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金融法案與預算解凍案,聚焦TDR爭議、旋轉門條款及金融詐騙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5-22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央銀行法、娛樂稅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印花稅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審計部預算凍結報告案並准予動支。會議聚焦多項金融法案修正草案,包括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討論核心議題涵蓋TDR法律定位、證交所董總旋轉門條款、P2P借貸監理、im.B詐騙案、純網保政策及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與審計部就委員質詢事項進行答復,並承諾對多項議題進行研究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審計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1案
核心議題
審計部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中11項預算凍結案提交書面報告,以評估是否解除凍結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要求審計部對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違法失職案,追究賠償責任並剔除不當支出。
- 要求審計部深入瞭解NCC訴訟費暴增問題,檢視有無違法失職並追究陳耀祥主委責任。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審計部介入瞭解eID數位身分證爛尾樓爭議,督促工程會加速處理賠償問題。
- 要求審計部儘速要求經濟部評估核四廠2,800多億元資產認列歸零對台電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 質疑農委會農損補助濫發,要求審計部追蹤改為保險,並檢討缺蛋問題。
- 要求審計部瞭解各類「國家隊」是否動用額外經費及行政院成立過多辦公室的經費使用狀況。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審計部提供6年來政府大內宣暴增經費的專案調查報告。
- 質詢農委會2,600多萬元預算未依立法院決議編列,若首長下台,責任歸屬應如何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陳瑞敏 審計長
- 回應中選會陳英鈐案已發函要求中選會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但中選會認為需待法院審理告一段落。
- 承諾將瞭解NCC訴訟費暴增情況,並進行審計作為。
- 回應eID案因工程會是採購法主管機關,將就該部分進行瞭解,並要求加速處理。
- 回應核四資產認列問題,已請經濟部評估減損,將再要求加速處理並於1個月內回復。
- 回應農損補助問題,審計部已提出審計意見給農委會,建議改為保險,將持續追蹤。
- 回應國家隊經費問題,目前正全面瞭解中,預計2個月內完成。
- 回應農委會2,600多萬元案,將依立法院決議處理,並需編列專項預算才准動支。
相關後續
審計部解凍案的書面報告經委員會無異議通過,預算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聚焦於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的性質認定、不當招攬懲處申訴救濟程序,以及主管機關或公會設置懲處委員會的權責歸屬。
- 核心爭議點在於保險業務員的勞務關係是否應回歸民法及勞動基準法,以及如何強化業務員權益保障與市場紀律維護之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性質:提案委員主張將業務員勞務契約相關事項納入保險法規範;金管會則認為應回歸民法及相關法令,避免疊床架屋,且不符保險法立法目的。
- 業務員懲處權責歸屬:台灣民眾黨團提案由主管機關設置懲處委員會;曾銘宗委員提案由公會設置獎懲委員會;金管會認為業務員與公司為私法契約,公司懲處屬內部管理,不宜由主管機關或公會介入,且現行申訴救濟機制已足夠保障業務員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法第177條修正草案中關於業務員勞務契約及懲處申訴的規定,可能與現行法規重複或造成法規競合。
- 要求金管會對此類修正案應明確立場,避免造成金融秩序混亂及濫訴。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認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者的勞務關係本質與一般勞務契約無異,應回歸民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 強調保險法立法目的在於規範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及保險業監理,而非界定業務員勞務關係。
- 指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已涵蓋資格、招攬行為、獎懲及救濟程序,無需重複授權或於保險法中規範勞務契約事項。
- 反對由主管機關或公會設置獎懲委員會,認為公司對業務員懲處屬私法關係之內部管理,現行管理規則已提供申訴及覆核等救濟管道,且不排除民事訴訟。
相關後續
金管會建議維持保險法第177條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三
審查「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探討臺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定位,釐清其是否為證券交易法所定義的有價證券,以及修法對投資人權益保障的影響。
- 爭議點在於司法實務已認定TDR為有價證券,此修法是否為個案脫罪立法。
相關爭議
- TDR法律定位爭議:提案委員認為TDR定位不明,應修法明確納入有價證券;金管會及部分委員則認為最高法院判例及大法官不受理決定已明確TDR為有價證券,修法無必要且恐為特定個案脫罪。
- 修法目的:部分委員質疑此修法是為替特定金融重犯鍾文智炒作TDR脫罪,而非普遍性、一般性且有助於健全投資環境的法案;金管會則強調應關注投資人保護,而非僅爭論TDR法律性質。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反對個案式修法,指出最高法院判例及大法官決定已明確TDR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無適用疑義。
- 認為此修法是為特定個案提供改判空間,萬萬不可。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指出TDR炒作案已有3人判刑定讞,質疑此次修法是為剩下個案脫罪。
- 認為修法明定TDR為有價證券的用意,是製造過去TDR是否為有價證券有爭議的空間,以達成改判的目的。
- 反對以運作律師、學者或新聞專輯形式來影響個案審判,認為此舉太離譜。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過去對TDR的認定與大法官解釋違背,且76年900號公告發布時TDR商品並未掛牌。
- 指出許多專家學者、人權團體及檢察官都質疑金管會未補強法律明確性。
- 呼籲金管會化消極被動為主動積極,針對保護投資人及明確法律定義進行修法補強。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反對此惡質的個案式修法,指出與第9屆被否決的提案內容一模一樣。
- 引述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的主張,強調TDR屬於證交法定義之有價證券,現行法無適用疑慮。
- 呼籲委員拒絕為金融重犯鍾文智進行個案式修法,並請金管會堅持立場。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對TDR「妾身未明」的說法不予同意,強調美國證管會也以舊法評估虛擬資產,商品不一定需在法律之後才存在。
- 對媒體僅披露單方說法感到遺憾,指出公聽會上亦有學者支持金管會立場。
- 強調TDR爭議應關注炒作行為對投資人造成的損害,而非僅爭論法律性質。
- 重申金管會堅持TDR為證交法所定義之有價證券,現行法無適用疑慮,無需修法。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四
審查「證券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增列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法律地位,並為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事長、總經理設置「旋轉門條款」,限制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職位。
- 核心爭議點在於此「旋轉門條款」是否會影響金融周邊單位的人才招募與國際競爭力,以及其適用對象與公務員旋轉門條款的衡平性。
相關爭議
- 旋轉門條款對人才招募的影響:金管會認為此條款將重大影響人民工作權益,且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非公務人員,不宜比照公務員服務法,恐影響周邊單位經營及國際競爭力;提案委員曾銘宗則認為此說法無法成立,並建議可訂定例外條款吸引國際人才。
- 條款適用範圍:提案委員認為應先處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後續再擴及其他部會周邊單位;金管會則建議應就各部會所有周邊單位作通盤性考量與規劃。
- 國際慣例:金管會初步瞭解國外類似機構並無明確旋轉門條款;提案委員曾銘宗則堅稱韓國和日本有類似規定,雖非年限限制而是行為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反對證交所、櫃買中心董總設置旋轉門條款,但金管會自身高階主管卻有此規範,標準不一。
- 指出台灣證交所董總為政治任命,與國外票選制度不同,應設旋轉門條款。
- 要求金管會於2個月內提出證交所、櫃買中心董總是否應設旋轉門條款的報告。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審慎評估旋轉門條款,考量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非公務人員,且可能影響延攬業界專業人士。
- 認為金融業與公務人員性質不同,限制轉任可能損害台灣證交所的國際競爭力。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援引前財政部長轉任證交所董事長後又擔任其監督營利事業獨董,並因圖利被判刑的案例,強調重要金融節點人才招攬應嚴加審視。
- 認為證交所是國家重要安全基礎設施,人才招攬應強化把關,避免不適任者進入。
- 建議若要設旋轉門條款,應回歸公務人員服務法體例,納入受政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者。
- 要求金管會檢討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限制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及集保公司負責人資格,並評估高階人士轉任受監督營利事業情況。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主任委員,國外類似機構有無旋轉門機制,並擔憂此條款會造成專業人才引用問題。
- 態度上對旋轉門條款持保留意見。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公務人員離職旋轉門規範援引至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總,要求設3年限制。
- 質疑金管會反對理由(影響工作權益、競爭力)不成立,認為韓國、日本均有行為規範。
- 強調董總雖非公務員,但具公益性質,應受規範,並表示若現行政府不定,國民黨執政後將會訂定。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認為旋轉門條款會重大影響人民工作權益,且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總非公務人員,不宜比照公務人員服務法。
- 擔心此條款恐影響證券周邊單位招募具高度專業性及實際經驗人才,進而影響經營及競爭力。
- 建議若要限制,宜就各部會所有周邊單位作通盤性考量與規劃,不宜僅針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個別規範。
- 表示國外交易所董總無類似旋轉門條款,其人才甄拔傾向商業化。
- 承諾將研究委員提出的限制負責人資格及高階人士轉任受監督營利事業情況,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張振山 證期局局長
- 認為證交所和櫃買中心董總非公務人員,設置旋轉門條款應審慎,或可在內部規章規範。
- 表示主要市場未見明確規範旋轉門條款3年或5年,多為行為規範。
- 自身作為公務人員受旋轉門規範,但認為對交易所董總而言,此條款會衝擊人才招募,影響國際競爭力。
林修銘 證交所董事長
- 表示日本沒有旋轉門條款,韓國針對退休部分會有委員會作規定。
陳永誠 櫃買中心董事長
- 不贊成旋轉門條款,認為不應限制人民選擇工作的權利,且其非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不同。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五
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增列金融服務業者就已盡說明義務、符合適合性原則及損害不存在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核心爭議點在於此舉是否違反民事訴訟法基本舉證原則,恐造成金融秩序混亂及濫訴。
相關爭議
舉證責任轉換:提案委員建議增訂金融服務業者需就已盡說明義務、符合適合性原則及損害不存在負舉證責任;金管會及法務部則認為現行法已有適當舉證責任分配,且要求業者證明損害不存在違反舉證責任法理,恐造成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的影響並導致濫訴。
立法委員發言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金保法第11條但書已將部分舉證責任置於金融業者,增訂條文恐重複。
- 質疑提案中要求金融服務業者證明損害不存在,違反舉證責任基本法理,恐造成金融秩序混亂及濫訴。
- 要求金管會應明確立場,強調此案茲事體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金融消費者因缺乏證據而難以舉證,建議金管會訂定辦法,讓消費者在不影響營業秘密下,可向金融機構調閱銷售過程紀錄。
- 表示實務上消費者難以自行取得證明資料,常需立委協助,因此有必要透過立法補強。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認為現行金保法第11條但書已將部分舉證責任置於金融服務業,已屬適當分配。
- 反對要求金融服務業者證明損害不存在,認為損害發生於消費者自身領域,應由消費者舉證,且業者難以證明消極事實。
- 擔憂此修法將使金融服務業者接近推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對金融市場發展影響應審慎。
- 承諾將與公會討論,研究訂定辦法讓金融消費者在不影響營業秘密下,可調閱銷售過程紀錄的合適範圍。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目前法制中,主張自己受損害的人都應負積極舉證責任,不瞭解有法令規定由對造證明損害不存在。
林志潔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
- 表示消費者在進入評議程序前,實務上可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資料,但需符合營業秘密及個資法規範。
- 支持在不影響其他法規、個資及營業秘密的情況下,以法律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資料給消費者。
相關後續
金管會建議維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現行條文規定。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1:檢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人力配置及規劃成立專責局處
核心議題
- 因應金融科技日新月異及跨業經營模式,金管會現有任務編組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人力配置不足,缺乏專職科技能力進行有效發展及監管。
- 要求金管會重新檢討人力配置,並規劃成立專責局處以提升對金融科技的重視與管理效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指出金管會面臨網路科技挑戰,現有各局處監理專業足夠,但網路因素加入後,人力是否能負荷。
- 建議金管會應針對跨局處的網路相關業務,成立專責單位。
- 指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作為任務編組,主管及承辦人員皆兼任,缺乏專人,且109年徵才40人卻無分到該中心。
- 呼籲金管會將問題帶回思考,並與其他政府部門溝通,引進更多具專才的行政人員協助金融犯罪與金融科技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金管會自2015年設有金融科技創新中心,已觀察到事務日益增多,正在研究內部組織是否需調整,設置專責處處理新興科技事務。
- 表示行政院已允許金管會因虛擬資產管理機關身分而增加人力,目前正在盤點中。
- 承諾將朝委員指示方向研究,看是否需成立專責處來處理新興事務。
相關後續
要求金管會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重新檢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人力配置情形,並規劃成立專責局處。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2:重新制定金融科技實驗沙盒之KPI,改為沙盒與試辦分開計算
核心議題
- 我國金融科技實驗沙盒與試辦共同計算KPI,導致試辦案件數已達KPI,卻影響沙盒實驗績效不彰,未能有效鼓勵創新業者投入金融科技。
- 要求金管會重新制定金融科技實驗沙盒之KPI,將沙盒與試辦分開計算,以確保更多創新業者投入金融科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沙盒功能不彰,因沙盒與試辦共同計算KPI,導致沙盒實驗績效不佳卻不影響金管會績效。
- 建議金管會應將試辦與沙盒KPI分開計算,給予沙盒更多目標壓力,鼓勵創新。
- 質疑P2P金融商品未進入沙盒的適當性,並指出純網保駁回理由為不夠創新,但純網保的創新空間可能比純網銀更大。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感謝委員指導,表示金管會正在研究委員提示的將試辦與沙盒KPI分開計算的建議,並將其納入研究參考。
- 同意純網保模式若能與現行模式明確區隔,金管會樂觀其成。
相關後續
要求金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重新制定金融科技實驗沙盒之KPI,改為沙盒與試辦分開計算。
討論事項八
討論事項:其他金管會主管業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涵蓋金管會對台灣資本市場的展望、新南向政策下國銀的發展、中國長臂管轄對台灣企業的影響、im.B詐騙案與P2P監管、純網保政策檢討、ESG推動與公股銀行放貸、美國債務違約對台灣金融的衝擊、以及金融服務費用與金管會組織改造等多元議題。
- 核心關切點在於如何強化金融監管以保護投資人及消費者權益,同時維持市場競爭力與創新發展,並應對國際政經變局。
相關爭議
- im.B詐騙案與展覽責任:委員質疑金融研訓院主辦的金融科技展讓im.B設攤,導致民眾受騙,金管會應負審核監督責任並道歉;金管會則認為展覽僅提供平台,無法保證參展商未來行為,且已確認參展資格。
- P2P借貸監管模式:委員質詢im.B事件揭示P2P風險,金管會應採更積極的監理模式(納管);金管會則重申不直接納管,將透過強化銀行合作、輔導成立公會、資訊揭露及聯徵資料庫等4面向強化管理。
- 純網保政策與創新:委員質疑純網保核准率為0,可能因金管會要求創新過高,建議檢討相關規定;金管會同意將於年底研究是否繼續開放及如何開放,並檢討窒礙難行之處。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董總旋轉門:金管會反對設置,擔憂影響人才招募與國際競爭力;多位委員則認為應比照公務員設置,以避免利益衝突及維護公正性。
- 公股銀行ESG放貸落實:委員質疑土銀在泰舍實業詐貸案及興富發工安問題上未落實ESG檢核,導致公股銀行成為無良建商幫兇;金管會承諾將要求公股銀行全面落實ESG,並加速揭露相關資訊。
- 金融服務費用漲價:委員關切萬物飆漲下金融服務費用是否醞釀漲價,要求金管會嚴格把關;金管會表示商品費率依風險調整,一般手續費未見普漲,將特別關注。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金管會對今年台股市場表現的期許,詢問限空令取消後市場是否回歸基本面。
- 質詢金管會對520行情及外資淨匯入的看法,要求加強市場監督,防範不實消息。
- 關切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對台灣業者及證券商的影響,要求金管會提出書面報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銀在新南向國家營收亮麗,詢問金管會是否會繼續拓展及作為國銀後盾。
- 提醒金管會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的長臂管轄問題,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金管會主委反對證交所、櫃買中心董總設置旋轉門條款,但金管會自身高階主管卻有此規範,標準不一。
- 要求金管會於2個月內提出證交所、櫃買中心董總是否應設旋轉門條款的報告。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質疑純網銀/純網保政策核准率為0,要求金管會檢討相關規定,並儘速提出具體檢討內容,不應拖到年底。
- 要求金管會審慎評估證交法第11條旋轉門條款,避免影響金融周邊單位人才招募與國際競爭力。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關切im.B詐騙案,質疑金管會對P2P及債權交易平台未爆彈的掌握及作為。
- 質疑金融研訓院舉辦金融科技展讓im.B參展,未盡KYC責任,政府機關標準較民間寬鬆,造成民眾受害。
- 要求金管會承諾不蒐集不必要的人民資料,避免資安漏洞及與詐騙集團勾結。
- 質疑金管會對社群媒體傳播力及股市流言的監督不力,導致冒名詐騙案件頻傳。
- 質疑520行情暴漲是否有異常情況,要求金管會以同樣標準監督市場。
- 批評金管會對金融科技「管」太多或不想管,建議明確主管機關,避免台灣金融科技發展遲延。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代行公權機構董總資格限制,特別是證交所等重要金融節點的人才招攬與旋轉門條款。
- 要求金管會檢討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限制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及集保公司負責人資格,並評估高階人士轉任受監督營利事業情況。
- 關切金融消費爭議中消費者舉證困難,要求金管會訂定辦法,讓消費者在不影響營業秘密下,可向金融機構調閱銷售過程紀錄。
- 要求金管會協助鼓勵基層行員阻詐獎金,並評估改善警示帳戶通報機制。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關切im.B事件揭示P2P借貸風險,詢問金管會對P2P監理模式,認為應採類納管方式強化管理。
- 質疑金管會沙盒功能不彰,因沙盒與試辦共同計算KPI,導致沙盒實驗績效不佳卻不影響金管會績效。
- 關切中國曝險問題,要求金管會提供上市櫃公司在中國曝險的最新資料。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純網路保險公司政策胎死腹中,建議金管會檢討如何保障純網保業務,讓其得以生存並發揮鯰魚效應。
- 關切金管會推動ESG的成效,質疑環保署標準與國際不接軌,要求金管會思考對上市櫃公司推動ESG的獎懲機制,以增加誘因。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債務上限危機對台灣金融三業(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的衝擊,要求金管會持續關注並瞭解業界情況。
- 建議金管會應因應金融科技日新月異及跨業經營模式,成立專責單位處理網路相關業務,並補充專職人力。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土銀在泰舍實業自辦都更案詐貸及興富發工安問題上,未落實ESG檢核,導致公股銀行成為無良建商幫兇。
- 要求金管會全面金檢公股銀行,要求其在放貸過程中落實ESG,並公布、公告ESG案件落實狀況。
- 質疑im.B參展金融科技展,金管會未盡審核監督義務,導致民眾受騙,要求金管會對參展平台建立審核機制,並對已發生事件道歉及懲處。
- 質疑政府行動支付普及率2025年達成90%目標,目前達成率僅2成,要求金管會加油。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萬物飆漲下,金融相關服務費及保險費是否醞釀漲價,要求金管會嚴格把關,不要讓業者趁機調漲。
- 質疑金管會各局處編制人員數十年未變,但金融市場規模已成長數倍,人員專業能力能否應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產品與科技。
- 建議金管會應有新思維改造組織架構與人員素質,以提升管理能力,並期盼台灣成為全球華人金融資產處理中心。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管會主任委員
- 回應台股市場波動大但具基本面,殖利率、本益比表現亮眼,對台股仍有信心,將密切注意國際政經情勢。
- 說明國銀在新南向國家有拓展可能性,將持續與當地監理機關合作,鼓勵設點。
- 表示已關注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的長臂管轄問題,將提供發現與注意事項給委員參考。
- 回應im.B案,金管會不直接納管P2P,將透過強化銀行合作、輔導成立公會、資訊揭露及聯徵資料庫等4面向強化管理,並將與P2P業者溝通。
- 回應金融研訓院展覽爭議,強調展覽僅提供平台,非邀請參與,且已確認參展商合法登記,否認替詐騙背書,但會參考事件檢討參展審核機制。
- 回應純網保政策,強調需有獨特創新模式與現行模式區隔,將於年底研究是否繼續開放及如何開放,並檢討相關規定。
- 回應ESG推動,上市櫃公司需揭露年報及永續報告書,並從今年起依資本額及產業性質盤查碳排放量並認證,將儘量與國際接軌。
- 回應美國債務上限危機,指出台灣金融三業對美公債曝險額度有限,已與3個局處及大型金控討論,認為資本市場具韌性可承接波動。
- 回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正在研究內部組織是否需調整,設置專責處處理新興科技事務,並將盤點人力。
- 回應金融服務費用漲價,表示保費依風險及損失率調整,一般手續費未見普漲,將特別關注。
- 承認金管會面臨人員相對不足挑戰,尤其精算人員難以招募,將持續努力提升組織架構與人員素質。
林志吉 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銀行與P2P業務合作有106年及109年銀行公會訂定的自律規範。
- 說明泰舍實業都更案聯貸有9家銀行參貸,其中公股銀行3家,土銀已報重大偶發事件,將於7個營業天內提交報告。
- 指出銀行公會有授信準則自律規範,要求銀行辦理企業授信時需考量借款人誠信及社會責任,包括工安問題。
施瓊華 保險局局長
- 說明政策保險如強制車險、住宅地震保險未漲價,部分商業保險如第三責任險、商業火險因損失率或再保市場費率調整而有調漲。
相關後續
- 金管會將儘速提供上市櫃公司在中國曝險的最新資料給郭國文委員參考。
- 金管會將要求公股銀行全面落實ESG,並與公會討論加速揭露相關資訊,預計1個月內完成。
- 金管會將參考im.B事件,研訓院與金融總會將檢討金融科技展的參展審核機制。
- 金管會將研究建立好的誘因機制,鼓勵基層行員阻詐,並檢討警示帳戶通報機制,預計2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 金管會將研究限制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及集保公司負責人資格,並評估高階人士轉任受監督營利事業情況,預計2個月內提出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902
- 卷/期/冊
- 112/59/2
- 發布日期
- 2023-06-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