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消防法、殯葬管理條例及中選會業務報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24
LawTrace 法律歷程:殯葬管理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案並邀請中選會主委進行業務報告及備詢,委員質詢聚焦於選舉補助款、公投時程、選務資安、不在籍投票、假訊息防制及保證金制度等。會議後半段審查「消防法」及「殯葬管理條例」多項修正草案,其中「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消防設備人員法」等草案完成併案審查並提報院會討論;「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經逐條討論後,多數條文通過修正,少數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8案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部門就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共8項預算凍結案所提交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所有書面報告均已送達,相關預算得以動支。
- 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三及本日議程二)
核心議題
- 中央選舉委員會就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嘉義市第11屆市長重行選舉、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籌辦、立委及議員缺額遞補、選務人員講習、全國性公民投票及電子連署系統辦理情形、選罷法修正草案研擬、政黨連坐裁罰及選舉爭訟案件等業務進行報告。
- 立法委員針對選舉補助款運用、公投時程與行政沒收疑慮、選務無障礙設施、不在籍投票推動、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資安進度、新住民與原住民選務宣導、選舉公報政見審查、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外洩、投開票所監攝行為防範、開票程序瑕疵及選舉保證金制度等議題提出質詢。
相關爭議
- 選舉補助款使用限制:李德維委員質疑候選人政治獻金若有結餘,政府是否仍應補助競選費用,建議中選會研究並與內政部研商。
- 公投時程與行政沒收:李德維委員質疑死刑執行公投案因時程問題,恐無法在今年8月舉行,擔憂中選會行政沒收公投,中選會則回應程序皆依規定辦理,無刻意拖延。
- 公投電子連署系統上線延宕:游毓蘭、陳琬惠、楊瓊瓔委員質疑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建置5年仍未上線,恐影響公民直接民主權利,中選會解釋因資安及個資保護要求嚴格,正待數位發展部複測結果。
- 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外洩:黃世杰、莊瑞雄委員質疑中選會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未經去識別化即遭外洩,中選會雖稱不符資安事件定義但已報警處理,並承諾檢討內部文書管理。
- 不在籍投票推動緩慢:游毓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玉珍委員指出台灣不在籍投票進度落後多國,尤其原住民及離島居民投票成本高昂,中選會表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已在立法院審議,選舉部分則較複雜。
- 幽靈人口條款侵害人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指出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導致原鄉地區惡意檢舉頻繁,侵害原住民參政權益,建議暫停偵查並研議不在籍投票解決根本問題,中選會則靜待憲法法庭判決。
- 選舉公報政見及經歷真實性:王美惠委員關切選舉公報上候選人政見及經歷可能不實,中選會表示僅能依選罷法規定審查煽惑性言論,其餘由選民判斷,無權審查真偽。
- 投開票所監攝行為防範:莊瑞雄、賴品妤委員強調投開票所外不明人士監攝行為嚴重影響投票意願,建議明確規範違法樣態、執法SOP及檢舉人保護機制,並對警衛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 選舉保證金門檻過高:陳椒華委員主張高額保證金阻礙青年與素人參政,建議中選會研議降低門檻並搭配連署制度,中選會承諾認真傾聽各界意見並提出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疑候選人政治獻金若有結餘,政府是否仍應補助競選費用,要求中選會研究並與內政部研商。
- 關切死刑執行公投案因時程問題恐無法在今年8月舉行,擔憂中選會行政沒收公投。
- 關注投開票所無障礙設施改進,並詢問正副總統選舉預算編列情況。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感謝中選會調升選舉工作費支給表,並希望儘速核定實施。
- 建議擴大選務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範圍,涵蓋外圍支援警力。
- 呼籲加速推動不在籍投票,特別是公投移轉投票及總統選舉異地投票。
- 質疑數位發展部資安署對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複測結果回覆緩慢,要求中選會積極催促。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肯定中選會將宣導海報翻譯成16族原住民族語言,並採用口播方式進行宣導。
- 建議中選會加強對新住民的選舉制度宣導,透過其協會及廣播媒體傳遞資訊。
- 希望各族群能共同參與民主、享有民主成果。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關切選舉公報上候選人政見內容涉及歧視或不實資訊,質疑中選會審查權限。
- 強調選舉公報上候選人經歷若不實,中選會應有查證機制,避免誤導選民。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立委選區與總統副總統選區範圍相同,但抽籤時間卻晚很多,對新人參選不利,要求中選會檢討調整期程。
- 強調中選會應勇於建議,在合法範圍內調整選務時程,以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選舉期間投開票所可能遭遇炸彈威脅等謊報事件,要求中選會提出具體應變機制,包括預備投開票所地點規劃。
- 強調應提早因應潛在威脅,並讓有心人士知道中選會有應對辦法,以遏止大規模謊報行為。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政府部門資安攻擊嚴重,質疑中選會將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外洩事件不定義為資安事件。
- 要求中選會針對資安事件進行完整檢討報告,提升內部資安意識與風險評估。
- 關注投開票所外監攝行為,強調選罷法修法後應建立明確執法指引,統一30公尺範圍認定標準。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要求中選會解釋將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外洩事件不定義為資安事件的理由,並質疑內部管理及內控漏洞。
- 要求中選會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內部調查結果及未來防止內部文書外洩的機制與作為。
- 要求中選會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選罷法第108條修正後,針對投開票所外監攝行為的執行細則及SOP。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質疑投票地點綁定戶籍的理由,認為這忽略民眾參政權益,尤其對旅居都會區的原住民造成高昂投票成本。
- 指出「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幽靈人口條款)導致原鄉地區惡意檢舉頻繁,侵害原住民權益,建議暫停偵查並研議不在籍投票。
- 呼籲加速推動不在籍投票,以解決原住民投票成本、參政意願及幽靈人口等問題。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關切校園選舉中候選人政見涉及歧視言論事件,並詢問中選會對一般選舉政見審查機制及專業看法。
- 質疑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建置6年仍未上線,要求中選會說明資安審核進度及具體上線期程,希望能在本屆立委任期內完成。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島地區鄉親因不在籍投票制度不完善而影響參政權,呼籲加速推動不在籍投票。
- 質疑執政黨推動不在籍投票的積極性不足,要求中選會加強與行政院及朝野黨團溝通。
- 要求中選會針對幽靈人口定義在憲法法庭判決後明確列出認定標準,避免民眾困擾。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指出選舉期間錯誤訊息(假訊息)嚴重影響民主運作,要求中選會會同NCC、數發部共同分析傳遞管道與影響力,並規劃有效阻止措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強調投開票所外監攝行為嚴重影響民眾投票意願,要求中選會會同相關部會明確列出違法樣態、判定標準、執法依循措施及檢舉人保護機制,並進行完善教育訓練與社會溝通,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
林文瑞 立法委員
- 關切去年九合一選舉屏東地區選務人員開票程序瑕疵事件,要求中選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避免未來總統及立委大選再次發生。
- 建議加強選務人員訓練,並課予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責任,確保開票公正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建議中選會比照監察院申報系統,將候選人財產申報數位化,以利資料檢索與再利用。
- 呼籲中選會研議解決財產申報法源授權及技術問題,推動數位化申報。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關切徐紹展先生提出之死刑執行公投案進度,質疑中選會技術性杯葛導致今年無法成案。
- 強調公投是人民直接民意展現,中選會應盡可能協助,並加強行政流程,避免民意無法反映。
- 詢問5月11日聽證會結果,擔憂公投案可能被中選會沒收。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高額選舉保證金阻礙青年、素人及小黨參政,建議中選會認真考量研議降低保證金門檻,並搭配連署方案。
- 要求中選會於1個月內提出降低保證金門檻的具體評估內容及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進勇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選舉補助款是公費選舉制度一環,鼓勵平民百姓公平參選,但兩者均衡需透過修法規範。
- 公投程序皆依規定進行,無刻意拖延,公投案需在公投日前90天成立,目前時程已來不及今年舉辦。
- 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因資安及個資保護要求嚴格,正待數位發展部複測結果,將儘速辦理上線。
- 選務工作人員工作地投票僅限列管警衛人員,外部警力不包括在內。
- 不在籍投票立法進程為先公投後選舉,公投移轉投票較單純,選舉部分較複雜需實質經驗參考。
- 幽靈人口案已在憲法法庭辯論,尊重司法裁決,中選會不宜介入司法實務措施。
- 選舉公報政見審查僅限法律明文規定之煽惑性言論,其餘無權審查,由選民判斷。
- 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外洩案已向刑事警察局告發,內部調查無證據顯示為內部人員洩漏,將配合偵辦並檢討加強防護機制。
- 投開票所安全應變機制已建立,與檢警調機關密切聯繫,但具體應變措施不宜公開討論。
- 開票程序瑕疵屬個案,已要求相關機關懲處失職人員,並將加強選務訓練與責任課予。
- 候選人財產申報數位化涉及法源授權及技術問題,中選會將研究法源依據與技術可行性。
- 選舉保證金制度各界意見分歧,中選會將認真傾聽各界聲音,深入討論降低門檻的可能性,並提出評估報告。
謝美玲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
- 原住民立委抽籤時間晚於總統候選人,是因登記時間不同及候選人資格審查人數較多,相關選舉期程環環相扣,但會再向委員會報告。
- 公投案的爭點整理後會請提案人補正,需經委員會審議。
葉志成 中央選舉委員會綜規處高級分析師
- 中選會資安業務費為421萬9,000元,委託安碁公司處理資安制度與弱點滲透。
- 中選會資安事件定義為電腦系統防護問題導致資料外洩或竄改,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外洩不符合該定義,因其屬公開資訊,但未去識別化是問題所在。
- 公投電子連署系統已完成資安改善並報資安署,5月17日已進行複測,正等待結果通知。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30公尺範圍認定以投票所教室基地邊緣開始算,立法意旨為30公尺附近,目測範圍內即可制止。
- 死刑執行公投案主要爭點在於提案標的是否為行政部門直接推動或修法,需經委員會審議後請領銜人補正。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中選會需研議選舉補助款結餘處理方式,並將相關意見轉達內政部共同研商。
- 中選會需檢討無障礙空間設施,並協助地方選委會做好輔助設施。
- 中選會需就公投時程問題進行檢討,避免民眾因時程問題失去提公投的興趣。
- 中選會需加強對新住民的選舉制度宣導,製作宣傳素材提供給廣播及其他媒體。
- 中選會需於1個月內提出內部文書外洩事件的行政調查結果及未來防範機制與作為報告。
- 中選會需於1個月內提出選罷法第108條修正後,關於投開票所外監攝行為的執行細則及SOP報告。
- 中選會需於1個月內提出降低選舉保證金門檻的具體評估內容及方案報告。
- 中選會將與警察單位及選務單位協調,配合選罷法第108條修正案通過後,落實執行相關規範。
討論事項三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19項「消防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測試、檢修人員資格及其過渡期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七條,明確規範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的職責範圍,並允許現有相關專業人員暫行為之,期限為修正條文施行日起5年;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消防設備師、設備士及其他專業人員在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檢修的職責與過渡期規定。
- 第三十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設備師暨消防設備士法」、「消防設備士法」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12項關於消防設備人員資格、管理及懲戒制度的相關草案。
- 主要討論內容包括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業務規定、收受不法利益或不正當招攬業務的懲戒處分,以及增訂懲戒委員會的處理程序和未依法取得證書擅自執行業務的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三條修正通過,明確違反業務規定、收受不法利益或不正當招攬業務的懲戒處分。
- 增訂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處理程序、利害關係人舉報機制及覆審程序。
- 第三十六條修正通過,明確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的罰鍰,並排除部分例外情形。
- 第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修正,將「裝置」修正為「測試」。
-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湯蕙禎等18人提案第三十八條、委員林岱樺等16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分別提案第三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 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時,應參考技師法並納入公會意見,且應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執行報告書之檢查與裁罰納入子法。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及請願文書一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3項「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1項請願文書,主要討論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的管理費收取、專戶設立、用途、帳務查核與資訊公開,以及殉職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費用減免等議題。
- 核心爭議點在於管理費免稅問題、急難支出專戶的提領條件、爛尾樓殯葬設施的承接問題,以及已提撥基金的追繳與返還期限等。
相關爭議
- 殉職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範圍:行政部門認為「殉職」與「因公死亡」定義不同,且「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範圍過廣,建議保留再溝通。
- 私立殯葬設施管理費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建議刪除條文中的免徵規定,改在立法理由中說明管理費性質為代收代付,不發生課稅問題,楊瓊瓔委員同意此修正。
- 管理費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內政部建議比照社會救助法,將管理費增訂為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確保專款專用,楊瓊瓔委員同意此修正。
- 爛尾樓殯葬設施管理費移轉:內政部建議增訂條文,規範爛尾樓殯葬設施若有承接者出現,原移轉至地方政府的專戶款項應再移轉給承接業者,以保障其執行維護管理,但楊瓊瓔委員對此增訂有疑慮,認為需時間思考,故保留。
- 已提撥殯葬設施管理基金的追繳與返還:內政部主張已繳2%基金應退回殯葬設施標的物專戶而非業者,並對未繳者追繳5年內款項,且要求半年內繳齊或3年內分期攤提。楊瓊瓔委員則認為追繳期限應統一為5年,且對退回對象與追繳機制仍有意見,故保留。
-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的專戶設立與存入:行政部門建議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明確加入「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文字,以確保管理費實際存入專戶,楊瓊瓔委員同意此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轉達邱議瑩委員意見,支持將百分之二基金併入管理費專戶,並明定管理費下限與日常、急難支出比例,以確保殯葬設施長期穩定維護。
- 確認財政部同意管理費性質為代收代付,不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建議在立法理由中說明。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二,建議行政部門趁保留期間省思條文廣泛性。
- 支持將管理費下限不得低於價金百分之十二,並分戶管理日常與急難支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同意將第三十五條之一中管理費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文字刪除,改在立法說明中闡明其非銷售額性質。
- 同意將管理費增訂為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對內政部建議增訂爛尾樓殯葬設施管理費移轉至承接業者之條文有疑慮,建議保留充分討論。
- 針對已提撥基金的追繳與返還,建議若需追繳,應以5年為期限,讓縣市政府有明確依循,並建議保留充分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呂清源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針對殉職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案,指出「殉職」與「因公死亡」定義不同,且「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範圍過廣,建議保留。
- 同意第三十五條,但建議邱議瑩版本,明確管理費收取後應「存入專戶」。
- 針對爛尾樓殯葬設施管理費移轉,建議增訂第四項,確保新承接業者可使用專戶資金繼續維護設施。
- 針對第三十七條之一,提出修正重點:已繳2%提撥金應退回殯葬設施標的物專戶;未繳2%者必須追繳,追溯5年;追繳款項應於法通過後半年內繳齊,若有困難可報核准後3年內分期攤提。
吳容輝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建議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比照社會救助法,確保專款專用。
- 針對爛尾樓殯葬設施承接問題,說明增訂條文是為保障承接業者能使用專戶資金執行維護管理。
李雅晶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 說明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的管理費,因其代收代付性質且書面約定專用,不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建議在修法理由中說明此概念,而非條文中明文規定。
唐根深 內政部民政司科長
- 說明管理費專戶應隨設施轉移,不屬於任何業者,增訂條文是為避免爛尾樓有承接者出現時,專戶資金無法轉移,影響設施後續維護。
- 建議第八十條採用邱委員版本,因其明確納入「未將足額之管理費存入專戶」的處罰條款,文字較為細緻清楚。
相關後續
-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保留。
- 第三十五條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其中第三項刪除「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四項修正為「管理費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二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
- 第三十六條刪除,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
- 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三,委員提案與內政部所提修正文字一併保留。
- 第三十七條刪除,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刪除通過。
- 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委員提案與內政部建議修正文字一併保留。
- 第五十五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
- 第八十條照委員邱議瑩等17人提案通過。
- 第八十一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通過。
- 第八十二條照委員楊瓊瑩等19人提案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本次修正之相關條文,包括補充立法說明的部分,請內政部送交本委員會。
- 討論事項「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討論事項所列人民請願案一案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901
- 卷/期/冊
- 112/59/1
- 發布日期
- 2023-06-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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