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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23-07-28

立法院朝野黨團與行政部門於112年7月28日針對「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協商,聚焦於受刑人遴選之積極與消極資格、累犯限制、外役監縮刑制度及貪污與重大經濟犯罪之犯罪所得繳回等核心議題。各黨團就加嚴外役監門檻、回應社會期待等方向大致達成共識,但對於累犯排除範圍及第14條縮刑規定等條文仍存分歧,最後決議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條文照協商建議或審查會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一

研商「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之受刑人遴選積極與消極資格、累犯限制及縮刑制度。

相關爭議

  • 累犯是否應一律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國民黨團主張應刪除但書,累犯一律不得遴選;民進黨與法務部則維持前案為6月以下輕罪者不在此限。
  • 外役監第14條特殊縮刑制度是否應刪除或回歸一般累進處遇: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刪除特別優惠的縮刑,避免與一般監獄落差過大;其他委員則認為須兼顧監獄教化誘因與囚情穩定。
  • 貪污及重大經濟犯罪之遴選門檻與犯罪所得沒收:朝野共識將貪污與重大經濟犯罪納入消極資格,但民眾黨主張不論有無繳回犯罪所得均不得遴選,而國民黨與民進黨版本則規定繳回犯罪所得後仍有機會遴選。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各黨團共同排除協商冷凍期,於下週一將性平三法、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及外役監條例等案共同三讀通過。
  • 說明行政院版本針對外役監積極資格要求服刑滿三分之一且假釋前1年才可申請,消極資格亦大幅增加,已非常嚴格。
  • 強調外役監制度係提供中間處遇與教化功能,呼籲理性討論,不應將外役監污名化為爽監或權貴專用。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代表國民黨團支持放棄1個月協商冷凍期,全力支持下週一完成三讀。
  • 主張受刑人須執行達二分之一刑期始得遴選外役監。
  • 主張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累犯、毒品罪、貪污罪及重大經濟犯罪者皆不得至外役監,且審查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以昭公信。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代表民眾黨團支持下週一順利完成修法三讀。
  • 主張受刑人須服刑逾二分之一始得納入遴選,並排除重大暴力犯罪、本刑7年以上之罪、重大經濟犯罪及貪污犯罪,且應刪除累犯但書。
  • 認為犯貪污及重大經濟犯罪者無論有無繳回犯罪所得均不應給予外役監遴選機會。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肯定民進黨團採納時代力量長期主張,將貪污犯及重大經濟犯罪須繳回犯罪所得列為參與遴選條件。
  • 指出外役監第14條規定關1日抵2日之特殊縮刑制度不公平,應予刪除並回歸一般累進處遇條例。
  • 認為罪名羅列過於繁雜恐有過苛之虞,主張法務部應訂定避免個案過苛之必要限度條款,並改革遴選機制引入外部與專業評鑑。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主張除了貪污與金融犯罪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環境犯罪之龐大不法利得亦應強制沒收繳回,才能進入外役監遴選,否則將導致國有地遭嚴重污染且無法整治。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黨團立場,應將累犯但書刪除,使累犯一律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
  • 支持將妨害公務致公務員死傷、殺害一般民眾或直系血親、詐欺犯罪、組織犯罪及人口販運等惡性重大之罪納入不得遴選之消極資格。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修法須達成三大目的:累犯不得進外役監、7年以上重刑犯不得進外役監、出獄前1年才能申請外役監。
  • 指出2020年修法為累犯開了後門,導致累犯甚至重罪犯可利用外役監服刑避開一般監獄,造成社會極大不公。
  • 支持將縮刑制度一般化及假釋前1年才能申請外役監之規定。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指出外役監本質為中間處遇與教化制度,並非單純的報復主義,修法時應避免因一時輿論而全面推翻刑事政策與人權保障。
  • 釐清刑法中「累犯」之法律定義,並提醒過度擴大排他規定可能造成刑罰體系與個案衡平之矛盾。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及法務部版本已將不得遴選之消極資格由原本6款大幅擴增至數十款,範圍相當廣泛。
  • 呼籲矯正署與法務部應正面說明外役監實際管理狀況與遴選程序,澄清外界對於外役監即為特權爽監的誤解。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外役監設立目的係為了讓受刑人在離開監獄前有中間處遇、復歸社會及培養自我管理能力的準備,不純粹是報復主義。
  • 說明行政院版本規劃積極條件為須服刑滿三分之一、假釋或期滿前1年才可申請,消極條件則針對重大暴力與高逃亡風險犯罪進行規範。
  • 表示針對各界關注之貪污犯及重大經濟犯罪已納入消極資格,若能繳回犯罪所得可給予自新機會;另針對縮刑制度落差,法務部已著手研議修正累進處遇條例使其合理化。

程怡怡 司法院副廳長

  • 針對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款將人口販運罪列為消極條件表示敬表同意。
  • 建議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等消極資格但書,應將「無犯罪所得」之情形一併納入但書規定,避免因期約賄賂等無犯罪所得之罪型反而無法適用但書而失衡。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協商建議內容通過。
  • 第十三條刪除。
  • 其餘條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 院會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通過,保留部分由各黨團依序推派代表輪流發言3分鐘後進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6104
卷/期/冊
112/61/4
發布日期
2023-08-1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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