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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師法與護理人員法修正審查:強化執業安全與專業規範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0

LawTrace 法律歷程:社會工作師法、護理人員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及「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強化社工師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專業懲戒機制、提升護理人員執業安全,並討論了社工薪資待遇、托育政策、藥品短缺等議題。護理人員法修正案經委員會通過,社工師法多項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部分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並提出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加強落實。

討論事項一

審查「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等 3 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初步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之傳染病防治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醫療法增修條文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 3 案條文均予保留。
  • 全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須交黨團協商。
  • 衛生福利部須在黨團協商時,對此次修法內容造成實際醫療照護運作之影響作妥善完整之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社會工作師法修正,重點在於強化社工師執業時的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專業懲戒機制,並釐清社工師與社會工作人員的權益與適用範圍。
  • 同時也關注社工師的薪資待遇、回捐陋習、年資累計及偏鄉人力不足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社工師薪資待遇與加給調整:民間社工抗議衛福部調整補助方案,取消學歷加給、高風險加給等,導致薪資不增反減,衛福部則澄清已採納訴求,學歷加給維持,風險加給統一處理新進人員。
  • 社工薪資回捐陋習:民間單位社工遭要求回捐薪資,衛福部承諾將規劃每月公布查處結果並公布機構名稱。
  • 社工人員定義與保障範圍:司法院對「社會工作人員」定義不明確提出疑慮,尤其涉及刑罰時需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社工人員準用相關條文的提案不予增訂。
  • 執業安全措施與機構責任:法務部建議給予機構彈性空間,將「不得拒絕」提供安全防護措施修正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小型社福團體因經費限制受罰。
  • 行政罰與刑事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司法院質疑同一行為同時處以行政罰與刑罰的合理性,可能導致行政罰形同具文,建議釐清或擇一處理。
  • 警察協助範圍:警政署認為社工師請求警察協助應限定於執行公權力職務或社工法第 12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業務,避免逾越行政協助立法目的。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罪定義:衛福部、法務部與委員討論第七條中「兒少性剝削罪」的具體範圍,以確保納入所有相關罪行並避免掛一漏萬。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及第 47 條之 1,旨在新增妨礙社工執行業務的威脅要件,擴大保障範圍至社會工作人員,並課予罰鍰及刑責,以保障社工師人身安全。
  • 關切托嬰中心目標達成率問題,並要求檢討屏東合格保母虐兒案後,加強對合格保母的定期審查機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工作師法,參考醫療法第 24 條及第 106 條,強化社工師人身安全保障,提供訴訟法律協助,並要求進用機關提供防護規定。
  • 提出訂定社工師專業自律懲戒機制,參考醫師法、藥師法等專業法規。
  • 增訂犯有兒少性剝削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工師或發給執業證照。
  • 補充說明本次修法是與社工團體長期溝通後的「部分修法」,旨在逐步提升社工人身安全保障。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社會工作師法第 19 條修法方向,認為應加強社工師人身安全保障。
  • 建議衛福部在預算上,除了中央編列預算增強社工師人力,也應監管地方政府的預算編列與量能增加。
  • 指出政府調薪對民間社工影響,建議衛福部注意民間單位募款困難導致社工流失問題,並建議放寬公益勸募條例條件。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子化問題,建議衛福部社家署研擬托育補助加碼新臺幣 3,000 元,並要求 1 週內提出報告。
  • 質疑衛福部調整民間社工專業服務費,取消學歷加給、高風險加給,造成變相減薪,要求衛福部落實社工調薪。
  • 關切暢銷血管用藥「立普妥」等藥品短缺問題,並認為藥價砍太厲害是原因之一,要求衛福部盡快補足藥品。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社會工作師法修法前,未充分通告社工團體及傾聽民意。
  • 批評衛福部調整社工薪資方案,取消學歷加給、高風險加給,導致薪資不升反降,要求衛福部保留所有加給。
  • 揭露社工薪資回捐、機構將社工改為社福宣導員以規避起薪等陋習,要求衛福部嚴查並公布違規機構,尤其點名臺南和高雄地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針對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希望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完整涵蓋,以避免掛一漏萬。
  • 質疑臺灣對外籍身心障礙者證明核發數量過少,與國際公約精神不符,要求衛福部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具體盤點、了解並改善外籍人士在臺身心障礙福利問題,並於 6 個月內提出說明。
  • 關切兒童指示用藥給付退場標準與清單遲未公布,要求衛福部 3 個月內提出具體進度。
  • 提出兒童用藥磨粉或切割可能導致劑量不準確、混藥等安全疑慮,要求衛福部研擬鼓勵藥廠生產兒童劑型、提高給付或公部門帶頭使用等具體措施,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方針。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宣稱調升社工薪資卻刪減學歷、高風險加給,導致薪水不增反減,要求衛福部說明。
  • 要求衛福部處理民間福利單位要求社工回捐薪資的問題,並規劃每月公布查處結果及違規機構名稱。
  • 關切社工師執業高風險問題,要求衛福部協同警政署等單位,建立家訪安全機制,例如利用資料串接預判風險、高風險個案多人陪同、警察隨時支援等。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支持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認為其對防範職場暴力有意義,並要求衛福部檢討醫療暴力應變指引,為醫事人員在外展服務中建立應變機制。
  • 關切精神病人關懷訪視人力不足問題,要求衛福部達成 1 比 58 的訪視人力比目標,並重視社工留任率,提供硬體安全設備(如密錄器、電擊棒)及心理輔導支持。
  • 強調社工人員背後支持系統的重要性,認為新進或資淺社工若無支援將易離職。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認為社工師不足或流動性大原因包含低薪、回捐、專業認同不足,要求衛福部注意高工時、高壓力、高危機、高負荷的職場常態。
  • 要求衛福部對薪資回捐問題採取嚇阻性罰則,並公布違規機構名單。
  • 關切社工專業認同問題,呼籲政府和社會大眾共同提升社工榮譽感。
  • 強烈反對日本要求開放含有氟尼胺和克凡派的草莓進口,認為這兩種中性農藥有致癌風險,且臺灣草莓農被要求不能檢出,要求衛福部絕對不能核准,並到產地召開說明會。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支持社會工作師法修正,強調社工人員在醫療體系中的重要性,尤其在安寧療護及居家醫療領域,常承擔其他專業不願做的工作。
  • 建議健保制度應給予社工在居家醫療及安寧服務中獨立的給付項目,特別是哀傷輔導,以肯定其專業並避免醫院「做功德」。
  • 要求衛福部檢討居家醫療社工給付項目,並於一定時間內回覆衛環委員會。
  • 建議將安寧共同照護納入考量,確保社工人員在團隊中的重要性與給付,避免醫院不願增聘社工導致病人權益受損。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策會刪除懷孕女醫師夜班工作規定,擔心影響女醫師健康與生育意願,要求衛福部明確指示原則上不讓懷孕醫師值大夜班,並立即通令醫療院所。
  • 關切好市多冷凍綜合莓 A 肝事件,質疑食藥署慢半拍,要求衛福部全面檢查市場上所有莓果產品,嚴格審慎執行邊境查驗與後市場稽查。
  • 要求衛福部具體保障社工師權益,包括調薪、年資累計(跨單位、公私部門服務年資應可累積),並提供書面方案。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體細胞使用規範過舊,應考量異體細胞或異種細胞轉移可能導致基因重組的生物專業問題,要求衛福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給予回復。
  • 批評衛福部在黨團協商前未與各黨團討論社會工作師法罰則等條文,導致文字不明確,要求衛福部負責任提供說明。
  • 針對胎兒或無行為能力人同意書面同意即可的第 16 條,提出修正動議要求拿掉,並質疑衛福部對此修正案的態度。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補充保險費問題,指出勞動合作社社員與合作社非僱傭關係,不應繳納補充保險費,要求衛福部釐清並導正實務適用,以通案處理而非個案。
  • 強調政府不應因缺錢而混淆制度,應明確區分社員與非社員的繳費責任。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關切馬祖醫事人力長期缺乏問題,特別是西莒衛生所藥師離職導致無藥師狀態,認為離島醫師兼任藥師非長久之計。
  • 指出馬祖藥師薪資較本島低新臺幣 2 萬元,導致公費生約滿後不留任,要求衛福部借鑒偏鄉公費醫師留任計畫,於 3 個月內研擬偏鄉離島藥師留任獎金或不開業獎金制度,並編列至 113 年度預算。
  • 批評衛福部現行獎勵醫事人員到離島開設機構的補助政策不適用馬祖,因馬祖人力主要來自縣立醫院和衛生所,要求衛福部調整方案,與馬祖衛福局、縣立醫院合作,解決人力擴編、健保給付等問題。

陳瑩 立法委員

  • 針對原住民族健康法協商,要求衛福部支持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而非僅由國衛院下的小組負責,並指出國衛院 2019 年報告已支持成立研究中心,以整合政策、規劃及評估,有效改善原住民健康差距。
  • 強調國衛院作為財團法人,設置研究中心不涉組織法,只要有經費,經董事會同意即可。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衛福部將於 10 時召開記者會說明 BNT 疫苗採購相關事宜,強調 BNT 僅願售予政府且需政府承擔藥害救濟責任,而上海復星堅決不賣給臺灣政府是主要卡關原因。
  • 同意研議托育補助加碼新臺幣 3,000 元,但需財主單位支持。
  • 回應社工薪資調整已採納抗議團體訴求,學歷加給維持,高風險加給已領者不變,新進人員統一處理為全面加給,並將每月公布薪資回捐查處結果及違規機構名稱。
  • 回應藥品短缺問題,強調許多藥品有學名藥可替代,正檢討健保藥價核價機制,呼籲民眾透過平臺通報而非放話。
  • 回應日本草莓農藥爭議,表示目前仍在審查中,不一定會通過,強調將基於科學證據把關,並會查明農藥殘留天數及日本國內使用情況。
  • 認同社工師法修法必要性,尤其在社區與醫療場域,社工面臨高風險,醫療法無法完全保護。
  • 承諾衛福部將研議針對居家醫療社工的給付項目,包括哀傷輔導,並檢討安寧共同照護的人力與給付問題。
  • 回應社工執業安全,將把防狼噴霧、哨子、密錄器等列為標準配備,並發展 AI 資訊系統預判風險,提供團體保險,同時強化背後支持系統。
  • 回應托嬰中心目標達成率問題,將檢討公式算法並加強執行,承諾落實合格保母定期審查機制。
  • 回應外籍身心障礙者證明問題,強調須遵守平等互惠原則,將與外交部合作,於半年內清查主要國家互惠情況,並評估如何保障在臺長期居留外籍人士的基本福利。
  • 回應兒童指示用藥給付,原則上兒童用藥將保留在健保給付範圍內,並將於 3 個月內提出評定標準及清單,預計縮減一半品項。
  • 承認兒童用藥磨粉加工可能導致劑量不準、混藥,承諾衛福部將努力鼓勵兒童劑型開發與製造,提高健保給付價格,並評估公立醫院帶頭使用兒童劑型。
  • 回應懷孕女醫師夜班規定,強調勞基法第 49 條已違憲,將依職安法第 31 條處理,原則上不讓懷孕醫師值大夜班,並將通令醫療院所。
  • 回應好市多冷凍綜合莓 A 肝事件,說明食藥署在美國警訊後已加驗 A 肝,並在邊境及後市場抽驗出問題產品,已啟動召回並全面查驗市場,強調處理迅速。
  • 回應社工師年資累計問題,承諾將建立檔案,使不同單位、公私部門的服務年資可以累積。
  • 回應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議題,表示衛福部規劃將其設於國衛院,只要預算編足,國衛院成立該中心是可行的,衛福部將持續規劃細節。
  • 支持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修正,將無照執業行為從行政罰改為刑罰,以保障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

李麗芬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回應社工薪資調整,已領有高風險加給者照樣保留,新進同仁若有高風險個案則以專案核定。
  • 說明衛福部已提供補助供社工單位設置監視器等安全設備,並推動社工自我評估量表,高風險家訪應有陪同人員或警察協助。
  • 回應社工師法第七條中兒少性剝削罪的定義,認為即使是單純持有真實兒少性影像(刑度較低),也應考量社工師的專業要求,納入消極資格。
  • 回應社會工作人員準用條文的疑慮,承認社會工作人員定義複雜,建議本次修法不予準用,但衛福部將在社會福利基本法架構下,制定社福專業人員管理要點,包括倫理與執業安全,並以附帶決議方式確保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比照社工師法規格。

蔡淑鳳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全力支持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修正,將無照執業行為從行政罰改為刑罰,以保障病人安全與民眾權益。
  • 針對護理人員跨科支援問題,表示衛福部會先調查了解其樣態,再思考優化措施,以改善護理職場環境。

陳真慧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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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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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崑富 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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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兼執行秘書

  • 說明社工師法第十條中,若社工師證書已被廢止,則執業執照亦無法取得,因此現行條文第五、六款可刪除。
  • 說明社工師法第十七條之一中,若違反第 23 條(證照租借),依第 37 條可直接廢止證書,無需再移付懲戒。
  • 針對社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一行為不二罰」問題,指出立法例上較少見同一條文同時處行政罰和刑事罰,實務上行政機關會待刑事罰確定後再處理行政罰,建議考慮擇一或依情節輕重區分罰則。

龐一鳴 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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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人祥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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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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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昭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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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超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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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荔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 同意社工師法第七條中,使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表述較佳,並支持增列刑法性影像相關罪名作為社工師充任消極資格。
  • 針對社工師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建議將「機關(構)、社福團體、單位不得拒絕」提供安全防護措施,修正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給予機構彈性運用空間,避免小型團體因經費受罰。
  • 針對社工師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認為「社會工作人員」定義不明確,尤其涉及重刑罰時,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議應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其範圍。

陳清福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法規及國合組簡任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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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毅斌 勞動部職業安全署簡任技正

  • 說明社工師職業安全衛生的適用法規因身分而異,公務員適用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受僱社工師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 指出職安法為普通法,原則性規定適用各行各業,但未針對社工師特殊行業訂定專屬規範,建議衛福部可考慮訂定行業專法或強化指引,以充分保障社工師安全。
  • 建議社工師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修正為「前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以更明確規範。

徐淑芬 司法院法官

  • 針對社工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衛福部修正版本在解讀上可能導致「社會工作師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未以執行職務或業務為前提,恐有疑慮。
  • 針對社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質疑行政罰與刑事罰構成要件相同時,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依照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責任優先,行政罰可能形同具文,建議釐清。
  • 針對社工師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認為「社會工作人員」定義不明確,尤其涉及刑罰(如重傷、致死)時,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議應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其範圍。

蘇昭如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

  • 說明社工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修正,支持增列兒少性剝削罪為社工師充任及執業執照的消極資格,並將相關犯罪行為明確化。
  • 說明社工師法第十七條之一、之二、之三,支持增訂懲戒機制,並就文字措辭、懲戒委員組成比例等提出修正建議,以參考其他專業法規體例。
  • 說明社工師法第十九條,支持參考醫療法明定不得妨礙社工執行業務,並建議將「職務」修正為「業務」,「行為」修正為「方法」,且增列已發生妨礙行為時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
  • 說明社工師法第十九條之一,支持保障社工師執業安全,由所屬機關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建議修正第三項為「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因現行法規已有所規定。
  • 說明社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支持強化社工職安罰則,並建議刪除第二項中「傷害」二字,以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法規體例。
  • 說明社工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不予增訂,因未與雇主端充分溝通,且地方主管機關裁處有困難。
  • 說明社工師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支持社工人員準用執業安全相關條文,但建議不準用倫理部分,因社會福利基本法架構下將另訂專業人員管理機制。

相關後續

  • 「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社會工作師法」第十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文字後通過。
  • 「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二修正文字後通過。
  • 「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三修正文字後通過。
  • 「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修正文字後通過。
  • 「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文字後通過。
  • 「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文字後通過。
  • 吳玉琴等提案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二,不予增訂。
  • 楊曜及黃秀芳委員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不予採納,併入第三十九條之一處理。
  • 委員提案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改以附帶決議處理。
  • 王婉諭委員所提附帶決議,修正為「衛福部應於三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國內專家學者、相關工會及公協會召開會議,積極落實前揭安全防護措施,以維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之安全。」
  • 吳玉琴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請衛福部逐年編足相關預算,精進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執業時之安全措施及設施設備,並強化陪同機制及新進員工之教育訓練與分級訓練。」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因社會工作師與社會工作人員皆為執行社會福利重要人員,請確實落實維護其執業安全,就本次社會工作師法修正已增列之執業安全相關機制,建請衛生福利部將社會工作人員比照前述防護機制,維護其執業安全。」照案通過。
  • 所有社會工作師法相關提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修正草案,旨在將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而執行護理業務的行為,從現行的行政罰改為行政罰與刑罰併行,以保障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旨在將無照執行護理業務的行為,比照其他醫事人員(如物理治療師、醫事放射師),增訂刑罰,以遏止「密護」行為,保障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
  • 指出目前護理人員法罰則相較其他醫事人員不足,僅有行政罰,導致違法者無所畏懼。
  • 關切護理人員因人力不足被要求「跨科支援」造成巨大壓力,導致離職,要求衛福部照護司思考如何優化跨科支援,讓護理職場更友善。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支持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修正,將無照執業行為增訂刑罰,認為現行罰則不足,且此舉有助於保障病人安全。
  • 承認護理人員跨科支援會造成壓力,但疫情期間屬非常時期,承諾衛福部會先調查瞭解狀況,再思考解決方案以優化跨科支援。

蔡淑鳳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基於病人安全與民眾權益,全力支持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修正案。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兼執行秘書

  • 建議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第二項「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後面加逗點,使文字更為流暢。

相關後續

  • 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 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衛福部需將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立法說明之修正文字提供給委員會辦公室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5201
卷/期/冊
112/52/1
發布日期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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