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修法公聽會:聚焦貧窮認定與無家者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社會救助法修法方向」公聽會,核心議題涵蓋低所得者居住困境、虛擬所得爭議、無家者福利與「539條款」訴訟解套。多位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提出修法建議,衛福部及相關部會回應並承諾將在1年內提出修法草案,並納入各方意見,同時研議行政作為以改善現行困境。
討論事項一
「社會救助法修法方向」公聽會 (含四個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社會救助法自 2010 年大修後,面對社會環境變遷所衍生的低所得者居住困境、虛擬所得的爭議與替代方案、無家者福利身分不明的照顧及就業議題,以及因「539條款」與安置求償導致訴訟增加的解套方法。
- 會議旨在檢視現行社會救助體系中,戶籍地與實居地問題、設算所得的合理性、無家者服務的不足,以及扶養義務認定所帶來的挑戰,並尋求修法方向以更貼近民眾實際需求。
相關爭議
- 戶籍地與實居地問題:衛福部以戶籍為預算撥付依據,地方政府雖可訪視協助無戶籍者,但民間團體指出租屋黑市導致 90% 房屋無法遷戶籍,造成弱勢者難以取得救助,政府應思考制度脫鉤或強化戶籍落實。
- 虛擬所得爭議:衛福部基於工作倫理設算工作能力者收入,但民間團體認為此預設不符非典型工作者現況,導致實際零收入者被排除,呼籲取消虛擬所得或發展多元勞動評估。
- 「539條款」認定:衛福部授權地方政府訪視評估排除未履行扶養義務者,但民間團體反映實務上社工執行困難、耗費司法行政資源,且各縣市認定標準不一,常要求訴訟。
- 無家者福利身分:僅 5% 無家者具低收資格,顯示福利缺口嚴重。民間團體主張制定無家者專法或專章,衛福部對此持開放態度,地方政府則傾向專章以避免影響整體低收審查。
- 脫貧誘因與「斷崖式補助」:現行制度導致受助者因就業收入增加而立即喪失所有福利資格,形成「貧窮陷阱」,民間團體建議改為階梯式補助,鼓勵自立脫貧。
- 家庭扶養責任與國家救助關係:衛福部考量家庭扶養責任,但民間團體認為社會救助法應聚焦國家與貧困人民關係,而非混淆民法親屬義務,家庭結構變遷已使親屬責任難以善盡。
- 修法時程:行政院長陳建仁承諾儘速提出版本,但衛福部表示需 1 年時間盤點 200 多個相關法規,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則認為 1 年太慢,要求加速。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現行制度附加條件過多,實質拉高救助門檻,使國人難以取得資格。
- 應解決「斷崖式補助」問題,改為階梯式協助脫貧,鼓勵自立。
- 應正視無家者特殊性,制定專法或專章,並由住宅部門共同主責。
- 社會救助法思維需全面更新,以人為本,避免家庭福利主義,加速修法進度。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現行「認籍不認人」制度未從社會底層處境思考,導致弱勢租客與無家者無法被社會安全網接住。
- 戶政與社政機關應思考如何正視戶籍制度無法反映居住事實,讓社政資源取得適度與戶籍制度脫鉤。
- 「虛擬收入」設定不當,過度基於防弊思維,排除非典型就業或長期失業者尋求協助的機會。
- 期待衛福部儘快提出修法版本,落實國人適足生活權利保障,完善社會安全網。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農村地區獨居老人因不動產設算問題,即使生活困難也無法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難以獲得送餐等服務。
- 機構安置補助與實際收費有落差,導致家屬需負擔高額差額,對身障家庭造成沉重負擔。
- 現行法規對邊緣戶、蛋殼人過於嚴苛,如因家庭成員打工或離婚等因素,導致全家無法取得救助。
- 呼籲社會救助制度應有適當彈性,不受虛擬所得、戶籍限制、家戶合計等因素限制,以支持真正受苦者。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COVID-19 疫情紓困經驗顯示,現行社會救助法以家戶為單位,難以涵蓋多元家庭型態,導致資源難以觸及社會底層。
- 國家應從「韌性社會」的目標重新定位社會救助法,而非僅關注技術性細節。
- 虛擬收入的潛藏邏輯需重新檢視,面對 AI 發展與就業市場結構性改變,國家應重新認定協助方式。
- 衛福部修法不應劃地自限於操作邏輯,應提升至更上位層次討論,並納入第一線實務經驗。
相關人員回應
李麗芬 次長 衛福部
- 衛福部贊同社會救助法需要修正,部長亦高度關心此議題。
- 承認現行法規存在「斷崖式」補助問題,需盤點並調整。
- 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問題是現行取得協助時需再研議的部分。
- 虛擬薪資、家戶人口計算及無家者議題將納入修法研議重點,對無家者專法或專章持開放態度。
- 針對「539條款」執行面問題,將研議行政指導或解釋以增加社工彈性。
- 針對非老、非障但需協助的民眾,已請縣市政府配合,透過自治法規或計畫提供服務。
- 將思考親屬責任劃分程度,以及與家戶人口計算的關係。
- 未來修法希望相關部會能思考,部分服務是否不需綁定低收、中低收身分,例如長照已放寬至 2.5 倍。
- 已啟動委託案,將與縣市政府討論,期望修法更符合現況與民眾需求,並努力在 1 年內提出修正草案。
張瓊月 簡任技正 內政部營建署
- 社會住宅提供至少 40% 比例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包括遊民。
- 推動租屋媒合計畫與包租代管措施,協助中低收入戶或遊民租屋。
- 租金補貼設有社會經濟弱勢加碼倍數,提高補貼額度,降低租屋負擔。
- 對無家者專法或專章持協助與配合衛福部研議的態度,並將滾動修正相關規定。
- 自 2022 年起,租金補貼已取消承租人必須將戶籍遷入租屋處的規定,僅需在國內設有戶籍即可申請。
張嘉玲 科長 內政部戶政司
- 戶籍法規定遷徙事實應辦理遷徙登記,以維護人籍合一的戶籍管理精神。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已規範房東不能拒絕房客設籍,違反者約定無效,並有消保法相關處罰規定。
徐淑芬 法官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國家提供保護安置後,可能對扶養義務人提出追償。
- 「539條款」部分,縣市政府社會局應可自行認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由,逕予排除扶養義務人,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已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可減輕或免除老人安置費用,建議社會救助法可參考此立法精神。
- 法院減免扶養訴訟的判決與主管機關依職權裁量的事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院判決不影響主管機關自行判斷免除前階段費用的看法。
陳肯玉 科長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實務上臺北市接受實際居住於臺北市的民眾申請低收入戶,不論戶籍設在哪裡。
- 建議以居住地縣市作為審查與生活補助標準,並協助無法設籍者遷戶籍至居住地。
- 認為應保留虛擬所得制度以維持自立脫貧目標,但可增加無工作能力範圍,並加強脫貧專案。
- 贊同遊民議題以專章或專法處理,避免大幅影響低收入戶整體審查制度。
- 臺北市針對「539條款」不建議社工要求訴訟,而是以社工評估作為手段。
- 強調擴大協助需考量預算來源,建議中央補助或更精準協助最需要者。
郭宏昇 股長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街友的安置、醫療、租屋、就業等在地化服務不受人籍不合一限制。
- 若要申請福利身分,人籍合一或居住地認定應有一致且等資的修法方向。
- 新北市針對「539條款」不要求民眾訴訟,社工訪視評估無扶養事實即可認定,與法判脫鉤。
宋長政 專員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桃園市「539條款」同樣透過社工訪視評估,不以訴訟作為唯一判準。
- 支持虛擬所得制度,認為有明確基準有助行政審認,並可避免福利依賴。
- 認為遊民是一種生活狀態而非福利身分,可設專法專章處理,但街友申請低收入戶仍依現有規則辦理。
- 建議新住民應列入計算人口,因其有工作權且對家庭實際狀況有幫助。
陳麗華 科長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臺中市透過跨縣市社工訪視合作,處理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符的居住陷困問題。
- 認同虛擬所得議題的困擾,若設專法或專章處理遊民議題可減輕社工責任。
- 臺中市已明定「539條款」法規授權社工依循,降低社工壓力,以「有沒有陷困」為評估原則。
王麗雯 專門委員 勞動部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社政單位合作,轉介有就業需求的遊民,提供服裝儀容等就業準備協助。
- 勞動部關注長期失業者及轉型正義過程中弱勢對象的尋職困難。
- 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設有「3+1」規定,讓初入社會者有 3 年(可延長 1 年)過渡期,工作所得不納入計算,以鼓勵脫貧。
- 將與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在實務面更符合人民期待,提供脫貧方法。
相關後續
- 衛福部將在 1 年內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並納入本次公聽會各方意見,包括家戶人口計算、無家者議題、虛擬所得認定及「斷崖式補助」等。
- 衛福部將同步研議在修法前可行的行政作為,如針對「539條款」的行政指導與解釋,以增加社工彈性。
- 內政部營建署將協助並配合衛福部研議無家者專法或專章,並滾動修正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相關規定。
- 司法院重申主管機關依職權裁量「539條款」不應受民法裁判結果影響,地方政府應自行判斷。
- 公聽會報告將彙整所有發言及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與會者參閱,作為後續修法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304
- 卷/期/冊
- 112/53/4
- 發布日期
- 2023-06-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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