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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人力、詐欺案與兒少家事法案審查:聚焦改革與權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24

LawTrace 法律歷程: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打詐國家隊」成立後司法機關基層人力不足問題進行報告與質詢,並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家事事件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聚焦少年詐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強制工作廢止、家事案件審理效率及嚴重病人保護安置等核心議題,多項法案經討論後決議送院會公決或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打詐國家隊成立後司法機關基層人力不足問題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討論因應打詐國家隊成立後,各級法院、檢察署、矯正署、調查局及警察機關等基層人力嚴重不足,導致職場環境惡化,影響偵查及審判品質的問題。
  • 探討少年詐欺犯罪攀升、兒少性侵預防、im.B詐騙案檢調涉入疑慮,以及家事案件審理效率與人力配置等相關司法議題。

相關爭議

  • 司法院對司法改革成果的自我評價與社會觀感落差:曾銘宗委員引用社論指司改「繳白卷」,林輝煌秘書長則表示尊重媒體評價但不認為情況那麼糟。
  • 特偵組重設與否:曾銘宗委員主張重設特偵組以打擊高層貪腐;黃謀信次長則認為現行檢肅黑金小組功能相同,獨立性是人的問題而非組織層級。
  • 兒少性侵犯交保期間再犯預防:謝衣鳯委員質疑現有科技監控成效,並關切性侵累犯再犯率;林輝煌秘書長及黃謀信次長回應已推動科技監控並引入保護令機制。
  • AMBER Alert安珀警報未曾啟動:謝衣鳯委員質疑警政署與Meta合作的安珀警報系統通報數為零;張睿渝股長解釋台灣地狹人稠,監視器協尋效率高,且擔心激怒歹徒。
  • 家事法官與家事調查官人力嚴重不足:吳怡玎委員指出家事案件審理冗長,家事法官與家事調查官人力嚴重不足,影響兒少成長;林輝煌秘書長承認人力不足但員額受總額限制。
  • im.B詐騙案檢調人員涉案疑慮:王鴻薇委員質疑im.B詐騙案有檢調人員涉案或受害並得到特殊待遇,要求法務部自清;黃謀信次長表示已啟動行政調查並將秉公偵辦。
  • 警察執法過當與消極執法爭議:鄭運鵬委員關切桃園健美先生案中員警執法過當問題,並提及消極執法日現象;蔡坤益警政監表示將加強教育避免執法過當,並對消極執法行為將介入調查。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引用媒體社論質疑司法改革成果不彰,認為司法「繳白卷」。
  • 主張應重新設立特偵組,以有效打擊高層級貪腐案件。
  • 質疑現行檢肅黑金小組在偵辦重大案件上的能力與獨立性。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關切兒少性侵犯交保期間再犯問題,質疑現有科技監控成效。
  • 詢問警政署與Facebook合作的AMBER Alert安珀警報系統為何從未啟動。
  • 質疑警政署與社群平台合作下架不適當內容的速度與效率。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指出家事事件法案件審理時間冗長,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對孩子成長影響甚鉅。
  • 強調家事法官與家事調查官人力嚴重不足,且員額分配權重不足,導致家事法庭資源長期匱乏。
  • 要求司法院在人力分配上應給予家事法庭更多加權。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揭露im.B詐騙案中有調查局人員涉案或受害,並質疑其獲得特殊還款待遇。
  • 要求法務部應立即展開調查,釐清是否有檢調人員與詐騙集團不當往來。
  • 強調詐騙集團常利用與檢調關係,嚇唬投資人,要求政府重建司法威信。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在偵辦詐騙案件時應一視同仁,不分黨派,秉公處理所有涉案人員。
  • 關切桃園健美先生案中員警執法過當問題,提醒在少年事件中應特別注意執法分寸。
  • 對於員警發動消極執法日表示理解,但強調警政署有責任提出因應方案。
  • 質疑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新增的書面文件是否會增加司法警察負擔。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質疑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應與時俱進,因現今少年犯罪行為日益膽大且有組織化趨勢。
  • 關切幫派勢力吸收青少年問題,特別是少年槍手、詐欺車手等,呼籲加強法律規範與防範。
  • 詢問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籌備進度及運作機制,擔憂其成效與人力配置。
  • 強調應與犯罪集團搶人,透過跨部會合作,讓少年遠離犯罪組織。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關切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年齡層下降及詐欺、毒品犯罪比例攀升的問題。
  • 詢問司法院及衛福部對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預防、輔導網絡與教育宣導機制。
  • 質疑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主責單位不明確,恐影響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
  • 建議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加強行政指導,確保少輔會運作妥適。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被害人雖有陳述意見權,但缺乏代理人機制,且法院有權不通知被害人到庭。
  • 關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後施行延宕,導致被害人求償權益受損,要求法務部加速施行。
  • 指出直轄市應設少年法院但僅高雄設有,且少年法庭人力不足導致刑事庭法官代為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羈押庭的問題。
  • 提醒法務部應思考如何修法,讓檢察官作為公益代理人,協助被害人取得詐騙金額的執行名義,並加速審理詐騙案件以提高犯罪成本。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擔憂少年詐欺犯罪比例節節攀升,未成年人淪為犯罪集團「免洗筷」的現象。
  • 詢問司法院對於青少年詐欺犯罪預防的具體作為及強化方式。
  • 指出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案件平均結案所需日數持續攀升,要求司法院盤點原因並改善。
  • 肯定林輝煌秘書長在司法改革上的努力,並鼓勵其未來持續關注少年問題。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青少年詐騙犯罪已成為第一大犯罪,但判刑過輕,導致無法有效遏止歪風。
  • 關切重大侵害法益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在最高法院未能獲得足夠發聲機會,影響司法正義。
  • 要求司法院研議如何讓被害人的聲音在司法審判程序中被聽到。
  • 建議司法院應考慮針對惡性重大且再犯的詐騙犯處以更重刑度。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地檢署對詐騙案車手或帳戶提供者常以「同一案件」認定而輕判,導致不起訴處分,使被害人求償無門且犯罪者不覺嚴重。
  • 建議法務部應啟動修法,讓檢察官作為公益代理人,協助被害人取得被詐騙金額的執行名義。
  • 建議司法院應加速審理詐騙案件,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並提高詐騙犯罪成本。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關切im.B詐騙案中是否有司法人員涉入,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應立即自清。
  • 指出青少年犯罪率在8年內攀升47%,認為解決此問題需跨部會合作,而不僅依賴司法手段。
  • 質疑黑幫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漏洞,吸收未成年人從事犯罪行為,要求司法院研議防堵策略。
  • 再次強調家事法官與家事調查官人力不足問題,建議司法院持續爭取員額並優化制度。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青少年詐欺與槍擊案件攀升,黑幫利用「先行政後司法」機制吸收更年幼少年,擔憂少輔會恐成漏洞。
  • 質疑少輔會經費補助不足(全國9,000萬),專業人力嚴重缺乏,且行政人力多為兼任,恐導致輔導成效不彰。
  • 擔憂警察機關同時負責輔導與查緝,可能產生角色衝突與執法矛盾,影響輔導成效。
  • 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儘速公布少輔會的SOP與評估指標,並加強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專業輔導知能。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感謝立法院對司法院及個人之愛護與指導,強調國民法官法通過及周邊法案程序周延是重大成就。
  • 承認家事案件複雜且人力不足,但增加家調官員額會排擠其他法官、書記官人力,希望爭取更多員額。
  • 說明科技監控(電子腳鐐)是預防兒少性侵犯交保期間再犯的機制,並表示可安排參觀科控中心。
  • 回應少年法庭案件審理天數增加,除人力不足、案件攀升外,積極保障被害人陳述權亦為重要因素。
  • 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新增的強制處分令狀旨在解決成少分離問題,保護少年權益。
  • 指出少年事件若犯罪情節嚴重,少年法院法官仍會移送檢察官以刑事案件處理。
  • 說明直轄市應設少年法院但因辦公空間限制,目前僅高雄設有,正積極規劃北少家。
  • 強調家事事件法中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管轄權應由司法院指定法院,以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及專業人力。
  • 說明家事事件法中強制住院裁定設定期限有困難,因涉及參審制、選任代理人、調查證據等複雜程序。
  • 表示將研議委員提出的詐騙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修法建議。

黃謀信 法務部常務次長

  • 針對特偵組重設問題,認為現行地檢署檢肅黑金小組功能相同,獨立性是人的問題而非組織層級,且特偵組過去存在法律扞格與救濟問題,不贊成疊床架屋。
  • 說明兒少案件除非少年法庭行使先議權,否則基本不進檢方系統,但對性侵被告已有科技監控及保護令規範。
  • 回應im.B詐騙案已由臺北地檢署偵查中,調查局督察室已介入行政調查檢調人員涉案疑慮,臺高檢亦將了解檢察官部分。
  • 表示檢察官偵辦案件將秉公處理,不分政黨,依事證偵辦所有外界質疑事項。
  • 解釋詐騙案中提供帳戶者不起訴處分是因法律上「想像競合犯」或「法律上一罪」概念,前案判決效力所及。
  • 承諾將研議委員提出的由檢察官作為公益代理人,協助被害人取得詐騙金額執行名義的修法建議。
  • 表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近期公告,可能為7月1日,並採從優從新原則保障被害人權利。

張睿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股長

  • 解釋安珀警報(AMBER Alert)在台灣未曾啟動,因台灣地狹人稠,監視器協尋效率高,且擔心激怒歹徒。
  • 說明兒少不適當照片下架機制由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網路業者對接,警方則負責案件偵辦。
  • 表示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將於7月1日施行,已補助各縣市9,000萬元增聘少年輔導員,制度與法律規定已到位。
  • 說明少輔會在地方屬一級任務編組,各局處均參與,預算由警察局主責。

蔡坤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警政監

  • 承認桃園健美先生案中員警執法過當,並表示市警局已迅速調查並處分相關人員。
  • 強調警方將加強教育員警恪遵法令,避免執法過當,以保護國人及執法人員權益。
  • 回應消極執法行為違反公務員規定,若有發現或檢舉,督察單位將介入查辦。
  • 說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修正,未來3人以上幫派形式聚集將有罰則,有助約制幫派集結行為。

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解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少年法庭法官會探究少年犯罪行為成因,而非僅確認犯罪事實。
  • 說明青少年詐欺犯罪集中在新北、桃園、台中,司法院將與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討論解決方案。
  • 回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被害人陳述意見權,強調被害人可放棄到場,法院亦會提供陪同與隔離保護措施。
  • 表示少年事件中被害人可書面陳述意見,若未被通知到庭,可依此理由抗告,法院裁定亦會說明不通知理由。
  • 說明少年事件法庭與刑事案件不同,採職權調查,非對審,故被害人代理人權限與刑事訴訟法有別。
  • 指出家事事件法第3條「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已涵蓋精衛法相關事件,第42條修正不影響第26條準用規定。
  • 說明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的設置旨在去標籤化,透過行政輔導先行,與行政院各部會合作,恢復家庭與學校功能。
  • 提及少輔會輔導人力整備已在進行,例如新北市增派33名輔導人力,各縣市亦積極處理中。
  • 強調少輔會事件主責機關為地方政府,司法院僅為移送來源之一,並非功能最適的資源整合機關。
  • 說明家事事件法第200條施行日期需配合精神衛生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並同意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

林春燕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

  • 說明社安網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社福中心,提供脆弱家庭支持,協助孩子正常發展。
  • 建議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2款應修正為「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以符合精神衛生法用語。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賴香伶、吳琪銘、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增訂條文、現行條文維持以及對特定增訂條文不予增訂的討論,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中,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八條、增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一、增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二、第二百零六條、增訂第二百零六條之二、第二百零八條、增訂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等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等11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江永昌等20人提案增訂第三節之一節名、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一條之八,均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草案》中,增訂第七條之十五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強化少年事件中被害人權益保障、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之強制措施程序,以及多元處遇原則,並配合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
  • 討論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的依據與機制,以及廢止對少年宣告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少年事件中被害人陳述意見權的保障範圍:委員提案要求傳喚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而司法院版本已納入相關機制,但委員江永昌質疑被害人是否可委任代理人,以及法院不通知被害人到庭的裁定能否抗告。
  • 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的運作與權責:委員擔憂少輔會人力、專業不足,且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處理曝險少年時可能產生權責衝突,質疑「先行政後司法」的美意恐難落實。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七項關於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的處置依據:湯蕙禎委員詢問該條文增訂的必要性與處置方式,司法院秘書長解釋是為賦予少輔會法律依據以剝奪人民財產權。

立法委員發言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詢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七項增訂的必要性,以釐清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置曝險少年相關物品的法律依據。
  • 關切該條文如何確保處置方式的妥適性。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詢問若被害人僅以未獲審理程序中到庭陳述意見機會為由抗告,上級法院將如何處理,是否撤銷原裁定或直接補正。
  • 質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之一增訂被害人委任律師閱卷後,所獲資訊是否可用於民事求償訴訟,以及其權限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七項的增訂是為賦予少年輔導委員會法律依據,以處理曝險少年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因少輔會非司法機關,需法律授權方能剝奪財產權。
  • 解釋即使第一線警方已扣留物品,後續的保管、沒入、銷毀或發還仍需法律依據,特別是當案件在少輔會輔導結束時。

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回應若被害人僅以未獲陳述意見機會為由抗告,上級法院可能以涉及審級利益為由撤銷發回原審法院,由其重新考量被害人意見。
  • 確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之一增訂後,被害人委任律師閱卷所獲資訊可供民事求償訴訟使用,此為實務常見作法。
  • 說明第87條施行日期相關條文,同意江委員將「第十八條」後段改為「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之建議,以明確條文範圍。

相關後續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之一、第十八條、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等條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之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七十八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內容相同)通過,廢止對少年宣告強制工作。
  • 第八十七條,照江永昌委員建議之修正文字(新增「第六項及第七項」)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
  • 通過條文之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因應《精神衛生法》修正,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並配合法官保留原則,確立管轄法院與審理程序。
  • 討論家事事件法中科技設備使用人員範圍、公示催告記載事項調整,以及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相關爭議

  •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的管轄權:司法院版本建議由司法院指定法院管轄,以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吳玉琴等委員提案則主張專屬嚴重病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的裁定期間:吳玉琴等委員提案要求法院應於3日內或10日內裁定,急迫者即時裁定;司法院則認為此限期裁定恐影響妥適性,因涉及參審制、選任代理人及調查證據等複雜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2款文字修正:衛福部建議將「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修正為「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事件」,司法院則堅持原有提案,認為現行文字已涵蓋。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代吳玉琴委員論述,強調法院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明定審查期限,以保障人身自由,並指出多部法律已有類似規定。
  • 關切司法院提案未包括第200條施行日期,恐影響相關配套措施準備,導致新法延宕。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第96條吳玉琴委員提案與院版用語差異,認為院版更為簡潔。
  • 強調第185條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管轄權應由司法院指定法院,考量專業人力、案件量、設備普及性與財政等因素,不宜由住所地法院管轄。
  • 解釋第185條第一項第四款院版用語「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較吳委員提案「其他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更為完整。
  • 表示限期裁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有困難,因涉及參審制、選任律師、調查事實與證據等程序,恐影響裁定妥適性,建議依《精神衛生法》規定辦理。

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回應衛福部建議,說明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2款「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已在分則中涵括各類型事件管轄,故總則條文維持現狀即可。
  • 說明第200條施行日期應配合精神衛生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並同意吳玉琴委員的修正動議。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第二百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及委員劉建國、吳玉琴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
  • 通過條文之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審查《家事事件法》第12條、第138條及第200條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擴大科技設備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以便利無法前往法院之人參與程序,並調整公示催告記載遺產管理人住所之規定。

相關爭議

家事事件法第12條科技設備使用人員範圍:委員洪孟楷等提案寫「及其他經法院認定有參與必要人員」,司法院則認為院版「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更為明確,可含納特定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表示同意司法院提案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林輝煌 司法院秘書長

  • 建議第12條應參照司法院提案,因其第一項文字「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較委員洪孟楷等提案更明確,可含納家事事件法第40條及第77條。
  • 指出委員張育美等提案的第12條與院版條文內容一致。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照司法院的提案通過。
  • 第二百條,因已於前一討論事項通過,故不予採納此案的提案。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5901
卷/期/冊
112/59/1
發布日期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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