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聚焦性騷定義、雇主責任與申訴機制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07-21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法案名稱、性騷擾定義與適用範圍、雇主防治義務、申訴救濟程序及罰則等進行逐條討論。會議中,委員們就軍公教適用性、小型企業雇主責任、權勢性騷擾定義、以及加重罰則等議題提出諸多修正意見與質疑。最終,多項關鍵條文因意見分歧而保留,全案併同附帶決議提交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名稱修正、適用範圍擴大、性騷擾定義與類型(包含權勢性騷擾、非工作時間持續性騷擾)、雇主防治義務的界定(特別是小型企業)、申訴與救濟程序(外部申訴機制、時效),以及相關罰則與損害賠償的強化。
  • 討論亦涵蓋公務人員、軍人、教師、志工、實習生等不同身分者的性騷擾處理機制,以及雇主在調查、保密、被害人協助與獎勵措施上的責任。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修正:勞動部建議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對應《性別平等教育法》並強調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林為洲 立法委員則認為名稱修正無實質差異,徒增文件修改成本,建議不改。
  • 適用範圍與軍公教人員:多位立法委員(林靜儀、范雲、莊競程)主張軍公教人員應直接適用本法,而非排除部分條文或依各該人事法令處理,擔憂現行機制不足或造成落差。保訓會及人事總處則認為軍公部門已有完善申訴與問責體系,維持現行規定可避免制度紊亂與院際權責爭議。
  • 志工是否納入《性工法》保護:陳靜敏 立法委員認為志工在工作場域應受《性工法》保護,雇主應負責任。勞動部及衛福部回應志工非受僱者,應由《性騷擾防治法》涵蓋處理,場域責任亦有相關規定。
  • 性騷擾定義中「持續性」的認定:范雲 立法委員及賴香伶 立法委員建議刪除非工作時間性騷擾定義中的「持續性」要件,以擴大保護範圍並簡化行政認定。勞動部則認為需區分社交行為與職務關聯,偶一為之的社交性行為宜由《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權勢性騷擾」用語:范雲 立法委員建議將「權勢性騷擾」修正為「職權性騷擾」,以避免誤解性騷擾預設合意,並釐清權力不對等關係。陳椒華 立法委員則認為「權勢」用語更明確易解,支持保留。
  • 雇主防治義務(10人以下企業):多位立法委員(陳靜敏、吳思瑤、洪申翰、蘇巧慧、范雲)質疑10人以下小型企業的防治義務不明確,以及地方主管機關的量能是否足以承接。勞動部坦言地方量能有限,建議透過準則分級處理,並強調雇主責任仍需承擔,不處理或不服可外部申訴。
  • 損害賠償倍數:邱臣遠 立法委員建議將權勢性騷擾的懲罰性賠償金提高至5至10倍。勞動部則認為現行院版已提高至1至3倍(一般)或3至5倍(最高負責人),需考量比例原則與其他法令平衡。
  • 「情節輕微」但書:陳培瑜 立法委員及范雲 立法委員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但書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加劇權力不對等,迫使被害人接受道歉,不利受害者保護。許銘春 部長最終同意移除此但書。
  • 裁處權時效起算點:范雲 立法委員建議將行政裁處權時效從「申訴之日起算」改為「性騷擾認定成立之日起算」,以對受害者更友善。勞動部則建議維持一致性,考量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時限不會超過3年。
  • 行政罰公布細節:陳椒華 立法委員及王婉諭 立法委員建議公布違反條文、事實及罰鍰金額等細節,以提升透明度與嚇阻效果。勞動部表示現行已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已提高罰鍰,將加強執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反對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認為名稱修改無實質意義,反而會增加許多文件修改的行政成本。
  • 支持將性平會中「女性團體」推薦委員擴大為「性別團體」推薦,因已特別保障女性委員比例。
  • 提案應增設被害人退避權利,允許被害人暫停工作並領取薪資,以避免職場干擾,並對雇主施加處理壓力。
  • 提案要求每年專案勞動檢查應納入性騷擾防治,並按季公布檢查結果,以強化監督與了解法案成效。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第一條,並建議政府應依CEDAW公約制定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編列足夠預算。
  • 主張公務機關及學校應負雇主責任,不應排除《性工法》的罰則,建議刪除相關排除條文。
  • 支持將性平會中「女性團體」推薦委員修正為「性別團體」,認為可納入更全面的性別多元觀點。
  • 建議將「權勢性騷擾」修正為「職權性騷擾」,以避免誤解性騷擾預設合意,並釐清權力不對等關係。
  • 建議刪除非工作時間性騷擾定義中的「持續性」要件,擴大保護範圍,減少被害人求助困擾與行政判斷成本。
  • 強調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法律諮詢、醫療、心理輔導等資源,並擴大地方主管機關的協助角色,不限於申訴或告訴。
  • 建議雇主應定期為主管以上員工舉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以預防勝於治療。
  • 對《性工法》第38條之2中「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但書規定有疑慮,認為可能加劇權力不對等,迫使被害人接受道歉。
  • 建議將行政裁處權時效從「申訴之日起算」改為「性騷擾認定成立之日起算」,對受害者更友善。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志願工作者納入《性工法》保護範圍,因其工作樣態與工作性質相關,且在場域發生性騷擾時雇主應負保護責任。
  • 質疑10人以下雇主的保護義務不明確,特別是醫療照護場域的小型單位,希望明確註明其應負擔的義務。
  • 建議將「受僱者」定義擴充至「可辨識的團體」,以涵蓋如護理師等特定職業群體遭受的集體性騷擾。
  • 強調雇主應積極保全必要的資訊、資料、證據,並建議增加相關罰則,避免隱匿和湮滅證據。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希望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等直接適用《性工法》相關條文,而非排除部分規定,認為其工作型態類似,現行制度未見有效處理案例。
  • 認同將性平會中「女性團體」推薦委員修正為「性別團體」,並強調女性委員人數占二分之一以上是CEDAW公約的暫行特別措施,未來社會應更開放平等。
  • 建議勞動部應參考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及教育部的性別人才資料庫,建立勞動法規相關的性別人才專家庫,並定期更新,以供公務人員處理案件時參考。

莊競程 立法委員

  • 質疑《性工法》第一條將校園性騷擾事件劃分給《性平教育法》處理,但本法條文仍包含教育人員及校長等職稱,認為劃分不夠明確。
  • 針對《性工法》第二條,質疑軍公教人員在申訴、調查等事項仍適用各該人事法規,可能造成與一般民眾處理情形的落差,建議直接適用本法。
  • 質疑第十二條新增的性騷擾類型,如非上班時間遭同一人持續性騷擾,或涉及協力廠商、客戶,實務上應向誰申訴,以及最高負責人性騷擾的外部申訴管道問題。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性平會中「女性團體」推薦委員修正為「性別團體」,認為性別議題多元,應納入更廣泛的公民意見,且女性委員比例已有保障。
  • 質疑勞動部宣稱已將性騷擾防治納入勞檢項目,但缺乏全國性統計資料,要求勞動部提出證據或強化立法,明確勞檢項目並定期公布結果。
  • 同意不堅持勞檢項目入法,但要求勞動部門將防治措施、申訴管道清晰告示列為未來巡檢重點,並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 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再確認實習生適用法律的文字處置,確保與《性平法》修正版本一致。
  • 強調10人以下企業多數求助無門,地方主管機關應扮演更積極的協助與調查角色,並可委託民間NGO協力。
  • 質疑通報機制缺乏時限規定,與《性平法》24小時通報的嚴謹度差距大。
  • 認為雇主知悉性騷擾應一致提供協助,不應區分申訴人是否直接告知,避免處理上的脫褲子放屁。
  • 提案增訂獎勵機制,鼓勵績效良好的企業,認為應有「紅蘿蔔」而非僅有「棒子」,並可與ESG評比結合。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質疑性平會組成中政府部門代表的必要性及其上限設定,並關切勞工團體與性別團體推薦委員的專業度與背景要求。
  • 指出地方政府在就業歧視平等委員會與性別平等工作會合併後的專業度負擔,要求勞動部明確專業背景要求。
  • 支持國民黨黨團的專案勞動檢查提案,認為可因應檢查員人力不足,並建議勞動部可規劃特定時間點進行專案檢查。
  • 建議刪除非工作時間性騷擾定義中的「持續性」要件,並要求勞動部說明「持續性」的概念與認定。
  • 支持維持「權勢性騷擾」用語,認為可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平教育法》接軌。
  • 關切下班時間性騷擾的雇主調查與防治作法,以及佐證協助的難度。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性平會中「女性團體」推薦委員修正為「性別團體」,但提醒需確認「性別團體」在法律用語上的定義與執行可能遇到的困擾。
  • 要求勞動部澄清10人以下雇主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內部處理困難時是否應送外部,以及相關準則的方向。
  • 建議在《性工法》第13條中新增文字,明確地方主管機關在10人以下企業性騷擾案件中的接球角色,以供雇主與受害者依循。
  • 建議將《性工法》第13條之1中「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的條件刪除,擴大雇主對被申訴人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權力,以完整發揮退避權。
  • 建議放寬《性工法》第32條之2中申訴人申請調整職務的期間,使其在內部調查開始即可申請。
  • 建議在《性工法》第13條之1及第32條之2中加入「工作內容」作為雇主調整的項目,並增訂但書以衡平雇主權利,避免勞工濫用申訴程序。
  • 提醒《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若能加入「機構」二字,可使外部申訴規範更明確,與《性工法》配套。
  • 建議勞動部在保留條文的修正中,將「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等方向納入,並提供準則參考。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性平會中「女性團體」推薦委員修正為「性別團體」。
  • 提醒勞動部應對各級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進行適當的討論、諮商或訓練,以確保委員的專業度與把關能力。
  • 要求行政部門針對「公務機關有保護機制」的說法,舉出具體案例證明其有效性,否則難以支持排除公務人員適用《性工法》的規定。
  • 提案增訂「受僱者有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權利」,以促使雇主積極採取糾補措施,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調查統計並公開組織單位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及去識別化的懲處資訊。
  • 對《性工法》第38條之2中「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但書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已存在行政罰法第8條的裁量空間,不應在此條文重複,且可能造成被害人被迫接受道歉。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贊成在雇主防治義務中納入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並建議加強與醫療團體的互動,讓家庭醫師團隊能協助發現性騷擾事件。
  • 質疑「性別團體」的法律定義不明確,擔心可能導致團體選擇上的困擾,影響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第12條,明確最高負責人定義,納入股份公司董事長、董事、相關股東等,以利釐清身分與責任。
  • 支持保留「權勢性騷擾」用語,認為其更明確,且權勢性騷擾問題嚴重,有必要入法。
  • 提案《性工法》第13條,強調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了解被害人意願、確認申訴意願,並採取避免再發生措施,且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保密文字應入法。
  • 建議一定規模以上事業單位接獲性騷擾申訴,應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必要時外聘委員,且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具專業素養。
  • 支持專案檢查與公開違規資訊,並關切勞動部如何確保機關不吃案、不包庇、不冷處理,例如環保署性騷檢舉案未召開性平會的問題。
  • 建議在《性工法》第29條增訂第二項,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應審酌的要素,提供法院審酌憑據。
  • 建議《性工法》第36條增訂不利對待之概括規定,涵蓋所有可能之不利待遇類型,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 提案《性工法》第38條,要求公布違反條文、事實及罰鍰金額,以提升透明度與嚇阻效果。
  • 提案《性工法》第38條之1,建議將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並要求公布更多違規細節。
  • 提案《性工法》第38條之2,增訂審酌裁罰時應考慮違反情節是否重大、受害人數及次數等因素,而非一律輕罰。
  • 建議勞動部可參考經濟評議委員會,採分北中南東機制,讓評議委員會更專業,而非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審查。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應釐清雇主與受僱人關係消滅後,性騷擾申訴管道的適用性,特別是權勢性騷擾可能導致被害人延遲申訴。
  • 強調應加重公權力介入,地方主管機關應透過申訴專線或性平會等機制,接納並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以保障受害者權益,避免漏接,特別是針對中小企業員工流動性高、離職後難以申訴的問題。
  • 提案建立雙軌制,允許被害人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受內部申訴管道限制,以解決被害人恐懼在公司內部申訴的困境。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現有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若由內部同仁或人資單位處理,可能因權勢不對等而產生吃案或追究被害人責任的問題,建議申訴單位可由外部專業人士進行。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民法危險負擔概念,若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糾補措施,受僱者應有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權利,以保護受害者並促使雇主積極作為。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透過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調查統計並公開組織單位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及去識別化的懲處資訊。
  • 建議勞動部應審慎考量《性工法》第36條,將不利對待的樣態寫得更清楚,並在雇主有相關行為時,直接認定其行為無效。
  • 強調應將揭弊者保護精神納入《性工法》第36條之1,以協助被害人在不利環境下發聲。
  • 對《性工法》第38條之2中「情節輕微」但書有疑慮,認為可能造成裁量不清或被害人被迫接受道歉,建議移除。
  • 建議勞動部應考慮30人以下事業單位,允許被害人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而非強迫內部申訴,減輕被害人壓力,並可透過NGO協助。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公部門性平會多未實際運作,稽查與查核不足,導致性騷擾案件處理不彰,例如嘉義縣警察局偷拍案,被害人歷經多方申訴仍未獲解決。
  • 建議《性工法》應納入揭弊者保護精神,以應對職場負責人性騷擾行為,避免被害人承受過大壓力。
  • 提案在《性工法》第38條之2增訂第四項,建議對屢犯者比照酒駕累犯公布照片,以達到嚇阻效果,並參考國外性罪犯公布照片的作法。

洪申翰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性工法》修法準備不足,許多問題應早日討論。
  • 建議《性工法》第13條應先保留,並要求勞動部在朝野協商時提出30人以上、10-30人、30人以下企業處理性騷擾案件的邏輯與準則方向,避免空白授權。
  • 強調留職停薪作為分開兩造的手段應非常謹慎使用,不應帶有懲罰意味,建議考慮居家工作等較緩和方式,並保障勞動權益。
  • 對勞動部推估每年1萬8千件性騷擾申訴案表示擔憂,認為現行法規運作量能恐無法支撐,建議勞動部應提前思考如何將案件數量降低,並加強防治宣導與教育訓練。

王婉諭 立法委員

  • 建議公布違法雇主時,除了姓名和負責人,應一併公布處分內容、違反條文及裁罰金額,以提升資訊透明度與衡平性。
  • 提案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福利的方式來規避性別平等,例如降低男性制服費用以與女性相同,認為性別平等應是讓大家一起變好而非變差,並應給予限制或罰鍰。

邱臣遠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院裁處行為人的懲罰性賠償金從1至3倍或3至5倍,提高到5至10倍,以達到有效嚇阻權勢性騷擾的效果,但最終同意行政院版本。
  • 提案要求雇主必須建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規範其組成,納入專家學者,並要求雇主將申訴處理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以彌補管理漏洞。
  • 認為不能因企業規模小就免除建立申訴機制的責任,主管機關應擬定配套,透過民間團體或第三方機制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申訴管道。

相關人員回應

黃維琛 司長 勞動部

  • 說明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是為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並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對照。
  • 指出《性工法》第一條第二項文字修正,是配合三法整合,使各自處理範圍更清楚。
  • 回應志工性騷擾問題,表示不論修法前後,志工在職場上遭受性騷擾已由《性騷擾防治法》含括處理,機制完整。
  • 針對軍公教人員適用性,說明其申訴程序複雜且有完整保障制度,若回歸《性工法》恐影響其他法令,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並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 說明《性工法》第32條之3已規範公務人員最高負責人性騷擾行為,可向上級機關申訴,並採停職或調動職務等措施。
  • 回應實習生適用法律問題,說明若在職場受雇主性騷擾適用《性工法》,若涉及教師指導關係則適用《性平法》,兩者可協同處理。
  • 說明《性工法》第3條提案不予修正,因院版已將派遣勞工適用條文安排在原條文,不會受影響。
  • 說明《性工法》第5條將政府機關代表比例限縮至三分之一以下,是為增加外部代表參與,提升委員會公正性。
  • 解釋「性別團體」在其他法令中尚無明確定義,尊重委員審查結果,但強調委員會成員專業性為首要考量。
  • 說明《性工法》第5條中性平會不直接調查性騷擾事件,而是採分流機制,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外部申訴,委託專業團體調查,重大案件才提委員會處理,以因應案件量能。
  • 回應勞檢問題,說明性騷擾防治已納入現行勞檢項目,並建置查詢系統定期公布違法事業單位資料,現行機制可運作。
  • 說明《性工法》第12條新增三種性騷擾類型,劃分適用法律,並解釋最高負責人性騷擾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 解釋非工作時間性騷擾中「持續性」要件,是為區分與職務關聯的行為與社交行為,後者宜由《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 說明《性工法》第13條規定所有雇主皆須採取防治措施,10人至29人需訂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訂辦法,並明確雇主知悉性騷擾後的立即有效補救措施。未來將透過子法分級規範不同規模企業的要求。
  • 說明《性工法》第13條新增雇主接獲申訴須通報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後處理結果亦須通報,以掌握數據。
  • 回應《性工法》第13條中10人以下企業的處理方式,表示雇主仍須承擔防治責任,若不處理或被害人不服,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並承諾透過準則分級化處理。
  • 說明《性工法》第13條之1中,雇主得暫停或調整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被申訴人職務,是為衡平勞動者工作權益與雇主處理權力,並已考量場域隔開措施。
  • 說明《性工法》第13條之3關於教育訓練,已在第13條授權子法規中規範,未來將擴充完善。獎勵部分,勞動部已有「工作生活平衡獎」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涵蓋性別防治項目。
  • 說明《性工法》第21條不處理「不利益對待」修正,因上級法院已認定「不利益處分」可含括「不利益對待」,執行上無窒礙。
  • 說明《性工法》第25條之1關於補助獎勵機制,已在第13條第5項及現有獎項中涵蓋,不需單獨增訂。
  • 說明《性工法》第27條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損害賠償,一般為1至3倍,最高負責人為3至5倍,已參考民事判決與其他法令,考量比例原則。
  • 說明《性工法》第28條不予修正,因懲罰性賠償已在第27條處理,且雇主防治義務罰則上限已提高至100萬元並公布姓名。
  • 說明《性工法》第29條不予修正,因懲罰性賠償已納入,法院會審酌精神損害賠償要素,不需另訂。
  • 說明《性工法》第30條申訴期限已在第32條之1處理,不需另修。
  • 說明《性工法》第32條民眾黨團提案不予修正,因小企業難以成立申訴委員會,將透過準則分級規範,依規模大小要求不同處理機制。
  • 說明《性工法》第32條之1新增外軌申訴機制,最高負責人或不服雇主處理結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訂定申訴時效,對未成年人及離職後申訴設有特別規定。
  • 說明《性工法》第32條之2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可邀請專業人士協助,必要時請警察協查,相關人員有配合義務。情節重大或媒體報導案件須送性平會審議,其他可逕行處分。最高負責人性騷擾,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後經部長同意改為「工作型態」)。
  • 說明《性工法》第32條之3規範公部門最高負責人可向上級機關申訴,調查期間情節重大可停職或調整職務,私校校長亦同,並有復職及薪資補發規定。
  • 說明《性工法》第33條民眾黨團及陳培瑜委員提案不予採納,因其內容非本次性騷擾修法範圍或已在其他條文處理。
  • 說明《性工法》第34條分流機制,一般申訴經性平會審議,不服可向中央提出或直接行政訴訟。性騷擾事件申訴經專業調查後,地方勞工局可逕行處罰,重大案件仍送性平會審議。強調中央訴願與審議見解已趨一致。
  • 說明《性工法》第36條不予修正,因「不利益處分」已含括「不利益對待」,法院見解已釋疑,且減薪等行為已有《勞基法》規範,違反者仍經性平會審議處分。
  • 說明《性工法》第36條之1關於揭弊者保護,建議待《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通過後再做相應處理,會更完整。
  • 說明《性工法》第37條關於法律諮詢扶助,可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並已與法扶基金會合作,不需另增訂委託工會或團體協助處理,以免產生包攬訴訟疑慮。
  • 說明《性工法》第38條行政院無版本,但已提高雇主罰則上限至10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行為人亦有加重損害賠償。
  • 說明《性工法》第38條之1新增處罰規定,雇主未依地方主管機關要求處置,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未訂辦法處2萬至30萬元;未訂申訴管道(30人以下)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處1萬至10萬元。規避調查處1萬至5萬元罰鍰。罰則參照《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考慮衡平性。
  • 說明《性工法》第38條之2新增最高負責人性騷擾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但書(情節輕微道歉接受可減輕或免除)後經部長同意移除。規避調查亦有處罰。裁處權時效從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
  • 說明《性工法》第38條之3規範公部門最高負責人性騷擾行為的處罰,由地方勞工局裁罰,確保公正性。
  • 說明《性工法》第38條之4準用《性騷擾防治法》媒體保密、罰則及性騷擾罪規定,但調解機制因已有勞資爭議調解,且考量被害人恐被強制調解,故未增訂。
  • 說明《性工法》第39條之1關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但尚未終結的性騷擾事件,適用修正後程序,已進行程序效力不受影響,確保法安定性。
  • 說明《性工法》第40條施行日期,原定明年3月8日,但因多項條文保留,建議一併保留,待整體審視後再定。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同意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提案先保留,因其會連動到許多後續文字。
  • 同意將性平會中「女性團體」推薦委員修正為「性別團體」,認為這是一個進步的概念,可從《性工法》開始實踐,並承諾在立法理由中說明定義,且會參考其他部會的性別人才資料庫。
  • 強調《性工法》強調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不論企業規模大小都必須盡到,不能因外部介入而完全脫免責任。
  • 說明10人以下企業若雇主不處理性騷擾,或被害人不服處理結果,皆可循外部管道向勞政機關申訴。
  • 坦言職場樣態多元且複雜,難以用單一規範涵蓋所有情況,故許多細節將透過準則規範,並強調準則的制定需與地方主管機關充分溝通,考量其執行量能,避免法案成為具文。
  • 承諾會將各委員建議納入準則,並在保留條文修正後,將大原則訂定於母法,細部規範於準則。
  • 同意將《性工法》第32條之1第一項第二款文字調整為「雇主未為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以明確雇主不作為時的外部申訴管道。
  • 同意將《性工法》第38條之2第一項但書「但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移除,以保護被害人權益,避免誤解。
  • 同意將《性工法》第32條之2第五項中「或留職停薪」刪除,改為「或工作型態」,並於說明欄列舉居家工作、電傳工作等,以更緩和的方式達到兩造分開的目的,並兼顧勞工權益。
  • 強調雙軌制(允許被害人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雖有考量,但因地方量能不足,恐導致癱瘓,影響被害人權益,故目前仍採雇主責任為主,外部申訴為輔的機制。

黃秀琴 處長 保訓會

  • 建議維持《性工法》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即軍公教人員相關申訴處理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
  • 解釋公務人事制度已具成熟問責與救濟體系,且公私部門雇主內涵不同,故排除《性工法》部分救濟程序及罰則。
  • 指出公務人員違反《性工法》可依人事法令懲處、考績考核及職務調動,若對機關處以罰鍰嚇阻效果有限,避免紊亂現行制度。

陳月春 處長 人事總處

  • 補充說明公部門對性騷擾事件已有完整機制,包括外聘委員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嚴守保密、對加害人懲處等。
  • 指出本次修法將增訂機關知悉性騷擾案件須處理與通報義務,機關首長涉性騷擾亦有上級機關調查處理機制及移送裁罰規定,可減少包庇。
  • 基於避免院際權責爭議與法令適用不清,建議《性工法》第二條維持行政院版本,軍公教人員仍依各該人事法令處理。

張秀鴛 司長 衛福部

  • 說明志工非受僱人,不適用《性工法》,但若在公共場域遭受性騷擾,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公共場所防治責任規定,雇主可協助申訴,處理機制完整。

鄒子廉 署長 職安署

  • 說明現行勞動檢查已涵蓋一般檢查、申訴案檢查及專案檢查,若只寫專案檢查恐偏廢其他檢查類型,且現行法規已規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資料。
  • 指出勞檢項目已包含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30人以上事業單位需訂防治措施,檢查時會查核,未訂者通知改善或處分。
  • 坦言全國勞動檢查員人力不足(僅337人),需衡平考量,若將所有申訴案件都納入專案檢查,恐影響行政機關處置效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彈性。

傅慧芝 司長 法務司

  • 說明《性工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三條(未為一定的糾補措施),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因此已有向外部申訴管道。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案,保留。
  • 《性工法》第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含軍公教、志工等),保留。
  • 《性工法》第三條(用語定義),不予採納委員提案,維持現行條文。
  • 《性工法》第五條(性別平等工作會組成),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其中第二項「女性團體」改為「性別團體」,並請勞動部在立法說明中對「性別團體」進行說明。
  • 《性工法》第六條(專業訓練、人才資料庫),不予採納委員提案,維持現行條文,但將以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落實相關配套。
  • 《性工法》第六條之一(勞動檢查),不予採納委員提案,以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增加勞檢員與性別意識教育。
  • 《性工法》第十一條(性別歧視),不予採納委員提案,維持現行條文,因非本次性騷擾修法重點。
  • 《性工法》第十二條(性騷擾定義與範圍),保留。
  • 《性工法》第十三條(雇主防治義務),保留,並請勞動部思考委員意見,未來朝30人以下與30人以上分級處理方向修正,並提供準則方向。
  • 《性工法》第十三條之一(劉世芳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性工法》第十三條之三(范雲委員提案)、第十三條之二(高嘉瑜委員、吳琪銘委員提案),不予採納,因內容已納入現有版本。
  • 《性工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行政院提案,關於權勢性騷擾被申訴人停職),保留。
  • 《性工法》第十三條之一(王美惠委員、范雲委員提案)、第十三條之二(陳靜敏委員提案)、第十三條之三(吳思瑤委員提案,關於教育訓練與獎勵),保留。
  • 《性工法》增訂第三章之一章名「性騷擾被害人之協助」(范雲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性工法》第十三條之四(時代力量黨團、范雲委員提案),保留,併第十三條處理。
  • 《性工法》第二十一條(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各委員提案),保留,因非本次性騷擾修法重點。
  • 《性工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民眾黨黨團提案),保留,併第十三條處理。
  • 《性工法》第二十七條(損害賠償),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第二十八條(雇主賠償責任),不予採納委員版本,維持現行條文。
  • 《性工法》第二十九條(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採納委員版本,維持現行條文。
  • 《性工法》第三十條(申訴期限),不予採納委員版本,維持現行條文,併第三十二條之一處理。
  • 《性工法》第三十二條(民眾黨黨團、鍾佳濱委員提案),保留,將朝分級處理方向討論。
  • 《性工法》增訂第三章之二章名「性騷擾申訴調查及救濟程序」(范雲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性工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五(范雲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申訴調查及救濟程序),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其中第一項第二款增訂「雇主未為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 《性工法》第十三條之三(吳玉琴委員、劉世芳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性工法》增訂第十三條之六(范雲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性工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三條之七(范雲委員提案)、第十三條之一(郭國文委員、吳琪銘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申訴人退避權),保留。
  • 《性工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十三條之十(范雲委員提案,關於保密原則),不予採納。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三(公部門最高負責人),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第三十三條(民眾黨黨團、陳培瑜委員提案),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 《性工法》第三十四條(分流處理機制),保留。
  • 《性工法》第三十五條(性別平等工作會名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第三十六條(不利益對待),保留。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揭弊者保護),保留。
  • 《性工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諮詢扶助),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第三十八條(罰則),保留。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雇主違反義務罰則),保留。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行為人處罰),保留,其中第一項但書經部長同意移除。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四(裁處權時效),不予採納。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三(公部門最高負責人處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四(準用),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事件處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性工法》第四十條(施行日期),保留。
  • 所有保留條文及11案附帶決議將併案提交院會討論,並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26203
卷/期/冊
112/62/3
發布日期
2023-08-1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