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大火後消防法制檢討:聚焦警消權益與公安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0-0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屏東消防大火事件,邀請多個部會就警消人事法制、組織工會權利、公共安全檢查、廠房建照管理及勞動法遵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強化企業防災責任、修訂消防法提高罰則、完善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保障警消權益,以及加強園區勞檢與化學品資訊整合。多項建議將由相關部會持續研議並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從屏東消防大火檢討相關法制(含警消人事專法、組織工會權利、公安檢查、廠房建照管理、勞動法遵)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屏東明揚大火事件,全面檢討警消人員人事法制、組織工會權利、公共安全檢查、廠房建照管理及勞動法遵等相關法制,以補強現行漏洞。
- 討論重點涵蓋提升企業防災責任、強化化學品管理、改善消防人力與裝備、以及警消人員的職業安全與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 警消組工會權利:內政部、人事總處、銓敘部、考試院傾向修改《公務人員協會法》而非允許組工會,理由是公務人員身分與勞工不同且已有完整保障;委員則主張應開放組工會以保障勞動權益,並參考教師及韓國消防員組工會案例。
- 消防人事專法:內政部認為現行雙軌制最為可行,因涉及地方自治與公務員體制;委員則強烈主張應制定專法,因警消工作具特殊危險性,退休、待遇等應與軍人比照。
- 消防人力不足與經費:委員質疑總統承諾5年內增加3,000名消防人員未達標,因未扣除退休、離職人數,且地方政府因預算考量提報需求保守;中央對地方消防車汰換及勤務加給支應方式也存在爭議。
- 工廠化學品申報與查核:明揚公司未申報危險物品導致資訊掌握困難,委員質疑現行罰則過輕,要求強化跨部會查核機制確保業者如實申報;經濟部表示將整合化學雲資訊、加強稽查頻率,內政部則研議提高罰則及增訂刑責。
- 地域加給與危險加給擇一:針對偏遠地區消防員,現行規定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危險加給,委員認為不合理應可擇優領取,但人事總處以避免警察援引為由反對。
- 工廠公共意外責任險:委員建議提高工廠強制納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額度,並將消防安全指引納入保險公司評估,以加重企業自主防災責任,部長表示支持此方向。
- 警消職安衛機制:委員關切公務人員安衛辦法無罰則問題,建議應有實質督促機制,並特別關注消防員聽力受損、心理諮商等議題,消防署表示已推動職安衛管理機制及心理諮商服務。
立法委員發言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關切宜蘭城鎮風貌計畫經費,並建議未來計畫延續應編列公務預算。
- 主張公務人員安衛辦法應納入基層消防團體參與,並加重機關開罰以實質督促職業安全。
- 要求化學雲平台應強化跨部會查核機制,確保工廠如實申報化學品資訊。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質疑明揚公司未申報化學物質且廠房平面圖不符,要求經濟部加強對高風險工廠的臨時抽查,不應事先知會。
- 呼籲內政部應主動保障警消權益,確保裝備齊全,特別是第二套消防衣,不應讓他們開口爭取。
- 強調不論任何地區,消防人員所需安全設備都必須齊全,中央應與地方合作努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應盡速完善警消人事法制,制定專法,不應將消防人員視同一般公務人員。
- 指出警消工作危險性高,殉職傷亡人數多,現行退休撫卹制度不如軍人,應予檢討。
- 要求內政部應積極提出警消人事專法方案,而非僅稱研議或不可能,並強調專法不等於中央一條鞭,而是處理工作特殊性及待遇福利。
羅美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承諾5年內增加3,000名消防人員未達標,因實際補充人力未扣除退休、離職人數。
- 關切全國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過高,特別是六都,要求消防署主動聯繫地方政府調整人力提報。
- 建議消防科技研發中心應增加經費預算,並加強學界、產業界等跨領域合作,以發揮單位功能。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質詢警政署交通執法標準不一,要求訂定客觀執法標準,避免員警濫開罰單。
- 批評警察處理重聽婦人上銬4小時事件逾越比例原則,要求警政署建立即時節制控管機制,避免濫權執法。
- 關切朱國榮交保逃逸案,批評警察工作負荷過重,不應承擔過多行政協助,並建議善用科技防逃,將責任回歸法院或地檢署。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詢問消防人員人事條例的立法進度,強調應積極推動以解決警消權益問題。
- 關切2023年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1:1,300目標是否能達成,並指出地方政府因財政考量導致人力需求提報保守。
- 建議應強制要求儲存危險物品的工廠安裝即時攝影機,並連結至資訊雲,以便消防人員在出勤前能第一時間掌握現場狀況,保護救災安全。
李德維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是否支持制定消防專屬人事法規,並要求說明現行雙軌制優點。
- 關切消防員組工會與協會的差異,以及勞動部對公務員勞動三權的態度與建議。
- 指出消防人力不足問題長期存在,要求消防署說明各縣市人力缺額及補足時程,並探討城鄉消防能量差異的改善方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立法委員
- 關切明揚科技受災勞工的權益保障,要求勞動部持續掌握醫療、復健、心理創傷及工作權益等長期協助狀況。
- 質疑消防署編制與經費數據在網路社群中被誤讀,強調全國消防經費遠高於消防署單獨預算。
- 建議考量在科學園區等高風險產業園區派駐專屬消防單位,比照港務消防大隊或保二模式,以分擔地方政府救災壓力。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化學物品事故頻繁且多發生於工廠,強調應重視災害控制關鍵議題。
- 主張現行消防法第43條之1規定,違反資訊權影響救災的罰鍰過輕,應修法提高罰則並增訂刑責。
- 批評消防車汰換年限長達20年,且中央編列汰換預算不足,導致地方財政壓力,要求中央全額支應警消勤務加給。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方迅速偵破「Lin bay好油」恐嚇案,並要求警政署對境外假訊息騷擾案持續精進偵辦能力。
- 指出消防人員因公殉職傷亡人數高,要求消防署針對消防工作環境噪音分貝進行調查與評估,並調整配套措施以降低聽力損失風險。
- 建議內政部應整合警政署與消防署的心理諮商機制,建立更完善且預算充足的警消人員PTSD及心理創傷支持系統。
賴品妤 立法委員
- 重申前次質詢提出的4項具體建議,包括工廠化學品申報數位化、完善吹哨者機制、加重不實申報罰則及強化公安職安消防安檢。
- 指出消防人力嚴重不足問題長期存在,台灣消防人口服務比遠高於國際大城市,且編制員額與實際員額落差擴大。
- 要求內政部與消防署通盤檢視全國消防員勞動權益、待遇福利、裝備設備、訓練及管理方式,並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改善規劃報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明揚大火關鍵原因為工廠未落實危險品管理與人員撤離程序,並強調自主管理的重要性。
- 質疑政府員額規模難以支持各部門增設專責單位進行稽查,建議透過保險機制加重企業自主防災責任。
- 主張應修改《工廠管理輔導法》,提高工廠強制納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額度,並要求消防署訂定消防安全指引供保險公司依循。
黃世杰 立法委員
- 感謝內政部調整消防員危險加給,但關切桃園市政府申請危險加給加成審查延宕,要求儘速通過。
- 質疑現行規定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危險加給不合理,導致消防員權益受損,要求人事總處重新研議。
- 指出航空城安置街廓點交問題,批評桃園市政府援引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8條不合理,要求暫停粗糙點交,待公共設施完成且異議處理後再進行。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比照教師修改工會法,開放消防員組工會,並參考德國、韓國消防員組工會的國際經驗。
- 指出公務人員協會法在協商事項、成立門檻、保障合法行為及爭議權方面存在四大問題,難以實質保障勞權。
- 要求修法過程應納入基層消防員聲音,並請內政部研究韓國消防員組工會的過程與法規,提供辦公室報告。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針對明揚事件,於1個月內提出消防法修法草案,以落實資訊權、加重雇主責任及處罰。
- 再次詢問內政部是否支持消防人員組工會,並質疑公務人員協會法無法提供完整保障。
- 強烈指控警政署包庇嘉義警局女警官性騷案,回復公文內容錯誤且署長說謊,要求警政署長當面說明並改正處理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林右昌 內政部部長
- 回應城鎮風貌計畫,將思考延續新計畫,並對個案先給規劃費再給執行費。
- 表示消防人員無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但公務人員安全衛生辦法將納入基層消防團體參與防護小組,並會跨部會研議。
- 認同提高消防法罰則並增訂刑責,將與消防署共同研議修法草案。
- 強調消防事務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協助滿足地方需求,但地方政府規劃人力較保守,因牽涉人事預算及退休支出。
- 指出各國消防人員制度與臺灣差異大,故不宜直接比擬,但會持續討論消防人事制度。
- 表示會將委員提出的警消健康照護、降低噪音、心理諮商等建議納入研議,並編足預算。
- 承諾將研議督導各縣市及工業區安全專案,派任跨部會、跨領域公安業務督導員,並研究公安減災加給。
- 支持修改《工廠管理輔導法》以提高公共意外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額度,並將消防安全指引納入保險公司評估,以加重企業自主防災責任。
- 同意航空城安置街廓點交應待公共設施完工驗收且民眾異議處理後才進行,將發函桃園市政府與民航局。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保訓會已召開會議討論公務員安衛辦法修訂,將彙整意見並將未依法執行部分回歸公務員服務法處理。
- 報告跨部會會議已討論化學品申報與查核,經濟部將主責整合,化學署協助判別危險性,以提供救災資訊。
- 表示目前消防人員人力需求已提升,明年特考班與正期班預計招訓1,150位,訓練中心容訓量充足。
- 說明消防人事管理條例草案仍在研究,因涉及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制度,目前傾向雙軌制以維持福利待遇。
- 表示已推動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參考美國NFPA1500,並已在8個縣市推動,預計114年全國到位。
- 說明已委託專業諮商所提供消防人員心理諮商服務,每年編列500萬元預算,確保同仁身分不曝光且免費。
- 回應科學園區派駐專屬消防單位議題,表示以往加工出口區有自設消防隊,但目前趨勢傾向回歸地方政府,需再評估。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證實「Lin bay好油」案嫌犯已出國至歐洲,表示將全力以赴,透過國際合作偵辦。
- 認同交通安全規則規範牌照應能辨識且固定位置,並坦承重聽婦人上銬4小時案件已超越比例原則,員警將受處分。
- 說明派出所勤務輪替制導致掌握朱國榮報到困難,表示會反映基層工作負荷過重問題。
- 強調警察辦案絕對不分顏色、大小案,並表示王鴻薇恐嚇案偵辦困難度高,因涉及VPN跳板及境外IP註冊,但會秉持理念讓人民有信心。
- 說明警政署設有「關老師」機制,由受訓同仁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 回應嘉義警局女警官性騷案,表示當時被害人表明不願曝光,故未登錄系統,此為缺失,並已修正作業流程,將究責相關人員,並承諾會與陳椒華委員當面說明。
林全能 經濟部常務次長
- 說明明揚公司未依《工輔法》及《消防法》申報化學物質導致資訊無法掌握。
- 表示未來將強化主動從化學雲等平台撈取資訊,掌握工廠申報情況,並通知未申報廠商補報。
- 承諾將加強稽查頻率,針對高危險品工廠每年至少檢查2次,並依淡旺季加強不定期查核,不指定時間以避免預防性應對。
- 說明科技產業園區的建管與勞檢業務,由園管局依內政部及勞動部授權辦理。
- 提出園區建管精進作法,包括投資計畫書要求載明製程與原物料、申請建照前邀請消防單位預審、特殊案件邀請專家協審。
- 提出園區勞檢精進作法,包括整合化學雲等資訊勾稽、加強宣導危險物品申報、建立橫向聯繫機制、篩選高風險廠商進行聯合檢查。
李秉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 說明行政院與考試院已達成政策共識,將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強化公務人員協會功能及提升高風險職務安全防護機制。
- 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研修方向包括增加協會組織模式、調降成立門檻、放寬協商事項、擴大參與範圍及增訂機關課責機制。
- 說明《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研修方向包括增訂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職責、警察及消防等高風險職務特別防護專節,以及監督、檢查與課責機制。
- 回應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問題,說明各直轄市可依危險性質訂評核指標分級支給並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 回應地域加給與危險加給擇一規定,表示現行危險職務加給表附則確有「支領地域加給者不得再支領本加給」之規定,但承諾會再研議。
朱楠賢 銓敘部政務次長
- 說明公務人員與勞工因身分屬性不同,不宜依工會法組織工會,歷來主張公務人員應適用《公務人員協會法》。
- 報告《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方向,包括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如跨機關專業協會、中央三級機關協會)、調降成立門檻、放寬協商事項、擴大協會參與範圍及增訂機關課責機制等。
- 說明殉職消防人員撫卹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1款執行艱困任務之因公事由,從優撫卹,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最高標準計算撫卹金。
- 解釋消防人事專法涉及人事政策重大變革,且與地方自治權限相關,應由內政部會同地方機關研議後,銓敘部再配合辦理。
鄒子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說明職安署已對明揚公司實施檢查並停工嚴處,亦對母公司勞檢裁罰,未來將持續推動專案勞動檢查。
- 承諾將依消防單位火災鑑定報告結果,對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項依法裁罰及移送偵辦。
- 說明已整合資源提供受災勞工職業災害權益法律扶助、給付補助及醫療重建服務,並主動協助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 強調受災移工權益與本國勞工一視同仁,已啟動生活照顧關懷。
- 說明消防員結社權及協商權議題,因公務人員身分牽連廣泛,將配合行政院與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以強化保障。
- 指出勞動檢查法第5條授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等「有關機關」執行勞檢,勞動部將召開跨部會檢討會議研議是否繼續授權。
- 承諾將持續督促事業單位加強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作為,對火災高風險廠場進行專案檢查,並強化化學品通報及監督管理。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承諾將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交屏東大火相關法制改善報告。
- 消防署將於1個月內完成《消防法》修法草案,提交內政部及行政院協調,內容將包括加重罰則及增訂刑責,並將資訊權及雇主責任納入修法範圍。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內政部將研處警消人員夜間加成支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 人事行政總處承諾將重新研議地域加給與危險加給擇一的規定。
- 內政部將發函桃園市政府與民航局,要求暫停航空城安置街廓粗糙點交,應待公共設施完成且所有異議處理後再進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6601
- 卷/期/冊
- 112/66/1
- 發布日期
- 2023-10-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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