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預算解凍與三大法案,聚焦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機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22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中央研究院112年度預算解凍案,並審查「太空發展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皆提報院會並送黨團協商。會議核心聚焦「如何建立合理良性的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機制」專題報告與質詢,各部會就立法進度、分潤模式、基金運用及詐騙防制等議題進行討論,委員要求行政部門加速研議並提出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4案
核心議題
審查中央研究院112年度公務預算中,針對一般行政、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南部院區等4項已凍結預算的解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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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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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研究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4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 第(二)案(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預算)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均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二
審查「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位委員及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審議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二條、第二十二條及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等條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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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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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太空發展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蘇巧慧等32人提案第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三
審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審議行政院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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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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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第四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四
「如何建立合理良性的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機制」專題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討論如何建立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間合理良性的議價機制,涵蓋新聞有價共識、分潤模式選擇、立法方向、政府角色及媒體生態困境。
- 探討數位平台對新聞產業的衝擊、詐騙廣告防制、兒少數位內容保護以及文化內容產業的扶植。
相關爭議
- 立法進度與主管機關不明:委員質疑行政部門立法進度緩慢,且數位部對是否為主管機關態度模糊,導致政策推動缺乏明確主導者。
- 分潤模式選擇:各部會尚未就澳洲強制議價、歐盟著作鄰接權、課稅或基金等分潤模式達成具體共識,行政部門仍在研究各國法制,未有明確臺灣模式。
- Google共榮基金爭議:Google提出的3年3億元共榮基金被質疑金額過低,且其運用方式(委託DTA)缺乏公信力,政府對其無監督權,無法取代應得的分潤。
- Meta不回應:Meta對分潤機制完全不回應,政府對此缺乏有效強制力,導致協商進展不順。
- 政府角色與媒體獨立性:委員擔憂政府過度介入議價及基金分配可能影響新聞獨立性,但若政府不積極介入,媒體又難以與強勢平台抗衡。
- 演算法透明度:委員要求數位平台揭露演算法與內容審查機制以確保公正性,但平台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透明化,僅討論演算法公正性。
- 中小型媒體保障:澳洲模式被指出對中小型媒體不利,如何透過基金制等方式保障其權益及新聞品質提升成為重要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調新聞價值不僅限於流量或廣告收益,更關乎民主運作與國人認知,應跳脫商業邏輯。
- 指出數位平台宰制網路流量、制約新聞產製方式及掌握演算法,導致媒體面臨三大困境。
- 主張其提出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應將分潤提撥改善新聞工作者勞動條件,並成立「數位發展暨民主韌性基金」支持優質報導。
- 要求數位部扛起主管單位責任,加速法制作業改革,並質疑行政院判斷主管機關的依據。
- 建議數位部法制研究應儘速啟動,並在下個會期前提出具體草案。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數位平台應分潤給媒體產業,並確認Google和Meta是目前主要需參與議價的平台。
- 關切Google提出的3億元新聞數位共榮基金,其運用方式、政府監督角色,以及是否能取代媒體應得的分潤。
- 要求數位部明確立法期程,並針對澳洲、歐盟、課稅、基金等模式,評估何者最適合臺灣,或研擬「臺灣模式」。
- 呼籲NCC加速OTT專法上路,並納入協助本土內容產製、兒少分級及整合本土OTT業者的條款。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主導的兩輪對話未觸及法制核心問題,進展不足,特別是Meta完全不回應分潤訴求。
- 建議臺灣模式應結合澳洲強制仲裁精神的媒體議價法與加拿大共榮基金模式,以兼顧大小媒體權益。
- 質疑Google的3年3億共榮基金金額過低,像是公關費,並擔憂其審核與運作(透過DTA)的公信力及對言論自由的影響。
- 要求數位部明確立法架構,並在下個會期前進入草案討論階段,強調立法院已有4個版本可供參考。
- 強調新聞有價,應透過立法建立合理分潤機制,而非僅依賴共榮基金。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在媒體議價議題上進度緩慢,對立法期程、分潤方式、議價結果等皆無具體進展。
- 質疑數位部對自身主管機關角色的認知不清,未能積極主導政策。
- 指出Google在臺年廣告收益高達200億,其3年3億基金顯然過低,政府缺乏對平台提出要求或方案的強制力。
- 強調立法的重要性,認為沒有立法,行政部門在與數位平台議價時將無實質力量,只能被動接受。
- 呼籲行政院加速立法腳步,並強力建議數位部承擔主責機關責任,以保障媒體生存與新聞環境。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媒體廣告量雪崩式下滑,利潤集中於數位平台,導致媒體亂象與水準低落,強調合理分潤刻不容緩。
- 確認財政部不贊成課稅模式,質疑其出局,並詢問數位部對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的歐盟著作權模式的態度。
- 強調分潤模式不應是單選題,不同制度(議價、著作權、基金)可同時並進,以多元管道協助媒體。
- 要求未來立法應強制平台揭露演算法公正性(非透明性)與內容審查機制,並建立談判破裂後的仲裁機制。
- 關切政府角色如何在積極推動分潤的同時,避免過度介入影響新聞獨立性,建議成立公正獨立委員會處理基金分配與仲裁。
- 批評唐鳳部長承諾的法案已過期,行政部門態度不夠積極,恐導致本屆立委任內無法完成立法,對媒體生態造成嚴重衝擊。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媒體面對國際數位巨擘處境艱難,單靠業者數位轉型難以對抗,必須朝與平台議價制度方向走。
- 建議數位部會同其他部會,在3個月內針對澳洲、歐盟等各種模式的利弊得失,研擬融合出「臺灣模式」的制度建議報告。
- 強調獨立媒體是更弱勢的群體,應在政策中特別關注其權益。
- 指出數位平台詐騙猖獗,尤其是Meta,造成社會問題,應以此作為政府與平台議價的籌碼,要求平台負起自律責任。
- 重申「新聞有價,民主無價」,強調此議題對臺灣民主至關重要,應積極推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部門組成跨部會平台,但認為新聞議價的磋商進度仍處於「剛上路」的短期階段。
- 強調媒體議價立法應「戒之、慎之」,而非「快之」,因臺灣模式選擇複雜,可能招致不利後果。
- 分析澳洲、歐盟、課稅等平台問責方式對臺灣的局限性,並指出目前只鎖定Google和Meta,忽略其他平台。
- 倡議政府應多討論以公共預算扶植媒體的方式,如直接補助、政府廣告、租稅優惠或成立國家新聞基金,以優化民主多元性。
- 呼籲NCC加速OTT專法立法,並納入課徵特別捐回饋公媒及要求OTT業者提供30%臺灣內容配額。
- 要求數位部支持文化部文化發展基金爭取頻譜拍賣標金費用10%及無線電頻譜使用費30%,以壯大公共媒體及臺灣內容產製。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強調新聞有價已成國際共識,媒體議價、分潤是當前熱門議題,質疑數位部承諾今年第一季提出具體作法卻延宕至第二季末。
- 指出不同媒體產業對分潤模式有不同需求,要求數位部負起責任,聚焦討論,拉近各方共識。
- 肯定數位部溝通努力,但提醒Google的3億共榮基金不能等同於媒體應得的分潤,仍需積極建立基本制度。
- 要求數位部在第三輪對話中,明確設定目標與期許,並針對立法架構進行基本討論。
- 關切數位部7大防詐措施進度,特別是物流個資隱藏防護(代碼化)與詐騙電話顯示資料庫建置,要求加速推動並擴大廠商參與。
- 要求數位部與檢調單位及社群平台建立暢通聯繫管道,規範平台詐騙網頁下架時限,避免民眾持續受騙。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數位平台對新聞產業的傷害及假消息對民主的威脅,臺灣作為民主前鋒,對相關法制重視程度不應落後他國。
- 指出臺灣在數位平台向媒體付費方面遠遠落後,Google已在全球近20個國家付費給媒體,但臺灣尚未有實質進展。
- 提出其「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採議價制與基金制雙軌並行,基金旨在提升新聞品質、保障記者勞動條件。
- 要求數位部在對話會議中主動納入基金制討論,並邀請第一線媒體記者公會參與,聽取基層聲音。
- 呼籲數位部依照召委要求,在3個月內提出結合議價制與基金制的行政院版草案,供各界討論,加速立法進程。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各部會(NCC、數發部、金管會)在處理網路詐騙廣告上的權責不明與互相推諉,導致資安防護不足。
- 以蕭美琴、賴清德遭冒名詐騙廣告為例,肯定警方1小時內下架的效率,但批評此效率不應限於名人,全民應獲平等待遇。
- 要求NCC與數發部會後1個月內提出完整報告,並提供全民投訴詐騙廣告的專線或平台,承諾比照警方速度下架(例如4小時內)。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強調基金除了合理分潤,更應協助新聞產製業者改善工作環境,產出優質新聞,避免劉文正烏龍死訊等假新聞事件重演。
- 指出兒少在數位環境中面臨過度血腥暴力、裸露內容及超齡歌曲(如「黑桃A」)的危害,呼籲數位部與通傳會共同規劃,將協助媒體自律機制納入基金辦法研議。
- 建議參考英國網路白皮書草案,規範社群平台不得提供血腥、暴力、霸凌內容並保障兒少隱私,並強化iWIN機制公權力。
- 要求數位部與通傳會共同研議,在3個月內提出關於兒少網路環境保護及協助衛福部查緝非法菸品的規劃報告。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院已有4個委員版本,但政府部門至今未提出行政院版,質疑行政部門缺乏推動媒體議價法的決心。
- 強調NCC、文化部、公平會皆認同立法需求,若各部會皆不願擔任主管機關,將導致法案停滯,形同行政部門故意拖延。
- 主張其版本中可透過公平交易法處理數位平台不作為,要求公平會承擔責任。
- 要求數位部與公平會明確立法期程,避免法案因屆期不連續而歸零,並給予媒體朋友明確答案,而非模糊回應。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批評臺灣在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機制立法上遠遠落後,行政部門不應停留在學術研究階段,應盡快做出政策決定。
- 要求數位部、文化部、NCC、公平會4個部會明確表達對集體協商權、有償使用、授權金或數位廣告課稅等4種國際作法中,何者最適合臺灣的具體立場。
- 質疑數位部僅轉述業者意見,卻無法提出機關自身的立場或獨創制度的具體方案。
- 強調部會應有清楚立場以提高政策可預測性,並在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解決小型媒體保障、議價透明性、基金補助與平台透明化等細節問題。
- 指出行政部門長期推諉,恐導致媒體產業「奄奄一息」,強調有權力者應勇敢做出決定並承擔責任。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關切臺東成功宜灣教會(卡片教堂)歷史建築自109年起牆壁剝落嚴重,文化部文資局雖經質詢、現勘,但多年來仍未獲實質修復,要求文資局務必重視並協調臺東縣政府處理。
- 要求文資局在2週內答復該歷史建築處理進度。
- 要求文資局提供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施行後,歷年來(106年度至今)針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報告,並在1個月內提供資料。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創法修法後,社群平台出現以綁售(如買塗鴉送演唱會門票、買藝術品贈門票)方式販售黃牛票的變形手法。
- 確認文化部立場一致,認為綁售仍屬黃牛票行為,應予處罰。
- 指出二手票券平台「愛GO票」宣稱其「票券加數位藝術品總價、不得拆賣」的上架方式已獲文化部與經濟部同意,要求文化部澄清是否曾諮詢並同意此做法。
- 要求文化部態度堅定,強硬告知業者與平台綁售仍屬違法,並積極處理,不待檢舉平台建立即與偵九大隊聯繫查辦。
- 要求文化部在3個月內提交文創法修法後,處理黃牛票綁售行為的進度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李靜慧 文化部次長
- 指出行政院已組成「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共榮發展協調小組」研議議價機制,並支持平面媒體業者「新聞專業有價、平台應分享收益」的訴求。
- 說明文化部作為協調小組成員,已協助媒體了解公平法集體協商規定,並完成「數位平台對出版業新聞媒體之影響」產業調查研究。
- 報告Google已提出共榮雙贏方案,Meta則未提出具體方案,僅強調核心業務與創作者內容。
- 承諾將盤點政策工具,與數位發展部持續協助媒體與平台溝通,並研議新階段出版振興方案。
- 表示報業及雜誌業者仍認為需立法,文化部將協助蒐集業者意見,並尊重大院立法職權。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透過藝FUN券或文化禮金形式支持特定產業作為研究對象。
- 說明文化部負責平面媒體的意見蒐集,報業公會傾向媒體議價,雜誌公會傾向課稅成立基金,文化部希望議價與基金並行,兼顧大小媒體平衡。
- 確認綁售行為(如販售藝術品贈門票)仍屬黃牛票漲價方式,將予處罰,並澄清文化部未曾同意「愛GO票」等平台的綁售新上架方式。
- 表示文化部每日持續監看票券行為,不待檢舉平台建立即會與偵九大隊聯繫查辦違法綁售行為,並承諾3個月內提交文創法修法後處理進度報告。
李懷仁 數位發展部次長
- 確認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小組已建立「新聞有價」共識,認為新聞具公益性與第四權,非單純商業模式。
- 表示已進行2輪6次對話,Google已提出3億元新聞共榮基金,但該基金與分潤是兩回事,數位部對基金無監督角色。
- 說明立法是跨部會小組選項之一,但需研究各國法制(著作鄰接權、競爭法、議價法、數位稅)及產業共識,目前財政部不贊同課稅模式。
- 澄清數位部在跨部會小組中主責溝通平台及與公平會共同研究各國立法法制,是否擔任主管機關尊重行政院判斷。
- 認為臺灣模式可能揉合各國優點,不排除任何單一版本,將研究適合臺灣民情與產業情況的路徑。
- 承諾將委員建議納入研究,並向行政院建議加速立法進程,預計從第三輪對話開始進入中期討論,包括立法草案內容。
- 說明演算法公正性有討論空間(透過第三方查驗),但透明化涉及商業秘密目前未考慮。
- 指出澳洲模式對中小型媒體不利,數位稅模式財政部不贊同,著作鄰接權與我國著作權法制不同,需全面修法。
- 表示數位部將積極扮演溝通平台與產業轉型推動者角色,協助新聞產業數位轉型與永續經營。
- 承諾會後會將委員提出的整合媒體議價模式、研擬行政院版本等要求,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黃文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
- 說明通傳會配合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小組,從110年起參與新聞議價議題研商,並進行廣電新聞媒體產業調查,已完成期末報告。
- 指出廣電新聞媒體業者支持Google新聞數位共榮基金方案,但強調新聞有價,呼籲政府加速立法,建立公平互惠的新聞推播與分潤機制。
- 表示通傳會將持續配合行政院指示,協同數位部推動立法,並與廣電新聞媒體對話,促進產業健全發展。
- 說明OTT專法因上次草案各界意見多,已回歸專案小組重新審視,將考量貼近民眾需求及產業發展,並納入兒少分級、協助本土內容產製等考量。
- 表示針對假冒名人投資詐騙廣告,目前若內容涉及各部會,請各部會依職責處理;若非,則與Google、Meta建立快速聯繫管道,請求平台加強自律下架。
- 承諾將積極處理名人被冒用照片詐騙案件,並研究提供專線讓全民投訴,要求平台比照警方速度下架(例如4小時內)。
- 表示通傳會樂意改善新聞從業人員工作環境,並建議數位部在新聞議價法中考量成立基金來達成此目標。
- 說明數位中介法草案曾提出規範平台散播超齡內容的概念,但因各界不瞭解而擱置;將持續強化媒體識讀教育。
- 表示iWIN機制可接受家長通報兒少不宜內容,iWIN會請平台啟動自律,並承諾與數位部共同研議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報告,協助保護兒少網路環境及衛福部查緝非法菸品。
陳志民 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公平會在跨部會協調小組中,與數位部共同評估未來立法模式,並強調競爭主管機關的角色是創造良好協商環境,排除協商障礙(如事前豁免、事後監督)。
- 指出世界各國立法或推動立法的案例,主管機關多非競爭主管機關,產業主管機關較適合處理議價細節。
- 表示公平會立場明確,傾向支持允許媒體擁有集體協商權,透過立法給予業者談判權力,促成業者自願協商。
- 承諾若數位平台拒絕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協商,公平會將積極監督平台業者是否有濫用市場力量之行為。
胡貝蒂 數位發展部產業署副署長
- 完全同意數位平台對新聞造成的傷害及假消息對民主的威脅,臺灣民主特別脆弱,不應慢於他國。
- 表示數位部在跨部會小組中負責與數位平台溝通,並與公平會共同研究各國立法法制。
- 說明目前2輪6次對話會議已確認新聞媒體對臺灣民主的重要性,Google已提出3年3億元共榮基金,但Meta尚未提出方案。
- 指出各國立法方向不同,臺灣媒體環境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需多方討論,未來可能揉合各國作法形成「臺灣模式」,立法是選項之一。
- 說明共榮基金由Google委託數位經濟暨產業發展協會(DTA)與四大公會共同討論分配機制、申請流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 表示財政部目前傾向不支持數位稅模式。
- 承諾會將立法院委員提出的4個版本納入研究,基金制並未被排除討論。
- 解釋數位部邀請業者主要由文化部和NCC協助,目前以產業為主,但會洽兩單位討論邀請第一線記者公會參與。
- 表示已與部分電商平台就物流個資隱藏防護達成共識,正進行系統調整,將持續溝通更多廠商加入。
- 說明已與電信業者協調建置詐騙電話顯示資料庫,電信業者願配合規劃。
- 表示已與社群平台溝通,對於詐騙網頁會儘速下架,但目前無強制下架時限,會持續聯防。
- 同意與衛福部合作,利用數位工具協助查緝非法菸品等電商問題。
- 承諾會配合召委要求,在3個月內提出關於整合媒體議價模式、研擬行政院版本、保護兒少網路環境及協助衛福部查緝非法菸品的規劃報告。
陳濟民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
- 承諾會儘速了解並處理臺東成功宜灣教會歷史建築牆壁剝落問題,並在2週內答復委員。
- 承諾在1個月內提供文化資產保存法105年施行後,歷年來(106年度至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資料。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數發部須在8月底前(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關於整合媒體議價各種模式、研擬行政院相關版本、以及是否融合出臺灣模式精神的報告,並涵蓋相關政策及立法方向。
- 數發部與通傳會須在3個月內共同研議並提出關於兒少網路環境保護(如社群媒體有礙身心發展內容)及協助衛福部查緝非法菸品對兒少傷害的規劃報告。
- 文化部文資局須在2週內答復臺東成功宜灣教會歷史建築的處理進度,並在1個月內提供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資料。
- 文化部須在3個月內提交文創法修法後,處理黃牛票綁售行為的進度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801
- 卷/期/冊
- 112/58/1
- 發布日期
- 2023-06-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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