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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聯審:聚焦遴選資格、透明度與重罪排除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7-20

LawTrace 法律歷程:外役監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多達25項「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圍繞在收容人遴選資格、重罪犯排除、犯罪所得追繳、遴選程序透明化及縮刑制度檢討。委員們普遍要求從嚴審查,行政部門則回應將強化遴選標準並採科技監控。多項爭議條文經討論後保留,將提請院會公決並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2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外役監收容人遴選資格的積極與消極條件進行修訂,旨在平衡受刑人復歸社會的需求與社會安全考量,並處理遴選過程中的公平性與透明度問題。
  • 討論重點包括重大經濟犯、貪污犯、暴力犯及累犯的排除,以及遴選委員會的運作機制與外役監縮刑制度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遴選資格過於寬鬆:現行規定受刑人服刑逾2個月即可申請外役監,委員認為導致特權疑慮,應提高至刑期1/3或1/2以上,且需在假釋或期滿前1年內。
  • 重大犯罪排除範圍:行政院提案排除故意致死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但委員主張應更明確納入貪污、重大經濟犯罪(特別是犯罪所得未追回者)、人口販運、性侵害、組織犯罪及特定環保犯罪等。
  • 法律明確性不足:遴選條件如「行狀善良」、「悛悔實據」、「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司法院及委員建議應強化定義或以例示方式具體說明。
  • 遴選程序黑箱爭議:委員質疑遴選過程缺乏透明度,易受政治或特權干預,要求遴選會議全程錄音錄影,甚至直播,並明確記名投票,強化外部監督機制。
  • 特殊縮刑制度存廢:外役監獨有的特殊縮刑制度(關1天抵2天)被質疑與一般監獄累進處遇的縮刑重複且幅度過大,導致重罪犯可提早假釋,有違社會公平,建議刪除。
  • 假釋與外役監連動:有委員提出假釋未通過者不應繼續留在外役監,應立即調回一般監獄,以避免假釋遭駁回後因心情浮動而脫逃的風險。
  • 不適合勞動者的處遇:對於因傷病或身心障礙導致不適於外役作業的受刑人,是否應直接排除或調回一般監獄,引發對其權益與外役監制度目的的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在110年遭封殺,本次重提是因民意對特權分子的憤怒。
  • 強調外役監不應成為特權分子縮短刑責的巧門,必須堵住對社會有害的未爆彈。
  • 呼籲行政單位參考民意,將殺警、擄人勒贖、奴役、強制監禁、性侵影片散播等重罪納入排除條款。
  • 強調修法不能僅考慮受刑人權益,也要考量被害人與社會大眾的安全,不應以國外理論阻礙符合台灣實情的修法。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肯定外役監制度的良善用意,但認為現行規定(服刑逾2個月即可)不合理。
  • 提案修正為服刑逾刑期1/2以上,並排除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累犯、酒駕致死、毒駕及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所得未追回者。
  • 鑒於外役監名額有限且遴選過程可能受質疑,提案要求遴選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杜絕外力介入,確保公平性。

邱顯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外役監制度在台灣已淪為「階級式權貴」的特權,重大經濟犯與貪污官員即使未繳回犯罪所得也能迅速進入外役監並享縮刑。
  • 質疑殺警案受刑人易寶宏僅服刑2年半即進入外役監,不符中間處遇應在「刑期將滿」前實施的精神。
  • 主張遴選應以「社會安全風險」取代模糊的「悛悔實據」,並要求遴選機制公開透明,應有心理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參與,並建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
  • 建議刪除第14條外役監特有的「特殊縮刑」制度,使其回歸與一般監獄相同的縮刑標準,以維護社會公平。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強調外役監制度應良善且透明,確保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 主張遴選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並公開,甚至線上直播,以防止外役監成為權貴及重大經濟犯的天堂。
  • 呼籲各黨團支持國民黨團提案,讓外役監制度能得到全民支持。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法回應社會要求,但也提醒不應忽略外役監的復歸社會、職能訓練功能,及避免獄政管理問題。
  • 質疑目前脫逃者是否皆為權貴,並詢問遴選委員是否有收賄案例,建議將遴選資格與「假釋核准」連動,或排除短期刑犯,並將所有遴選紀錄送監察院監督。
  • 指出詐騙集團車手可能無法繳回巨額犯罪所得,單純以全案犯罪所得作為排除標準可能過苛。
  • 建議遴選小組應確保外部委員比例,並在外部委員不足時不應開會。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服刑逾2個月的規定修正,避免過度方便特權,但建議將「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的規定與刑法假釋條件更嚴謹地連結。
  • 建議將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明確列為不得遴選的消極條件,特別是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
  • 強調針對暴力犯罪(如殺警案)應嚴格評估行狀與悛悔實據,並要求法務部對最輕本刑10年以上罪名的具體類型有明確規範。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認為遴選程序仍是黑箱,尤其在資料準備、評分及監督機制上不足,容易被干預,要求修法填補此漏洞。
  • 提案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環保法規之罪,且犯罪所得未追回或未回復原狀者,納入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消極要件。
  • 強調高額不法利得的環保犯罪與經濟犯罪一樣,若不沒收犯罪所得即允許進入外役監,有失公平。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版本中「有期徒刑逾1/3」的修正幅度不足,以及「悛悔實據」與「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的認定標準是否足夠。
  • 要求法務部說明如何有效追蹤與回報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的行狀,以確保無危害公共秩序。
  • 呼籲法務部在重罪排除方面,應明確說明最輕本刑7年以上與10年以上罪名差異的考量。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外役監修法未有顯著改變,要求行政部門清楚說明修法差距,以釋民眾疑慮。
  • 鑑於員警殉職事件及外役監脫逃率高,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明定受刑人返家探視的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並強化審查基準與核准後變更或取消的機制,以維護社會安全。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援引監察院108年對外役監遴選辦法的糾正,質疑法務部是否已改善,並指出遴選過程的「貓膩」與政治關說壓力。
  • 要求遴選小組會議應採取「記名投票」而非無記名,以確保委員負責任並公開其評斷標準。
  • 呼籲公開透明遴選過程,杜絕外部壓力影響審查委員,防止外役監淪為特權人士的管道。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外役監有其教化與中間處遇的必要性,但承認現行制度過於寬鬆,不符全民期待,故提出更嚴謹的修法草案。
  • 修法目的為發揮中間處遇功能,將積極條件訂為服刑滿1/3(累犯1/2),且需在假釋或期滿前1年內,以避免過早進入外役監。
  • 消極條件主要排除重大暴力犯罪、高逃亡/高再犯風險者,並樂於將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納入考量,尊重委員決議。
  • 表示外役監逃亡或逾期未歸者以強盜犯與詐欺犯為最多,經查證無遴選委員收賄案例,且遴選小組組成已確保外部委員過半,並採去識別化審查。
  • 同意可考量接受遴選過程錄音錄影,作為爭議時調閱之用,但不宜隨時公開。
  • 回應「悛悔有據」已有遴選審查基準表,並會持續修正使其更客觀完整;「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將在子法中明確規範。
  • 解釋將「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列為消極要件是因其為特別法,若刑法中其他人口販運罪未涵蓋且法定刑更重,會再研議納入。
  • 關於犯罪所得,即使未入法,目前在遴選審查基準表已納入考量,未繳納者分數會很低或不予考慮。
  • 反對假釋確定後才進入外役監,認為會失去中間處遇功能,若在役監行為不良或違反規定,會立即移回原監所並取消縮刑優惠。
  • 承諾將研究「聯鎖」等不合時宜的條文文字修正,並將縮刑制度與累進處遇條例一併全盤檢討,但強調縮刑有其必要性。

周輝煌 矯正署署長

  • 說明外役監受刑人若有違規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如打架、傷害、逾期未歸),會撤銷資格並移送地檢署(準脫逃罪)。
  • 解釋返家探視次數依刑期長短而異(未滿3年每月1次,無期徒刑每4個月1次),並有不能跨區、不能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能喝酒等應遵循事項,違反者將依法處理。
  • 舉例說明若受刑人因糖尿病惡化至不能自理生活,需要看護照顧,留在外役監可能導致其他受刑人認為不公平,因此需有彈性規定使其返回一般監獄或病監治療。
  • 確認外役監可適用監獄行刑法中關於電子監控設備的規定。

張國勳 司法院廳長

  • 針對草案第4條第1項第3款「行狀善良」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建議應在立法說明或遴選辦法中做相對清楚的定義,以利適用與司法審查。

朱嘉川 法官

  • 指出行政院版草案第4條第2項第8款將「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列為消極條件,但未明確是否包含刑法中其他法定刑更重的人口販運罪(如使人為奴隸罪、買賣質押人口罪),恐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議再酌。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四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條文,經討論後予以保留,將擇期再議。
  • 第七條刪除案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一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 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劉建國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6202
卷/期/冊
112/62/2
發布日期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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