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審查程序與人選爭議
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6-19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舉行公聽會,聚焦於大法官任命審查程序的憲法意義、民主正當性建構,以及對4位被提名人適任性的討論。會議中,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們就審查期程過短、總統提名權過度集中、被提名人拒答問卷及特定人選爭議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並提出多項制度改革建議,以確保大法官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討論事項一
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討論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任命審查程序的憲法意義,探討如何建構與補足大法官的民主正當性,並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提供參考。
- 會議深入檢視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適任性,包括其專業背景、憲法理念、道德操守及政治傾向,以確保其能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
相關爭議
- 審查期程過於倉促:多位委員及學者批評本次審查期程僅約3週,導致立法院無法完整審查,社會各界意見也難以充分表達,恐侵蝕任命正當性。
- 總統提名權過度集中:多數委員及學者擔憂,現任總統若連任8年,將可提名所有15位大法官,導致司法權向執政黨傾斜,影響大法官獨立性與公正性。
- 被提名人拒絕回應民間問卷:民間團體與部分委員質疑,4位被提名人以「尊重立法院」為由,拒絕回應民間監督聯盟提出的憲法問題問卷,被視為拒絕社會監督。
- 尤伯祥律師適任性爭議:被提名人尤伯祥律師遭質疑曾涉教唆證人串證,且政治色彩濃厚,不符合其自身曾倡議的大法官高道德操守及超然獨立標準。
- 陳忠五教授跨域與立場爭議:被提名人陳忠五教授雖為民法專家,但其在公法領域的跨域論述(如管中閔案、黨產處理)及其學術文章引證方式引發爭議,被質疑政治立場鮮明。
- 朱富美秘書長利益衝突疑慮:被提名人朱富美秘書長之配偶為檢察總長,引發其未來審理檢察系統相關案件時可能面臨利益衝突及迴避問題。
- 審查制度功能不彰:多位委員及學者認為,立法院的審查程序形同虛設,淪為政黨角力或執政黨的橡皮圖章,無法發揮實質監督功能,呼籲提高同意門檻至2/3或修改提名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抨擊本次大法官審查期程過短,僅約3週,且被提名人資料查閱受限,使審查流於形式,立法院淪為執政黨背書工具。
- 質疑4位被提名人拒絕回應民間問卷,認為此舉不尊重公民社會監督,亦無助於立法院聚焦審查。
- 指出被提名人朱富美、尤伯祥、陳忠五等與綠營關係密切,擔憂其恐無法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並引述尤伯祥涉嫌教唆串證爭議。
- 強調若4位被提名人通過,15位大法官將全由蔡英文總統提名,恐使行政、立法、司法權皆由同一政黨掌握,破壞憲法制衡精神。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主張總統依憲法行使提名權是職責與義務,若因政治考量不提名,將導致憲法法庭長期缺位,不符憲法要求。
- 解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下,總統連任8年確實有機會提名所有大法官,此為制度必然結果,非個別總統之過。
- 呼籲各黨應共同思考修憲,調整大法官任期或提名方式,而非每次在野時才批評執政黨依憲法行使職權。
- 認為應從根本思考憲法法庭所需人選及人才標準,並檢視被提名人職涯表現是否足以擔當重要憲政職務。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對國家憲政秩序與人權保障至關重要,人選良莠影響巨大,應嚴正審慎對待。
- 批評總統提名所有大法官恐使大法官獨立性與公正性蕩然無存,淪為執政者意志的工具,有違憲之虞。
- 質疑朱富美秘書長因配偶為檢察總長,未來審理檢察系統案件恐有迴避問題;尤伯祥律師有教唆串證爭議且政治色彩濃厚;陳忠五教授提名理由不明。
- 呼籲大法官選任制度應引入國會政黨比例制,以反映社會多元政治意見,確保憲法法院的民主、多元和中立性。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批評本次審查期程再次壓縮,從總統提名到公聽會僅22天,質疑社會與國會檢驗流於形式,學者不應向權力屈服。
- 指出大法官職責在於解釋憲法、補充漏洞及解決憲政爭議,尤其應積極充實基本人權內涵,扮演國家價值指南針。
- 強調大法官需具備高度憲政理解能力、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忠誠、對國家權力的警覺心,以及公正性與道德勇氣。
- 期待被提名人積極回應問題,展現價值取捨與承諾,確保任期內公正性受全民信任,若迴避問題國會不應同意任命。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批評本次公聽會為「廉價且便宜行事的過場」,審查時間創史上最短,過程潦草,大幅削弱大法官就任正當性與威望。
- 指責總統提名大法官是「濫權」與「政治酬庸」,人選爭議不斷,不符憲法高度與民眾期待。
- 認為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富有政治經驗」的資格規定,成為政治酬庸的漏洞,尤伯祥律師即為依此出線的爭議人選。
- 呼籲提高大法官同意門檻至2/3,以打破執政黨在國會的多數暴力,避免大法官淪為「御用」或「先射箭才畫靶」的工具。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回顧1997年修憲對大法官制度的變革,包括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等,旨在確保大法官不受提名總統箝制。
- 澄清「多數暴力」概念,認為民主制度下多數服從少數,除非多數不可改變,否則不應以此侮辱國會。
- 指出馬英九總統在2008年和2010年兩次任命大法官時,曾破壞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導致現今蔡英文總統得以任命7位大法官。
- 提出解套方案,包括確保第16任總統只提名任命半數大法官,並透過憲政慣例(單一總統只進行一次提名)來鞏固任期半半交錯制。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抗議本次大法官審查過程粗糙、時間短暫,僅一次公聽會和一次審查會,質疑其旨在掩飾人選爭議與不符資格。
- 擔憂15位大法官全由蔡總統一人提名,將導致政治光譜一致、社會價值傾斜,形成臺灣最大的憲政危機。
- 呼籲立即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將大法官同意門檻提高至2/3,以彰顯全民價值,避免單一政黨操控。
- 質疑尤伯祥律師適用「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資格,認為其政治經驗是「配合執政黨整肅異己」,屬於政治任命。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院長期以來未努力解決大法官提名制度問題,導致現今的爭議,是失職之處。
- 反駁將被提名人視為「政黨打手」的說法,強調大法官應依釋憲理由書提出見解,而非受政黨立場影響。
- 期許未來大法官能透過釋憲,對憲法法理進行闡釋與補白,促進憲法成長與社會穩定發展。
- 預告將在審查會中就社會矚目案件,如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法中剝奪參政權的合憲性、無罪推定原則與輕罪終身禁選等議題,向被提名人請教。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法官「去政治化」是不可能的,尤其在總統直選與總統提名制度下,除非修憲。
- 強調大法官應具備專業素養、對憲法地位的體認、對人權與自由法治的主流觀點,以及對公平正義的堅持。
- 質疑憲法增修條文開宗明義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不合時宜,呼籲大法官應有勇氣面對國家定位問題。
- 指出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投失敗,顯示憲法修憲門檻過高,國家面臨自我束縛的困境,期待大法官能有助於推動憲政體制改革。
相關人員回應
高烊輝 律師
- 重申大法官任命審查程序是建構民主正當性的樞紐,建議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只修正表決比例,更應從實質制度上建構嚴謹程序。
- 建議公聽會與審查會間應間隔至少一週,並召開至少兩次全院委員會,讓被提名人充分表述憲法意識與理念。
- 主張應允許證人詢答,且被提名人需在場接受對質,以確保程序完整性。
董保城 教授
- 對公聽會被提名人未在場表達不滿,認為這是一個神聖的憲法對話機會,透過網路觀看對大法官專業性與超然性不尊重。
- 批評近年大法官解釋(如年金改革)讓他感到痛心,認為大法官應不畏權勢、超然公正,並舉例過去大法官敢於挑戰執政黨的風骨。
- 質疑被提名人陳忠五教授跨域公法領域,其文章未引用其他學者意見且結論偏頗,要求其未來處理黨產相關釋憲案時應迴避。
- 強調大法官公正獨立是民主法治脊梁,呼籲立法委員應憑良知捍衛民主法治基礎,而非為護航而護航。
洪思竹 副教授
- 建議審查委員從國際經濟體制角度審視大法官,強調憲法秩序與法律制度對我國經濟體制的維護,是國際社會關注焦點。
- 指出我國經濟自由度全球第4名,法律制度大幅提升是關鍵,大法官會議改革為憲法法庭被視為重大優越。
- 提出政府應維持中立角色,不宜過度干預經濟市場,並質疑我國政府在金融市場上既是監理者又是高度經營者的角色混淆問題。
- 呼籲大法官應思考如何看待政府在金融市場上的雙重角色,以避免利益衝突,符合反貪腐公約精神。
周宇修 律師
- 認為4位被提名人形式上符合資格,審查重點應在於提出問題,並參考美國參議院對大法官提名人的詳細審查方式。
- 建議總統府應補充被提名人更多資料,包括網路發言、研討會發言及參與團體狀況,以推論其個人意識形態與價值取捨。
- 建議詢問被提名人對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書狀提出規則等內部運作的看法,以及其最重要的學術成果與憲法相關裁判。
- 提出可詢問已確定個案裁判所涉憲法議題的看法,以避免未來迴避爭議,並呼籲關注大法官組成在法律專業上的多元性。
葉慶元 副理事長
- 感嘆公聽會學者專家多於委員,擔憂發言僅流於書面紀錄,最終各黨仍依政黨立場投票,是「狂吠火車」。
- 強調大法官應具備高道德操守且不能僅憑意識形態被提名,並質疑尤伯祥律師不符其自身曾倡議的標準。
- 指出律師界推薦的大法官人選中不含尤伯祥律師,質疑總統為何忽略律師界聲音,應清楚交代。
- 呼籲立法院內規應修改,成立提名審查委員會並採2/3多數決,未通過者不應進入院會,以避免執政黨多數暴力。
李仁淼 教授
- 解釋違憲審查在民主法治國家中的意義,以及臺灣司法院大法官制度的沿革與問題點。
- 指出我國五權憲法與各國三權分立的差異,以及國會調查權未確立、領土疆域政治性問題等憲法爭議。
- 提及年金改革第783號解釋,認為大法官應更留意立法事實與背景,以避免爭議。
- 期待透過審查,委員能深入引導被提名人闡述其憲法價值與理念,挑選出合乎素質且適任的大法官。
陳瑞仁 退休檢察官
- 建議我國審查程序可參考美國經驗,包括傳喚公共證人與被提名人對質,以及設立初步決議機制,讓審查更實質。
- 指出美國參議員詢問問題的技巧,應避免碰觸進行中案件與要求預先誓言兩大類,而可從法則學、過往言論、已確定判決及司法倫理切入。
- 建議立法委員在質詢前應先確立對大法官應屬「自由派」或「保守派」的理念,以設計問題。
- 呼籲總統提名應努力避免被視為酬庸,以維護大法官崇高地位;並建議可彈性調整審檢辯學平均分配的慣例,且立法院應提早介入提名過程。
洪偉勝 律師
- 說明本次提名人選對應卸任大法官,旨在維持憲法法庭組成多元性,尤其補足刑事背景專業。
- 強調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首次提名,應納入對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等意見進行審查。
- 主張大法官提名本就難免政治考量,單純以政治立場或參與政治案件來否定不符說理,關鍵在於其選擇價值與立場的理由。
- 呼籲審查標準應考量被提名人背景差異,不宜一體適用,並期待大院能通盤檢討審查程序與標準,而非僅應付本次提名。
紀和均 助理教授
- 質疑大法官走向司法化,卻仍尋找具政治性質的專家擔任,以及總統連任8年提名所有大法官恐導致「贏者全拿」的問題。
- 建議參考法國憲法委員會委員分權提名方式,避免單一意志主導,並呼籲立法院審查應發揮實質功能,參考法國國會審查委員會五分之三同意門檻。
- 指出大法官組成多元性不應僅限於性別、意識形態、政黨傾向及執業經歷,應關注離島、偏鄉人權保障等議題。
- 強調大法官核心是獨立審判,應審視被提名人強烈政治傾向或意識形態是否影響獨立審判,並建議多詢問其對憲法訴訟法熟悉度及釋憲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爭執的處理方式。
林建志 副研究員
- 指出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度導致總統連任時可任命所有大法官是制度必然,非個別政黨問題,應思考修憲延長任期等方向。
- 強調提名大法官是總統的權利與義務,現行制度下總統任命所有大法官在憲法上沒有問題。
- 肯定被提名人陳忠五教授具有包容不同意見的態度,認為其雖有政治意識形態,但能包容其他審查意見。
- 反對將同意門檻提高至2/3,認為可能導致兩黨相互否決,且美國總統對大法官提名介入很深,不應期待去政治化。
林佳和 副教授
- 認為臺灣憲政制度具共識決民主特徵,但大法官提名方式卻偏向多數決民主,建議修憲前可透過政治承諾與默契趨向共識決。
- 主張應參考義大利、西班牙、法國等國,由不同憲法機關分享提名權甚至任命權,尤其司法實務界大法官可由同僚推選。
- 強調憲法法院去政治化不可得,重點在權力分立與制衡,大法官須具備憲法專業言說能力,防止司法專擅。
- 建議審查司法實務背景被提名人應考量特定代表性與司法行政經歷;律師背景應有豐富公民人權資歷;學術界背景應展現憲法學素養與視野。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發言及書面資料將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並分發給全體立法委員作為行使同意權的參考。
- 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已發言完畢,將進行後續審查程序,包括明天的審查會及後天的立法院院會投票。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6001
- 卷/期/冊
- 112/60/1
- 發布日期
- 2023-07-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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