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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聚焦死刑、性平與憲政爭議

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6-20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審查總統提名之司法院大法官蔡彩貞、朱富美資格及適任案。會議聚焦於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死刑存廢、學術倫理、性平三法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修訂、憲政空窗期、總統國情報告、以及土地徵收等重大議題的立場與見解。委員們提出尖銳質詢,兩位被提名人則多以繫屬中案件或職務分際為由,謹慎回應或不予評論,引發部分委員對於其價值判斷與獨立性的疑慮。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彩貞、朱富美資格及適任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全院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彩貞及朱富美的資格與適任性,主要探討其過往司法經驗、法學見解、對憲政議題的立場,以及面對社會重大爭議時的價值判斷。
  • 核心議題涵蓋死刑存廢、學術倫理、性平三法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黑條款合憲性、憲政空窗期、總統國情報告備詢、土地徵收補償、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平衡、以及大法官獨立性與提名程序等。

相關爭議

  • 死刑案件審理延宕與大法官立場:賴士葆、游毓蘭等委員質疑大法官審理死刑案件的效率與立場,認為拖延執行死刑與社會民意嚴重脫節,並批評被提名人迴避表態;被提名人則強調繫屬中案件不宜發表意見,需考量法官倫理及審慎原則。
  • 學術倫理與個人價值判斷:賴士葆委員就陳明通論文抄襲案質詢朱富美被提名人,要求其作為臺大校友表達看法,朱富美則以不熟悉細節為由拒絕評論,引發委員強烈不滿。賴委員亦質疑蔡彩貞被提名人碩士論文主題與所學財務金融專業不符,且論文未公開。
  • 性平三法修正與司法界性騷擾處理:多位委員關切MeToo事件,質疑性平三法追溯期過短及對未成年被害人保護不足,並追問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案的處理方式,兩位被提名人多表示不了解個案細節或需待修法,引發委員對其處理性騷案態度及司法界現況的疑慮。
  • 公職人員選罷法排黑條款合憲性:莊瑞雄、王鴻薇、游毓蘭等委員質疑選罷法排黑條款對參政權的限制,特別是未定讞即剝奪參選權以及終身剝奪參政權的規定,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比例原則;被提名人則表示需考量比例原則、立法目的,並因案件可能繫屬憲法法庭而不便直接評論。
  • 大法官獨立性與提名制度:賴士葆、王鴻薇質疑大法官提名是否過於政治化,導致大法官同質性高、仰望上意;鍾佳濱委員則從憲政沿革探討大法官任期制度對獨立性的保障,並質疑馬英九總統時期大法官任命任期是否違法。
  • 憲法訴訟法問卷拒答:邱顯智委員嚴厲譴責兩位被提名人拒絕回答民間團體及黨團問卷,認為此舉不符歷來慣例,且不應以司法權行使範疇為由迴避,質疑其捍衛人權的積極性。
  • 土地徵收與補償爭議:蔡易餘委員針對既成道路、行水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土地徵收補償問題提出質詢,指出政府對人民財產權限制與補償之間的不對等,並質疑財政部修法限縮退稅請求權時限的合憲性,兩位被提名人對此多表示原則上贊同補償,但對具體定義與實務執行則持保留態度。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拖延審理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導致死刑無法執行,批評大法官「擺爛」且「自作賤」。
  • 要求被提名人承諾加速審理所有案件,並對死刑議題表態。
  • 質疑朱富美被提名人對陳明通論文抄襲案不評論的態度,認為其迴避價值判斷。
  • 質疑蔡彩貞被提名人碩士論文主題與所學財務金融不符,且論文未公開,要求全面公開。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關切性平三法對未成年性騷擾、強制猥褻案件追溯期過短的問題,認為應延長時效,保障被害人權益。
  • 建議在司法審議過程中,應有心理師或社工師陪同性騷擾或性侵害被害人,避免二次傷害。
  • 指出臺灣社會福利政策(如老人健保費、年金調整)存在城鄉差距,呼籲大法官關心弱勢民生需求,加速法令調整。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譴責兩位被提名人拒絕回答民間團體及黨團問卷,質疑其作為大法官的態度。
  • 質疑蔡彩貞被提名人在法官任內僅聲請1件大法官解釋,且對多項司法改革(如廢除保密分案、限量分案、死刑案件言詞辯論)持反對意見,不符捍衛人權的角色。
  • 質疑蔡彩貞被提名人對最高法院違背人權理念判例的立場,並點名后豐大橋冤案中其撤銷發回判決的行為。
  • 質疑蔡彩貞被提名人對於死刑的看法過於強調「社會需求」,而非憲法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思潮,立場空泛。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質疑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修憲門檻過高,導致修憲困難,可能形成「憲政僵局」,詢問被提名人對此是否認為有違憲之虞。
  • 質詢賴清德副總統稱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備詢違憲的說法,認為國情報告合憲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明確規定。
  • 關切總統職務交接期間的「憲政空窗期」問題,認為應有法制化規範或創造良好憲政慣例。
  • 質疑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是否應送立法院實質審查,不應僅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強調國會對條約審查的制度化必要性。
  • 質疑公職人員選罷法「排黑條款」對參政權的限制,特別是緩刑或未定讞案件的終身剝奪,認為有違憲之虞。
  • 詢問被提名人對於安樂死議題的態度,認為其涉及生命權與尊嚴善終權。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抗議大法官審查時間過於緊促,壓縮立法院審查權,並質疑被提名人迴避回答問題的態度。
  • 追問被提名人對廢除死刑的個人立場,批評其因「繫屬中案件」而不敢表態的說法。
  • 詢問被提名人是否贊成將大法官同意權門檻提高至三分之二,以避免政治任命。
  • 質疑公職人員選罷法排黑條款對參政權的限制,特別是緩刑、重刑未定讞及洗錢車手終身剝奪參政權的規定,認為有未盡周全之處及違憲之虞。
  • 確認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是合憲的,並指出賴清德副總統對此有錯誤見解。
  • 詢問被提名人是否贊成修正性平三法,並質疑司法院對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案的處理(提前退休仍領退休金)是否妥當,有包庇之嫌。
  • 質疑大法官提名出現「政治任命」(尤伯祥),認為不適當。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被提名人詢答態度過於保守,期待其對社會矚目案件勇於提出看法。
  • 質疑公職人員選罷法排黑條款對參政權的終身剝奪,特別是針對未定讞案件,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比例原則,導致輕重失衡。
  • 指出性平三法存在不足,且權力結構不友善,導致受害者遭受二次傷害,並關切性騷擾定義與告訴乃論時效過短的問題。
  • 針對士林地院蔡姓審判長性騷擾事件,質詢蔡彩貞被提名人是否知情,並要求其說明在任時的防範作為。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疑蔡彩貞被提名人過去推動的量刑實證研究,未能有效解決殺人罪量刑偏輕、與社會公平正義脫節的問題。
  • 批評被提名人面對重大命案時,僅以「未看到卷證」迴避回答,顯然未聽到被害人家屬的哀號,只顧被告人權。
  • 詢問朱富美被提名人能否將其在監察院的案件時程管制經驗帶入憲法法庭,加速釋憲案審理。
  • 質疑死刑存廢是否可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批評被提名人迴避表態,認為15位大法官不應「霸凌」87%民意。
  • 肯定被提名人對「尊嚴善終法」(安樂死)持開放或贊成態度,認為看到「一點曙光」。
  • 重申選罷法排黑條款違反無罪推定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質疑其違憲性。
  • 質疑通姦除罪化後,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不受支持,詢問被提名人對通姦罪是否違憲的看法。
  • 追問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案,批評司法院處理不當,並質疑蔡彩貞被提名人作為性別專家,在法院發生性騷醜聞時的責任與作為。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詢問被提名人美國大法官任命機制如何確保其獨立性,以及我國大法官任期制度(8年、不得連任、半半交錯制)如何保障其不受總統箝制。
  • 指出大法官任期制度的歷史沿革,特別是第3屆大法官為求連任可能做出有利蔣總統連任的解釋,並強調1997年修憲後不得連任的設計旨在強化獨立性。
  • 強調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應透過詳述憲法理由、充分說理與社會對話來補足民主正當性,其民意基礎來自民選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權行使。
  • 質疑馬英九總統於2008年提名大法官時,將其任期統一延長至8年,是否違反當時司法院組織法規定。
  • 質疑陳水扁總統於2006年有大法官請辭時未補提名,是否違反釋字第632號解釋的「機關忠誠」原則。
  • 詢問被提名人是否願意承諾於2028年提前辭職,犧牲3年任期,以利大法官回復半半任期交錯制,但未獲明確承諾。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關切38位死刑犯聲請大法官釋憲導致執行延宕,詢問被提名人認為大法官釋憲多久才算合理時間,並指出有死刑犯已等待23年。
  • 質疑懲戒法院院長涉性騷閃辭仍領退休金,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婦女人格尊嚴的要求,並詢問被提名人若就任大法官後對此類案件的態度與權限。
  • 詢問被提名人中華民國的國名與領土範圍,並質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的定義有無違憲。
  • 關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原則,質疑經濟部未對台電排碳未達標開罰,以及光電板鋪設對生態的破壞,是否違背此憲法要求。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調土地爭議是人民與政府最大的衝突,回顧大法官釋字第400、440、747號解釋,主張人民的財產權被政府限制時,應給予相當補償及請求權。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326號將行水區與河道區分,導致行水區土地被高度限制使用卻無徵收時限及補償,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已認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機關有返還土地增值稅的義務,但財政部卻修法將退稅請求權時限從無時限改為15年,質疑此修法合憲性,認為機關不應不理會大法官解釋。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大法官被提名人

  • 說明自身近40年司法經驗,包括9年司法行政及30年審判工作,其中12年在最高法院。
  • 報告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三人沒收制度、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以及運用量刑實證研究減少量刑歧異的司法改革努力。
  • 提及兩次參與釋憲案,包括偵查階段辯護人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及假釋撤銷殘刑比例原則(釋字第796號解釋)。
  • 回應問卷問題時表示,大法官依職權從事憲法審判,不宜單獨對外表示意見,避免影響審判獨立。
  • 強調法官依法審判是憲法最高指導原則,對立法權應予尊重,但大法官釋憲是基於權力制衡,性質上具備抗多數效果。
  • 回應死刑存廢議題時,表示所有案件都應妥速進行,並考量法律制度需符合人民需求、社會維安,以及國際人權標準等因素,但未直接表態個人立場。
  • 回應性平議題時,表示可將延長性騷擾告訴期間作為公共議題討論,並提及法院開庭時有社工陪同避免二次傷害,支持性平三法修法建置內部監督與外部通報機制。
  • 回應社會福利議題時,表示老年年金等是憲法規定國家應有的社會福利措施,人民有權向政府請求,但具體措施需考量財政與高度政治智慧。
  • 回應修憲門檻過高問題時,認為修憲超越大法官職權,但承認高門檻可能影響憲法與時俱進,需視訴訟具體訴求判斷。
  • 回應總統國情報告議題時,表示法律明文規定是國情報告,備詢可能有討論空間,在互相尊重下處理。
  • 回應21世紀貿易倡議時,認為需實質認定內容是否涉及人民具體權益,才能判斷是否需立法院實質審查。
  • 回應選罷法排黑條款時,認為對人民參政權限制須合乎比例原則,需考量限制期間、犯罪成因、是否限於確定判決等,尚待細緻討論。
  • 回應安樂死議題時,表示若能防範道德風險,個人贊成,但牽涉生命權需採嚴格標準審查法規。
  • 回應土地徵收補償議題時,贊同大法官解釋脈絡,認為人民財產權受限制應有補償,行水區若負擔與河道相同可考慮相同處理,但對退稅請求權時限問題則認為可從時間長短做差別待遇。
  • 回應大法官任命獨立性時,認為大法官8年任期不連任的設計可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且不覺得任期太短。

朱富美 大法官被提名人

  • 簡述個人生平與超過37年公職經驗,包括檢察官時期偵辦貪瀆、重大刑案,調法務部辦事期間參與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以及在最高檢察署承辦鄭性澤殺人案非常上訴。
  • 強調檢察工作中對人權保障的體認,包括積極辦理性剝削案件、深化刑事鑑定理論與實務研究,並持續研究科技與人權衡平,確保基本權利保障。
  • 說明歷練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等行政職務與法制作業,有助提升工作視野與溝通能力。
  • 承諾謹守職務分際,堅守憲法、法律與正義原則,維護人民基本權利與民主憲政秩序。
  • 回應問卷問題時表示,大法官解釋憲法具有司法權不告不理特性,且需合議進行,不宜單獨對外表示意見。
  • 回應死刑議題時,表示繫屬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被提名人不宜發表意見,但會依憲法原則審查。
  • 回應學術倫理議題時,表示對陳明通論文案事實不清楚,不便評論。
  • 回應性平議題時,強調憲法及CEDAW公約對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提及性騷擾蒐證不易,並參考美國申訴期規定,建議加強同意觀念、健康關係訓練及全家庭教育。
  • 回應社會福利議題時,指出憲法對社會福利有規定,但涉及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際及財政編制,是值得重視的社會問題,憲法生存權保障應維持人格尊嚴。
  • 回應修憲門檻過高問題時,承認高門檻影響民主發展,但指出其有特殊政治背景,較難由司法處理。
  • 回應總統國情報告議題時,認為依憲法條文總統應報告,質詢回答有討論空間,但屬高度政治性問題,可由府院協商。
  • 回應憲政空窗期議題時,表示依權力分立原則,司法對此較無可表達,總統任期有明確規定,屬於政治智慧解決範疇。
  • 回應21世紀貿易倡議時,表示需依條約締結法及大法官解釋,實質認定其內容是否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才能判斷是否需送立法院審查。
  • 回應選罷法排黑條款時,表示此問題引起高度討論,若獲同意擔任大法官,未來可能需審議此案,目前不宜發表違憲與否意見,但會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原則審查。
  • 回應安樂死議題時,個人採取比較開放態度,但強調需有嚴謹法律程序,涉及生命權、健康權及醫療等複雜權利。
  • 回應司法院組織法中大法官提名規定時,表示個人認為不需要看個案,更注重人選是否適當,並認為大法官8年任期不連任的設計可保障其獨立性。
  • 回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領土定義問題時,引用釋字第328號解釋,認為領土固有疆域是政治問題,尊重立法形成自由。
  • 回應環境議題時,指出憲法第10條第2項是方針性規定,氣候變遷與排碳問題是否可引為積極給付請求,是憲法上可討論議題,並提及德國有世代正義的憲法判決先例。
  • 回應土地徵收補償議題時,原則上同意財產權保障應給予補償,但涉及個案差別待遇及主管法令,需審慎評估,並指出此類問題常需委由立法與行政機關先行處理。

相關後續

  • 總統咨請同意案,將於後續會議繼續審查其他被提名人。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公報
1126001
卷/期/冊
112/60/1
發布日期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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