穩定,並非保守,且外匯存底規模考量非經濟因素,與國際標準相符。
  • 表示央行不反對成立主權基金,但強調資金撥用需有對價關係,建議採市場買賣或財政部發債等模式,而非無償提撥。
  • 澄清央行投資績效並非過差,黃金報酬率與美債相近但波動度高,且黃金占外匯存底比重不低於亞洲主要國家。
  • 指出央行外匯存底上繳國庫金額平穩且比重高於多數國家,顯示其穩健經營,與主權基金追求高風險高報酬的目標不同,兩者績效不宜直接比較。

相關後續

  • 委員會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規定,於10日內彙整公聽會所有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參閱,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 主席結論指出,由於《中央銀行法》修正案已有超過64位立委連署支持,此案已進入「如何做」的階段,要求中央銀行回去準備並思考,究竟要提撥外匯存底的10%或20%,抑或是一個恰當的數字。

原始資料

公報
1125101
卷/期/冊
112/51/1
發布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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