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7-26
立法院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進行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主要聚焦於法案名稱、軍公教體系申訴機制、中小企業與公共場所申訴管道、退避權適用範圍、罰則與裁處基準,以及權勢性騷擾的法律定義與用詞。多數條文達成共識照行政院版通過或修正通過,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決議於週五宣讀無爭議條文、週一進行院會表決。
討論事項一
研商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保留條文,包含法案名稱、軍公教申訴機制、人才資料庫建置、雇用人數門檻、退避權及罰則等。
相關爭議
- 軍公教申訴機制:陳椒華建議讓公務人員不滿意申訴結果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許銘春與蘇俊榮則說明軍公教體系完整,將透過納入被害人陳述意見機會來強化保障。
- 退避權適用範圍:蘇巧慧主張退避權不應僅限於具權勢者;許銘春回應為保護被害人且兼顧工作權干預,維持限於具權勢者且情節重大及必要時。
- 罰則與保護規定:陳椒華及游委員毓蘭等人主張應增加罰鍰並納入雇主不得以降低福利規避規定之條文;許銘春及柯建銘則認為涉及性別歧視或勞基法已有規範,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代為表達林為洲對於法案名稱的意見,認為變更名稱可能造成公帑浪費與實務困擾。
- 關注公務機關搶退條款的執行漏洞,提醒修法後務必落實保護被害人。
- 指出實務上有被害人未獲實質調查或陳述機會,要求在細則中明訂申訴人陳述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務人員申訴不滿意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並在第二條增開救濟管道。
- 主張將事業單位負責人與合夥人等納入規範與立法理由說明。
- 主張將僱用受僱者人數門檻調整,並提高違反規定的罰鍰金額。
吳欣盈 立法委員
- 建議於第二條加入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本法者之適用規定,以保障空服員等工作場域在國外的勞工權益。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主張被害人退避權不應僅限於具權勢者,只要發生狀況就應能行使退避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注若勞資雙方無法獲得申訴時,是否能尋求地方主管機關協助,並確認相關救濟管道是否明確。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雇主不得以降低福利措施規避性騷擾防治規定,應明確納入法規中,避免不公平待遇。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建議法案名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說明軍公教體系具完整性,未來將透過規範讓被害人有參與開會陳述意見的機會。
- 說明退避權涉及工作權干預,故目前維持限於具權勢者且情節重大及必要時適用。
- 說明針對雇主未處理之性騷擾案件,已在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可直接請地方勞政機關處理。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表示將把被害人對懲處程度之陳述意見機會納入最終懲處決定之重要參考,強化保障。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二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二條、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照行政院版修正意見通過。
- 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研商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之關鍵條文,包含權勢性騷擾定義、公共場所與中小企業申訴管道、申訴對象與外部救濟管道,以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 權勢性騷擾定義與用詞:司法院建議參考刑法增訂具體態樣並使用「自已監督」等用語;李貴敏質疑用語與性騷法其他條文不一致,引發法條明確性與用語統一之討論。
- 申訴管道與人數門檻:邱臣遠與王委員婉諭主張中小企業及10人以下公共場所應有配套申訴機制;薛瑞元說明小規模場所人數過少難以設立委員會,但會提供專線與貼紙等配套措施。
- 外部申訴與吃案問題:林為洲主張應提供除內部機構外的外部申訴與警察機關介入管道以解決吃案;薛瑞元與柯建銘則認為現行體制已有相應處理機制,且性騷擾與跟騷法本質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權勢性騷擾定義中明確列入「宗教」關係,以保護因宗教信仰身心脆弱而受害的民眾。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認為小型組織與中小型企業的申訴管道與配套措施應明確落實,上位法不應受限於人數門檻。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向內部機構申訴常導致吃案與不受理,主張應建立外部申訴與警察機關介入機制。
- 建議借鏡跟騷法精神,賦予警察機關調查後得開立書面告誡之權限,以有效預防與制止性騷擾行為。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性騷擾申訴時效自發生日起5年是否過短,忽略被害人心理創傷需要時間撫平之情形。
- 詢問司法院撤回訴訟後是否能再提,並質疑司法院臨時提出的修正用語與法案其他條文不一致。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認為10人以下或小型公共場所仍應具備必要的處理機制與適當協助措施,不能忽視小規模場所的被害人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將宗教、演藝、政治等相類關係放在說明欄解釋,避免法條過於冗長及列舉不完。
- 說明未滿10人的公共場所無法設立內部申訴管道,但會透過張貼警示、通報110或113等配套措施處理。
- 說明性騷擾申訴時效設定為知悉後2年、發生後5年,是兼顧舉證困難與行為人權益之結果。
- 說明性騷法作為最後防線,透過各法規銜接確保被害人不被漏接。
謝廳長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建議第二條權勢性騷擾定義參考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範,增列親屬、監護、教養等態樣以符合罪刑法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洪家原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本次修法延長了行政申訴時效及刑事追訴時效,整體而言有保護被害人權益。
- 說明第二十五條引用第二條第二項,用語雖有不同但前後文關係明確,不影響實質適用。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五條照法務部建議修正通過。
- 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6104
- 卷/期/冊
- 112/61/4
- 發布日期
- 2023-08-1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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