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修法審查:聚焦職場性騷擾防治與被害人保護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7-20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計 77 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在於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健全申訴調查機制、加重行為人及雇主罰則、延長申訴時效及擴大被害人保護扶助,以期建立更有效、友善且可信賴的性平環境,並接住所有受害者。
討論事項一
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草案,旨在回應 #MeToo 運動,全面檢視現行法制不足,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並保障被害人權益。
- 核心議題涵蓋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加重行為人及雇主處罰、簡化申訴流程、提供被害人多元協助資源、以及釐清性平三法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中小企業申訴調查機制:委員們關切 30 人以下企業自主調查能力不足,主張應由主管機關設專責單位或委外調查;勞動部則傾向於子法中細緻規範,並考量企業規模與地方政府執行量能。
- 申訴時效延長:多位委員建議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特別是針對未成年及權勢性騷擾,甚至主張不受限制;衛福部、司法院及法務部則考量時效過長可能導致舉證困難及對司法系統的影響,建議平衡考量。
- 行為人罰則強度與適用範圍:委員普遍認為現行罰則過輕,主張大幅提高行政罰與刑責,並將領有政府獎補助的加害人列入撤銷或追回補助範圍;衛福部及勞動部已採納部分提高罰鍰,但對部分委員提出的更高罰則或擴大適用範圍表示需再審酌。
- 「道歉換減罰」條款:委員對行政院版「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真心悔改並道歉可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款存有疑慮,擔心在權力不對等下可能導致被害人被迫接受廉價道歉,或難以判斷真心悔改;勞動部則解釋此為情節輕微、修復式正義的考量。
- 被害人「留職停薪」條款:委員對被害人可申請留職停薪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可能變相懲罰被害人,造成經濟負擔,建議提供生活津貼或在家工作等替代方案;勞動部澄清選擇權在被害人,旨在保護其免於面對加害人,但同意可再細緻化機制。
- 公務機關雇主責任:委員質疑行政機關作為雇主違反性工法時,為何不予處罰,主張應與民間機構同罪;勞動部表示可再思考。
- 性騷擾罪之告訴乃論性質:司法院及法務部強調性騷擾罪應維持「告訴乃論」,以尊重被害人意願及隱私,避免二次傷害,並考量刑事訴訟程序之嚴謹性,與部分委員主張改為「非告訴乃論」的意見相左。
立法委員發言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 30 人以下中小企業性騷擾案件應由外部專責單位調查,以避免內部人事糾葛,並可委託 NGO 協助。
- 主張雇主輕放、包庇、吃案及對申訴人不利對待等應明定於母法中,並列舉懲處樣態,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做法。
- 要求地方政府應接住不願使用公司資源的被害人,特別是提供心理輔導及其他協助。
- 建議延長性騷擾防治法申訴年限,對未成年及權勢性騷被害人應不受限制,不需擔憂證據問題。
- 認為性騷擾罰款過低,建議將最高罰鍰門檻從 10 萬元提高至 50 萬元,以嚇阻權勢加害人。
高嘉瑜 立法委員
- 主張 10 人以下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申訴機制,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強制設置申訴處理委員會並引入專業調查人才。
- 建議當性騷擾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時,被害人應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要求雇主提供心理諮商、法律協助、社福資源轉介等被害人協助,並建立明確的再救濟機制。
- 質疑行政機關作為雇主違反性工法時不應免除處罰,應與民間機構同罪。
- 擔憂被害人申請「留職停薪」可能變相造成不利益對待,建議重新考慮此規定。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提案參考美韓立法例,增列性平條款,對經調查確定性騷擾的政府獎補助領受人,應全數撤銷、廢止並追回經費,情節嚴重者停止補助 3 至 5 年,並列入拒絕受理黑名單。
- 建議政府應明定提供被害者醫療、驗傷、採證、心理復健、訴訟等必要費用補助。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工法第 2 條,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性騷擾申訴救濟程序回歸適用性工法,而非僅依人事法令。
- 主張性騷擾防治法應引入外部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或警察機關進行調查,避免內部調查流於形式。
- 建議將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限從 1 年延長至 3 年,以利受害者在脫離權力不對等環境後提出申訴。
- 要求加重性騷擾防治法中行為人的罰鍰及刑責,以反映性騷擾對被害人造成的長期心理傷害。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性平三法適用範圍應釐清,並加重罰則,期望能「接住」所有受害者。
- 提案延長性騷擾防治法行政申訴時效,特別是對累犯、慣犯,應不受 1 年期限限制,以徹底揪出加害者。
- 建議大幅提高對性騷擾加害人、未建構友善申訴環境或怠惰防治措施者的罰則,以深化性平觀念並防範吃案。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主張強化對性騷擾行為人的裁罰,並授予性工法及性平教育法行政處罰權力,比照性騷擾防治法快速處理。
- 建議地方政府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置性騷擾防治中心,取代現行 113 專線,提供更專業橫向協助。
- 要求將吹哨者保護納入法條,比照勞基法第 74 條規定。
- 提案透過性別平等標章鼓勵企業,並強制地方政府推動職場平權。
- 質疑性工法對於職場同事間的性騷擾行為人未設行政罰則,形成法律漏洞,應比照性騷擾防治法對行為人進行處分。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有決心,劃出「紅線」遏止權勢性騷擾,讓社會內化尊重習慣,避免法律形同具文。
- 認為現行內部申訴機制容易「官官相護」或「和稀泥」,導致吃案,主張引入外部介入,如跟蹤騷擾防制法,提早啟動外部警戒線。
- 對勞動部過去在勞保年改及最低工資法等政策上進度緩慢表示不滿,對其修法成效不樂觀。
- 提案修正動議,要求性騷擾調查應至少雙軌進行,包含內部調查與外部介入,以確保公正性及有效性。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秉持「零容忍」和「不漏接」的核心價值,不應僅依身分別、場域別或時間別處理。
- 提案在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增訂公設申訴管道,提供多軌制,讓受壓迫者脫離原身分後仍能申訴。
- 認為公設申訴管道可與 113 或 1999 專線合併,並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處理權勢性騷擾案件。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提高罰鍰金額,以期達到遏阻性騷擾行為的目的。
- 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案件的責任,並完備最高負責人或雇主為行為人時的申訴、調查機制,增訂第 13 條之 1 規定雇主協助義務。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醒勞動部,性平法應涵蓋實習生、志願服務者和外部承攬人員,特別是短期實習生。
- 主張應賦予雇主責任,保全受害者離職後的證據,並關注 10 人以下場域的性平工作法適用問題。
- 建議衛福部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針對網路上的仇恨性言論,特別是針對特定職業類別的攻擊,應有相關保護與嚇阻機制。
- 提案性工法應納入雇主配合調查義務及對湮滅證據的規範,特別針對員工離職後資料調取困難的問題。
- 建議衛福部研議在醫療照顧場域推動行醫紀錄器,並探討其合法性與同意權問題,以保護醫護人員。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應將雇主違反性工法案件的裁罰金額、違反條文及事實一併公開,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求職者與勞工的知情權。
- 質疑性騷擾防治法以組織人數作為防治措施門檻的合理性,主張無論規模大小,都應建立清晰的申訴管道與基本防治措施,並由政府提供協助。
- 要求釐清「受服務人員」的定義,以明確 10 人或 30 人以上組織的規範範圍。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性平三法適用範圍,並舉例說明不同情境下應適用之法規及申訴單位,強調被害人應有明確求助單位。
- 關切性騷擾防治法中,權勢性騷擾案件 2 至 3 年的申訴期可能不足,建議延長,並以傅崐萁案為例說明受害者長期隱忍的困境。
- 強調新法實施後,需加強宣導,讓民眾了解新法規,並鼓勵被害人勇敢站出來。
張育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投入職場性騷擾防治預算過少,並批評勞動部性別平等年報未提防治成效,對政府防治決心存疑。
- 呼籲政府應減少職場性騷擾案件的「黑數」,透過強制通報、引入外部委員參與調查等保護機制,讓被害人勇於申訴。
- 建議勞動部在訂定子法時,應參考民間團體建議,針對性騷擾情節嚴重程度,制定不同懲處準則,並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
- 提醒衛福部,醫療保健場所的性騷擾問題嚴重,應確保性工法相關防治措施同樣適用於醫療院所,營造友善工作環境。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關切職場性騷擾案件高達八成未申訴的「黑數」問題,詢問勞動部新修法如何改善此情況,並精進防治作為。
- 要求釐清當性騷擾行為人是老闆本人時,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並由哪個機關主責處理。
- 主張政府應建置性騷擾被害人保護資源網絡,提供諮詢保護專線、醫療心理諮商、教育訓練等,並對加害人報復行為加倍裁罰。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確保所有性騷擾受害者不因身分、場域不同而有不同對待,實現三法切齊。
- 指出微型企業(10 人以下)內部申訴機制在院版中仍有疏漏,建議明確規定調查完成期限,並在母法中完備文字敘述。
- 建議公司內部性平教育訓練應比照學校提供公假,鼓勵員工參與學習如何處理性騷擾事件。
- 主張被害人退避權不應僅限於加害者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的情況,應擴大適用範圍,讓受害者在面對任何加害人時都能選擇退避。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前未充分進行法案評估,尤其對第 32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若公務人員被認定性騷擾但未被停職/免職,仍可申請復職並補發薪資,認為此規定有矛盾,性騷擾認定應有實質影響。
- 指出行政院版性工法多處使用「僱用人」一詞,但未明確定義,建議統一使用「雇主」或提供「僱用人」的法律定義。
- 關切第 13 條第 3 項後段「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的認定標準,擔憂實務上難以落實,建議明確界定資格或輔導機制,以務實推進。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跟蹤騷擾防制法中「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犯方可聲請保護令」的規定過於寬容,等於給予加害人機會,且若超過 2 年再犯,被害人需從頭申訴。
- 指出跟騷法實施 1 年半以來,有 109 件核發保護令案件,顯示有部分行為人無視書面告誡,主張應直接讓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再犯則直接以違反保護令罪移送法辦,以加重處置。
- 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研議修法,解決跟騷法制度上的問題,特別是針對行為人無視公權力的情況。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呼籲衛福部關切醫療人員在有限資源下努力提供照護,避免醫療浪費等負面訊息影響醫病關係及社會信任。
- 詢問性平三法在「有效預防」性騷擾方面有哪些強調,並期望未來有更多配套措施來周全處理。
- 建議衛福部考量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加強對被害人的醫療照護著墨,並思考建立類似兒虐防治的機制,協助醫事人員發現及照顧被害者。
- 提醒政府在修訂相關性平策略時,應與國際潮流及 SDG 目標對照,確保符合國際需求。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三部會(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協調地方政府,設立單一申訴窗口,若案件不符管轄,應由內部轉介,避免被害人被拒絕或轉來轉去。
- 質疑性工法中公司調查性騷擾結果的通報機制,主張無論案件是否成立,都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以便列管追蹤及提供再申訴依據。
- 建議勞動部應明確列舉「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樣態指引,讓雇主在使用「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工具時有所依循,降低雇主遭行為人提告的風險。
- 提案性工法應對一般性騷擾行為人也設立罰則(1 萬至 10 萬元),權勢性騷擾則加重處罰,以補足現行法規對行為人處罰的不足。
溫玉霞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性平法規未能有效遏止性騷擾,導致大量隱藏案件,強調需要社會力量支持才能發揮功能。
- 建議修法應納入工會或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聘請外部專家協助,以發揮社會支持力。
- 主張應設立全國性的性騷擾申訴網站,簡化申訴流程,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權力申訴,以預防而非僅事後補救。
- 質疑性工法與性騷法在申訴時效規定上的差異與模糊,建議統一並明確化,例如直接規定為 5 年,而非「 2 年內」或「 3 至 7 年」。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指出性騷擾申訴案件逐年成長,但裁罰力度有限,希望透過修法強化被害人權利保障,並建議政府補助被害人醫療、驗傷、採證、心理復健及訴訟等必要費用。
- 主張應增加性騷擾裁罰,對領有政府獎補助的加害人,政府應撤回並追回已領經費,並感謝文化部已率先處理此類案件。
- 關切衛福部在性騷擾被害者保護及協助資源服務的量能,要求中央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新法實施後資源到位。
- 要求衛福部正視中藥材缺藥問題,並提出短期調度、專案進口及長期契作等解決方案,並與藥廠溝通價格問題。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關切未成年性騷擾受害者申訴時效不足的問題,建議應延長,考量受害者可能需長時間才能意識到或敢於發聲。
- 指出性騷擾受害者缺乏家暴受害者所享有的全面性協助資源(如社工陪同、安置、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建議衛福部加強這方面的支持。
- 主張性別工作平等法應明確規範受僱者在執行任務時對任何人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並給予足夠的限制,以應對多元工作形態下的權勢侵犯問題。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揭露環保署性騷擾案件,質疑高層明知卻未送性平調查,導致加害人持續升官,認為是高層怠惰,並強調性工法保密原則及禁止不利益對待的重要性。
- 詢問郵政員工涉性騷擾案中,受害者若不滿郵局輕微懲處及調職結果,是否可不經訴訟,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提起再申訴進行行政審查。
- 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法版本,要求加強保密原則、禁止不利益對待,並在申訴委員會中加入外部專家委員,以確保公正性。
- 主張應公告裁罰資訊,有效嚇阻不肖雇主,敦促雇主落實職場性平措施,並詢問勞動部是否支持此提案。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主張職場及公眾場所應明確公告性騷擾防治措施、規範、申訴管道及相關資訊,作為最立即的協助。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以場所人數作為防治措施門檻的合理性,建議應全面納入並實施,可依人數區分層級制定不同嚴格程度的範例,並由公部門主動協助微型企業。
- 要求性工法修法應納入禁止對被害人及協助者的不利益對待,並納入非財產賠償審酌參考,以解決實務上舉證困難及賠償金額偏低問題。
- 強烈質疑勞動部版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後段「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可透過道歉換取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認為在權力不對等下可能導致廉價道歉或被迫接受,與「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核心原則相悖。
- 提醒衛福部應深化性平教育,因許多專家學者指出法案實施 20 年,仍有許多人未受足夠教育,應納入更多教育內容。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認為 #MeToo 揭發的只是冰山一角,仍有許多人不敢聲張,尤其在雙方權勢不對等的情況下。
- 肯定性工法修正第 13 條,雇主即使被害人未申訴,知悉性騷擾事件仍應積極糾正補救,以及第 37 條雇主為加害人時的外部機制。
- 指出航空業跨國移動特性,導致機組人員在國外發生的性騷擾事件難以在國內獲得保障,要求勞動部協助處理受理單位不熟悉或拒絕受理的問題。
- 建議勞動部應加強對受理機關單位的性平教育,使其能更成熟有效地處理性平工作。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新生兒死亡率高的分析進度緩慢,要求會後提供具體分析結果及解決方案,並關切早產原因及因應措施。
- 批評勞動部次長將年輕人低薪問題歸咎於選擇服務業,認為此回答不周延,政府應營造整體環境。
- 指出臺灣各產業面臨缺工海嘯,要求勞動部說明對中高齡任用、彈性工時等民間解方是否提供誘因及補助。
- 關切醫護及社工系統也面臨缺工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解決方案,並批評政府官僚體系與基層脫鉤。
- 質疑衛福部對登革熱防治的藥品、補助及與地方政府溝通是否到位,並批評高雄市強制噴藥撬門損害民眾財產的粗暴方式,要求會後提供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認同公布雇主違反性工法案件的裁罰資訊(字號、條文、裁罰金額)原則,但違反事實的敘述方式需在逐條討論時細緻化。
- 強調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不分規模大小,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的雇主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10 人以下微型企業的協助機制將在子法中處理,由政府提供協助。
- 說明性工法修法核心在於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機制,包括外部公權力介入、增訂處罰、簡化流程及提供協助資源,並要求雇主強制通報申訴及調查結果。
- 澄清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性騷擾申訴處理程序,雖依各該人事法規,但若機關未善盡防治義務仍可處罰;對於行政機關作為雇主違反本法規定時不處罰的疑慮,表示會再思考。
- 解釋性工法第 32 條之 2 第 5 項關於被害人留職停薪的規定,強調選擇權在被害人,旨在保護其免於面對加害人,而非要求或懲罰,但若有疑慮可再討論細節。
- 表示在相關子法指引中,將針對不同產業(如建築、影視、醫療、體育)的高風險性騷擾樣態進行規範與處理,並透過公會協力制定防治措施範本,但未承諾具體時間。
- 對於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真心道歉可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款,解釋其用意是給予情節輕微、真心悔改且被害人接受者修復式正義的機會,以維繫勞雇關係,但承認難以判斷真心與否。
- 針對性工法未對職場一般性騷擾行為人設行政罰則的疑慮,說明內部曾討論,但考慮公司內部懲處及民事賠償等已有處置,可再於逐條討論時思考。
- 強調雇主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者有不利處分,現行法規已規定罰則,並將在子法中細緻規範防治措施與教育訓練。
- 澄清志工因無僱傭關係,其性騷擾案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薛瑞元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對於新生兒死亡率高的問題,承認目前尚未解決,但行政院已有計畫,預計一個月內核定,主要原因在於早產,其中高齡產婦比例高是因素之一。
- 針對登革熱問題,表示藥品供應無虞,今年個案較多縣市的補助已申請,會加快進度;關於登革熱疫苗,解釋其與流感疫苗不同,因登革熱病毒型別多,感染一型後再感染另一型可能導致重症,需審慎評估。
- 對於家暴受害者,說明現行有保護令、暫時庇護、精神心理支持等制度,但承認性騷擾被害人可能缺乏社工、心理諮商師陪同等支持,表示會與警察機關合作加強。
- 認同性騷擾被害人應獲得醫療照護,但性騷擾多為心理傷害,身體損害較少,必要時需精神專科介入,可再討論納入法規。
- 說明性騷擾防治法中,場所主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未來將透過貼紙或各種方式警示,無論規模大小都應有防治措施。
- 對於延長性騷擾申訴年限,承認 1 年不足,但延長過久可能造成舉證困難,目前訂為 2 至 3 年是平衡考量,並期望社會氛圍改變後,被害人能更早站出來。
- 表示已採納部分委員意見,提高性騷擾罰鍰金額和加重刑責,但對於政府獎補助撤回或追回,需考量個人與團隊責任區分,以及是否影響未來合作意願。
- 強調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後,已明確區分不同情境的申訴管轄權責,並將加倍裁罰行政罰、民事處罰及刑事處罰,對權勢性騷擾有嚇阻作用。
- 說明衛福部已將中藥缺藥問題納入缺藥通報中心,鼓勵通報,以便與藥廠追查原因,並探討長期解決方案如臺灣種植或海外契作。
- 對於網路仇恨性言論,表示目前性騷擾防治法無規範,需委員提案再討論,但對特定職業的仇恨言論可再思考。
- 對於醫療照顧場域推動行醫紀錄器,表示原則上需取得對方同意,但若涉及權勢性騷擾,同意的有效性可能受質疑,需再仔細研議配套措施。
斯儀仙 副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 說明跟蹤騷擾防制法自 2022 年 6 月 1 日施行以來,警察即時介入的書面告誡已發揮效益,約八成案件因警方介入後未再發生跟騷行為。
- 承認對於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犯方可聲請保護令的規定,會帶回研議,並指出跟騷法有附帶決議,將在實施 3 年後提出修法檢討。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
- 會議將繼續進行討論事項,宣讀第一案及第二案所有提案內容及修正動議。
- 勞動部及衛福部相關業務主責人員將留在現場,其餘人員可先行離開。
- 所有條文宣讀完畢後,會議將休息,並於隔日早上 9 時繼續開會,依序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6203
- 卷/期/冊
- 112/62/3
- 發布日期
- 2023-08-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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