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師生倫理、適用範圍與救濟機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7-20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 25 案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擴大適用範圍至軍警矯正學校、明確規範師生專業倫理、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以及優化性平事件調查與救濟程序。會議中,委員們就成年師生戀的界定、冗長申訴流程、吃案隱匿罰則等提出諸多質疑與修正建議。多數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但部分關鍵條文因委員意見分歧而保留,待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與委員提案共2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擴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範圍,將軍事、警察及矯正學校納入規範,以確保所有學生皆受保障。
- 會議亦聚焦於強化校園性平事件的防治機制,包括明確界定師生專業倫理,尤其針對未成年學生及權勢不對等關係,並改善被害人保護措施、申訴救濟程序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 成年師生戀的界定與禁止:教育部主張未成年師生關係全面禁止,成年師生關係若利用權勢不對等則違反專業倫理;部分委員則質疑此舉恐過度干涉成年人兩情相悅的自由戀愛,且定義模糊導致執行困難,有違憲疑慮。
- 性平事件救濟程序冗長:多位委員批評現行校園申訴、申復流程過於繁瑣,導致被害人身心俱疲,且可能面臨學校內部包庇問題,主張應簡化流程,允許被害人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或縮短處理時限。
- 隱匿吃案行為的罰則:委員建議應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性騷擾、性霸凌證據的行為,比照隱匿性侵害證據,直接予以解聘或免職,不應有「必要性」的裁量空間;教育部則考量情節輕重,建議保留裁量彈性。
- 性平會委員資格與培訓:委員呼籲應在母法中明確規範性平委員的消極資格、性平意識要求(如創傷知情),並擴大調查人才庫至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以解決學校特別是偏鄉小校專業人力不足問題。
- 主管機關性平會會議頻率:吳思瑤委員質疑軍警矯正學校主管機關性平會為何可 6 個月開會一次,而非與其他學校一致 3 個月,認為應加強其性平推動。
- 學生代表參與性平會:邱顯智、范雲委員主張中央與地方性平會應納入學生代表,以保障兒少表意權與決策參與權益。
- 獎補助撤回機制:陳秀寳委員建議政府應建立機制,撤銷、廢止並追回涉性平事件行為人所領的政府獎補助,並列為拒絕受理名單。
立法委員發言
萬美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以應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頻傳問題,建議提高未通報、變造證據等罰鍰至 100 萬元。
- 主張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應加入外部委員,提升調查公開、公正、透明。
- 建議校長、教育人員涉情節重大性平事件調查期間應先停職。
- 要求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扶助,保障弱勢權益。
- 質疑成年師生戀全面禁止的合理性與執行困難,認為應區分成年與未成年,並在成年部分加上「損害他人權益者」的限制,以減少爭議。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感謝教育部迅速回應 #MeToo 運動提出修法,但認為現行性平三法以身分或場域區分仍有漏接狀況。
- 主張應增設多元申訴管道,除校內制度外,可尋求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如透過 133 或 1999 專線,以實現零容忍、不漏接的目標。
- 支持將軍警校及矯正機關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但認為現有申訴管道及專案調查小組不足。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將警察學校、軍事學校、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以保障前述學校學生權益。
- 建議成立性平事件人才資料庫,確保審議委員的專業性,並獲行政院長支持增加預算、人力及訓練。
- 主張每年公布性平事件處理成效,以達遏阻作用,預防性平事件發生。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迅速修法,但指出大專校院性騷擾案件層出不窮,且匿名投訴、加害者離校等問題增加調查難度。
- 要求教育部承諾對加害者懲治追到底,不因離校而有差別,對受害者保護無期限,即便畢業也應持續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等協助。
- 關切性平專業人員不足及經費缺乏問題,要求教育部擴充專業調查人力,並承諾增加性平預算以協助地方政府和學校。
- 建議將《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擴大為「隸屬於各級政府機關之公私立各級學校」,以避免掛一漏萬。
- 質疑成年師生戀全面禁止的說法,建議將「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作為前提,限縮規範範圍,而非禁止兩情相悅的關係。
- 主張軍警矯正學校主管機關性平會應與其他學校一致,每 3 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而非 6 個月,以跟上性平政策推動。
鄭麗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全面禁止成年師生戀的立場,認為此舉恐違憲,因兩情相悅的戀愛與性騷擾本質不同。
- 指出歷史上不乏師生戀成為佳話的例子,批評教育部用官僚心態矯枉過正,過度介入私領域。
- 強調性騷擾應有清楚定義,不應擴張解釋至兩情相悅關係,呼籲教育部回歸性別平等與身體自主權的初衷。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認同未成年師生關係應全面禁止,但對於成年師生間的「專業倫理行為」規範持保留態度,擔憂過度強制將淪為道德綁架,誤傷兩情相悅的關係。
- 主張應在母法中強制納入「擴大調查」與「併案調查」條款,以有效處理師對生性騷擾案件中行為人跨校或涉及多名被害人的情況。
- 建議簡化校園性平事件救濟管道,允許被害人對學校處理不服時,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避免在校內重複繞行,提高效率與友善性。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將「隸屬各級政府機關之公私立學校」納入適用範圍,以避免掛一漏萬。
- 建議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明定性平會及調查小組的「消極資格限制」,禁止曾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者擔任委員,以確保專業與公正。
- 提案增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可申請重新調查,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 呼籲教育部建立獎補助撤回機制,比照文化部,盤點獎補助要點,對涉性平事件屬實的行為人撤銷、廢止並追回獎補助金。
- 強調網路安全教育及網路識讀的重要性,建議在性平教育中加入宣導,提升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範網路性剝削與霸凌。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版本納入軍警矯正學校及不受歡迎性言行定義,並將資源擴及非校園性平事件受害學生。
- 舉臺大公衛教授性騷擾多名研究生案為例,批評校園救濟程序冗長,學校審議結果與性平會建議不符且理由不充分,主張應簡化程序,讓被害人可直接向主管機關陳情。
- 要求擴大師對多生、同行為人多起事件的「擴大調查」及「併案調查」機制,並在母法中明定。
- 建議明確規範性平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的資格(包含多元性別敏感度、創傷知情等),並建立不適任委員的淘汰機制。
- 主張應由主管機關統一定定調查小組費用支出辦法,並擴大調查人才庫訓練資格至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
- 建議學校每年定期舉辦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評鑑,並將學生權益保障納入評鑑項目。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舉國中師對生性騷擾案為例,指出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流程中存在諸多漏洞、吃案及行政怠惰問題,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創,並質疑現行性平法無法有效接住所有被害人。
- 強烈要求只要是師對生性騷擾案件,應「應」成立調查小組,而非「得」成立,且調查小組成員應全員外聘,以確保公正性。
- 建議在中央與地方性平會納入學生代表,並建置不適任性平委員的淘汰機制。
- 主張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騷擾證據者,應依法解聘或免職,不應有情節輕重之裁量空間。
- 呼籲教育部加強全國各縣市學校教職員工生的性平知能培訓,並在子法中明定學校對實習場域性騷擾防治的責任及輔導義務。
張其祿 立法委員
- 強調性平三法應聯防,並要求教育部明確指引學生身分重疊(如工讀生、實習生)時的法律適用順序。
- 建議教育部應明確澄清成年師生戀並非全面禁止,而是針對利用權勢關係造成的性騷擾或性侵行為進行規範,避免外界誤解。
- 主張應細化權勢性騷擾的懲罰級距,考量行為人層級(校長、主任、教師)對學生的影響程度。
- 關切偏鄉小校性平委員會組成困難及會議召開頻率問題,建議考慮增加外部參與。
- 質疑「知悉」申訴時效的認定標準可能導致法律適用爭議,建議研議更明確或更長的固定申訴期,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應將心理輔導範圍擴大至包含「心理治療」,並應依當事人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不同層次的專業協助方案。
- 主張若學校無法提供適切資源,被害人經申請後應可獲得補助,自行尋求外部心理諮商服務,以確保適配性。
- 建議在第 44 條關於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的罰則中,應對所有三種樣態(未通報致再犯、隱匿性侵害證據、隱匿性騷擾/霸凌/專業倫理行為)都設有明確的認定機制,而非僅針對第三款。
- 提案要求教育部協調各大學與營建署,協助 18 歲以上大學生(無論校內外住宿)申請租金補貼 2.0,並建立輔導窗口協助學生與房東協調,克服申請障礙。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全面禁止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認為不分情節輕重皆屬失格行為,應直接予以解聘或免職,並列出五大理由支持(學校場域特殊性、權力不對等、違反平等原則、有違教育專業、專業關係界線)。
- 建議《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準則應進一步區分成年與未成年師生,適用不同倫理規範,並將親密關係定義明確化,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
- 呼籲教育部參考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的專業倫理守則精神,將「永遠以受服務當事人利益為首要考量」納入教師倫理規範,特別針對未成年學生互動界線。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舉南投性侵案為例,指出孩子在未成年階段受侵害時難以完整表達,且加害人可能在多校任職甚至升任校長,凸顯現行保護及追溯機制不足。
- 建議應有家長或其他師長提報性平事件的可能性,並確保保密機制,避免學校內部息事寧人。
- 主張應擴大調查機制,追溯行為人過去在其他學校的任教經歷,併案處理,以接住所有受害者,並要求主管機關督導學校進行普查。
- 要求明確規範校長涉性平事件時,可調離現職或停止職務接受調查,並確保所有主管機關落實執行。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豐原高中案中主任教官涉性騷擾,但現行法規對校長以外的權勢性騷擾者保護不足,呼籲強化對教職員工的規範,應有調離現職機制。
- 建議將實習場域納入性平教育法保障範圍,特別是護理系學生在實習時的高風險性,主張應評估將實習指導人員納入適用對象。
- 呼應陳培瑜委員,強調偽造、變造、湮滅證據的惡性,主張應直接予以解聘或終身不得聘任,不應有「而有必要」的裁量空間。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肯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推動性別平等進步,但指出校園性騷擾案量增加,導致性平會行政負擔過重,預算與人力消耗在案件處理上,影響前端教育工作。
- 要求教育部統計全國性平會委員具性平意識及相關訓練的比例、每年完成法定任務的比例,以及用於教育事務的人力經費占比。
- 主張應在母法中規定中央、縣市及學校性平會委員須具性別平等意識且無違反性平行為,並建立委員資格與退場機制。
- 建議建立性平會任務完成成效的定期檢核機制,搭配師生問卷調查,並透過經費補助督促改善。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視教科書中是否有性別偏見或歧視內容,並於 6 個月內提出報告。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肯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對臺灣性別平等的貢獻,但強調修法仍需加強。
- 關切成年師生戀規範,認為學生權力地位較低,主要責任應歸於師長,要求教育部訂定更明確的指引,讓師長清楚哪些行為不被允許。
- 建議參考心理學專業倫理準則,明定當師生關係可能影響學生權益時,師長須主動轉介或停止指導。
- 呼籲教育部落實對學校(含校外專業人士、教練)的性別平等教育,確保其瞭解性平概念及流程,並持續協助受害者身心復原。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回應近期社會性騷擾案件頻傳,行政院已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裁罰、完備權益保障、建立專業制度。
- 說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擴大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將軍、警、矯正學校納入,並強化行為人處置、事件調查,新增懲罰性賠償金及保障吹哨者。
- 表示未成年師生關係全面禁止,成年師生關係則考量權勢關係,若有利用職務之便造成性別相關事件,應嚴肅處理,但樣態需再從長計議,蒐集各界意見訂定參考指引。
- 承諾將持續培訓具性平意識的專業調查人員,擴充人力,並會增加性平預算以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因應案量增加及調查費用。
- 同意將軍警矯正學校主管機關性平會的會議頻率調整為 3 個月一次,與其他學校一致。
- 支持大學生無論校內外住宿皆可申請租金補貼 2.0,將與大學及營建署溝通協調,克服申請障礙。
- 同意將性平會委員消極資格限制等細節,納入子法中明列,並在立法說明中強調性平意識、創傷知情等重要培訓內容。
- 說明現行性平法已可處理校園性侵、性騷案件,教師法對狼師亦有限制,但修法旨在提升至母法層次,正視議題並強化處置。
吳林輝 學特司司長
- 說明目前大專校院約有 25 至 26 案性平事件正在調查中,且持續增加,顯示現行法制防範不足。
- 解釋《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學校」定義,院版「公私立各級學校」涵蓋範圍最廣,包含國科會所屬實驗中學及地方政府實驗學校,僅軍事、警察、矯正學校因設立法源不同需另列。
- 建議性騷擾定義維持院版文字,採較低門檻,以利性別平等教育法在生對生案件中的輔導引導。
- 說明已將擴大調查與併案調查機制納入第 34 條,並賦予主管機關介入學校性平事件的權力。
- 解釋「心理治療」屬醫療用詞不宜直接入法,建議維持「心理諮商與輔導」,並透過學校轉介專業資源及醫療院所,或由學校延聘精神科醫師駐診,不建議由當事人自行尋求補助。
- 針對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說明第 44 條已區分性侵害(直接解聘)與性騷擾/霸凌(經性平會認定必要性),考量情節輕重,以避免過度處罰。
- 說明性平會申復制度可讓學校重新檢視,約有 30% 申復成功,且申復委員不得與性平會重疊,維持運作穩定性。
林騰蛟 次長
- 說明校長涉性平事件,可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人員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同意調離現職或停止職務接受調查。
- 解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解聘規範比照教師法,區分情節重大(終身不得聘用)與非屬重大(1 至 4 年不得聘任),親密關係或違反專業倫理亦依情節輕重判斷。
- 承諾將在防治準則中訂定親密關係的樣態與指引,包括 18 歲以下發生親密行為若屬嚴重性行為,將引導至終身解聘。
李嵩茂 法制處處長
- 說明院版「公私立各級學校」的定義範圍最廣,涵蓋中央與地方所有體制內學校,若加註「各部會機關」反而可能排除地方學校。
- 解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 條規範權勢性騷擾,是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避免權勢不對等下對教學活動與學生受教權的影響,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非全面禁止成年師生戀。
- 強調性平會調查報告對機關與學校有拘束力,且禁止第二軌調查,申復委員不得與性平會重疊,以確保公正性與穩定性。
- 說明第 40 條新增機制,賦予主管機關在學校怠惰或處理不當時,可直接介入審議或要求重啟調查,甚至替代學校性平會決議。
- 解釋第 44 條罰則,偽造、變造、湮滅性侵害證據者,與行為人惡性相同,可直接解聘終身;性騷擾、性霸凌等則因情節有光譜,需有裁量空間,避免過度處罰。
彭富源 國教署署長
- 同意校長在任內完成性平知能培訓的附帶決議,表示初階、進階、高階課程合計約 10 天,在任內有足夠時間執行。
- 同意張廖萬堅委員關於實驗教育機構性平事件處理機制的附帶決議,將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中研議更細緻的規定。
吳建昱 副處長 人才培育處
- 代表國防部表示尊重性平法納入軍事學校,認同性平是普世價值,同意將主管機關性平會會議頻率調整為 3 個月一次。
陳旻 副處長 內政部
- 說明警察學校已依性平法處理性平事件,主管機關主要職責為督導;因遵循教育部政策,建議主管機關性平會維持 6 個月開會一次,而非 3 個月,認為 3 個月過於頻繁。
- 澄清警察大學的性平會是學校層級,依規定每學期召開一次,與主管機關層級不同。
汪南均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我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多在特別法,主要針對市場交易秩序、智財保護及消費者保護領域,級距通常為 1 倍至 3 倍,或 3 倍以下。
相關後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第一章章名、第 1、2、4、5、6、7、8、9、10、11、12、13、14、15、16、18、19、20、第四章章名、21、22、23、24、26、27、28、29、30、第五章章名、31、32、34、35、36、第六章章名、41、42、45、46、47、48 條)經討論後修正通過。
- 第 3 條關於學校定義和專業倫理的條文,將按綜合版修正文字後通過,並要求教育部在立法說明中補充相關樣態。
- 第 6 條立法說明將補充實習場域相關內容,以回應委員關切。
- 第 18 條賴品妤委員所提之兩個附帶決議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檢視教科書性別偏見並提出報告。
- 第 21 條將按提會版本修正通過,並補充「或活動」文字及范雲委員立法說明。
- 第 22 條按院版通過,並修正張廖萬堅委員附帶決議文字,要求在相關法令中處理實驗教育機構性平問題。
- 第 24 條按提會版本修正文字後通過,並在立法說明中補充涵蓋範圍。
- 第 25 條保留,待教育部與王婉諭委員就心理治療、依需求訂定方案及費用補助等議題進一步溝通。
- 第 31 條按院版通過,並要求教育部在立法說明中補充與第 25 條相關的救濟途徑告知內容。
- 第 33 條將修正為「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並補充范雲委員關於調查小組資格由中央另定之建議,相關附帶決議亦照案通過。
- 第 17、37、38、39、40、44 條因爭議較大,皆予以保留,送交黨團協商處理。
- 吳思瑤委員所提大學生租金補貼之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 賴品妤委員第 43 條之附帶決議(關於獎補助撤回機制)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於 6 個月內訂定完成相關方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6201
- 卷/期/冊
- 112/62/1
- 發布日期
- 2023-08-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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