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師法、護理師法修正與職能治療師法、國民營養法草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7
LawTrace 法律歷程:職能治療師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首先,通過社會工作師法多條修正案,旨在強化社工執業安全與懲戒機制,並就相關條文進行文字修正。其次,審查護理人員法修正草案,將無資格執業者的處罰改為刑罰。最後,針對職能治療師法與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進行綜合詢答與逐條討論,因部分條文仍存爭議,決議保留協商,並要求衛福部加強跨團體溝通。
討論事項一
審查「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文瑞、陳明文、吳玉琴、楊曜、黃秀芳等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訂社會工作師法,主要聚焦於強化社會工作師的執業安全保障、明確其消極資格與執業限制,並建立完善的懲戒機制,以提升社工專業的自律性與服務品質。
- 會議亦討論了社會工作師在業務上可能面臨的風險,以及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與安全防護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強調社會工作師法修正的重要性。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強調社會工作師法修正的重要性。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工會及公協會召開會議,積極落實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執業安全。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工會及公協會召開會議,積極落實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執業安全。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工會及公協會召開會議,積極落實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執業安全。
- 提案建議衛生福利部逐年編列足額預算,精進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措施及設施設備,強化陪同訪視機制、新進人員執業安全教育及分級訓練課程,並落實遭侵害事件的救濟、申訴及協助。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就委員質詢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第七條修正通過,增列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剝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 第十條修正通過,增訂經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 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之二、之三,建立社會工作師懲戒機制及懲戒委員會制度。
- 第十九條修正通過,明定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法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並規範警察機關應提供協助及所屬機關應提供法律協助。
- 增訂第十九條之一,要求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執業安全及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 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對妨礙社會工作師業務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致死或重傷者加重刑責。
- 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三十九條之二、楊曜等21人、黃秀芳等23人提案第四十七條之一、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 通過附帶決議3項,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工會及公協會召開會議,積極落實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建議衛福部逐年編列足額預算,精進執業安全措施;並請衛福部將社會工作人員比照社工師防護機制,維護職場安全。
討論事項二
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復議案
核心議題
針對上次會議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的決議,提案進行復議,主要為文字修正,以釐清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針對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的修正動議,主要將第三項的「前項安全防護措施」修正為「第一項安全防護措施」,並在第二項補上「安全」二字,以使條文更加清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復議案通過,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照修正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訂護理人員法,將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而執行業務者的罰則,從行政罰鍰改為刑罰,並明確僱用未具資格者的罰鍰額度,以保障國民健康與醫療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第三十七條修正通過,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僱用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討論事項四
審查「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吳玉琴、莊競程、時代力量黨團、林為洲、王美惠、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 及「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含委員劉建國、吳玉琴、台灣民眾黨黨團、蘇巧慧、林為洲、楊瓊瓔、張育美、邱泰源、陳靜敏、林淑芬等提案)
核心議題
- 職能治療師法修正旨在擴大職能治療師的執業範圍,使其在非疾病治療目的下(如健康促進、長照、特教等)能獨立執行業務,以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並與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方向一致。
-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旨在建立健全的國民營養政策法源,透過政府規劃、調查、宣導及環境建構,改善國人肥胖、代謝症候群等問題,促進全民健康,穩定相關預算,並鼓勵健康飲食文化。
相關爭議
- 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業務範圍擴大:衛福部建議先與其他醫事團體協商,因恐涉及業務範圍重疊;醫師團體擔憂放寬後可能導致跨越疾病治療界線,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主張應明確定義「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且「不涉及醫療業務」。
- 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開業資格:醫界擔憂若非醫療機構的訓練場所亦可作為開業經驗採計,可能導致職能治療師缺乏足夠的病人接觸與醫師合作訓練,影響其開業後的專業能力與病人照護品質。
-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推動進度:多位委員質疑衛福部版本遲遲未送立院審議,進度緩慢,認為此法對國民健康至關重要,應加速推動。
- 健保總額調整機制:醫界反映將CPI調整依據從前一年改為四年平均,無法真實反映醫療成本,導致醫師診療費受影響,恐影響醫事人員工作意願與醫療品質。
- 缺藥問題:基層藥師反映衛福部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成效不彰,認為政府處理缺藥問題不夠積極,且藥價過低是導致藥廠不願供貨的結構性原因。
- 巴氏量表存廢爭議:醫界與部分委員認為巴氏量表不夠準確,且造成醫師壓力與醫療暴力,建議廢除並改由市場機制或更彈性方式評估外籍看護需求,但衛福部表示涉及跨部會,需審慎研議且長照政策本質不適合鼓勵移工。
- 高齡友善服務診所計畫推動不足:委員指出全台高齡友善診所數量不足1%,誘因太少,且未納入牙醫、中醫診所,建議衛福部應提出明確獎勵並擴大納入更多醫事類別。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主張職能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的困境相似,應比照物理治療師法,在非疾病治療目的下放寬業務限制。
- 強調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重要性,政府應積極規劃、確保與宣導營養及健康飲食,並建構良好支持環境,以應對國人肥胖問題。
- 質疑衛福部推動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的宣導不足,導致民眾知曉度低,應加強正確減重資訊推廣。
- 支持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保留,並要求衛福部在立法說明中清楚定義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的條件,以確保訓練品質與病人安全。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職能治療師法,不再限制職能治療師只能在醫院服務,擴大至社區、預防失智失能及特殊教育等領域,並可直接執行業務,以保障職能治療師工作並提升民眾健康便利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引述國人肥胖、代謝症候群、貧血等健康數據,強調健康飲食是防治關鍵,並指出缺乏法源導致預算不穩,呼籲政府立法改善國民健康及飲食文化。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強調國際對營養問題的重視,主張該法應以獎勵為主、罰則為輔,鼓勵醫事機構發揮營養學訓練,並將評鑑回歸各機構規範。
- 關切健保總額調整機制可能導致醫療資源不足,影響醫事人員照顧人民健康的糧草,呼籲行政部門應重視醫界聲音並加強溝通。
- 建議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應更謹慎討論,考量與醫師團隊的互動,並將函釋中「如不涉及醫療業務」納入,以釐清業務範圍,避免民眾混淆。
- 對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擔憂若非醫療機構的訓練場所可作為開業經驗採計,可能導致訓練不足,影響職能治療所開業後的專業水準,要求衛福部應明確指定機構的訓練條件。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職能治療師法與物理治療師法同源,應同步修法,特別是第12條應比照物理治療師法,放寬非疾病治療目的下的執業範圍,以因應長照、特教等需求。
- 質疑衛福部在物理治療師法通過後,拒絕職能治療師參與「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函釋的協商會議,呼籲應讓兩者共同參與討論。
- 關切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推動進度緩慢,指出國人肥胖率高,衛福部作為營養議題主責機關應加速立法,建立母法以提升人民營養觀念。
- 對老年人肥胖議題,認為需釐清和教育,強調體適能和肌肉量的重要性,而非僅肥胖指數,並建議擴大社區營養示範中心布點與營養師人力。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反映離島部立醫院主治醫師工作時數過長(常破百小時),值班費計算模糊不清,且不允許補休,要求衛福部一個月內召開會議,與離島基層醫師討論並改善不合理待遇與規範。
- 指出衛福部高齡友善服務診所計畫推動成效不彰(不到1%診所參與),誘因不足,且未納入牙醫、中醫診所,要求國健署提高獎勵並擴大納入其他醫事類別。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子化問題,認為政府應從產前到生產全方位支持孕產家庭,特別是產前教育課程參與度低,建議衛福部盤點並推薦免費或平價課程,並研議將產前教育提高至12次,一個月內提出方向。
- 呼籲衛福部應大力推動助產師共照制度,以提升孕產婦良好的生產經驗,並檢討2014年試辦計畫成效良好卻無疾而終的原因,持續發展助產師協助的可能性。
- 支持職能治療師法修法應跟上時代,比照物理治療師法,在非疾病治療目的下放寬業務限制,但質疑邱泰源委員提出的「不涉及醫療業務」用詞是否過於模糊,可能排除健康促進等業務。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關切醫學工程師法草案進度延遲,要求衛福部儘速與專家統整意見,加速預告草案,避免拖延至下一屆。
- 強調職能治療師法修法應比照物理治療師法「函釋入法」原則,讓職能治療師在非疾病治療目的下,不受醫囑規範,以利其在社區活動、長照等領域發揮專業,避免觸法。
- 呼籲衛福部應檢視長照制度,強化對高負荷家庭照顧者的支持性服務與政策推動,避免長照悲歌重演,並特別關注失能照顧者的身心壓力。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關切進口草莓農藥超標問題,擔憂可能影響國產草莓形象,要求食藥署審慎研議克凡派、氟尼胺兩種農藥的准用,並對違規廠商採取停止進口處分。
- 詢問新冠疫苗經費使用情況及未來施打政策,建議將2023年作為基準,每人打1劑,脆弱族群打2劑,並洽談莫德納延期交貨,同時質疑疾管署利用社交距離app發布政治性澄清訊息不妥。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人肥胖率逐年升高,特別是年輕族群,建議地方政府衛生局在社區、長照機構或夜市設置營養諮詢,並鼓勵內用時多使用瓷碗或不銹鋼碗,減少塑膠餐具對健康的潛在危害,要求衛福部加強宣導。
- 針對屏東保母虐嬰案,建議衛福部應分析高風險保母樣態(如執業一年以下、共托、收入較低),提高稽查敏感度,並呼籲父母提高警覺,發現異常即通報。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多次糾正衛福部社會安全網存在漏洞,長照悲歌一再發生,質疑長照司獨尊社區與居家式服務,忽略中重度失能家庭的夜間照顧需求,呼籲衛福部應推廣住宿式長照並提高補助,且應以「照顧者為中心」找出高風險家庭並提供配套措施,檢視長照2.0改善方法,並與勞動部合作引進外籍看護工。
- 質疑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長照政策本質不適合鼓勵民眾使用移工」的說法,認為外籍家庭看護工與住宿型長照應並行不悖,以滿足多元照顧需求。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關切病人自主權利法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執行率偏低,因費用高昂讓民眾卻步,建議衛福部應逐步推動補助方案,特別是針對65歲以上長者,以促進民眾思考與討論生命終老議題。
- 針對屏東虐嬰案,建議衛福部應推動全國托嬰中心影像備份系統上雲端,避免人為刪除監視器畫面,讓家長更安心。
相關人員回應
王必勝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同意職能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的職類性質相近,若修法應文字一致,但第12條仍需與其他醫事人員團體協商因涉及業務範圍。
- 說明物理治療師法通過後,衛福部已針對「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函釋召開協調會,蒐集各團體意見,將再開會凝聚共識。
- 坦承國人肥胖率高,衛福部已推動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但仍需加強宣導與法制建構,鼓勵廠商提供餐飲熱量與營養資訊。
- 承諾將與醫事司討論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初級救護員培訓與執勤項目的明確性。
- 表示巴氏量表是現行評估工具,但其爭議與跨部會性質,衛福部將啟動相關討論,考量國民需求與市場機制。
- 回應健保總額調整機制,表示健保資源有限,分配需取平衡,會再研議MCPI計算方式是否修正。
- 說明缺藥問題已啟動健保藥價調整,如氧化鎂藥價已調升並恢復生產,並成立常設防缺藥處理中心,將持續解決缺藥困境。
- 回應預防蛀牙政策,除塗氟外,持續進行兒童、照顧者及老師的教育,以達到WHO標準。
- 承認離島部立醫院主治醫師值班辛苦,承諾一個月內召開會議,邀請離島基層醫師討論值班費計算模糊、補休權利等問題,並給予合理待遇與明確規範。
- 認同高齡友善服務診所計畫有加強空間,將分階段推動,並考慮提高獎勵誘因及納入牙醫、中醫診所。
- 承諾盤點並研議產前教育課程的推動力道與次數,一個月內向委員報告具體方向,提供孕婦家庭清晰的資訊選擇。
- 回應醫學工程師法草案延遲,表示草案已擬具,但專家意見仍在綜整,需更綿密政策溝通以凝聚共識,將儘快處理。
- 說明長照政策本質非否定外籍家庭看護工,而是全面推動長照據點、居家服務及住宿式長照,並提高住宿型長照補助至12萬元,以減輕照顧者壓力。
- 表示已建立高風險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與轉介流程,並廣設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全國121處),提供個案服務、心理輔導及照顧技巧教導,以避免長照悲劇。
- 說明新冠疫苗經費已大致用完,今年公務預算編列的經費將支應至年底,並與莫德納協商延期交貨;未來政策傾向2023年每人打1劑,脆弱族群打2劑。
- 承諾針對疾管署社交距離app發布澄清訊息一事,未來公布內容會再做討論。
- 回應塑膠餐具問題,承諾衛福部將加強宣導內用時儘量不要使用一次性容器,並確保食品容器具符合衛生標準。
賈淑麗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
- 說明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執行至4月底,有2,500位醫師參與,服務3.7萬名民眾,執行率約四、五成,八成以上有肥胖或腰圍過大問題。
- 說明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已於107年4月23日及111年2月21日兩次送行政院審議,並於111年3月16日召開審查會,目前仍在行政院審議中。
- 表示衛福部已於110年成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諮詢會,逐步推動國民營養教育與健康促進。
- 澄清國人肥胖定義:BMI 24以上為過重,27以上為肥胖,兩者合計佔18歲以上人口50.3%。
- 說明為協助長輩健康飲食,已在全國布建40處社區營養示範中心,有60位營養師提供服務,並計畫明年倍數增加布點。
- 說明產前教育比例有上升,110年7月1日起產檢從10次增至14次,增加2次教育機會,除了專門課程外,也企圖在例行性檢查中接觸更多產前教育。
劉悅琴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初級救護員的訓練已包含相關項目,持續教育訓練確保其能力,故無需額外培訓。
- 說明醫學工程師法草案已擬具,但專家會議提出疑慮,擔憂若執業場所不限醫院,可能影響業界,需更綿密政策溝通,預計2至3個月內再行討論。
- 解釋衛福部111年函釋後,物理治療師法修法前後,醫政行政方面收到的檢舉案多為廣告,未有密醫行為相關資料。
- 針對邱泰源委員對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修正動議中「醫療業務」用詞的疑慮,說明醫療業務範圍廣泛,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不問主附屬業務,供委員進一步溝通。
- 回應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衛福部建議採用委員吳玉琴等所提「指定之機構」文字,並可設定機構資格限制,確保訓練品質,如具大型復健能力的職能治療所等。
鄭維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 說明食品器具及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訂有相關規範,一般容器均符合標準,但提醒消費者使用時注意,盡量盛裝溫度較低的食物。
- 表示所有食品容器具皆會檢驗,確保符合溶出及材質試驗標準,目前市面使用塑膠餐具皆符合標準,衛福部亦訂定指引管理塑化劑。
相關後續
- 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照吳玉琴委員、蘇巧慧委員及莊競程委員提出之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因爭議較大,保留交黨團協商,並請衛福部於2個月內與相關醫師團體強化溝通,以期在下會期處理。
-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因行政作為可處理。
- 職能治療師法第三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八條同意刪除。
- 職能治療師法第六十一條照委員吳玉琴、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為洲的版本修正通過,即「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所有職能治療師法相關條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第十二條保留交黨團協商。
- 委員林為洲、劉建國、陳靜敏、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502
- 卷/期/冊
- 112/55/2
- 發布日期
- 2023-06-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