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預算凍結、公職選罷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並聚焦原民會業務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報告,包括內政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主管預算。會議重點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並併案審查多達19項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此外,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業務概況,委員質詢範圍廣泛,涵蓋原住民族身分認定、族語傳承、土地權利、反族群歧視、文健站營運及原民臺發展等議題。會議下午繼續協商並審查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最終多數條文通過,並作成多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8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各項業務(如一般行政、民政、地政、土地測量、自然人憑證、內政資訊、國家公園、公園規劃、下水道管理、道路建設及養護、役政、消防救災、警務管理、空中勤務及建築研究等)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 確認各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已送達,並同意預算得以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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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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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8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處理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支出」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 確認各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已送達,並同意預算得以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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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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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2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邀請內政部部長就「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之策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內政部部長就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相關規範及管理策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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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王美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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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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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毓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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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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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琬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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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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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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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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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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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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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品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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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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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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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蕙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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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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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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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美慧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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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林文瑞、張其祿、李德維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外旅費」、「一般行政」及「黨產處理業務」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 確認各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已送達,並同意預算得以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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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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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各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五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各項業務(如戶政、實施平均地權、地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區域及都市規劃、營建、高級警察教育、刑事警察、入出國及移民管理、內政資訊等)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 確認各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已送達,並同意預算得以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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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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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各案,均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六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改條文內容涉及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投票或不投票,以及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等行為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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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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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莊瑞雄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內容包括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制止後仍繼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經制止後仍繼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等19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19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人口販運防制機制,包括各級主管機關權責、被害人協助、通報機制及罰則等。
- 修正草案聚焦於完善被害人保護、提升鑑別機制、加強跨機關合作及國際犯罪情勢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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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五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明確交通主管機關負責交通保護措施,教育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教育及宣導。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盤點檢討非我國籍被害人保護機制,並於本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盤點檢討非我國籍被害人保護機制,並於本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盤點檢討非我國籍被害人保護機制,並於本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強調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如不通曉所用語言,應備通譯協助,以保障其權益。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應關注國際犯罪情勢發展,每年定期檢視防制成果並做成檢討報告及公開。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強調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如不通曉所用語言,應備通譯協助,以保障其權益。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應關注國際犯罪情勢發展,每年定期檢視防制成果並做成檢討報告及公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強調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如不通曉所用語言,應備通譯協助,以保障其權益。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應關注國際犯罪情勢發展,每年定期檢視防制成果並做成檢討報告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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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後段「但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中刪除「於」之文字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除照委員賴品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為交通主管機關和教育主管機關的相關協助事項,並將原第八款遞移為第十款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至第十一條之三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 第九條,除第一項中「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等文字修正為「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條,除句中「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等文字修正為:「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台或報案專線」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二十二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九條,除增訂第五項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3項,包括要求內政部盤點檢討非我國籍被害人保護機制、確保外籍被害人司法程序中通譯協助,以及內政部應關注國際犯罪情勢並定期檢視防制成果。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八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8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12年度總預算決議所涉8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 確認書面報告已提出,並同意預算得以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書面報告已提出,預算得以動支,並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九
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該會111年下半年及最新重要業務推動成果,涵蓋族語環境推動、教育文化保存、原住民族權利實踐、社會安全照顧、經濟產業強化、宜居環境建設、土地權利保障、樂舞文化推廣、國際事務參與、跨機關合作及轉型正義推行等多面向施政重點。
- 委員質詢內容聚焦於原住民族身分認定、反族群歧視法推動、族語傳承與教育、原住民媒體發展、土地權利、文健站營運及就業服務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原住民獵槍管理辦法與財政負擔:羅美玲委員質疑警政署預告的獵槍管理辦法中,進口制式零件價格昂貴,可能造成原住民獵人負擔,並擔心未來自製獵槍將被視為黑槍;原民會主委則回應目前價格為猜測,實際價格將可負擔,且現有合法獵槍可繼續使用,但新製獵槍須依新辦法。
- 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定進度:王美惠委員及李德維委員關切西拉雅族身分認定違憲判決後,原民會修法或另立專法的進度,認為原民會不夠積極;原民會主委回應已邀集專家學者研議,並已正式受理西拉雅族民族認定申請。
- 原住民學生霸凌事件處理:王美惠委員質詢原民會主委對於臺中一中原住民學生遭霸凌事件的處理方式,認為原民會應更積極保護原住民孩子;主委則強調需透過長期教育推動全民原住民族教育以正確認識原住民。
- 諮商同意辦法實質修正:黃世杰委員質疑原民會對「諮商同意辦法」的實質內容未作出回應,且應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提前啟動諮商程序而非開發案定案後才進行;原民會回應已在研修中,並希望提升法律位階,但強調部落現狀多元,需持續努力。
- 族語認證通過率遞減:林文瑞委員質詢族語認證考試次數增加但參與率減少,通過率遞減的原因及改善措施;原民會主委解釋因升學誘因及開放幼兒園、小學報考,導致通過率降低,並強調將透過家庭、教會及公務員升遷誘因等方式提升族語傳承。
- 反族群歧視法推動:孔文吉委員質疑民進黨過去杯葛其提出的反族群歧視法,現在卻因臺中一中事件突然表示要制定,認為是諷刺;原民會主委回應行政院從未反對,並正研議更完整的法令。
- 原文會與語發會人事及工程進度:孔文吉委員關切原文會人事制度青黃不接及桃園媒體大樓工程進度落後;原文會董事長回應正規劃人事改革,下月董事會將提出執行長人選,並強調會址工程預算17億將積極推動。
- 都會區原住民就業基金運用: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建議原民會就業基金能撥出經費,比照疫情期間「安心上工」計畫,提供部落族人臨時性工作機會,以照顧家人並維持生計;原民會主委表示會後將與勞動部討論,評估可行性。
- 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立法: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強調「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立法應解決現行辦法不足之處,並超越過去行政規則的限制,將都會區增劃編納入,並鼓勵原民會積極說服其他立委;原民會副主委回應草案已納入增劃編部分,將持續努力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預告的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進口零件費用高昂,恐造成原住民獵人負擔。
- 關切未來自製獵槍是否將被視為黑槍,要求原民會說明相關罰則。
- 建議原民會與警政署應設法解釋並解除原住民獵人對新辦法實施後的疑慮。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西拉雅族身分認定違憲判決後,原民會修法或另立專法的進度,認為原民會處理不夠積極。
- 質詢原民會主委對臺中一中原住民學生遭霸凌事件的處理方式,強調應保護原住民孩子,而非僅談長期教育。
- 要求原民會提供18億元族語教育預算的使用計畫,確保經費有效運用並保障族語老師工作。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諮商同意辦法」實質內容未依司法判決或社會質疑進行回應,且僅將18歲改為成年。
- 主張諮商同意辦法應提升至法律位階,且諮商程序應儘量提前,在開發行為規劃初期就啟動,而非在定案後才動員部落會議。
- 建議原民會應擴大諮商同意辦法的討論範圍,納入行政程序、開發及環境環評等學者專家意見,確保諮商的實質意義。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族語認證考試次數增加,但參與考試人數減少、通過率遞減的原因,並要求提出改善方案。
- 關切族語考試通過人數占總人口數比例偏低,特別是阿美族通過率最低,詢問提升信心及借鏡太魯閣族經驗的可能。
- 建議原民會應提供更多誘因,鼓勵族人提升族語能力,特別是中高級以上認證的人數。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過去杯葛其提出的反族群歧視法,現在卻因臺中一中事件突然表示要制定,認為是諷刺。
- 關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文會)人事制度青黃不接及桃園媒體大樓工程進度,要求董事長加速改革與推動。
- 期勉原文會新聞部應深入報導事件脈絡,特別是反族群歧視法在立法院的審議歷史,而非僅作平均處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原民會應將族語認證納入警察等職務升遷評比,並讓有認證的族人優先調回故鄉服務,以激勵族語學習動力。
- 關切都市原住民住宅自有率偏低問題,建議原民會應以新店溪洲部落成功案例為範本,與地方政府合作興建更多具原民特色、結合店面或聚會所的社會住宅。
- 要求原民會提供族語認證升遷評比相關行政協調紀錄,以確保政策落實。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原住民族語言傳播大樓(原民臺永久會址)完工進駐時程,並建議原民會應規劃系列培訓計畫,產官學合作培育新聞媒體從業人員。
- 質詢桃園國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營運方式及原民會的參與程度,要求原民會關心招租條件、進駐點及原住民進用比例,並提供書面報告。
- 呼籲原民會利用國家語言發展計畫經費,製播更多高品質的原住民族語戲劇節目,而非僅將經費花在已有的項目。
- 建議原民會比照客委會,補助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的學分費及交通費,以提升族語師資培育的意願。
- 關切瀕危語言(如汶水泰雅語、宜蘭克里奧爾語)的調查進度,以及布農語語音增列書寫系統及教材編修的因應措施。
- 關切國教院原住民課程綱要發展計畫的公文發布進度,並支持清華大學設置原住民附設中學,詢問原民會將扮演的角色。
- 建議原民會就業基金應撥出經費,比照「安心上工」計畫,提供部落族人臨時性工作機會,以照顧家人並維持生計。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身分法規體系及自治計畫的推動進度,認為原民會對於西拉雅族身分認定問題不夠積極。
- 建議原民會應更積極配合外交部推動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國際交流,特別是與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美國及日本等國的交流。
- 詢問原住民族基礎資料庫及智慧治理平臺的建置進度與成效,以及是否包含西拉雅族。
- 關切原住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行政決策知識系統及族語老師培育目標的執行狀況,要求原民會與教育部明確分工。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建議原民會應積極參與帛琉國際馬拉松等南島語族運動會,並擴大舉辦類似活動,促進太平洋各國交流。
- 關切臺灣與太平洋友邦元首高峰會議(帛琉宣言)在能力建構、經濟發展和社會文化三大領域的實質進展,並呼籲原民會加強因應氣候變遷對友邦的支援。
- 質詢平埔族爭取正名成功後,對現行選制可能造成的影響,包括立委席次、議員保障名額等,要求原民會與內政部、中選會展開研議,並意識到可能動到修憲。
- 肯定憲法法庭判決給予原住民自我認同權利,期待原民會儘速推動相關修法,以符合大法官的宣示。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肯定原民會制定「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條例」專法,但關切條例中優先補助都市地區的文字是否會加劇原鄉空洞化問題。
- 建議將草案中地方政府「得」辦理課業及生活輔導修正為「應」辦理,以更積極協助都市原住民孩童。
- 呼籲草案應納入針對都市族人高風險勞動性工作職災的照顧基金或公共保險機制,以強化經濟韌性。
- 反映條例草案可能忽略各族群特殊性及二、三代文化認同培養的相關設計,期待審查時能逐項討論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立法應解決現行辦法無法解決的問題,並超越過去行政規則的限制,將都會區增劃編納入,以保障族人土地權益。
- 呼籲原民會及語發會善用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爭取的18億元經費,擴大推動嬰幼兒族語學習、族語保母及教會族語推動,並解決族語老師不足的問題。
- 期勉原住民族電視台(原文會)應加強族語節目製播,符合當初成立目的,成為族人學習族語、了解文化的平台。
- 建議原民會應檢討代表會和公所的族語經費分配,將資源更有效地投入到族語老師和族語保母等第一線人員,以達到族語扎根與傳承的目標。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建議原民會檢討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提高小額周轉貸款、創業貸款金額及開辦營運費用,以解決原鄉金融機構匱乏問題。
- 關切文化健康站(文健站)在都會區數量嚴重失衡問題,要求原民會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克服空間限制,並提供研究調查及解決方案。
- 要求原民會檢討文健站食材費及外出採購交通費,應依物價上漲及里程數給予差異化補助,並調整行政業務費分配,依文健站管理間數撥給鄉公所。
- 建議族語認證優級考試應更友善耆老,考慮電腦操作不便問題,並檢討評審委員固定性過高導致的不公疑慮。
- 要求原民會盤點原民會、原語會、原文會的經費與計畫別,避免資源重疊浪費,並提供一個月內的處理報告。
- 建議原住民特考資格的族語認證門檻應從初級調高到中級,以符合現今國中、小學生已普遍取得中級認證的趨勢。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回顧過去30年原住民族權利入憲的進展,質詢原民會主委在民進黨執政7年來,原住民是否更實質成為臺灣的主人,並要求提供具體成就清單。
- 強調土地正義是原住民族最重視的權利,詢問賽夏族馬陵社、泰雅族環山部落武陵農場、魯凱族好茶部落及卑南族南王部落等4個土地流失案件的進度。
- 呼籲原民會應積極與退輔會懇談,擴大都蘭部落案例的善意釋出效果,讓更多原住民保留地得以歸還或低價承租。
- 關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土海法)的立法進度,建議原民會應整合內部版本,並直接向執政黨團要求加速審議,以實現土地正義。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質疑我國原民師資欠缺及師培系統跟不上腳步,導致代課老師多為漢人,無法聚焦原住民教育及文化保存,要求原民會與教育部加強配套措施。
- 關切各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的功能發揮及人員流動性問題,建議原民會應檢視其是否達到設立目的,並整合資源以穩定人事。
- 強調臺灣是多元族群國家,在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保存時,應注意比例原則,並鼓勵平埔族群的語言保存。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在原住民保留地(原保地)水庫集水區管理上的責任歸屬,要求明確說明是否有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稽查不法。
- 關切原保地露營場違規經營及溫泉業者與原民合作經營卻由非原住民主導的問題,要求原民會積極查處違法行為,並提供書面說明。
- 認同行政院應設立專責單位管理水庫集水區,並明確原民會在此分工中扮演配合角色而非主政單位。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警政署預告的獵槍管理辦法,進口零件價格並非外界猜測的高昂,原民獵人有能力負擔,且現有合法獵槍可繼續使用,但新製獵槍須依新辦法,未來自製將有行政罰則。
- 說明西拉雅族身分認定已邀集專家學者研議修法或另立專法,並已正式受理西拉雅族民族認定申請,將依過去模式處理。
- 強調面對原住民學生霸凌事件,需透過長期教育推動全民原住民族教育,正確認識原住民才能避免歧視。
- 說明諮商同意辦法確實有改進空間,正研修中,並希望提升法律位階以完善配套,將部落多元態樣納入修法方向。
- 解釋族語認證通過率遞減原因為升學誘因及開放幼兒園、小學報考,並表示將透過家庭、教會及公務員升遷配分等誘因,持續努力提升族語傳承。
- 回應反族群歧視法,表示行政院從未反對制定相關法令,並正研議更完整的版本。
- 說明桃園原民臺永久會址預計113年完工,114年上半年進駐,並將與相關大學合作,規劃人才培訓及在職進修。
- 回應桃園國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硬體建設投入2億多,未來將由桃園市政府OT給民間維運,原民會將參與規劃。
- 承諾與原文會討論,利用國家語言發展計畫經費,提出相關族語戲劇節目及重大歷史紀錄片計畫。
- 表示已在討論學分費補助方案,未來族語師資培育的學分費可比照客委會辦理。
- 回應就業基金撥款安心上工計畫,表示會後將與勞動部討論可行性。
- 說明原住民族基礎資料庫及智慧治理平臺持續建置中,將包含西拉雅族,並會持續擴充。
- 表示已指派政務副主委谷縱率團參加帛琉國際馬拉松,樂舞團體也將前往,並將持續推動與南島語族國家的文化、體育交流。
- 說明2006年帛琉宣言後,臺灣與太平洋友邦在語言、文化、體育等領域持續交流,並將與環保署協同處理吐瓦魯等友邦的氣候變遷議題。
- 回應平埔族身分認定對選制的影響,表示未來3年修法或立法時,將提早與內政部、中選會討論相關配套法律,包括參政、教育、語言及社會福利等。
- 說明原住民族保留地增劃編總面積已超過2萬7千公頃,並指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立法完成後可解決更多土地問題。
- 針對退輔會土地問題,指出都蘭部落已有退輔會釋出40多公頃土地供部落族人租用且免收租金的成功案例,可作為持續對話突破的依據。
- 表示「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若能通過,可完成土海法6成的條文,將是土地部分重大進展,但需內部整合各委員版本後再與政黨協商。
- 承認師資培育是教育部與原民會共同面對的問題,將加緊腳步培育更多原住民族師資,並將各大學資源中心做更好整合與分工。
- 說明原民會在原保地水庫集水區管理上扮演配合與協助角色,主政單位為水利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無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稽查。
- 同意檢討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已核定小額貸款從7萬提高到10萬,創業貸款從30萬提高到50萬,開辦及業務設備補助提高1倍,預計下週公告執行。
- 說明文健站數量已增至480多個,都會區76個,將加強與地方溝通,克服空間問題,並將全面檢討餐費、交通費及行政費用,按站數規劃分配。
- 表示已與原語會及專家學者討論,將精進優級族語認證方式,考慮耆老電腦操作不便問題,並將後續與考試院協調原住民特考資格調高至中級。
- 承諾在1個月內盤點原民會、原語會、原文會的經費與計畫別,避免資源重疊浪費,並說明各單位分工及預算編列狀況。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說明諮商同意辦法的效力問題,認為終止開發案的強大效力需要法律授權,提升法律位階會更妥當。
-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期限完成修正,未來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以外的臺灣南島民族認定,須先認定民族,後認定成員身分。
- 說明已正式受理西拉雅族民族認定申請,後續將依過去從9族認定到16族的模式處理民族別認定事宜,不會等到完全修法後才處理。
馬耀.谷木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 回應布農族語音「o、e」問題,表示已派員到信義鄉開座談會;大同寒溪部落預計5月底開座談會;汶水泰雅語將與泰雅爾議會討論。
- 表示族語保母人數今年度可成長到700位以上,並會不斷成長,但強調需完善機制與充分規劃以使制度更完整。
瑪拉歐斯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 回應桃園新會址進度,表示已成立專案小組,將員工權益納入安排,並將在下月董事會提出執行長人選。
- 說明原文會製播族語節目時數已接近60%,超過語言發展法規定的50%,並在16族族語新聞、動畫、音樂等節目持續推動。
楊正斌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處長
- 說明清華大學設置原住民附設中學,原民會將配合清大與教育部,在課程發展部分提供補助資源,校舍師資等制度上回歸教育部。
- 說明國教院原住民課程綱要發展計畫已分為2個子計畫,一個針對國教院審定經費,另一個補助原教中心編輯,國教院本週將送交子計畫。
- 說明目前已有326個教會參與族語教會計畫,廣泛獲得支持。
谷縱.喀勒芳安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旨在解決現行辦法不足之處,並已在第二十一條將增劃編部分入法。
- 強調原住民族語言也是國家語言,需在各種面向建構友善環境,並將從家庭到職場推動族語發展。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說明原民會在原保地水庫集水區的管理上,是配合水保單位、水利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盡管理機關權責,並無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稽查。
- 說明露營區管理主政單位為交通部觀光局,原民會為協辦單位。
- 說明合作經營的溫泉業者若未按原住民合作經營管理辦法程序,則屬違法,鄉公所應監督輔導,原民會將提供書面說明並檢視違法查處方式。
相關後續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陳琬惠、游毓蘭、陳玉珍、張其祿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十
審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協商並審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旨在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專業人員工作權益,並回應社會對公安的期待。
- 討論重點包括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測試、檢修等業務範圍劃分、暫行人員落日條款、懲戒機制建立,以及確保水電、電器承裝業者權益不受衝擊。
相關爭議
- 業務範圍與工作權衝擊:委員關切消防法修正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業務範圍的調整,是否會衝擊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水電承裝業及電器承裝業者的原有工作權益。
- 「裝置」與「測試」用語爭議:行政部門將消防安全設備的「裝置」修正為「測試」,引發委員質疑其對實際施工與承攬權責的影響,擔心造成獨占事業或業務混淆。
- 暫行人員落日條款:委員關切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業務人員的過渡期與最終處理方式,行政部門提出5年落日條款。
- 懲戒機制公平性:委員質疑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運作,特別是暫行人員與正式設備師犯錯時,懲戒標準是否一致,以及懲戒委員會的組成是否納入不同公會意見。
- 法案實質操作與罰則:委員擔憂法案通過後,僅是紙本報告的審查,而實際執行面缺乏有效監督與罰則,可能無法真正防範火災事故,要求在子法中明確訂定檢查與裁罰機制。
- 成本轉嫁消費者:委員憂心修法可能導致消防設備師士蓋章收費,而實際承作工資不敷成本,最終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增加不必要支出。
- 立法說明明確性:委員要求行政部門在立法說明中更明確地保障水電、電氣承裝業者承攬相關業務的權益,避免業界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支持消防法第七條修正,但主張將「查驗、檢測」改回「裝置」,認為過去暫代人員執業已依施行細則處理,不應因新法通過而修改業務範圍。
- 認為消防設備人員法通過後,收費增加問題應由市場機制解決,不應多慮。
- 強調過去暫代人員可執行的業務,消防設備師士也應可執行,不應剝奪原有權益,並建議最終測試仍由消防設備人員負責。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組織、審議規則時,應參考技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並納入各公會意見。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法修正後,電器承裝和自來水管線承裝業者的工作權益,要求保障其在一定範圍內繼續施作的權利,避免「乞丐趕廟公」。
- 質疑修法可能提高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強調維護雙方權益的重要性。
- 建議在立法說明中,針對自來水管承裝商及電器承裝業者能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有關水管、電氣工程配管、配線、插座等施工,應明確加上「並承攬之」或「得承攬之」文字,以解決疑慮。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在立法意旨說明欄中,將水電、電氣承裝業者承攬消防安全設備相關工程的權益寫得更清楚,避免業界疑慮。
- 主張在原立法說明「插座等施工」後加上「並承攬之」4字,即可解決所有工作權問題。
- 質詢消防署,對於報告書不實操作的罰則,若其他法條已有規定應說明,若無則應納入。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應在立法說明中明確納入「承攬」文字,讓水電工會等業者清楚瞭解其權益受保障,避免因修法而失去工作。
- 強調發生事情時問題才出來,應將罰則規定清楚,並支持將實質操作面的檢查與裁罰納入子法,避免虛應故事。
- 主張將法案送朝野協商,以確保各方意見得到充分討論,避免日後爭議。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關切法案實質操作面,質疑最終誰去承作、呈報報告及執行維護,強調應重視落實面,並對未落實操作者訂定罰則。
- 建議在子法中訂定針對未依報告書執行或操作的罰則,以避免火災事故發生。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組織、審議規則時,應參考技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並納入各公會意見。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本法訂定發布後相關子法應納入各項執行所生報告書之檢查與裁罰。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質疑暫行人員在執業時準用本法,但公會部分卻不用準用,擔心不同身分者在公會倫理規範及懲戒上會有不同標準。
- 要求消防署提供相關公會規定與本法規定的差異資料,以釐清倫理規範密度問題。
- 關切消防懲戒委員會的組成,詢問是否會納入不同公會成員,以確保懲戒判斷的公正性。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組織、審議規則時,應參考技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並納入各公會意見。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本法訂定發布後相關子法應納入各項執行所生報告書之檢查與裁罰。
相關人員回應
蕭煥章 消防署署長
- 說明消防法第七條修正納入湯蕙禎委員的落日條款意見,將暫行人員期限拉長至本法公布施行後5年截止。
- 說明增列消防法第七條第三項,允許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
- 澄清「測試、檢修」的文字保留,並表示消防設備師士目前考試進度可於2至3年內達到所需量。
- 說明消防設備人員懲戒機制將比照技師法精神,納入第三十三條及新增條文,懲戒權在縣市政府,覆審在中央,不同身分者適用相同懲戒標準。
- 解釋將「裝置」修正為「測試」是為避免獨占事業的誤解,強調消防安全設備施工是團隊合作,未來會在施行細則及立法說明中釐清,不影響水電、配管、配線等業者權益。
- 承諾在訂定子法時,會將委員會關心的水電工會、自來水工會、電氣工會等權益納入,並邀請他們協商。
- 說明消防法已規定管理權人負設備維護管理責任,防火管理人負責編組訓練,本次修法目標是讓專業設備人員支撐管理權人,做好檢修申報。
- 承諾在訂定子法時,會將委員關心的實質操作面檢查與裁罰納入規範。
鄭志強 消防署組長
- 說明消防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僅條次差異,內容無重大不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解釋消防法第七條的「測試、檢修」文字是配合協商狀況,並保留「測試」。
- 說明消防設備人員懲戒是在縣市政府,而非公會,因此不會因加入不同公會而有不同待遇。
- 解釋將「裝置」改為「測試」是為避免獨占事業誤解,並表示法案通過後將修改施行細則文字,以消除疑慮,強調實際作業模式不變。
- 說明委員提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關於機構對專技人員不當要求的部分,認為專技人員應依法令工作,且設計審查、檢修報告有主管機關把關,且勞基法及刑法已有相關規範,建議不納入本法。
吳榮輝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同意將委員所提「並承攬之」文字加入立法說明,以明確保障承攬權益。
- 強調勞基法及刑法已對雇主強暴、脅迫員工等行為有相關規範,因此委員提案的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不需納入本法。
陳義昌 消防署簡任技正
- 建議附帶決議3的文字修正為「參考技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而非僅參考「各類技師公會相關規定」,因為行政罰或懲戒罰是由法令訂定,而非公會。
相關後續
- 消防法第七條照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補充立法說明;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三十三條照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暫列第三十三條之一、暫列第三十三條之二照內政部建議條文通過;第三十四條照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三十八條、委員林岱樺等16人提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第三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 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2項:一是關於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組織、審議規則等事項,應參考技師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並於訂定子法時納入各公會意見;二是要求內政部於本法訂定發布後相關子法應納入各項執行所生報告書之檢查與裁罰。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的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 請內政部將本次審查時有需要補充的立法說明,儘速送到委員會,並列入公報紀錄,納入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9案與消防設備人員法12案併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401
- 卷/期/冊
- 112/54/1
- 發布日期
- 2023-06-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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