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7-24
本次黨團協商聚焦「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等25案,主要討論焦點在於校園性別事件的申復救濟程序、師對生案件分流至主管機關處理、調查小組與委員會之組成,以及證據湮滅與未通報之罰則與解聘機制。經各黨團與教育部充分溝通協調後,達成修正共識並完成多條關鍵條文之審議。
討論事項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等25案
核心議題
- 研商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申復與救濟程序之分流機制。
- 討論師對生與生對生性別事件之調查、審議及後續處置規範。
相關爭議
- 申復救濟程序冗長與被害人權益:委員擔憂校內申復程序冗長且易生師師相護疑慮,要求簡化流程並確保被害人知情權與當事人地位。
- 師對生案件分流:討論師對生案件是否可跳過學校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以及主管機關是否有權逕行改核。
- 證據湮滅與未通報之懲處:針對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之行為是否過重及是否有違憲疑慮進行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多為生對生,但師對生案件常因處理程序冗長而引發外界對師師相護的疑慮。
- 支持教育部針對師對生事件進行分流及更友善的處理機制。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建議讓申復事由更明確,參考訴訟法規範以減少後續處理及討論上的爭議。
- 主張簡化學生申復及救濟流程,拿掉再申訴,保留申訴以減輕當事人負擔。
- 關注若行為人刻意湮滅、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時的懲處與查證機制。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納入國民黨團版本精神,如調查小組納入外部委員、停職機制及法律扶助。
- 質疑未完全採納提高罰鍰及縮短受理期限的建議,並強調應提升性平會在教評會、考績會中的專業性與主導地位。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強調校園性別事件移送委員會處理時,被害人應具備當事人地位,以保障其陳述及反駁權利,避免資訊不對等與黑箱包庇疑慮。
范雲 立法委員
- 關注申復決定是否具行政處分性質,以及被害學生能否針對懲戒過輕進行申復。
- 主張透過立法說明確認被害人在申復過程中的陳述意見機會與當事人地位。
吳思瑜 立法委員
- 認同教育部在第三十七條大幅更新制度,支持生對生交由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其他直接外送的分流設計。
- 指出相關條文已納入被害人當事人地位之意涵。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說明本次修法以有效、友善、可信任及保護被害人為核心,針對申復及救濟進行整體思考。
- 提出針對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的性別事件進行分流,師對生等權勢型事件可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吳林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長
- 詳細說明性別平等事件從申請、不受理救濟、調查小組組成、性平會審議到權責單位處理之完整流程圖。
- 說明針對師對生案件增設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之途徑,並賦予主管機關經性平會建議得逕行改核之權限。
- 說明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增列情節重大者得解聘、免職之規定,以嚴懲隱匿或湮滅證據之行為。
李嵩茂 教育部代表
- 說明現行法規與訴願、行政訴訟適用對象之實務限制,以及教師法相關解聘規定之合憲性考量。
林騰蛟 教育部政務次長
- 補充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相關法規之運作,並建議針對學生申訴程序之簡化改以附帶決議辦理。
相關後續
- 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正通過。
- 通過新增附帶決議共2項。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並檢附立法說明一份。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6104
- 卷/期/冊
- 112/61/4
- 發布日期
- 2023-08-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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