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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刑法緩刑、緩起訴與獨立罪名探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討論為解決「照顧殺人」悲劇,是否修正刑法緩刑、刑事訴訟法緩起訴條件,或另訂獨立罪名。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就法律修訂的必要性、道德風險、平等原則及長照政策的根本性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法務部及衛福部回應將納入各方意見,持續研議政策與修法方向。

討論事項一

「有關長照悲歌修法」公聽會 (討論提綱一至三)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為解決因長期照顧負荷導致的「照顧殺人」問題,探討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條件,以及在《中華民國刑法》分則中另訂較輕獨立處罰規定的可行性與妥適性。
  • 會議同時深入討論長照制度的不足、社會支持體系的失靈,以及如何平衡法律的公平性、明確性與人倫悲劇的特殊性。

相關爭議

  • 緩刑條件放寬:多數意見支持將緩刑要件由2年放寬至3年,以因應情輕法重個案,但有部分學者擔憂全面放寬會影響所有刑事案件,且可能需增加保護管束等條件。
  • 緩起訴條件放寬:多數學者對放寬殺人罪的緩起訴條件持保留或反對意見,認為生命法益重大不宜由檢察官單獨裁量,且檢察官難以預測法院判決結果。少數意見則認為可全面性調整緩起訴要件,賦予檢察官更大裁量權。
  • 另訂獨立罪名:部分學者贊成在刑法分則中增訂類似「長照殺人罪」的較輕獨立處罰規定,認為能更精確處理此類悲劇。然而,多數意見擔憂構成要件不明確(如「不得已之事由」、「長期照護」)、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違反平等原則,以及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刑責的矛盾,並可能造成「政策殺人」的疑慮。
  • 長照政策與法律修法的關係:多位發言者強調,法律修法僅是事後補救,根本問題在於長照政策嚴重不足,社會支持體系失靈,應優先加強預防與社會福利措施,避免修法導致政府政策怠惰。
  • 道德風險與生命倫理:有委員及學者擔憂法律放寬可能導致棄養、遺產、保險等道德風險,以及對被照顧者生命權(尤其當其有求生意願時)的潛在威脅,觸及安樂死等生命倫理議題。
  • 平等原則與法律明確性:若單獨針對長照殺人修法,恐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且「不得已之事由」等模糊概念將導致實務適用困難,影響法律體系一致性。
  • 殺人罪法定刑的整體檢討:部分學者建議應重新思考我國殺人罪法定刑過重問題(最低10年),可考慮降低最低法定刑至5年或採分級制度,以利法官在情堪憫恕案件中給予緩刑機會。

立法委員發言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感謝公聽會安排,關注長照殺人事件的社會同情與法律矛盾。
  • 擔憂道德風險,如棄養、遺產、保險問題,以及被照顧者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
  • 提出應考慮長期受家暴、性侵等類似悲劇的受害者,是否也應有法律減輕責任的途徑。
  • 強調長照政策嚴重不足是根本問題,擔憂法律修訂可能導致政府政策怠惰。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安樂死雖可解決長照悲歌,但社會尚未形成共識。
  • 建議在刑法第274條「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條文後段增訂「長期照顧家人或親屬間確有不得已情事」的減刑規定,刑度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張此修法方向較穩妥,不宜擴大緩起訴、緩刑的全面修正,以避免影響其他法益。

吳欣盈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人口快速高齡化,長照需求與人力嚴重不足,勞動部與衛福部政策不一致是困境。
  • 主張國發會應積極協調各部會,全面盤點人口、醫療、長照等政策,為超高齡社會備戰。
  • 建議以AI數位科技解決醫療長照不足問題,推動數位醫療發展條例,接軌國際趨勢。

相關人員回應

許福生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系主任

  • 緩刑條件放寬將影響所有刑事案件量刑,應整體考量。
  • 緩起訴條件放寬亦將影響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行賄罪或貪污治罪條例,需斟酌民意能否接受。
  • 傾向在刑法分則中另行訂定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如增訂第274條之1「長照殺人罪」,參考德國立法例。
  • 強調刑法是最後手段,健全長照制度才是預防悲劇最重要的環節。

林志潔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

  • 以自身長照經驗指出台灣社會、法制、照護體系尚未準備好面對老化,長照服務難以喘息。
  • 認為司法無法根本解決長照悲歌,僅能避免情輕法重。
  • 支持放寬緩刑範圍或另訂特殊條文,但對緩起訴持保留態度,認為案件涉生命法益重大,檢調能量可能不足。
  • 建議另立特殊條文時,應將長照以外的其他照護狀況(如照顧幼童)納入考量,並確保構成要件明確性。

許戎沂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

  • 贊同在刑法分則增訂獨立處罰規定,參考德國刑法第213條,但需注意構成要件明確性。
  • 反對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認為故意殺人罪難符合「輕微罪責」和「公益性衡平」要件。
  • 認為若已訂定新減輕構成要件罪名,法官量刑已較低,不一定需要再修正緩刑要件。

李聖傑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 樂觀其成緩刑門檻適度放寬,認為有助於解決情輕法重問題。
  • 對緩起訴議題持保留意見,認為破壞生命法益不屬於「法益極其輕微」的個案類型。
  • 強調生命法益在台灣刑法規範體系中是絕對價值,不應因相對社會利益而退縮。
  • 對在刑法中為長照悲歌設減輕規定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挑戰生命倫理,且在被照顧者未同意下結束其生命有爭議。
  • 建議重新思考一般殺人罪的法定刑是否過重,可適度降低其原形法定刑,並分級處理重度殺人行為。

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認為長照悲歌應從事前預防著手,特別關注獨居且一對一照顧的脆弱情境,長照制度應對此提供特殊考量。
  • 對在刑法構成要件中加入「不得已」等模糊用語持保留,擔憂道德風險,並指出可能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加重事由衝突。
  • 支持適度放寬緩刑刑度(2年變3年),並可加上切合長照殺人的條件。
  • 建議可考慮在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處增加事由,讓減刑幅度超過二分之一,將裁量權交給實務工作者。

呂煜仁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 贊成緩刑放寬,參考日本與美國立法例,並從刑罰矯正干預原則、資源分配角度支持。
  • 強調法律應適用普遍多數狀況,避免針對個案修法,擔憂造成法律解釋與實務運用困難。
  • 緩刑擴大適用應增加適當保護管束或條件,以減少犯罪。
  • 對另訂獨立較輕處罰規定持保留意見,擔憂與傷害罪名連動、與殺害直系尊親屬加重刑責矛盾,並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 建議若要單獨立法,應從美國一級/二級謀殺罪分級概念整體檢視,而非僅考慮長照殺人。

吳元曜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 緩刑要件(2年放寬至2年6個月或3年)的調整應為全面性,不單獨針對長照殺人,以避免掛一漏萬及違反平等原則。
  • 支持適度放寬緩刑要件,使國民法官有更多量刑與緩刑裁量空間。
  • 緩起訴規定若要修正,也應全面性調整,不宜單獨針對長照殺人。
  • 對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項修正芻議持保留態度,認為檢察官難以預測法院判決結果。
  • 對「照顧殺人」採取獨立修法模式持商榷態度,擔憂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可能造成刑法體系法益保護輕重失衡。

陳正芬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教授

  • 指出「照顧殺人」案件常是脆弱照顧者與高困難度被照顧者的組合,且子女照顧者殺害老年父母比例最高。
  • 強調許多照顧者本身有精神狀況,但刑法精神狀況界定嚴格,難以回溯判斷。
  • 建議法院可委託專業單位進行長期照顧事件調查,納入被照顧者身心狀況、照顧者經濟與身心狀況等,作為判刑與制定長照服務的參考。
  • 呼籲政府應修正重大事件報告的調查時限,並透過調查報告提供媒體報導素材,鼓勵民眾運用長照服務以預防悲劇發生。

游明得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認為緩起訴和緩刑在個案考量中可能緩不濟急,貿然處理需考量制度設計。
  • 對修正刑法第273條「義憤」或加入「不得已之事由」、「情節輕微」持開放態度,但強調需明確解釋其內容標準。
  • 提出若國家社會福利介入長照越精進,因長照殺人而減輕刑責的可能性應重新思考,比照遺棄罪的邏輯。

蔡碧玉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在追訴長照殺人案件時面臨社會輿論支持照顧者與為被害人發聲的兩難。
  • 支持修正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將宣告刑條件由2年放寬至3年,但應為整體刑事政策考量,不限於長照殺人。
  • 不贊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放寬緩起訴條件,認為殺人罪最輕本刑10年,除非採完全起訴便宜主義,否則茲事體大。
  • 支持在刑法第271條後增設情節較輕微、刑度較輕的殺人罪類型,但不應專針對長照殺人,以避免倫理疑慮、道德風險及違反平等原則。
  • 不贊成修正刑法第59條納入「或免除其刑」,認為太過寬濫,且已有第61條免刑規定。

陳景寧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秘書長

  • 強調預防勝於補救,國家長照制度仍有巨大缺口,速度趕不上社會變遷。
  • 支持法官和檢察官有更大裁量權,但對另訂較輕獨立處罰樣態持保留,擔憂可能形成不當社會訊息與暗示。
  • 呼籲建立更多照顧殺人事件資料庫,並加強創傷療癒介入。
  • 指出台灣長照現況多為輕中症服務,重症照顧仍仰賴家庭,機構費用高昂,且獨居、老老照顧情境日益嚴峻。
  • 倡議「新三不長照」:不離職、不必然自己照顧、家庭不失和,認為應將家庭照顧者議題視為人權議題,保障其工作權與經濟權。

謝煜偉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贊同放寬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2年放寬至3年),認為符合整體刑事政策趨勢,且不會導致浮濫。
  • 贊同增修刑法特別減輕規定,但不應只針對長照悲歌,應從一般性殺人特別減輕規定的考量著手,避免「現象立法」。
  • 反對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放寬緩起訴條件,認為緩起訴與緩刑條件不連動,且殺人屬重罪,應由法院進行完整量刑認定。
  • 指出日本殺人罪法定刑下限為5年,緩刑規定3年以下,實務上會依行為人年齡等個案因素裁量是否緩刑。

蔡學誼 宇合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 認為若只針對長照殺人制定特別法律,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因其他受社會同情案件(如長期家暴)也應一併考量。
  • 支持通盤檢討緩刑與緩起訴條件,賦予檢察官和法官更大裁量權,使偵查與審判結果更貼近事實。
  • 對另訂較輕處罰規定持保留或反對態度,擔憂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衝突,且可能向人民傳達錯誤價值觀,引發道德風險。
  • 強調長照制度健全是根本,修法放寬緩刑及緩起訴條件僅是權宜之計,最終目的仍是預防悲劇發生。

高思博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 指出本次公聽會僅處理長照政策中「案件發生後評價」的小部分,且僅限於加害者生存並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批評現行立法程序易針對社會關心議題提出法案,但法條文字涵攝範圍常超出政策目標,導致「不得已之事由」等模糊文字可能擴張適用範圍。
  • 認為不應以空泛文字授權個別司法官的道德觀念補充,應將關心情況類型化。
  • 個人傾向修正刑訴法或在刑法分則中增加具體類型化條文,優於動用刑法第74條或第59條。
  • 支持由檢察機關介入處理,因其可介接行政資源,將應同情案件移出司法程序。

楊雲驊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 提醒家庭悲劇不只長照,毒品、酗酒、賭博等問題也會造成類似狀況。
  • 反對因特定個案或類型而修正緩刑、緩起訴要件,除非進行大規模全面檢討。
  • 認為我國緩起訴無需法官同意,若適用殺人重罪,恐有問題,除非全面採起訴裁量主義。
  • 指出我國殺人罪立法過於粗糙,相較德國分級制度落伍,若要通盤檢討恐曠日廢時。
  • 建議最快方法是將殺人罪最輕法定刑減至5年(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使情堪憫恕案件有機會緩刑。
  • 呼籲立法者應考慮被照顧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窘境,並思考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是否應修正。

黃謀信 法務部次長

  • 感謝公聽會意見,法務部於2月7日主動提出長照悲歌修法建議,包含緩刑改革、緩起訴變革及獨立處罰規定三方向。
  • 將研議緩刑門檻提高、增加緩刑條件及處遇多樣性,並考量少年犯緩刑連動處理。
  • 將研議緩起訴門檻是否放寬,賦予檢察官更廣泛裁量權,但會考量檢察官介入量刑的適宜性。
  • 對於設立獨立處罰規定,將研議構成要件明確性、處罰範圍、道德倫理風險及掛一漏萬問題。
  • 將納入學者建議,考慮重整殺人罪立法體系、降低殺人罪刑責,或就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部分進行修正(如減輕或免除其刑、類型化處理)。
  • 強調長照悲歌修法已正式啟動,所有意見將列入未來修法方向。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對於各位先進意見,部分已向司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司法院原則上同意。
  • 尊重法務部經縝密思考後提出的修法意見,也尊重立法院職權。

吳希文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司副司長

  • 對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涉及「照顧殺人」的修法,衛福部敬表尊重,認為需衡酌社會大眾期待和共識。
  • 說明長照2.0已依失能等級核予每月10,020元至36,180元給付額度,服務涵蓋率達75%,並持續布建資源。
  • 近期將調高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額度至每年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 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將家庭照顧者負荷納入專業人員訓練,提供支持服務,並放寬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長照服務。
  • 未來將強化高負荷家庭跨體系合作,特別針對獨居或老老照顧情況加強追蹤關懷,並持續增加長照資源布建與宣導。

相關後續

  • 所有與會者發言內容與書面意見,以及委員賴香伶、劉建國等所提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
  • 將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法務部將吸取各方意見,將列入未來整個長照悲歌修法的方向,並已正式啟動相關研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125201
卷/期/冊
112/52/1
發布日期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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