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打詐人力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8 次會議,針對「打詐國家隊」成立後,各級司法及執法機關面臨的海量詐騙案導致基層人力不足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會議聚焦於人力增補、測謊證據能力、鑑定制度改革、監所管理弊端與跨國詐騙偵辦困境,最終多項法案條文與議題因爭議保留,待院會協商或後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過勞的天平!正義如何伸張?」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探討因應「打詐國家隊」成立後,詐騙案件量激增對各級法院、檢察署、矯正署、調查局及警察機關基層人力造成的沉重負擔,以及如何改善職場環境與提升偵查審判品質。
- 會議同時關注政府打詐策略的成效、資源分配、跨機關協調、監所管理弊端,以及利用科技偵查詐騙金流的效率問題。
相關爭議
- 總統國情報告合憲性:有委員質疑副總統關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違憲的說法,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官員均表示此為大法官職權,不便解釋。
- 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成立進度:委員質疑司改會議決議成立的委員會至今無動靜,司法院稱不了解,法務部則表示草案仍在部內審議。
- 鑑定人罰則:委員建議提高鑑定人罰則以防範偏頗意見影響審判,司法院回應偽證罪罰則已重,但承認「灰色地帶」的證明困難。
- 詐欺案件統計數據落差:委員指出警政署與法務部統計的詐欺案件數量有數倍差異,質疑定義與統計基準不一,影響對詐騙現況的理解。
- 打詐國家隊 1.5 版預算分配與成效:委員質疑 13 億元追加預算中用於人力增補的比例過低(僅 4,000 萬元用於檢察官助理),多用於宣傳和設備,且詐欺案件量不減反增,基層抱怨成效不彰。
- 警示帳戶機制爭議:委員反映警示帳戶機制導致民事糾紛帳戶被凍結,影響中小企業營運,且解除流程緩慢、通報方式過時(傳真),數發部與警政署承諾改善線上平台。
- 監所管理弊端:多位委員揭露高雄二監與台北監獄涉嫌管理員收賄協助收容人傳遞訊息、夾帶手機等弊案,質疑矯正署行政調查不力、管理系統性失職且未追究高層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副總統賴清德稱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違憲的說法,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已明確規定「得聽取」。
- 質疑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成立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為何至今未動靜。
- 建議提高鑑定人罰則,以防範專家學者利用鑑定偏頗意見影響審判,但非偽證行為。
- 強烈支持將測謊結果排除作為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認為其易造成冤獄。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宣稱詐騙破案率達九成的定義,並指出警政署與法務部詐欺案件統計數據差異巨大。
- 批評「打詐 1.5」成效,認為基層檢察官被案件淹沒,難以追查上游,僅能處理人頭帳戶,形成惡性循環。
- 質疑人頭帳戶處理 SOP,並建議簡化流程,例如改善警示帳戶通報系統(從傳真改為線上)及加速解除警示。
- 關切 im.B 詐騙案,質疑「打詐 1.5」能否有效防堵類似事件,並要求法務部提供查獲詐欺集團中追查到上游主嫌的比例數據。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詐騙手法隨科技進步日益猖獗,個資外洩嚴重,社會對詐騙犯罪的道德觀念淡薄。
- 認為應從源頭全面封鎖詐騙,強調打詐國家隊需有決心面對世紀犯罪,並加強檢警調偵審的訓練。
- 關切詐騙款項追回問題,建議司法體系應與數發部積極合作,證明洗錢流程後立刻凍結詐騙帳戶以取回款項。
- 支持司法院將測謊結果排除作為判決有罪唯一證據的修法方向,認為其危險性高。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質疑「打詐國家隊 1.5」追加 13 億元預算,但用於彌補檢警調基層人力不足的部分極少(法務部僅 4,000 萬元用於檢察官助理),多數用於宣傳與設備,批評預算未花在刀口上。
- 指出檢警調機關人力缺額合計近 900 人,要求法務部提供 100 名檢察官助理的分配方式。
- 對「張海川」匿名恐嚇擾臺案高度存疑,認為將 258 件恐嚇案全部歸咎於一人是轉移焦點,要求警政署提供更詳細證據。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提出警示帳戶機制過於僵化,導致民事糾紛帳戶被圈存,嚴重影響中小企業生計,建議研議提早解除或部分圈存,或比照提存制度。
- 質疑 im.B 詐騙案中,平台負責人曾國緯(通緝犯)能長期高調詐騙並與政商名流往來,且金管會、經濟部、數發部、法務部互踢皮球,無人負責管理此類案件。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檢討通緝制度失靈問題,為何通緝犯能長期逍遙法外,並要求書面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揭露高雄二監主任管理員吳孟釗涉嫌收賄協助吸金集團首腦周瑞慶獄中傳遞信件與錄音筆案,質疑法務部矯正署未積極進行行政調查,僅在起訴後才姍姍來遲。
- 指出台北監獄查獲多支手機案,質疑獄方說法不實,認為有高層管理人員涉嫌夾帶並掩護關閉訊號遮蔽器,顯示監所管理存在結構性腐敗。
- 強調監所弊案並非個案,從南到北屢屢發生,已是系統性管理風險,要求法務部與矯正署全面檢討管理失職,而非僅針對個案懲處,並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新成立的「打詐專案辦公室」與舊有跨部會小組的差異及預期成效,強調需有實質進展。
- 呼籲加快「金流調閱小組」的建置與線上系統上路,以提升詐騙金流追查效率。
- 關切 im.B 詐騙案的被害金額與金流掌握進度,強調應努力追回被害人款項。
- 針對中壢分局員警執法過當事件,要求警政署檢討員警情緒管理與執法技巧,避免再次發生,並強調警方應勇於承擔錯誤。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指出法院審理案件量因詐騙案增加而攀升,對法院造成沉重負擔,強調法官與輔助人力不足的問題。
- 遺憾司法院在長照殺人刑法修法公聽會中未明確表達意見,要求其就另定刑法或放寬緩刑條件表態。
- 持續追問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合憲性問題,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明確解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的適用,而非僅解釋程序。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批評「打詐國家隊」將帥無能、累死三軍,基層辦案因案件量暴增(預計突破 80 萬件)而過勞。
- 質疑銀行阻詐成效與開戶程序問題,並指出銀行客服處理詐欺案效率低落(傳真、難以聯繫)。
- 批評境外網域(如 GoDaddy)的一頁式廣告詐騙難以偵辦,因業者拒絕提供資料,且臺美司法互助在此類案件中幾乎無前例,呼籲數發部介入協助。
- 指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淪為洗錢工具,金流無法及時阻斷,要求數發部建立平台讓警方能第一時間通知第三方支付公司停止撥款。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應讓所有符合資格的檢察事務官直接晉升為檢察官,而非每年遴選,以解決檢察官人力缺乏問題。
- 質疑法務部未落實《法院組織法》中主任檢察事務官的編制,認為這會影響檢事官的招攬與留任,並呼籲法務部積極面對此問題。
- 批評中壢分局員警執法過當事件,認為員警情緒管理失當,主管應以身作則並加強勤前教育。
- 關切警勤加給進度緩慢,並強調警政署應落實各地方警察局的員工協助方案,關注員警心理健康。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追問高雄二監主任管理員吳孟釗涉嫌收賄案,質疑矯正署在揭弊協會披露後才開始調查,管理失當。
- 質疑台北監獄手機夾帶案,指出桃園地檢署調查結果與獄方說法矛盾,認定有高層管理人員涉嫌夾帶與掩護,顯示監所存在共犯結構。
- 要求法務部提供防弊機制與因應作為的完整調查報告,以確保監所管理得當,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 111 年法院新收案件達 357.9 萬件,較 108 年增加 30 萬件,其中詐欺案件一年增加 3,400 件,對法院造成沉重負擔,急需增加法官及輔助人員。
- 回應總統國情報告合憲性問題,指出憲法增修條文有規定,但其合憲性可成為憲法法庭審查標的,不便直接判斷。
- 支持將測謊結果排除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可作為彈劾證據,理由是測謊不具高度可信賴性且實務上造成多起冤案(如呂介閔、江國慶案),並引用美國軍事法庭證據規則為例。
- 主張引進英美法系專家證人精神,設計「私選鑑定」制度,認為能實現武器平等,並強調鑑定人應到庭接受對質詰問,而非鑑定費用來源決定其公正性。
-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項是證據能力的前提要件,應在準備期日由法院判斷,不具證據資格者不應進入審判期日。
- 反駁法務部關於鑑定人到庭恐癱瘓機關的擔憂,表示可針對常規鑑定(如毒品、酒精)退讓,但爭議性案件仍需鑑定人到庭詰問以確保證據能力。
黃謀信 法務部次長
- 回應總統國情報告合憲性問題,指出此為大法官職權,法務部不宜解釋。
- 說明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草案已在部內審議中,涉及現有鑑定制度的重疊與重組。
- 解釋警政署與地檢署詐欺案件統計差異,指出詐欺罪範圍廣泛,電信詐欺僅是其中一類,且檢察機關案件來源多元。
- 表示「打詐 1.5」行動綱領結合各部會合作,查獲量有所成長,但案件量仍增加。
- 說明人頭帳戶處理將因《洗錢防制法》修正而簡化,未來採「先行政後司法」,有望大量減少案件來源。
- 表示法務部在 13 億元打詐預算中分配到 2.6 億元,其中 4,000 萬元用於增補 100 名檢察官助理。
- 回應「張海川」案,表示偵查中涉及兩岸司法互助,已請大陸積極查辦,但個案偵辦不便透露細節。
- 說明警示帳戶制度將因《洗錢防制法》修正而全面性處理,建立更完善的警示制度。
- 表示法務部反對在實定法中明文排除測謊證據能力,認為應由實務發展統一見解,且私選鑑定可能造成訴訟不公平。
- 說明檢察機關已運用 AI 技術,透過 3 年期計畫自動產出簡易書類、輔助判斷,並可協助製作詐騙集團附表,減輕檢察官負擔。
- 指出主任檢察事務官編制未落實,是因涉及法務部政策與部長人事權通盤考量。
李西河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警政署對詐騙「破獲」的定義是「查獲到犯罪嫌疑人並抓到」。
- 表示警示帳戶的線上通報平台預計今年底前完成,將取代傳真方式,提升時效。
- 說明「打詐 1.5」的 13 億元預算中,宣導費約 5,000 萬元,警政署用於偵查設備約 3 億餘元,人力增補主要透過移撥而非預算。
- 說明「張海川」案,共有 258 件恐嚇案疑似其所為,已透過兩岸共同打擊機制請大陸查辦。
- 表示 im.B 案截至 5 月 19 日受理 245 名被害人,詐騙金額達 5.3 億餘元,已查獲 8 人與 300 餘萬元現款,金流追查依檢察官指揮進行。
- 回應中壢分局員警執法過當事件,表示同仁使用警械應兼顧安全與必要性,制服後應停止,已對涉案員警記過 2 次並作為教育訓練案例。
- 表示警勤加給案已於 4 月 26 日報行政院核議中,夜間加成部分帶回研究。
- 承認境外網域詐騙難以取得資料,只能進行遮蔽,是後續需克服的難題。
周輝煌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回應高雄二監主任管理員吳孟釗涉嫌收賄案,表示高二監已收到起訴書,並針對吳孟釗進行行政調查及懲處,將移送懲戒。
- 說明高二監是接獲情資後主動移送檢調單位偵處,並提供涉案資料。
- 承認監所管理存在缺失,但強調北監手機案初步了解無人關閉阻斷器,部分是設備故障或 5G 訊號問題,已做行政調查。
- 承諾將針對違禁物品流入問題,嚴格督導各機關擴大安檢,盡力防堵。
施偉仁 數位發展部平台經濟組副組長
- 說明數位部在打詐國家隊中主要負責無店面零售、第三方支付及遊戲點數三大產業的詐騙防制,策略包括加強電商資安、防制第三方支付詐騙、防制遊戲點數詐騙。
- 表示對於境外網域詐騙,若經警政單位通報認定為詐騙網頁,TWNIC 可透過 RPZ 機制停止解析,讓國內民眾無法看到該網頁。
- 承諾將加強第三方支付業者的 KYC(認識客戶)審查,並協助警方建立平台,以便第一時間阻絕涉詐虛擬帳號金流。
- 承諾一個月內針對委員提出的打詐問題提供解決方案報告。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賴香伶及鄭運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司法院、行政院、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及委員江永昌等 20 人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鑑定人制度(包括私選鑑定與專家證人)的引進與費用負擔、以及鑑定報告書面陳述與鑑定人到庭詰問等相關條文進行修正討論。
相關爭議
- 測謊結果證據能力:司法院主張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可作為彈劾證據;法務部則認為不應在實定法中明文排除,應由實務發展。
- 專家證人制度引進:江永昌委員提案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與現行鑑定人制度並行;司法院認為其精神已透過「私選鑑定」引進,法務部則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會與現行雙軌制度混淆。
- 私選鑑定制度的公平性:司法院提案允許當事人私選鑑定人以達到武器平等,但費用由委任人負擔;法務部反對此制度,認為可能造成貧富差距導致的訴訟不公平,即使法律扶助也無法完全彌補。
- 鑑定報告證據能力與鑑定人到庭:司法院主張鑑定報告書面陳述需鑑定人到庭言詞說明並接受詰問才具證據能力;法務部則認為現行制度已允許傳喚鑑定人詰問,且強制所有鑑定人到庭恐癱瘓鑑定機關。
- 法律鑑定範圍:司法院提案法院可就案件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提供法律意見;法務部認為法律適用是法官核心職權,不應擴大鑑定範圍至所有專業法律問題。
- 鑑定意見審查時機:委員質疑司法院提案中鑑定意見標準(參考道伯法則)應在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由誰來審查,以決定證據能力前提要件。
- 訴訟程序裁定抗告:行政院提案允許對法院駁回傳喚鑑定人的裁定提起抗告;司法院則認為這將延滯訴訟,現行制度已足夠,不應再切割訴訟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支持司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一的修法,認為將測謊結果作為判決有罪的唯一證據非常危險,因個人心理素質與陳述記憶的變動性。
- 建議若法官對鑑定報告內容有疑慮,應更強力要求鑑定人出庭說明,並可考慮在條文上加強此要求。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反對其專家證人提案的理由,並引用德國、奧地利、義大利等歐陸法系國家實踐,證明這些國家並非沒有專家參與訴訟,且無私選鑑定制度。
- 批評私選鑑定制度可能導致複數鑑定結果矛盾,且由當事人自費將造成經濟弱勢者無法享有同等訴訟權益,質疑法官如何判斷不同鑑定報告的優劣。
- 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作為財團法人訂定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的位階問題,建議檢視其法規命令的適法性。
- 認為鑑定應輔助法官審判,詰問鑑定人至關重要,不應因擔心鑑定機構癱瘓而放棄此制度,強調鑑定機構應負起社會公信力責任。
- 質疑增訂第二百十一條之一允許當事人聲請法律鑑定,可能導致法官老師被請到庭,並建議若有法律專業問題,應由法院以公費自行邀請專家,而非由當事人聲請。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贊成司法院關於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證據的修法,認為實務上測謊鑑定常被作為唯一證據,易造成冤獄,並引用美國軍事法庭證據規則為例。
- 指出目前台灣測謊鑑定單位(警政署、調查局、憲指部)在嚴謹度與案件量上有差異,特別是調查局案件量最多,可能因期限壓力未嚴謹遵循鑑定原則。
- 認為將測謊報告排除作為犯罪證據是進步立法,值得肯定,並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討論大刀闊斧修正《刑事訴訟法》。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重申支持測謊結果不得作為犯罪事實存否證據,理由是測謊不具高度可信賴性且實務上造成多起冤案,並引述美國軍事法庭證據規則為例。
- 解釋司法院引進專家證人精神是透過「私選鑑定」制度,此設計與我國法體系相容,並強調鑑定人到庭接受詰問的重要性。
- 回應私選鑑定費用問題,表示法律扶助是以個案核定,若條文通過,法扶將在實務運作中判斷是否支付私選鑑定費用,並強調鑑定人中立性與專業性接受檢驗才是重點。
-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項是證據能力的前提要件,應在準備期日由法院判斷,不具證據資格者不應進入審判期日。
- 反駁法務部關於鑑定人到庭恐癱瘓機關的擔憂,表示可針對常規鑑定(如毒品、酒精)退讓,但爭議性案件仍需鑑定人到庭詰問以確保證據能力。
- 解釋增訂第二百十一條之一允許法律鑑定,是針對冷門或外國法等專業法律問題,法院可依職權選任專家,並非由當事人主導。
黃謀信 法務部次長
- 重申法務部不反對對測謊結果證據能力做出判斷,但反對在實定法中明文排除,認為應由實務發展,且目前世界各國實定法亦無此規範。
- 表示法務部對江永昌委員引進美國專家證人制度持保留態度,認為我國鑑定與證人採雙軌制,全面引進恐與現行制度混淆。
- 反對私選鑑定制度,認為現行鑑定制度已完善,且私選鑑定可能導致貧富差距造成訴訟不公,無論質或量都可能產生矛盾。
- 說明現行刑事制度已允許當事人對鑑定報告有意見時,可聲請法院傳喚鑑定人到庭交互詰問,並非一律不必到庭。
- 針對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八條排除鑑定報告書證據能力的修法,法務部認為這將導致所有鑑定人(包括機關鑑定)都須到庭接受詰問,恐癱瘓鑑定機關或使無人願從事鑑定工作。
- 回應增訂第二百十一條之一允許法律鑑定,行政院持保留意見,認為法律適用是法官天職與核心事項,不應列入鑑定範圍,僅限外國法或冷門習慣法可考慮。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一百六十條之一條文保留。
-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江委員提案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一百九十八條、增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一及增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二條文保留。
- 第二百零六條、增訂第二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二百零八條條文保留。
- 增訂第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保留。
- 江委員提案增訂第三節節名及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一條之八等條文,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中增訂條文,以規範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與過渡條款,確保新舊法規的銜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指出修法後需約 6 個月的準備期,並表示條次部分可能需調整,因送案與三讀通過時的條次可能不同。
黃謀信 法務部次長
- 建議本條文應一併保留,因為實體法部分已保留,而施行法為程序法,與實體法連動。
相關後續
- 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801
- 卷/期/冊
- 112/58/1
- 發布日期
- 2023-06-1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