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美21世紀貿易協定審查:聚焦附帶決議與談判監督
立法院六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並針對9項附帶決議進行討論與修正。會議主要聚焦於國會監督機制、談判資訊揭露、產業衝擊評估、外籍漁工勞動權益、反貪腐法制及綠色國民所得帳建立等議題。多數附帶決議經協商後修正通過,少數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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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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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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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所列議程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附帶決議第1案 (江啟臣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行政院各部會針對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所餘7項議題,在談判或簽署前,應先徵詢國會意見或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舉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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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原文字「然行政機關卻未能主動落實」引發爭議,柯建銘委員認為行政部門一直有主動溝通,建議刪除此句。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行政部門已積極主動溝通,且尊重國會意見是應有作為。
- 建議刪除提案中「然行政機關卻未能主動落實」一句,其餘內容無意見。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強調後續7項臺美貿易協定議題談判前應聽取國會及各界意見,以簽署更完整、對產業及國家經濟發展有幫助的協議。
- 感謝民進黨支持提案,認為此舉無政治考慮。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樂觀其成倡議推動,但關切貿易便捷化加速易腐品通關對臺灣農業的潛在影響,要求政府提出應對措施。
- 質疑WTO估計關務行政與貿易便捷化可省下3%至5%成本是否具普及性,適用所有產品。
- 認為倡議文本對中小企業篇幅不足,要求政府說明預計嘉惠中小企業比例、KPI、預期成效及輔導措施。
- 要求政府釐清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後續是否能達到IPEF確保供應鏈安全的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將提案中「然行政機關卻未能主動落實」一句刪除,其餘內容修正後通過。
- 請行政機關針對邱委員的質詢給予書面回復。
討論事項三
附帶決議第2案 (國民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行政院在下一輪實質談判前設置專區主動揭露談判內容、召開業者溝通會議及公聽會,並提出產業衝擊專業評估報告及具體協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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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說明國民黨團提案旨在要求行政院在下一輪臺美貿易談判前,設置專區揭露更完整具體的談判內容。
- 要求召開相關業者溝通會議與公聽會,並提出產業衝擊專業評估報告及具體協助方案,以利簽署前瞭解各界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附帶決議第3案 (陳椒華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行政機關與利害關係者及民間團體溝通,並將溝通結果送交立法院查照。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楊珍妮副總談判代表建議刪除「說明談判內容、時程及進展」及「送交立法院查照」,理由是談判內容機敏,且溝通結果不適用送立法院查照的行政程序。
- 陳椒華委員質疑行政單位未事先溝通文字修正,並堅持溝通結果應送立法院查照,或至少送副本參考。
- 柯建銘委員強調談判內容、時程及進展涉及機敏事項,難以完全公開,且溝通結果送立法院查照無此行政程序。
- 李貴敏委員認為第1、2案已涵蓋此案內容,行政單位不應為反對而反對,送交立法院查照有助於國會掌握民間意見。
- 劉世芳委員指出談判內容具秘密性,不適合全部對民間團體公開,且溝通意見送副本至立法院查照屬奇怪行政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執政黨為何不事先溝通附帶決議文字修正,耗費大家時間。
- 堅持溝通結果應送立法院查照,或至少送副本參考,認為行政部門樂觀其成且可行。
- 同意刪除「談判內容、時程、進展」文字。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政府與民間團體溝通沒問題,但下一輪談判主題為時還早,且涉及機敏事項,談判內容、時程、進展難以完全對民間團體公布。
- 溝通結果送立法院查照不符行政程序,查照僅適用法律案或行政命令。
- 建議刪除第2行「說明談判內容、時程、進展」及倒數第2行「,送交立法院查照」文字。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第1、2案已涵蓋第3案的內容,行政單位不應為反對而反對。
- 支持將溝通結果送交立法院查照,認為有助於國會瞭解民間主張與行政單位回應,加速審議效率。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立法院監督臺美貿易倡議進程是應有作為,但所審查為首批協定附帶決議,陳椒華委員提案部分內容已涉及未來第二、三階段。
- 談判過程有秘密性,不一定能完全對立法院及民間團體公開所有時程、內容與進展。
- 建議刪除「談判內容、時程和進展」部分,並認為將民間團體溝通意見送副本至立法院查照屬奇怪行政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楊珍妮 副總談判代表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 建議刪除提案中「說明談判內容、時程及進展」部分,因涉及機敏性。
- 建議刪除提案中「送交立法院查照」部分,因查照程序適用於法案,不適用與民間團體溝通結果。
相關後續
- 刪除提案中第2行「談判內容、時程、進展」文字。
- 將溝通的會議紀錄送立法院參考,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五
附帶決議第4案 (陳椒華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行政院要求相關部會共同邀集廠商宣達再生能源反貪腐機制與作為。
相關爭議
- 陳椒華委員原提案要求「三個月內」完成,法務部陳明堂次長表示反貪腐宣導是持續性工作,不宜限定三個月,建議改為「定期」。
- 陳椒華委員堅持可修改為「三個月內啟動」或「定期」後仍維持「三個月內」完成。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溝通文字的時效性,堅持原提案「三個月內」完成的時程。
- 同意將「三個月內」修改為「三個月內啟動」或「定期」後,仍希望有具體時程。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與陳委員辦公室溝通後,建議將「請行政院」後段文字修正為「請行政院要求相關部會共同邀集廠商宣達再生能源反貪腐機制與作為」。
- 說明反貪腐宣導是持續性工作,不宜限定三個月內完成,建議改為「定期」要求相關部會執行。
相關後續
將提案文字修改為「請行政院定期要求相關部會共同邀集廠商宣達再生能源反貪腐機制與作為」,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六
附帶決議第5案 (陳椒華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反貪腐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法案,以及揭弊者保護法、吹哨者保護法。
相關爭議
- 陳椒華委員堅持原提案要求「二個月內」提出法案,認為這是蔡總統的承諾,且法務部不應以「儘速」模糊時程。
- 法務部陳明堂次長表示揭弊者保護法有各界不同意見,且與美方談判並未具體要求制定或修正特定法律,建議將「於三個月內提出」改為「儘速提出」。
- 柯建銘委員建議將此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強調揭弊反貪腐法令已喊多年,希望藉由臺美貿易協定簽訂,在本屆立法院完成立法,這是蔡總統的承諾。
- 不同意將「二個月內提出」改為「儘速提出」,堅持應在下個會期開始就能送到立法院。
- 認為法務部向美方表示我國法制完備是「詐騙」,應儘速制定相關法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此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建議將提案中「於三個月內提出」改為「儘速提出」,因相關法案意見分歧,需更多時間溝通。
- 澄清與美方談判並未具體要求制定或修正特定法律,我國反貪腐法令散見於個別法律,且證人保護法已涵蓋檢舉人保護,並無欺騙美方。
相關後續
第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七
附帶決議第6案 (陳椒華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評估我國勞動法規是否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ILO),並要求行政院三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協商,盤點及檢討相關法規,以期符合國際標準及順利推動臺美貿易協定。
相關爭議
勞動部王厚誠司長認為原提案「勞動法規不符合國際勞動基準」與事實不符,建議酌做文字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主管機關提供修改文字供其審閱,以確保文字妥適性。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誠 司長 勞動部
- 表示去年行政院已擬訂漁業人權行動方案並執行中,建議修正提案文字,因我國勞動法規並非不符合國際勞動基準。
- 建議修正為「美國長期關注臺灣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與人權問題,臺美貿易協議中,也將勞動條件作為重點之一,請評估我國勞動法規是否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ILO)。為期勞動法規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及順利推動臺美貿易協定,請行政院三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進行協商,盤點及檢討相關法規」。
相關後續
提案文字照勞動部建議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八
附帶決議第7案
核心議題
文本中未提供具體內容,但為會議討論的附帶決議之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附帶決議第8案 (陳椒華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行政機關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臺美貿易倡議的相關進展。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楊珍妮副總談判代表建議將「應至少每半年」改成「適時」,認為行政機關可隨時報告,不需押定時間。
- 陳椒華委員堅持「至少每半年」仍可隨時報告,應維持原文字,但最終同意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堅持「至少每半年」仍可隨時報告,不應修改為「適時」。
- 最終同意將「至少每半年」修改為「適時」。
相關人員回應
楊珍妮 副總談判代表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 建議將提案中「應至少每半年」改成「適時」,因行政機關可隨時應委員要求報告,不需限定半年時程。
相關後續
將提案中「應至少每半年」修改為「適時」,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十
附帶決議第9案 (陳椒華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要求行政院參考美國及先進國家方式,積極研議建立完整環境經濟統計資料之機制,精進綠色國民所得帳表編算。
相關爭議
- 陳椒華委員原提案要求「二個月內」完成,後建議修改為「半年內」或「六個月內」啟動或完成相關工作。
- 主計總處廖鈺郡科長說明綠色國民所得帳國際上較少發表,各國朝建立環境與經濟基礎資料,且基礎資料缺乏,半年內恐難完成所有資料計算,但會盡力評估部會需提供資料。
- 柯建銘委員指出臺美系統不同,主計總處半年內難以完成,應維持建請原則,儘量遵循。
立法委員發言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主管機關提供修改文字供其審閱。
- 堅持應有具體時程,原提案「二個月」可接受改為「四個月」或「六個月」內完成或啟動。
- 表示半年內做到可做到的部分即可,不要求全部完成。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美系統不同,主計總處要進行綠色國民所得帳編算並非半年內可完成。
- 強調應維持「建請」原則,請主計總處儘量遵循,能改則改。
相關人員回應
廖鈺郡 科長 主計總處
- 說明聯合國SEEA發展,綠色國民所得帳國際上較少發表,各國朝向建立環境與經濟基礎資料,我國各部會基礎資料缺乏。
- 表示半年內可能無法完成所有「損害法」資料計算,但會與部會討論應建置何種資料以朝此方向進行。
- 同意將提案修改為「建請行政院參考美國及先進國家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完整環境經濟統計資料之機制,精進帳表編算」。
相關後續
將提案修改為「建請行政院半年內參考美國及先進國家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完整環境經濟統計資料之機制,精進帳表編算」,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11
全案審查報告
核心議題
本次聯席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附帶決議均已處理完畢,並擬具審查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不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6202
- 卷/期/冊
- 112/62/2
- 發布日期
- 2023-08-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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