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補償範圍、金額與司法求償機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國家對冤案受害人的補償範圍、金額計算、外國人適用原則及受害人社會復歸機制。會議中,委員們就現行求償率過低、羈押裁定浮濫等問題提出質疑,並與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針對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進行逐條審查,但因委員意見分歧,全案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一
審查「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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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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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12條、第18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4條、第27條及第28條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3條、第9條及第16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27條修正通過,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刑事補償法的修正,涵蓋補償請求權時效、外國人請求權限制的刪除、非人身自由受限者的補償法制、補償金額的範圍與審酌,以及受害人社會復歸扶助機制。
- 會議也針對司法實務中冤案補償金額與失職公務員求償金額的巨大落差、羈押裁定的審慎性、以及法官誤判與懲戒等議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補償金額計算標準: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提高羈押補償金至每日4,000元,並針對非人身自由受限者提出更高基數的補償方案;司法院則認為時代力量版本的計算方式可能導致補償金額失衡,例如未實際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可能獲得與已執行者相近的補償金。
- 名譽回復與社會復歸機制:有委員認為現行法僅刊登公報不足以回復冤案受害人名譽,應參考美國立法例,提供更積極的就業、居住、健康及就學輔導;司法院表示會後將與行政院共同研議,但資源主要在行政部會。
- 求償率過低問題:多位委員質疑國家每年支出數億元冤獄補償金,但向失職公務員求償的比例極低(約0.13%),認為公務員缺乏責任;司法院解釋係因刑事補償採無過失責任,而求償需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兩者基礎不同。
- 羈押裁定寬鬆與誤判:委員指出檢方常以串供之虞聲請羈押,法院也輕易許可,導致羈押與定罪率落差大,造成無辜者人生破碎,卻無人負責;司法院同意應慎重羈押並減少誤判,已委託專家研究個案並開設課程防範。
- 外國人補償原則:司法院提案刪除外國人請求補償的平等互惠原則,改以人權普世價值為基礎;有委員關切此舉對中、港、澳人士的適用性,並呼籲法務部廢除30年前相關函釋以避免法院引用過時說法。
- 法官懲戒處分:委員質疑法官遭懲戒免職後轉任司法事務官是否為足夠懲罰,因其薪資仍高且職位難考,社會觀感不佳;司法院回應多數轉任者最終離職,且職務法庭認為此處分已足夠。
- 程序瑕疵補正與迴避原則:有委員詢問行政處分經法院判決後是否能以程序瑕疵補正,以及行政單位遇利益衝突是否應迴避;法務部次長引用行政程序法條文說明有補正機制及迴避規定,但強調個案判斷。
立法委員發言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補償範圍,使經有罪判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之有期徒刑確定者,在無罪推定前亦有補償請求權。
- 認同司法院刪除補償金額酌減規定的版本,認為現行標準過於抽象。
- 建議司法院應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並採取預防措施,同時會同行政院制定受害人復歸社會扶助機制。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88會館案是否有司法官介入,以及im.B詐騙案主嫌曾國緯被通緝仍能經營公司,質疑其間問題。
- 質疑監察院長陳菊曾訪視im.B相關基金會,導致民眾受騙,建議受害者可向陳菊院長求償。
- 對刑事補償法第一案的逐條審查結果表示不滿,建議全案保留。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調查顯示司法院及各法院未主動行使求償權,要求改善。
- 關切未來刑事補償法通過後,是否能給予冤獄受害者合理補償。
- 質詢合庫AMC前董事長蔡見興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質疑其任用親屬及核貸行為是否違規。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質疑近20年冤獄賠償金額高達7.6億元,但成功求償僅12件、165萬元,比例懸殊,要求司法院說明。
- 關心刑事補償請求權時效,特別是受害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知悉在後的情況。
- 詢問司法院檢討評估引進外部監督機制的進度,並要求透明化求償審查委員會運作。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認同合庫AMC前董事長蔡見興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揭露其任用親信及核貸的離譜情況。
- 批評刑事補償金額對個案而言過少,無法彌補身心煎熬及名譽損失。
- 指出刑事補償總金額龐大,但執法人員求償率低至0.13%,要求司法院提供最新資料並追究源頭疏失。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司法在鑑定、偵查、判決上常有問題,冤案量不少,應減少國家司法審判過失並放寬賠償條件。
- 詢問司法院預估刑事補償法放寬後每年賠償金額增加幅度。
- 支持刑事補償法刪除外國人補償的對等原則,但反對法院引用30年前法務部函釋將中國大陸人士視為中華民國人民,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追問法務部關於30年前陸籍人士國賠函釋的處理進度,並質疑法官未與時俱進使用舊資料庫。
- 強調法官在人權保障上應超越法條限制,作出適切審理。
- 關切懲戒法院判決兩位法官免職案,質疑法官未能履行基本通報職責,並對即將轉任懲戒法院院長的林秘書長提出期許。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版刑事補償法增訂非人身自由受限者補償及刪除第7條的進步性,但認為民間團體仍嫌誠意不足。
- 主張應更積極回復冤案受害人名譽,不應僅刊登公報,並參考美國立法例,提供居住、健康、就學、就業等輔導機制。
- 反對刪除刑事補償法第4條第2項,認為其刪除可能放寬不為補償的條件,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針對NCC判決提出的程序瑕疵補正是否合法,以及行政機關在利益衝突或偏頗之虞時是否應迴避。
- 詢問司法院兒少權利報告待補的原因,批評司法院人力不足導致兒少權益被忽略。
- 要求司法院提供法院判決後程序瑕疵補正、未迴避以及同一當事人連續敗訴的案件資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境外IP對台灣寄送炸彈恐嚇信件的問題,質疑政府因應作為不足,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防範措施。
- 指出每年數千萬元的刑事補償金顯示審理案件品質問題,要求司法院檢討降低補償案件數的機制。
- 批評刑事補償與求償金額不成比例,認為司法體系應追究缺失人員責任,而非僅歸因於法律結構性因素。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補償法範圍小於民法侵權損害賠償,未能涵蓋冤獄受害者所失薪資、律師費、醫療費、精神損害、家庭損失等。
- 引用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主張刑事補償應以填補受害人全部損失為範圍,對最嚴重類型應全額補償,不應流於象徵意義。
- 指出刑事補償法與國家賠償法連結的漏洞,因國家賠償法對審判追訴公務員求償條件過於嚴苛,導致實務上難以實現。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遭懲戒免職後轉任司法事務官是否為足夠懲罰,認為其薪資高且難考,對社會觀感不佳。
- 關切「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名稱易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混淆,要求司法院與內政部推動其改名,並質疑其是否違反律師法廣告規定。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冤獄刑事補償制度不正義,國家賠償數億元卻少有公務員負責,求償率極低。
- 舉例說明檢察官輕率聲請羈押或延押,即使被告提供證據證明自身清白,仍被羈押,導致冤案。
- 指出羈押處分對人身自由侵害嚴重,但現行羈押要件寬鬆,實務運作缺乏具體標準,導致羈押與定罪率巨大落差。
- 要求司法院研究求償率低的原因,並從制度面改進,檢討羈押要件與必要性,以及檢察、檢審之間濫押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秘書長 司法院
- 初步了解88會館案並無院方法官介入。
- 說明司法院已變更求償作業,每件刑事補償案後都會召開求償審查委員會,且外部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確保公正性。
- 解釋求償件數或金額偏低是結構性因素,因刑事補償採無過失責任,而求償需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 表示為補救因不可歸責事由知悉在後而逾時效者,將修正第13條請求權時效,從知悉時起算2年,客觀時效定為5年。
- 回應關於外國人補償,已刪除互惠原則,人權是普世價值,中、港、澳人士亦適用。
- 說明刑事補償法第2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40條已有類似名譽回復的設計(刊登公報),但承認缺乏就業、生活輔導,允諾會後與行政院研議。
- 表示刪除第4條第2項是為避免學者對證據調查程序爭議,但實務操作標準不變。
- 針對刑事補償範圍,說明現行法第8條已考慮財產及精神損害,且台灣採定額補償(3,000-5,000元/日)較德、日補償金額高且易於操作。
- 說明法官懲戒轉任司法事務官,職務法庭認為已是足夠處分,多數轉任者最終離職。
- 表示司法院已發文譴責「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名稱混淆問題,並曾詢問內政部改名可能性,允諾會後追查進度。
- 承認司法院少家廳人力缺乏導致兒少權利報告延遲,但強調會儘快處理,且已獲總統公布總員額法增補人力,將分年分配使用。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88會館案有兩位檢察官已送檢評會,初步了解無檢方高層介入。
- 說明im.B詐騙案已由臺北地檢署統合偵辦,主嫌曾國緯及其家屬被收押,將依法究辦涉及不法者。
- 確認合庫金控董事長雷仲達及其子公司前董事長蔡見興均屬公股代表,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蔡見興任用親屬涉二親等關係,監察院已了解中。
- 回應關於中國籍人士在台國賠案,法務部30年前函釋已不適用,將處理廢除該函釋,強調人權不分國籍。
- 說明台灣接連收到境外炸彈恐嚇信件,法務部已積極處理,各檢察機關與轄區機關協同,臺高檢將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具體防範及與對岸處理方式,允諾一週內提交因應作為報告。
- 表示會查閱更生保護法,研議如何協助冤案受害人復歸社會。
相關後續
- 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36條、增訂第40條之2及第41條,均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針對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委員有不同意見,本案審查完竣後,將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吳琪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801
- 卷/期/冊
- 112/58/1
- 發布日期
- 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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