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稅法修正案:聚焦娛樂稅、財劃法、房地合一稅及公股行庫監理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央銀行法、娛樂稅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印花稅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稅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包括娛樂稅廢除或調整、所得稅法中繼承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營業稅法修正及印花稅法廢止,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會議中委員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疑與建議,財政部則回應財政影響及研議方向。最終,多項法案與臨時提案送院會協商或保留擇期再審,部分營業稅法修正案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娛樂稅法的存廢與修正,特別是針對其「寓禁於徵」的立法目的已不符時宜,以及對電影、藝文活動、體育競賽及高爾夫球場課稅的合理性。
- 核心問題還包括地方政府對娛樂稅作為地方財源的依賴,以及中央政府在稅制改革中如何協助地方尋找替代財源。
相關爭議
- 娛樂稅存廢與地方財源:多位立委主張廢除或大幅調整娛樂稅,認為其不合時宜且稅收佔比低;地方政府則因財政自主性考量,普遍反對廢止,即使稅收佔比不高。
- 替代財源的責任歸屬:立委要求財政部應積極研擬替代財源方案,而非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財政部則表示需與地方政府凝聚共識,並考量各地意見分歧。
- 課稅項目定義模糊:對脫口秀、演講等新興娛樂型態的課稅定義不清,違反租稅法定原則,引發爭議。
- 文化與體育產業課稅矛盾:政府一方面扶植電影、藝文與體育產業,另一方面卻對其課徵娛樂稅,形成政策矛盾。
- 高爾夫球場課稅爭議:高爾夫球已發展為普及運動及奧運項目,但仍被課徵娛樂稅,同時其佔用土地與環保議題也需平衡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廢止娛樂稅法,認為其「寓禁於徵」目的已不符現今合法日常娛樂休閒。
- 指出娛樂稅的課徵場所、設施、活動多已非奢侈消費,例如高爾夫球場曾被監察院糾正。
- 強調娛樂稅本就不該為特種營業活動而存在,應另有規範。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娛樂稅的存廢權交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以解決長期爭議,並認為該稅收金額不大,不值得中央與地方持續爭執。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自1999年修正後未再調整,導致統籌分配款不公且地方政府財政拮据。
- 主張擴大統籌分配款規模,納入營業稅及菸酒稅總收入,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共同參與、透明化分配機制,引入學者專家意見。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批評娛樂稅制欺負年輕人,看電影、藝文表演等日常活動皆需課稅,且全年稅收僅16億元,質疑財政部「死要錢」。
- 主張中央應補足地方因廢除娛樂稅而減少的財源,不應讓地方政府陷入「二桃殺三士」的困境。
- 呼籲財政部從善如流,立即檢討並廢除不合時宜的娛樂稅項目,例如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及高爾夫球等。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主張廢除不合時宜的娛樂稅,認為其「寓禁於徵」目的已過時,且與政府鼓勵文創產業的政策相矛盾。
- 指出對脫口秀等新興活動課徵娛樂稅的定義模糊,違反租稅法定原則。
- 建議對高爾夫球場設定落日條款,若2026年1月1日前無替代財源則停止徵收,並呼籲財政部積極開發新稅源。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強調娛樂稅法自1999年以來未修正,導致地方財政困境,特別是彰化縣人均統籌分配稅款年年墊底。
- 主張將再生能源產業的營業稅及所得稅收的50%分配給營業所在地縣市,以鼓勵地方發展再生能源並緩解財政壓力。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指出財政收支劃分法20年未修,造成六都與非六都發展差距日益擴大,非六都創稅卻得不到應有回饋。
- 以苗栗縣為例,創稅金額高但中央補助款比例最低,質疑中央財政分配不公,要求中央儘速提出修法版本並獎勵創稅縣市。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娛樂稅法將戲劇、舞蹈等藝文活動視為奢侈品課稅,不符時代潮流。
- 建議刪除職業性歌唱、戲劇、音樂表演等藝文活動的娛樂稅,並保留電影課徵娛樂稅,但對本土語言影片免徵,以扶植本土電影產業。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主張取消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認為高爾夫已從少數人活動轉變為奧運項目,應與時俱進調整。
- 同時建議透過附帶決議,要求高爾夫業者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如開放綠地供民眾接觸、培育選手及爭取國際賽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娛樂稅法修法應考量地方政府在創造碳匯成效及承受污染方面的貢獻,並納入財劃法分配因素。
- 主張印花稅已成為金融數位轉型的絆腳石,應評估其對商業交易行為的影響。
- 提出娛樂稅應設定落日條款,給予地方議會4年時間決定是否課徵特定藝文或體育項目,若無決定則由中央立法決定。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可從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將分配給地方的比例從10%提高至12%,以彌補地方政府因取消印花稅或娛樂稅造成的財源缺口。
- 強調少子化是國安問題,建議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從5歲以下提高至6歲以下,並對第二胎增加50%扣除額,以鼓勵生育。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財政收支劃分法20年未修,中央集權集錢,地方喊窮,質疑行政院修法態度不積極。
- 認為娛樂稅是過時稅制,應予廢除,並建議地方政府可自行訂定生態維護特別稅作為替代財源。
- 呼籲財劃法應與國土規劃結合,讓地方稅源分配更具彈性,例如增加營業稅分配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2022年全年稅收約16.3億元,其中高爾夫球場約4.2億元,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約1.2億元,為鄉鎮市主要財源之一。
- 指出各地方政府對娛樂稅存廢及課稅項目、稅率檢討意見分歧,基於財政自主考量,普遍不贊同廢止。
- 承諾會將委員意見納入研議,並將再次邀集地方政府討論,檢視現行防弊機制,並評估印花稅對金融數位轉型的影響。
- 針對財劃法修正,已初步擬訂提升財政自主、劃一分配基礎、調劑財政盈虛、保障既有財源、精進分配機制及地方財源不減等修法原則,刻正研擬具體方案。
- 回應房價影響因素多元,政府推動健全房市方案旨在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進市場健康穩健發展。
- 表示財政部將與外交部及經濟部跨部會努力推動洽簽臺美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
- 對於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調整,認為其對稅額勾稽具大效能,若提高額度恐影響稅制公平性。
溫碧蓮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副局長
- 針對娛樂稅法修正,新竹縣政府持反對立場。
游孟樫 南投縣政府財政處副處長
- 針對娛樂稅法修正,南投縣政府持反對立場。
何季嬬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秘書
- 針對娛樂稅法修正,嘉義市政府持反對立場。
許瑜玲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 針對娛樂稅法修正,桃園市政府持反對立場。
歐宥辰 基隆市稅務局副局長
- 針對娛樂稅法修正,基隆市稅務局持反對立場。
楊星華 新竹市稅務局秘書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新竹市稅務局持反對立場。
胡曉嵐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持反對立場。
簡淑芬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持反對立場。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im.B詐騙案的營所稅及營業稅繳納情況,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個別課稅資料不能公開。
- 針對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的稅損估算,表示已根據申報資料模擬試算,並將提供完整報告。
- 解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的衡平性,皆為居住需求下的重大生活支出。
- 表示將彙整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試辦成效,研議擴大辦理。
蕭家旗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2023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對地方政府的財政協助總額約為6,442億元。
彭英偉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說明關務署業務量成長巨大,但預算員額僅增加5%,導致人力困窘,流動性高。
- 表示院內已核撥人力,若有不足將適時提出檢討。
何英明 土地銀行總經理
- 說明土地銀行承接泰舍至善元都更案是依內部授信審查程序辦理,並未受特定人士交代影響。
- 表示不同聯貸案的條件與規格不同,土地銀行辦理時有其綁定的規格與條件,且該案目前還本與繳息正常。
丁碧蓮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
- 說明中美洲銀行(CABEI)提供貸款給會員國需經審核程序,且CABEI在國際信用評等上屬優良的雙A等級。
曾國基 財政部國產署署長
- 表示國有財產署同仁處理國有地占用案件一律平等,沒有差別待遇,該處理就處理。
- 說明苗栗縣鍾東錦竊占國有地案件的違建地上物尚未移除,刑事與民事訴訟仍在進行,砂石場解約也需經限期改善程序。
- 承諾將提供所有案件的辦理情形報告,並追溯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
陳慧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 表示CPI調查會隨國際情勢滾動調整,對於打詐國家隊的第二預備金分配,會依各單位需求撥付,實際動支將報立法院審議。
蘇錦雀 體育署專門委員
- 說明高爾夫球場在培訓學校運動選手及提供競賽訓練場地方面已有優惠。
- 請求6個月時間與業者溝通,並修正相關法規命令,以利開放更多民眾接觸高爾夫球場地。
相關後續
- 娛樂稅法相關12案及附帶決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財政部需於1個月內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修正方向及印花稅存廢,並於會後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所得稅法中關於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特別是取得成本的認定。
- 核心議題為是否允許納稅義務人選擇以實際市價作為繼承不動產的取得成本,而非僅限於公告現值,以避免非炒作性質的繼承房產交易被課以高額房地合一稅。
相關爭議
- 節稅與稅基流失疑慮:財政部擔憂若允許繼承房產以市價作為取得成本,可能導致繼承人藉此規避房地合一稅,減少國家稅收。
- 繼承房產交易的公平性:立委認為繼承房產並非投機炒作,且被繼承人長期持有的房產,其繼承人出售時不應被視為短期交易而課以重稅,應回歸遺產稅的本質。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遺產繼承的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允許納稅義務人選擇以繼承時的市價申報,而非僅限於評定現值。
- 強調繼承房產並非炒作,且房地合一稅的目的是打擊短期投機,不應懲罰因繼承而需處分房產者。
- 認為即便有節稅效果,也應回歸遺產稅的世代財富重分配精神,並建議將範圍限縮至長輩自住房屋。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與鍾佳濱委員版本方向一致,主張繼承人出售繼承房產時,應有選擇權以實價或市價作為取得成本,使其更符合公平正義。
- 呼籲財政部應與時俱進,採納社會共識,避免「食古不化」並與民為敵。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允許繼承人選擇以時價申報房產價值,可能導致納稅義務人為墊高未來交易稅基而減少稅金,進而影響國家稅收。
- 擔心此舉會衍生社會不公平感,因為只有能繼承財產的人才能享受到此利益,而無法繼承或債務多於資產者則無法受惠。
- 提醒財政部應慎重考慮政策對社會的影響與反饋,穩健的財政政策更有價值。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但對於贈與部分,認為因可人為運作故不可行,建議繼承部分可酌予修正。
- 顧慮若允許繼承人選擇以時價申報,可能導致規避稅賦情況,需審慎思考條文的嚴謹性。
- 表示房地合一稅目的在抑制短期投機炒作,繼承房產的持有期間可合併被繼承人期間計算,故不一定會適用高稅率。
相關後續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以鍾佳濱委員提案內容為主修正通過,並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關於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方式,特別是繼承不動產時,納稅義務人是否能選擇以市價申報。
- 同時討論公益社團法人捐贈財產的租稅待遇,以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的資格。
相關爭議
- 遺產繼承房產價值認定:立委主張繼承房產應允許以市價申報,以符合公平性;財政部則擔憂可能導致稅基流失及規避稅賦。
- 公益社團法人租稅待遇:曾銘宗委員提案公益社團法人捐贈財產應適用與財團法人相同的租稅待遇;財政部則認為公益社團法人監督機制與財團法人有別,不宜比照,並提及高所得者可能藉由捐贈規避稅賦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允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檢具證明以市價申報繼承財產價值,而非僅限於公告現值。
- 強調此修正旨在回歸遺產稅的世代財富重分配本質,而非打擊炒房的房地合一稅,認為繼承非炒作行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與鍾佳濱委員版本方向一致,建議繼承財產價值計算應提供納稅義務人選擇權,以市價或實價申報,以符合公平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但若考量繼承與贈與行為有別,繼承房地取得非人為操縱,為促進房地利用處分,建議繼承部分提案可酌予修正。
- 針對曾銘宗委員提案,認為公益社團法人監督機制與財團法人有別,且存在高所得者藉捐贈規避稅賦情況,不宜比照提供租稅優惠。
- 說明行政院已提出遺贈稅法修正草案,放寬行政法人及符合條件的公益法人可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本。
相關後續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修正草案以鍾佳濱委員修正版本通過,第五十九條照鍾佳濱委員提案通過,並送院會協商。
- 曾銘宗委員等19人提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針對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課稅規範進行文字修正,以更符合數位時代的交易模式。
- 核心議題為將「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的定義,更新為「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營業稅法中「電子勞務」的文字更新為「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以跟上時代發展。
- 主張第四條關於境內銷售勞務的規定維持現行條文,第六條則配合第二條之一進行文字修改。
相關人員回應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宣讀財政部建議的修正版本,將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第四款中的「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修正為「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針對賴委員士葆提案修正營業稅法,表示建議酌修條文及立法說明以資明確。
- 指出修正第四條可能使國外提供而在國內使用以及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變成非課稅範圍,前者不利國內業者公平競爭,後者造成業者損失,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案,照財政部建議修正版本修正通過。
- 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五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財政收支劃分法自1999年以來未修正,導致中央與地方財政資源分配不均,特別是六都與非六都之間的財政落差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調整分配公式、納入新稅源(如再生能源產業稅收),以及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對等問題。
相關爭議
- 修法停滯與地方財政困境:財政收支劃分法20年未修,導致地方政府普遍面臨財源不足、不斷舉債的困境,影響地方施政。
- 中央集權集錢:立委質疑中央政府因政黨考量刻意打壓地方,將財源集中中央,不願釋出更多資源給地方。
- 分配公式與公平性爭議:現行分配公式未能有效調劑各級政府財政盈虛,導致創稅多的縣市(如苗栗)補助款反而較少,而人口數多的縣市(如彰化)人均統籌款墊底,被認為不公平。
- 特定產業稅收分配:黃秀芳委員提案將再生能源產業的營業稅及所得稅50%分配給營業所在地縣市,財政部擔憂此舉恐擴大地方財政差距,不利均衡區域發展,與財劃法立法目的相違。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指出財政收支劃分法20年未修正,造成六都與非六都「一個臺灣、兩個世界」的財政落差。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錢與權同時下放,擴大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並將分配公式入法,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決定分配規則機制。
- 呼籲財政部應於下個會期提出修法提案,並參考財政學界共識,打破不公平狀況。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財政收支劃分法自1999年修正後未再調整,導致各級政府施政效能受影響,地方政府財政拮据。
- 主張應放寬統籌分配款規模,納入營業稅及菸酒稅總收入,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共同參與,透明化分配機制,引入學者專家。
- 呼籲完善補助款機制,建立公開透明標準,讓補助款作為計畫型補助。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指出貧富懸殊造成「同島不同命」,新北市升格後每年被中央虧欠數百億,警消、醫療、教育等服務與臺北市有天壤之別。
- 主張將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50%納入統籌分配稅款,每年可增加500億元,認為攸關2,300萬人民的長期幸福。
- 批評中央財政不缺錢,卻在財劃法修正上錙銖必較,應有更高格局,直接補足地方財源缺口。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劃法20多年未修,造成地方政府財源不足、舉債困境,彰化縣人均統籌分配稅款年年墊底,非常不公平。
- 提案將再生能源產業的營業稅及所得稅收的50%分配給營業所在地縣市,以鼓勵地方發展綠能並緩解財政困境。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強調財劃法20年未修,造成六都與非六都發展歧異嚴重,非六都創稅卻未獲應有回饋,以苗栗縣為例,創稅多但補助款最少,極不公平。
- 要求財政部儘速提出修法版本,並針對創稅縣市提出獎勵機制,提升補助款,還苗栗一個公道。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財政部應考量各縣市政府的公平性與需求性,特別是六都與非六都的分配應趨於一致。
- 建議未來財劃法修法應納入地方政府在創造碳匯成效及承受污染(如工業區廢氣)的貢獻作為分配考量因素,以創造地方誘因。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在財劃法修法上「擺爛」,歷屆財政部均未能解決地方共識問題,質疑是因地方非民進黨執政而刻意打壓。
- 指出財政部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補助款、專案補助款混為一談,有「灌水」之嫌,要求明確說明統籌分配稅款的實際增幅。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央對地方財政協助總額(統籌分配款與一般性補助款)13年來大幅增加七成,質疑財政部報告為何不敢呈現此數據,卻誇大修法可能導致中央財源減少。
- 要求財政部坦承不願修法是為控制地方政府,並應提交完整的評估報告,檢討財劃法修法必要性。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指出財劃法修法已是老議題,各界共識存在,但政府態度不明,導致修法停滯不前。
- 認為應將財劃法與國土規劃結合,讓地方稅源分配更具彈性,例如增加營業稅等稅收分配比例,以解決富都窮縣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財劃法修正涉及各級政府財政資源重分配,行政院曾於2012年提出草案但因地方無共識而屆期不續審。
- 表示在修法完成前,中央已透過統籌分配稅款搭配補助款,每年平均增加釋出1,400億元以上挹注地方財源。
- 已初步擬訂提升財政自主、劃一分配基礎、調劑財政盈虛、保障既有財源、精進分配機制及地方財源不減等修法原則,刻正研擬具體構想方案。
-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估算將使中央財源減少逾3,900億元,恐非中央財政所能負荷,且擴大稅收直接分成恐不利均衡區域發展。
- 針對黃秀芳委員提案,認為再生能源稅收直接分成恐擴大地方財政差距,與財劃法調劑盈虛目的相違,但地方政府可透過其他補助機制獲得回饋,如海域土地償金及電力開發協助金。
蕭家旗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2023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對地方政府的財政協助總額約為6,442億元。
相關後續
財政收支劃分法各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廢止印花稅法等6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是否廢止印花稅法,因其被認為是過時稅制,且在商業交易中可能成為金融數位轉型的絆腳石。
- 核心議題是印花稅作為地方政府重要稅收來源,廢止後如何彌補地方財源,以及地方政府對廢止案的態度。
相關爭議
- 廢止與地方財源衝擊:多數立委認為印花稅不合時宜應廢止;但地方政府強烈反對,因其為地方重要稅收來源(2022年約157.2億元)。
- 數位轉型阻礙:印花稅對臨櫃轉帳課徵4‰,而支票免稅,導致業者為節稅傾向使用紙本交易,阻礙金融數位化進程。
- 替代財源難尋: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要求廢止印花稅應彌補稅收損失,但替代財源籌措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止娛樂稅法的修法提案 (雖未列入當日審查,但於發言中提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營業稅總收入、菸酒稅等納入統籌分配款,以解決地方財政拮据問題,間接回應印花稅廢止可能造成的財源缺口。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認為印花稅是80年前的老案子,現場無人反對廢除,關鍵在於地方財源如何補足,主張中央應全額補足。
- 指出中央稅收超徵,國家不缺錢,應有能力彌補地方財源,不應讓地方政府因幾億元稅收而自相殘殺。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印花稅對臨櫃轉帳課徵4‰,而支票免稅,導致業者傾向使用支票或紙本交易以節省成本,已成為金融數位轉型的絆腳石,要求財政部評估其影響。
- 建議印花稅存廢問題應由地方議會決定,並設定落日條款,若地方政府無法取得共識,則由中央立法決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廢止印花稅茲事體大,因涉及地方財源,建議暫不廢止,尊重地方意見。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不能老是說地方政府反對就不修法,應找到替代財源,並提出解決方案,不能再拖延。
- 批評財政部在印花稅等議題上打官腔,缺乏擔當,只考慮稅收來源而非民意訴求。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可從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將分配給地方的比例從10%提高至12%,以彌補地方政府因取消印花稅或娛樂稅造成的財源缺口。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印花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2022年稅收約157.2億元,其中六都佔81%,為地方政府重要稅收。
- 表示財政部多次徵詢地方政府,基於財政自主及稅收考量,均不贊同廢止印花稅,並要求若廢止應彌補稅收損失。
- 認為替代財源籌措困難,為保障地方財政自主空間,印花稅尚不宜廢止。
- 承諾將委員建議納入研議,評估印花稅對金融數位化的影響,並將再次邀集地方政府討論。
楊星華 新竹市稅務局秘書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新竹市稅務局持反對立場。
胡曉嵐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持反對立場。
溫碧蓮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副局長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持反對立場。
許瑜玲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持反對立場。
簡淑芬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 針對廢止印花稅法,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持反對立場。
相關後續
廢止印花稅法等6案,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廢止印花稅法等6案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臨時提案討論娛樂稅課徵爭議與社會文化變遷,認為娛樂稅「寓禁於徵」已不合時宜,且娛樂型態多元,亟需檢討存廢與修正。
- 同時要求財政部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修正方向及印花稅存廢,並協助研擬替代財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修正方向及印花稅存廢,並協助研擬替代財源,以更新地方政府建議。
- 強調娛樂稅「寓禁於徵」已不合現今風氣,娛樂型態多元,亟需檢討存廢及修正。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再次與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及印花稅議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再次與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及印花稅議題,並強調需聚焦項目調整及地方政府認定權限。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再次與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及印花稅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二週」改為「一個月」,「一個月」改為「二個月」,以爭取更多研議時間。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為財政部於1個月內再次邀集地方政府研議娛樂稅修正方向及印花稅存廢,並於會後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八
所得稅優化精進方案及薪資所得占比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我國所得稅中薪資所得佔比過高(71.42%),遠高於OECD國家平均(48.8%),顯示所得稅優化方案效果不彰。
- 核心議題是財政部應研議精進方案,降低薪資所得佔所得稅比重至70%以下,以實質減輕民眾負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研議所得稅優化精進方案,將我國薪資所得佔比降低至70%以下,以達實質優化、減輕民眾負擔。
- 指出截至4月份CPI累計漲幅已達4.7%,超過3%的調整門檻,質疑財政部為何不敢肯定會調升免稅額。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研議所得稅優化精進方案。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研議所得稅優化精進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將遵照辦理臨時提案,研議所得稅優化精進方案,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說明CPI調整需依主計總處10月底公告數據為準,目前數據已超過3%,很有可能調升免稅額。
- 強調所得稅優化方案自2018年起每年減稅超過300億元,低稅率者降稅幅度更大。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財政部研議所得稅優化精進方案,降低薪資所得占比至70%以下,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通過。
討論事項九
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修正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財政部於1986年訂定的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每月20萬元)已過時,因物價指數36年間大幅上漲。
- 核心議題是財政部應參酌物價指數修正該標準,以符合現實狀況,減輕小型營業人負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研議參酌物價指數修正「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指出1986年訂定20萬元標準時物價指數為54.82,2022年底已達103.78,物價上漲劇烈但標準未變,不符現實。
- 強調許多小店家在疫情後狀況不佳,物價上漲與平台交易成本增加,動輒超過20萬元門檻,應重新評估。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研議修正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
林楚茵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研議修正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將遵照辦理臨時提案,但建議將報告期限從1個月修正為2個月,並已獲得郭委員口頭同意。
- 說明統一發票對稅額勾稽有大效能,若提高額度恐減少民眾索取發票機會及中獎小確幸。
- 認為提高數字對稅制來說並非公平作法,但承諾會再考量檢討。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為財政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十
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繼承適性解方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繼承間的適性問題,因繼承人短期內出售繼承不動產時,可能因取得成本計算方式及持有期間認定,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
- 核心議題是財政部應通盤檢討,提供具體解方,避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房地合一稅與不可抗力之遺產繼承間的可適性解方,並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 指出房地合一稅新制可能導致繼承人出售繼承不動產時,因成本計算及短期持有適用高稅率而繳納高額稅金,違反租稅公平。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繼承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繼承問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繼承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房地合一稅與遺產繼承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將遵照辦理臨時提案,並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4案,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房地合一稅與不可抗力之遺產繼承間的可適性解方,並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書面報告,通過。
討論事項11
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檢討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最低稅負制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可能產生「婚姻懲罰」問題,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
- 核心議題是財政部應針對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相關議題進行檢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有關議題提出具體書面檢討報告。
- 指出最低稅負制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強制合併申報,明顯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不公平,類似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涵對婚姻的懲罰。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問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報告期限從1個月修正為3個月,因需蒐集相關數據資料,並已獲得賴委員同意。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5案修正為財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最低稅負制與婚姻懲罰有關議題提出具體書面檢討報告,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2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擴大認定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應擴大,以鼓勵生育,解決少子化國安問題。
- 核心議題是財政部應參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定義,將適用年齡從5歲以下子女擴大,並檢討提高第二胎扣除額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提供具體之檢討暨擴大認定範圍的書面報告。
- 指出我國出生率全球倒數第一,少子化是國安問題,應鼓勵生育。
- 建議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從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並對第二胎增加50%扣除額,以減輕養育負擔。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額度,認為這是影響國家安全的議題。
- 指出養育小孩費用高昂,許多家庭不敢生育,應透過租稅優惠措施鼓勵生育。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額度。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額度。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額度。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報告期限從1個月修正為3個月,因需會同教育部共同評估,並已獲得賴委員同意。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6案修正為財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提供具體之檢討暨擴大認定範圍的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3
當沖交易租稅優惠檢討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當沖交易租稅優惠自2017年實施並延長至2024年底,引發鼓勵投機、打擊投資,使資本市場曝露於系統性風險的爭議。
- 核心議題是財政部應提供歷年當沖交易租稅優惠的具體檢討報告,以評估政策適切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歷年當沖交易租稅優惠提供具體之書面檢討報告,以作為政策適切性之參考。
- 指出當沖交易租稅優惠被質疑鼓勵投機、打擊投資,可能違反《財政紀律法》與《納稅者權益保護法》。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當沖交易租稅優惠。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當沖交易租稅優惠。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當沖交易租稅優惠。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連署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當沖交易租稅優惠。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報告期限從1個月修正為3個月,因需洽金管會主管共同研議,並已獲得委員同意。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7案修正為財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歷年當沖交易租稅優惠提供具體之書面檢討報告,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4
其他財政議題詢答
核心議題
- 委員們就多項財政議題向財政部質詢,包括美國債務上限談判對台灣金融市場的影響、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與雙重課稅協定、im.B詐騙案的繳稅情況、公股銀行詐貸案與ESG責任、中美洲銀行(CABEI)金援獨裁政權爭議、保健食品關稅與免稅額度,以及國有財產占用處理等。
- 核心議題涵蓋金融風險控管、稅制改革、國際經貿合作、公股治理與資產管理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美國債務上限與金融風險:立委關切美國債限談判僵局對台灣金融業曝險的影響,財政部則認為最終應能解決,但需因應準備。
- 房市調控政策成效:立委質疑房市政策是否達到合理房價目標,財政部則強調政策旨在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但房價受多重因素影響,需長期觀察。
- 臺美貿易倡議與雙重課稅:立委質疑21世紀貿易倡議未涵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缺乏實質牛肉;財政部則表示正積極推動雙重課稅協定,美方已了解台企面臨的問題。
- im.B詐騙案繳稅:立委質疑im.B詐騙集團繳稅金額過低,財政部則以稅捐稽徵法規定無法公開個別資料,但承諾會認真追查。
- 公股銀行詐貸案與監理:立委質疑合庫與土銀在廖燦昌任內發生多起詐貸案,要求財政部清查未爆彈、追討損失,並檢討公股代表責任,質疑相關人員升遷不當;財政部則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偵辦,將持續追蹤還款,並要求公股行庫落實ESG審核與資訊揭露。
- 中美洲銀行金援尼加拉瓜:立委質疑CABEI資助尼加拉瓜獨裁政權,台灣身為最大股東應發揮影響力,要求停止不合理金援並確保資金透明運用;財政部表示將強化公司治理,且Mossi總裁不會連任,並要求公股銀行評估聯貸風險。
- 保健食品關稅與免稅額:立委質疑保健食品關稅高達30%且網購免稅額過低(2,000元),與國際脫節;財政部則表示考量國內產業衝擊,維持現行額度,但承諾將研議並提供報告。
- 國有財產遭權貴竊占:立委質疑國有財產署對權貴竊占國有地處理不力、進度緩慢,要求財政部確保依法行政,追溯不當得利;財政部則表示同仁依法處理,並承諾提供詳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債務上限談判破裂對台灣公股行庫美債曝險的影響,要求財政部做好因應準備。
- 質疑政府打房政策對房市需求的影響,以及央行健全房市政策是否有調整必要。
- 呼籲財政部積極推動洽簽臺美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認為這才是實質的經貿合作。
- 連署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針對房地合一稅、最低稅負制、幼兒學前扣除額及當沖交易租稅優惠進行檢討並提交報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允許繼承房產以時價申報取得成本可能導致稅基流失和社會不公平,呼籲財政部慎重考慮。
- 提醒財政部應檢視外國觀光客在日本逃漏消費稅的案例,防範台灣發生類似問題。
- 強調財政政策應穩健,預判對社會的影響和反饋,不應為求績效而輕率立法。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質疑娛樂稅法中的概括性規定(第二條第六款)造成模糊地帶,應正面表列課稅項目,並定期公告新形態娛樂活動的課稅認定。
- 關切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簽署後,關務管理及貿易便捷化對利害關係人的影響,要求財政部擴大宣導。
- 追問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試辦成效,要求財政部擴大設置。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在財劃法修法上「擺爛」,質疑是因地方非民進黨執政而刻意打壓,要求財政部說明對財劃法的態度。
- 質疑財政部在亞銀年會中對名稱矮化抗議不力,要求具體說明抗議內容及恢復的名稱。
- 批評財政部長缺席財委會COVID-19特別預算報告,藐視財委會。
- 質疑im.B詐騙集團繳稅金額過少,要求財政部認真追查,而非與立委爭辯。
- 連署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針對房地合一稅、最低稅負制、幼兒學前扣除額及當沖交易租稅優惠進行檢討並提交報告。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關切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是否能朝自由貿易協定發展,並呼籲財政部更積極推動臺美租稅協定。
- 質疑財政部對CPI累計漲幅已達4.7%卻不敢肯定調升免稅額,批評其「打官腔」、缺乏判斷能力。
- 指出我國薪資所得佔綜合所得稅比率過高,要求財政部提出目標與作法,降低至70%以下。
- 質疑統一發票銷售額20萬元標準已36年未調,不符物價上漲與店家成本增加現況,要求重新評估。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聲稱房地產降價的說法與實際住宅價格指數上揚的趨勢不符,要求財政部說明。
- 詢問出口觸底時間點及今年全年經濟成長率「保2」的機率,批評財政部對經濟情勢預判不足。
- 擔憂美國國債違約對全球及台灣經濟的影響,認為財政部對影響層面認知不足。
- 批評政府對通膨問題反應遲鈍,若2021年即採納建議,民眾今年即可享受減稅紅利,指責行政單位無視民意。
- 質疑打詐國家隊預算運用成效,要求主計總處說明第二預備金分配給實際執行單位的金額。
- 關切兆豐金董事長新派任人選是否適才適所,呼籲財政部自愛,避免酬庸爭議。
- 連署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針對房地合一稅、最低稅負制、幼兒學前扣除額及當沖交易租稅優惠進行檢討並提交報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劃法分配原則對六都的特別考量是否合理,並建議未來修法應考量地方政府在創造碳匯成效及承受污染的貢獻。
- 指出印花稅對商業交易的影響,已成為金融數位轉型的絆腳石,要求財政部評估。
- 擔憂少子化導致房屋繼承增加,空屋延遲進入市場,建議修法讓繼承人主張房屋時價,促進房產有效利用。
- 連署多項臨時提案,支持財政部檢討娛樂稅、所得稅優化方案及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從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所稅中多撥2%給地方,以彌補印花稅、娛樂稅取消後的財源缺口。
- 強調少子化為國安問題,建議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至6歲以下,並提高第二胎扣除額50%以鼓勵生育。
- 建議財政部研究各國對ESG綠建築的租稅優惠,推動國內相關稅制改革,鼓勵永續發展。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美洲銀行(CABEI)資助尼加拉瓜獨裁政權的爭議,要求財政部作為最大股東應發揮影響力,要求資訊公開透明並切斷不合理金援。
- 質疑CABEI資金管理不透明,投資低信評國家影響銀行信用評級,要求財政部正視問題並要求我國派駐董事發揮監理作用。
- 要求財政部主動要求公股銀行對CABEI聯合授信案進行風險評估,並將價值理念納入考量,化被動為主動。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彰化縣再生能源總發電量全國第三,但人均統籌分配稅款年年墊底,要求財政部修法,納入人口數考量,讓縣市與直轄市採同一分配公式,縮小城鄉差距。
- 提案將再生能源產業所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50%直接分配給營業所在地縣市,以鼓勵地方發展綠能並獲得回饋。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報告避重就輕,未檢討合庫AMC弊案中金控母公司及財政部自身的督導責任,並包庇雷仲達升官。
- 要求財政部坦承不願修財劃法是為控制地方政府,並應提交完整的評估報告。
- 要求財政部對合庫AMC弊案進行明確的調查懲處究責,而非僅止於人員離職,並應加強股權管理及對公股代表的督導。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劃法20年未修,中央集權集錢,地方喊窮,政府態度不積極,修法停滯不前。
- 強調娛樂稅是過時稅制,應予廢除,並建議地方政府可自行訂定生態維護特別稅作為替代財源。
- 呼籲財劃法應與國土規劃結合,讓地方稅源分配更具彈性,例如增加營業稅等稅收分配比例。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追問財政部過去承諾檢討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的進度,質疑稅損估算方式,並指出目前列舉扣除額涵蓋面不足,無法反映真實租屋支出。
- 質疑房屋租金支出與購置自用住宅利息支出列舉扣除額的衡平性,認為立法時空背景及使用戶數差異巨大,應予檢討。
- 建議財政部研究將符合租金補貼條件者或無房產純租屋者之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以有條件限制的方式推動修正。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財產署在處理權貴竊占國有地時,基層官員是否承受壓力而不敢依法處理,要求財政部加強對同仁的關心與支持。
- 追問苗栗縣鍾東錦竊占國有地案件的處理進度,包括違建地上物是否移除、砂石場租約是否解約騰空,以及是否追溯收取不當得利補償金,質疑國產署處理緩慢、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莊翠雲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公股行庫對美債總曝險約1.4兆元,公債部分約3,476億元,認為美國債限問題最終應會解決,但已要求公股做好準備。
- 說明房地合一稅2.0版實施後,短期交易量減少15.16%,顯示抑制投機炒作成效。
- 表示央行會持續關注房市變化,檢討調整不動產融資控管政策,融資成數、動工時間、利率等均可考量。
- 說明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不含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議題,但財政部正積極推動,美方已了解台企面臨的問題。
- 表示im.B詐騙案已請賦稅署說明,但依稅捐稽徵法無法公開個別課稅資料,承諾會引以為鑑,檢視防弊機制。
- 說明公股銀行詐貸案已進入司法偵辦,將尊重司法調查,並要求各行庫評估財務責任、持續追蹤還款及專款專用金流動向。
- 強調財政部會督導公股行庫將ESG因素納入核貸案件,並接受委員建議,要求所有公股銀行於1個月內揭露ESG核貸風險與過程。
- 表示中美洲銀行(CABEI)Mossi總裁任期至11月,不會連任,我國將支持強化公司治理,並要求公股銀行對CABEI聯合授信案進行風險評估。
- 說明國有財產署同仁處理占用案一律依法行政,沒有區分權貴,會追收不當得利及採取民刑事訴訟,承諾會後提供報告。
- 說明財劃法修正將納入人口數考量,讓縣市與直轄市採同一分配公式,以縮小城鄉差距。
- 表示保健食品關稅與免稅額度調整涉及國內產業衝擊,曾徵詢經濟部意見,但承諾會再研議並提供報告。
- 承諾將委員對租金支出列為特扣、持有其他房產者購屋利息支出等問題的指教納入考量並檢討。
- 對於ESG租稅優惠,承諾將請賦稅署研究各國狀況並提供報告。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im.B詐騙案的營所稅及營業稅繳納情況,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個別課稅資料無法公開提供。
- 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已在財政部試辦,試辦成效將彙整,並研議是否擴大。
- 說明租金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的稅損是根據所得稅申報資料模擬試算,並將提供完整報告。
- 解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的衡平性,皆是為居住需求而產生的重大生活支出。
蕭家旗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2023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對地方政府的財政協助總額約為6,442億元。
彭英偉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說明關務署業務量成長巨大,但預算員額僅增加5%,導致人力困窘,流動性高,但院內已核撥人力,若有不足將適時提出檢討。
- 說明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第一階段簽署後,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將有變動,關務署已辦理說明會,將持續宣導。
何英明 土地銀行總經理
- 說明土地銀行承接泰舍至善元都更案是依內部授信審查程序辦理,並無特定人士交代,且該案目前還本繳息正常。
- 表示各聯貸案綁定的條件與規格不同,土銀審查時有其自身考量,與合庫停貸理由無關。
丁碧蓮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
- 說明中美洲銀行(CABEI)提供貸款給會員國需經審核程序,且其國際信用評等為優良的雙A等級。
- 表示中信銀主辦CABEI聯貸案是經過銀行自身行政程序,CABEI信用評等優良。
曾國基 財政部國產署署長
- 表示國有財產署同仁處理國有地占用案件一律平等,該追收使用補償金的都在追收,該走刑事、民事的也都在執行。
- 說明苗栗縣鍾東錦竊占國有地案的違建地上物尚未移除,刑事與民事訴訟仍在進行,解約也需經限期改善程序,承諾會後提供詳細報告。
陳慧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 說明CPI調查會隨國際情勢滾動調整,對於打詐國家隊的第二預備金分配,會依照各單位提出的需求撥付,實際動支將報立法院審議。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相關部會應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楊瓊瓔、何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 針對CABEI案,財政部需於2週內以書面方式提供詳細資料給委員辦公室。
- 關務署人力配置部分,財政部需提供相關報告和未來規劃。
- 財政部需於1個月內提供衝擊國內產業的報告,說明保健食品關稅免稅額調整的影響。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5902
- 卷/期/冊
- 112/59/2
- 發布日期
- 2023-06-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