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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金管會報告:聚焦保險業財務、P2P監管與金融市場秩序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金管會專題報告,主要討論國內產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淨值比及營運改善計畫,並廣泛質詢金管會對P2P借貸平台詐騙、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IFRS 17接軌、綠色金融及虛擬資產監管等議題的作為。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提出具體關切與建議,金管會主委及相關局處首長則就政策方向、執行細節及未來規劃進行回應,並承諾將就多項議題研議並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本次報告旨在檢視中央政府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方面的實際執行狀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林楚茵、余天、廖婉汝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國內產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淨值比及營運情形暨改善計畫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國內產壽險公司在面對國際經濟變動、疫情影響下的營運狀況、清償能力、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進行報告,並說明已採取的監理措施及未來 2026 年接軌 IFRS 17 與 ICS 的準備進度。
  • 會議亦廣泛討論 P2P 借貸平台詐騙案、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綠色金融落實、虛擬資產監管及 Reits 制度發展等金融市場重要議題。

相關爭議

  • 壽險業接軌 IFRS 17 及 ICS 的困難度與本土化寬鬆措施:委員關切接軌制度對不同規模保險業的衝擊,以及金管會本土型規範的彈性程度。
  • 壽險業增資計畫與金管會人助標準:委員質疑金管會對增資困難保險公司的協助方式,以及改善計畫的執行標準。
  • 防疫保單鉅額虧損與金管會監管責任:委員要求金管會保險局應提出防疫保單事件的檢討報告,認為其難以規避監管責任。
  • 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與市場秩序:委員對泰山、新光金等公司經營權之爭影響市場秩序表示憂心,要求金管會應劃定紅線並積極介入。
  • P2P 借貸平台監管缺失與詐騙事件:委員批評金管會對 P2P 平台監管不足,導致 im.B 詐騙案等事件頻傳,要求明確主管機關及規範,並質疑金管會將責任推卸給銀行與民眾。
  • 壽險公司淨值與資產重分類爭議:委員質疑金管會允許壽險業資產重分類以美化淨值,並關切 IFRS 17 接軌所需鉅額增資及公司在財務壓力下仍發放現金股利的問題。
  • 綠色金融落實與銀行融資規範:委員質疑金管會綠色金融政策淪為口號,要求金管會規範銀行對長期發生公安事故企業的融資行為,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虛擬資產監管與銀行法適用:委員指出最高法院判決已將虛擬貨幣吸金行為納入銀行法規範,要求金管會應積極研議解釋函令或子法,而非僅交由司法個案判斷。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對小股東權益的影響,要求金管會遏止亂象。
  • 詢問 2026 年保險業接軌 IFRS 17 及 ICS 的困難與解決方案,建議本土型規範應更有彈性。
  • 關切壽險業及產險業財務比率未符標準的改善計畫可行性,以及金管會的處置方式。
  • 建議金管會透過銀行局要求地方銀行出席治安會報,協助防範詐騙。
  • 質疑銀行貸款予融資公司進行放款行為的合理性,要求金管會調查。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對 im.B 平台吸金詐騙事件的監管不足,質疑 P2P 平台作為資訊中介的合法性與風險。
  • 指出 P2P 平台在資金來源、徵信、放款利率等方面的問題可能對社會造成巨大影響,並擔憂衍生暴力討債。
  • 建議金管會在規範 P2P 業者時,應強力宣導其私人借貸性質,避免民眾誤認為政府背書。
  • 提醒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可能對台灣 KY 公司投資人權益造成影響,要求金管會盡速蒐集資訊並研究對策。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 2 家壽險及 5 家產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未符標準的改善進度,要求金管會確保年底前所有公司恢復正常,避免倒閉危機。
  • 質疑金管會在打詐行動中職責過廣,並要求銀行局發文要求地方銀行出席治安會報,加強阻詐。
  • 建議在匯款單上加註警語,提醒民眾防範詐騙。
  • 對泰山、新光金等公司經營權爭議影響市場秩序表示不滿,要求金管會強硬介入。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保險業面臨寒冬,肯定金管會對壽險及產險公司狀況的掌握與努力。
  • 關切 IFRS 17 接軌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的關聯,建議金管會提供更好的接軌方案,並在年底前確定在地化與過渡化措施。
  • 強調金控合併的監理強度應高於一般企業併購,要求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經營權爭議劃定紅線,預防性監理而非事後處理。
  • 要求金管會密切掌握金融機構經營權爭議,確保金融穩定。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保險局應針對防疫保單鉅額虧損提出檢討報告,認為其難以規避監管責任,並將提案要求於 2 個月內提交。
  • 質疑泰山公司解任獨董陳敏薰的獨立性認定問題,要求金管會證期局說明獨董獨立性的認定標準。
  • 批評證券市場上無照投顧老師解盤亂象,形成「有照納管無照免責」現象,要求金管會檢討規範並與 NCC 合作,鼓勵有執照者說明產業,以達普惠金融及良幣驅逐劣幣效果。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 im.B 平台問題核心在於利用不實債權吸金,而非單純借貸撮合,批評金管會長期不規範 P2P 平台導致損害,要求金管會盤點並區分合規與不合規業者。
  • 批評金管會打詐成效不彰,詐騙集團越發囂張,質疑金管會對網路平台連帶賠償責任配套措施的進度。
  • 詢問金管會對信託加密資產的態度,認為應朝向資產區隔方向努力。
  • 關切台灣國際金融競爭力不足,排名落後,要求金管會提出改善策略。
  • 質疑外商保險公司撤出台灣市場的原因,要求金管會說明。
  • 要求金管會針對 IFRS 17 接軌提出明確的各階段時程表及配套措施,並承諾與業者溝通。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自 2016 年起對 P2P 平台監管怠惰,將責任推給銀行,導致 im.B 詐騙案等事件頻傳,要求金管會仿效各國作法,負起監管責任。
  • 質疑金管會指導的金融科技展讓詐騙平台參展,導致民眾受騙,要求金管會對參展廠商進行審核,並對未來 P2P 平台詐騙提出防堵措施。
  • 質疑金管會允許壽險公司資產重分類以美化淨值,並關切 IFRS 17 接軌所需鉅額增資問題,要求金管會提供壽險業者實際增資需求金額及統計數據。
  • 批評金管會對壽險業者不斷寬容,卻不願揭露增資實情,認為是在保障大股東權益,將問題留給未來。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泰山公司經營權爭議,要求金管會及交易所強硬介入,維護市場秩序。
  • 關切新光金控兄弟鬩牆事件,要求金管會維持中立但有立場,確保金融穩定及保戶、投資人權益。
  • 建議金融營業稅應維持 2% 挹注金融安定基金,而非調降或繳庫,以應對未來金融風險。
  • 質疑防疫險鉅額虧損是保單風險未算好或精算師出問題,要求金管會檢討原因並提出書面報告。
  • 關切外商保險公司撤出台灣市場,質疑國內保險經營環境,要求金管會輔導保險公司發展,並考量保險從業人員權益。
  • 建議金管會應增加保險局人力編制,以有效管理龐大保險事務。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詐騙案件猖獗,尤其投資型詐騙佔比高,要求金管會提出更有效的防詐措施,並協調相關部會從源頭管制。
  • 建議金管會應提高防詐獎金,鼓勵全民參與打詐,組成「打詐國家民眾團隊」。
  • 關切壽險業經營環境,質疑外商保險公司撤出原因,要求金管會平衡穩定與發展,並確保 IFRS 17 與 ICS 接軌有合理寬限期。
  • 強調保險是社會重要一環,要求金管會考量保戶權益及保險從業人員生存權益。
  • 建議金管會應增加保險局人力,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監理業務。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離岸風電等公共建設所需龐大資金,建議透過證券化制度動員民間資金參與。
  • 指出台灣 Reits 發展不活絡,建議金管會應開放基金架構,並將公共建設、社會住宅、危老都更納入 Reits 標的範圍。
  • 要求金管會於 3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說明基金型 Reits 納入社宅、都更危老的可行性及利弊得失,以避免炒作房市疑慮。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股市交易動能不足及總體經濟表現不佳,詢問金管會對未來股市看法。
  • 關切美國中小型銀行倒閉事件,詢問台灣金融機構對美國曝險總數及受影響程度,要求金管會密切觀察並做好國內穩定工作。
  • 關切今年上市櫃公司家數達成率,提醒金管會應持續輔導。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關切興富發建設吊臂掉落台中捷運公安意外,質疑金管會綠色金融政策淪為空談,要求金管會規範銀行對長期發生公安事故企業的融資行為。
  • 建議金管會研議放寬信用卡旅平險理賠範圍,納入定期票、運輸月票等公共運輸工具。
  • 強調大眾捷運系統應投保責任保險,金管會應督導金融機構提供商品,並與交通部共同提升大眾運輸安全。
  • 關切金融揭弊者權益保障問題,質疑被檢舉人轉為吹哨人的妥適性,要求金管會檢討檢舉程序。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金管會導引壽險基金投入國內基礎建設的比例過低,要求提出具體對策,並提供書面資料。
  • 強調金管會監管上市櫃公司應保障股東及投資人權益,對於不利於投資人的決策應採取積極性、預防性作為。
  • 關切泰山公司解任獨董及投資街口支付的合法性問題,要求金管會證期局查核並嚴懲不法。
  • 關切美國金融危機對台灣股市及銀行業的衝擊,詢問金管會預防性作為,並質疑台灣金融體系的韌性是否足以置身事外。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指出最高法院判決已將虛擬貨幣吸金行為納入銀行法規範,與金管會過去函釋及法院判決產生變化,要求金管會應積極研究並提出解釋函令或子法,以明確監管虛擬資產相關業務。
  • 列舉業者經營虛擬資產借貸、定期定額購買、存放計息、代操等業務,過去可能未受監管,但現今恐觸犯銀行法,要求金管會不能再僅交由法院個案判斷。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 111 年度保險業因國際情勢劇烈變動及新冠疫情影響,壽險業資產總額微增、保費收入與稅前損益減少,淨值大幅下降;產險業因防疫保單鉅額理賠導致稅前損益與淨值減少。
  • 指出壽險業與產險業整體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尚屬穩健,針對個別未符標準公司已要求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 說明金管會已採取多項措施因應,包括要求產險公司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核定防疫保單賠款為重大事故、修正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要求保險業強化匯率風險控管、同意防疫保單損失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額認列 RBC 認許資產、放寬壽險業管理匯率風險彈性及發行長期具資本性質債券等。
  • 表示 2026 年接軌 IFRS 17 及 ICS 將採在地化及過渡化措施,降低業者轉型負擔,預計於 112 年底前對外說明。
  • 回應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強調若過度操作或涉及灰色地帶將損害小股東利益,金管會將透過交易所及制度改革導正不當行為。
  • 說明金管會對 P2P 平台採銀行合作模式導引健全經營,將協助業者自律、檢討合作機制、建立資訊揭露網站,並洽聯徵中心開闢第二資料庫強化徵信。
  • 承諾將督促未符標準的壽險及產險公司積極改善,目標是年底前恢復正常,並強調保戶權益將充分得到保障。
  • 回應詐騙防制,表示銀行在阻詐扮演重要角色,將協調銀行公會配合地方治安會報,並在匯款櫃檯加強警語提醒。
  • 說明金管會對綠色金融的推動,銀行授信依五 P 原則,銀行公會徵授信準則已導入永續精神,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永續報告書。
  • 回應 Reits 發展,認為台灣民間資金充裕,將推動基金架構取代信託架構,並研議將公共建設、都更危老納入發行標的,但排除一般住宅。
  • 強調台灣金融業在嚴格監理下具有韌性,對美國金融風險有抵禦性,對其曝險有限,將密切觀察國際情勢。

施瓊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壽險公司不動產處分需要時間,若年底前未完成需提備案,改採現金增資或其他籌資方式。
  • 解釋壽險業資本缺口狀況,一家資本不足,一家資本顯著不足,宏泰預估不動產處分利益 80 億元可解決 RBC 問題。
  • 說明新光人壽李紀珠減俸裁罰案,因其申訴且離職後無俸可減,公司董事會評估訴訟不利才決議若回任才有俸可減,非金管會坐視不管。
  • 說明外匯價格準備金制度是因應國外投資未避險的匯損,本次檢討是調整不合理的上限,以淨暴險金額訂定,並新增避險成本提存機制。

張振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局長

  • 說明獨董獨立性規範有 9 款,泰山公司解任獨董陳敏薰目前未看出違反這 9 款,若非 9 款範圍內,需由商業法院判定。
  • 說明交易所已對泰山公司重訊內容有所提醒,並在查核中,對未符合 9 款規定的解任行為,交易所已發函要求公司更正。
  • 說明泰山公司投資街口支付案,證交所已請公司補資料查核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程序合法性及鑑價合理性,若有違法將依證交法處罰鍰,若涉及刑事背信則移送司法單位。

莊琇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回應委員建議,將透過銀行公會轉請各會員銀行配合社區辦理治安會報,協助防詐騙。

相關後續

  • 金管會將督促未符標準的壽險及產險公司積極改善,目標是年底前恢復正常。
  • 金管會將就防疫保單鉅額虧損事件進行內部檢討,並承諾在 2 個月內提交報告。
  • 金管會將就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劃定紅線,並密切掌握,確保金融穩定。
  • 金管會將研議 P2P 平台監管措施,並協助業者自律、強化資訊揭露。
  • 金管會將就虛擬資產監管問題進行研究,並評估是否出具解釋函令或子法。
  • 金管會將研議放寬信用卡旅平險理賠範圍,並評估綠色金融落實指引。
  • 金管會將於 3 個月內提出基金型 Reits 納入社會住宅、都更危老標的之評估報告。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管會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余天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125304
卷/期/冊
112/53/4
發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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