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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修正與刑法部分條文審查:聚焦國際事務處、遷建及助理權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08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會議,主要審查「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增設國際事務處以強化國會外交、立法院遷建選址,以及提升公費助理權益等議題。多項刑法修正案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組織法修正案則達成共識並通過,同時要求研議助理健檢與文康補助,並承諾改進國會圖書館借閱規定及無障礙設施。

討論事項一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依據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司法科技業務、行政執行、一般行政及司法調查業務等預算凍結情況所提交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所有報告案均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依據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法務行政、廉政業務及檢察業務等預算凍結情況所提交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所有報告案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增訂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條文。

相關爭議

黃秀芳等21位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第339條之5,但該提案最終未獲採納。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刑法第339條之5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逕行逐條審查。
  • 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條文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黃秀芳等21位委員提案增訂第339條之5條文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並修正「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核心議題為增設「國際事務處」以強化國會外交功能、國際交流與傳承。
  • 同時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調整立法院醫事人員職務列等及主計機構名稱與職掌。

相關爭議

  • 國際事務處在組織法條文中的排序爭議:國民黨黨團提案將其列為第四款,而民進黨、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黨團則提案列為第二款,引發其象徵意義的討論。
  • 立法院遷建選址的困難與政治性:委員質疑中正紀念堂、空軍總部舊址等潛在地點存在政治敏感性、文化資產保護及行政配合等高難度,認為選址過程應更務實。
  • 國會外交贈勳禮儀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委員質疑游院長贈勳捷克眾議長及瓜地馬拉總統的方式,認為與總統贈勳方式不同且不符國際禮儀,秘書處則堅稱符合標準。
  • 國會外交翻譯品質及精準度問題:委員反映國會外交場合翻譯人員不足且存在選擇性翻譯或失真情況,建議應改善翻譯機制,例如開放委員自聘翻譯或建立翻譯人才庫。
  • 立法院資通設備老舊與資安疑慮:委員反映辦公室電腦配備不足(記憶體僅8GB)影響工作效率,且部分桌上型電腦為「Made in China」,引發資安疑慮及更換預算問題。
  • 立法院內部規則制定程序與透明度:委員質疑立法院自身法規如「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分配及使用暫行辦法」的法規基礎不明,且未公開透明,要求應明文化並升格為正式辦法。
  • 國會遷建委員會的法制定位:委員質疑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方式,認為應以特種委員會而非臨時編組方式,以提升其法制嚴謹性與代表性。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支持增設國際事務處,但要求明確其員額(預計20位)及政策目標,期望提升專業度並累積國會外交成果。
  • 要求立法院在接待外賓時,務必正式通知各黨團派員陪同,避免僅通知個別委員,以示尊重並避免誤解。
  • 質疑院長室過早發出黨團協商通知,有損委員會層級協商的權威性與誠意。
  • 強調立法院作為最重視程序的機關,應遵循程序,避免不當干預委員會協商。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國際事務處,認為有助於加強國會外交交流。
  • 建議立法院幕僚單位研究其他國家國會國際事務處的排序,以決定其在立法院組織法中的合適位置,避免象徵性問題。
  • 呼籲秘書長儘速建立國際事務處制度,以協助本屆委員在剩餘任期內推動國會外交。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際事務處的員額編制(20位專職公務人員)及分工(國會交流科、國際合作科、國際傳播科、禮賓事務科)。
  • 反映國會外交翻譯人員不足、翻譯品質有偏差,建議可讓委員自找翻譯或提供人才庫供委員選擇。
  • 關切立法院擴建計畫的進度,要求明確時程並決定地點。
  • 質疑立法院辦公室電腦設備老舊(記憶體僅8GB)影響效率,且部分為「Made in China」有資安疑慮,要求改善並提供下一屆電腦配備規劃。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詢問立法院遷建計畫中6個潛在基地的評選標準及成功可能性,質疑中正紀念堂與空總舊址的政治及實務難度。
  • 強調遷建應務實考量,避免天馬行空的地點,並建議應有立法委員及行政部門參與評選。
  • 關切國際事務處成立後的預算增加,特別是人事費用(3,324萬元),要求明確說明業務費用是否會隨之增加,以向納稅人交代。
  • 質疑先爭取人員再要求增加業務費用的程序不合理,要求提供籌編預算明細表。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來訪立法院外賓人數與團數明顯增加,凸顯秘書處現有人力應付困難,成立國際事務處有其必要性。
  • 強調成立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累積國會外交成果,避免因委員任期屆滿而中斷,並能專責與各國國會議員保持密切聯繫。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立法院遷建計畫,並建議優先考慮新北土城看守所,因其腹地大、交通便利且爭議較小。
  • 支持成立國際事務處,認為對立法院整體健全發展及國會外交有益。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支持增設國際事務處,但強調立法程序應循常規。
  • 質疑游院長贈勳捷克眾議長及瓜地馬拉總統的方式不符國際禮儀,要求秘書處應發布正式新聞稿澄清。
  • 不滿外交部澄清瓜地馬拉總統演講內容,認為外交部不應頻繁「打臉」立法院的國會外交成果,並期望國際事務處成立後能更專業有力地回應。
  • 建議國際事務處成立後,應指導各委員會在接待外賓時遵循國際禮儀,以維護國會尊嚴。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際事務處成立後,秘書處公關室的職務調整及人力配置,確認為增加新員額而非移撥。
  • 強調國際事務處應能發揮專業,提升國會能見度並彌補外交困境,期望本會期能通過組織法修正。
  • 質疑國會遷建委員會的成立方式,認為應以特種委員會而非臨時編組,以符合法制嚴謹度,並批評總召的發言破壞法制。
  • 提出應將公費助理的職等、敘薪等與人事行政總處確認,確保權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不反對成立國際事務處,但強調其應主要扮演事務性角色,而非主導政策性功能。
  • 強調立法院是合議制,凡涉及整個院的國際政策或對外主張,應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而非由院長或國際處主導。
  • 關切美國「臺灣學人計畫」未來是否納入國際事務處業務,強調此類重大政策議題需經朝野協商。
  • 肯定立法院同仁在國際事務上的辛勞,但重申國際處應維持行政與黨派中立,避免爭議。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遷建諮詢委員會的運作效能,指出部分委員或黨團未充分參與。
  • 指出立法院在憲政上缺乏法律提案權的制度問題,導致自身組織法修正需仰賴立法委員或黨團提案。
  • 批評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分配及使用暫行辦法」缺乏法規基礎且未公開透明,要求應明文化並升格為正式辦法。
  • 建議若成立國際事務處專責交流,立法委員的國外考察應改為提交報告,以對人民負責。
  • 質疑立法院內部法規命令與行政命令的制定程序混亂,如議事規則、採訪規則等,要求釐清院內程序與立法程序的界線。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確認多個先進國家國會設有國際事務專責單位,支持立法院成立國際處以因應頻繁的國會外交需求。
  • 強調國際事務處應能累積國會外交成果,避免因委員任期屆滿而中斷。
  • 主張未來立法院對於國際事務的推動及重大政策制定,應讓所有委員共同參與,並透過朝野協商達成共識。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應重視委員國外考察費用的核銷問題,避免被外界質疑,並要求秘書長務必重視此議題。
  • 重申立法院內部行政程序應更符合時代潮流,避免「有例照例、無例照大會」的舊習,應細究並討論相關制度。
  • 質疑游院長贈勳儀式與總統贈勳儀式存在差異,建議可增加助理協助配戴勳章,以符合國際禮儀。
  • 提醒秘書長應加速處理立法院無障礙空間的改善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擴建不僅是硬體門面,更需搭配軟體管理與使用上的民主合理性,尤其重視立委助理的權益。
  • 質疑國會圖書館對立委與助理借書冊數的差異規定不合理,認為助理借書需求更高,要求檢討並趨於一致。
  • 批評國會圖書館逾期管理方式不友善,建議改為單冊計算罰款並可上門催繳,以提高圖書館使用率。
  • 建議檢討立委助理單獨出差考察時交通費無法核銷的規定,認為助理是問政核心,應給予合理報支。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院停車空間不足,特別是助理機車停車位缺乏,導致機車停放汽車格造成危險,建議可向附近業者承租空間。
  • 關切公費助理的身心健康權益,建議立法院應編列預算,對40歲以上助理每兩年補助4,500元健康檢查費,並新增每會期1,000元文康補助費。
  • 建議將組織法第24條中的「護士長」修正為「護理長」,以符合現行用語,但保留「護士」及「藥劑生」稱謂。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外交在台灣特殊外交困境中扮演重要角色,支持增設國際事務處以強化國會外交力道。
  • 指出成立國際事務處有助於系統化管理國會外交資料庫,傳承每屆國會外交成果。
  • 支持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6條之1,增設國際事務處並明定職掌,同時配合其他法律修正醫事職務級別及會計處名稱。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秘書長

  • 說明國際事務處預計員額為20位專職公務人員,將分為國會交流科、國際合作科、國際傳播科、禮賓事務科。
  • 解釋成立國際事務處旨在提升國會外交專業能力,並累積歷屆國會外交成果,避免因委員變動而中斷。
  • 承認立法院在聯絡各黨團參與外賓接待方面確有疏忽,承諾未來將直接與黨團聯絡,並尊重黨團派員。
  • 表示立法院遷建已進入實質階段,將成立擴建監督委員會,由各黨團委員評估6個地點,目標在本會期決定地點。
  • 回應贈勳儀式符合國際禮儀,並將要求秘書處就國際禮儀細節再向委員詳細說明。
  • 承認立法院在處理資通效率、電腦配備、無障礙空間方面有不足之處,承諾將請相關單位瞭解並改善。
  • 表示國際事務處成立後,人事費用預計每年增加3,324萬元,業務費用初期維持原有2,260萬元,不額外增加。
  • 同意研議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及文康補助的可行性,並承諾將立法院員工協助方案納入考量。
  • 同意檢討國會圖書館借書規定,讓助理與立委借書數量趨於一致,並改善逾期管理方式。
  • 同意將公費助理單獨考察交通費核銷納入考慮。

郭錦貴 副處長 立法院主計處

  • 說明增設國際事務處20位員額,人事費用初估每年約增加3,324萬元。
  • 補充國會外交業務費用目前維持原有2,260萬元,未再增加。

鄭輝彬 處長 立法院資訊處

  • 解釋立法院目前租賃的電腦雖為大陸製,但因不採購大陸品牌,符合資通安全法規定。

吳福輝 處長 立法院人事處

  • 說明立法院醫護室設有專責心理輔導老師,每週有台大醫院醫師處理同仁心理健康問題,但未編列專責員工協助方案預算。
  • 解釋組織法中「護士長」稱謂是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正,僅將職級改為師士級,職稱原則上未變動。

楊育純 局長 立法院法制局

  • 回應立法院組織委員會的成立方式,表示幕僚原則上尊重委員的合議決定。

孔秉杰 處長 立法院秘書處

  • 報告本屆立法院迄今已接待55團、691位外賓,目前均由秘書處公關室負責。
  • 說明國會外交贈勳儀式是參考美國總統自由獎章頒贈方式,從側面頒授以顧及外賓,符合國際禮儀。

林瑞雯 館長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 報告國會圖書館每年約有3,500人次借書,約8,500冊。
  • 承認立委借書量極少,助理借書量較多,但未明確說明借書冊數差異的依據。

李中月 簡任技正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目前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中仍有「護士長」名稱,其他機關仍有此職務,故組織法中保留此稱謂有依據。
  • 表示衛福部對將「護士長」改為「護理長」無特別意見,並說明「護士」與「護理師」、「藥師」與「藥劑生」在職級上有所區別。

廖康如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總處

  • 說明醫事職務一覽表中仍保留「護士長」職務,但醫事條例已改稱「護理師」,若修法需配合調整級別。

相關後續

  • 立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6條、第16條之1、第24條、第30條等修正草案均照各黨團提案通過,其中第15條採民進黨、時代力量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將國際事務處排在第二款。
  • 第24條條文文字修正,將「護士長」改為「護理長」,其餘保留原條文。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立法院研議「立委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000元文康補助費」的可行性。
  • 主席要求秘書長針對立法院內部規則制定程序、國會外交經費辦法、員工協助方案、國會圖書館借閱規定、助理考察費用核銷及無障礙空間等議題,提供具體相關作為及改善方向,並向委員會回應。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
  • 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5201
卷/期/冊
112/52/1
發布日期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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