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正與司法議題備詢:聚焦防逃、濫訴及司法效能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0-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之「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等兩案。會議中,立法委員就司法改革成效、科技防逃機制失靈、濫訴問題、國民法官制度推動困境、法律扶助酬金、以及醫療訴訟鑑定爭議等多項司法議題向司法院進行質詢。最終,大部分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獲得通過,部分修正動議亦經採納,兩項法案審查完竣並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司法院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報告 (備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備詢涵蓋司法改革成效、司法公信力、科技防逃機制、國民法官制度運作、法律扶助資源、氣候訴訟權利、司法人力配置、醫療糾紛鑑定程序及家事事件裁判書公開等多元議題。
- 核心關切點在於如何提升司法效率、確保審判公正性,並回應社會對司法實務的期待。
相關爭議
- 司法獨立與人民需求落差:蔡英文總統曾期許「法院不要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委員質疑司法院在7年多執政期間的改善成效。
- 科技防逃機制失靈:朱國榮棄保潛逃案凸顯科技監控中心預算投入高但使用率低,且未涵蓋重大經濟犯,引發防逃漏洞質疑。
- 國民法官制度律師酬金與公設辯護人爭議:院長批律師「一盤散沙」,但法扶律師酬金僅略高於一般案件,且113年預算不增反減,引發是否重啟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討論。
- 醫療訴訟鑑定公正性:學者統計顯示80%醫療民事判決未明確說明採納鑑定意見的理由,病方普遍質疑鑑定公正性,法官被批將審判權讓渡給鑑定意見。
- 濫訴問題與裁罰成效:國內特定人士濫訴案件量龐大,排擠司法資源,但現行裁罰條款實施以來效果有限。
- 家事事件裁判書公開與隱私權衡:家事事件採不公開審理原則,但裁判書公開當事人姓名,引發家庭隱私曝光及對未成年子女影響的疑慮。
- 司法人力需求與行政院評估差異:司法院曾提出增員7,000人需求,但行政院要求業務簡化與資訊化,導致人力增補目標未定。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蔡英文總統任內司法改革成效僅達60分,並要求司法院列舉具體績效。
- 關切遭判刑潛逃境外的通緝犯人數,批評防逃機制欠缺,要求司法院提供詳細數據及改善方案。
林思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地方調解委員會委員審查機制,認為院檢未尊重鄉鎮市長遴選權。
- 批評科技防逃機制在朱國榮案中失靈,要求司法院檢討低使用率並將經濟犯罪納入監控對象。
- 建議刪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3項「利益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規定,認為概念模糊。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強烈抨擊朱國榮潛逃事件,質疑司法院僅召開宣導會議,未見實質檢討與究責。
- 要求司法院承諾與法務部研商,強制法官及檢察官在特定犯罪態樣中運用科技防逃機制。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院長指律師「一盤散沙」的說法,並關切國民法官制度下法律扶助律師酬金不足及接案意願低的問題。
- 反對重啟公設辯護人制度,認為其過去因辯護流於形式而被廢除,應強化法扶基金會功能。
賴香伶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首宗氣候訴訟敗訴,建議司法院研議開放憲法訴訟法,賦予人民公法上救濟權利。
- 質疑司法院增員7,000人的目標與行政院「業務簡化、資訊化」要求之間的矛盾,要求明確增員效益與計畫。
- 指出國民法官制度案件量預估與實際受理數落差達4倍,且預算執行率低於50%,要求檢討原因。
- 提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中,司法事務官處分異議未列入退還裁判費考量範圍的疑慮。
湯蕙禎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官審判應與時俱進,尤其在國家安全與主權案件上,應加強對國際局勢的理解,避免輕判國安法案件。
- 贊同民事訴訟法修正處罰濫訴者,但質疑現行裁罰效果有限,要求強化法律機制以維護司法資源。
吳怡玎 立法委員
- 支持民事訴訟法第83條修正以減少訴訟量,並建議檢討最高法院對第190條、191條「視為撤回訴訟」不退還裁判費的見解。
- 要求司法院提供網站建置(1,030萬元)及主機採購(逾1億元)等資訊相關費用的細節,以釐清與市價差異。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應具體列出司法改革完成內容,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並檢視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12項決議。
- 批評司法效率低落,特別是賄選案件審理延宕,要求提供詳細數據並追蹤承辦法官的審理進度。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擴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適用範圍,將融資租賃等非銀行債權納入協商機制,並澄清有無擔保品非適用障礙。
- 質疑強制執行法中管收制度的實用性,認為法院不敢動用且債權人查不到債務人財產,建議應調整為課予債務人財產揭示義務。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北司法園區土地取得協調問題,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會勘協調,確保工期順暢。
- 建議未來司法園區採開放式、公園化設計,取消圍牆,以符合便民及民眾期待。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對鑑定意見的證據調查不足,判決書未載明心證理由,呼籲司法院強化證據調查程序並提供法官協助指南。
- 質疑家事事件法不公開審理原則與裁判書公開當事人姓名的矛盾,建議去識別化當事人姓名以保護家庭隱私。
- 指出限閱卷未列入一般卷宗,影響當事人聽審請求權,要求司法院確保所有卷證皆編列為卷宗。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司法審判獨立有目共睹,並稱司法改革已及格,列舉國民法官、勞動事件法、少年家事保護為績效。
- 承諾將精進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機制,利用科技設備監控諭知交保被告。
- 表示將與律師團體協調,強化法律扶助,並考慮提高國民法官案件酬金天花板,必要時由公設辯護人上場。
- 承諾將帶回研議憲法訴訟法未來修法方向,以回應氣候訴訟等前瞻性議題。
- 說明國安法案件輕判多因修法前法定刑較低,修法後已提高刑度。
- 認同濫訴問題嚴重,民事訴訟法修法有助解決實務困境,將加強宣導裁罰規定。
周玫芳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地方調解委員會委員審查由地方法院負責,與檢察署無橫向聯繫,並表示會再思考尊重鄉鎮市長遴選權。
- 解釋科技防逃系統初期不穩定,現已優化,並簡化告警回應步驟,10月24日將再開會討論緊急拘提聯繫SOP。
- 解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適用對象限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者,融資租賃債務若最大債權人非金融機構,可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
- 同意管收手段強烈,法院使用謹慎,將研究調整強制執行法,考慮課予債務人財產揭示義務。
- 說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修正動議,刪除「利益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並調整抗告處理程序,確保當事人權益。
- 回應第190條、191條視為撤回訴訟是否退還裁判費問題,表示將研究其性質是否適合退費。
- 強調法院對醫療鑑定結果仍會調查,並有專家諮詢要點及法官在職訓練課程,以強化專業審理能力。
- 說明法院書記官依規定應將所有卷證編列為卷宗,包括限閱卷,以利查考。
李釱任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報告108年至112年8月通緝人犯約5萬餘人,但無潛逃國外詳細統計數字,承諾會後提供詳細分析數據。
- 說明科技防逃系統初期不穩定,現已優化,告警系統已簡化,並將於10月24日召開會議,與警政署、法務部等單位研商緊急拘提聯繫SOP。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謝衣鳯、鄭運鵬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主要在於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規定更加明確,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利用,提升審理效能。
- 同時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法,進行文字修正,並增訂相關程序保障條文。
相關爭議
- 訴訟標的價額認定標準:司法院原提案授權司法院訂定「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認定標準」,但委員質疑此概念模糊,建議刪除。
- 抗告程序中補繳裁判費的時效問題:委員擔憂現行條文設計可能導致當事人抗告期間,補繳裁判費的期限已過,影響權益,要求司法院明確解釋處理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中關於抗告與補繳裁判費期限的設計,擔憂抗告期間可能導致補繳期限屆至而影響當事人權益,建議暫停補繳期限。
- 要求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就修正條文的實際運作方式進行明確說明,並以錄音為證。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同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修正動議,無其他意見。
周玫芳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第77條之1修正動議刪除原草案第3項「利益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解釋修正後,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抗告時,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將一併送抗告法院處理,待抗告裁定確定後才計算補費期間,確保當事人權益不受影響。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以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9、第91條、第93條之1、第272條等條文採修正動議通過或不予增訂。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4、第77條之5、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2、第83條、第89條、第90條、第95條等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或不予修正。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至第18條、第20條、第22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第21條採修正動議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刪除。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四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配合行政訴訟法,使各種訴訟法程序之當事人書狀規範一致,並簡化抗告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 主要內容為修正當事人書狀規範,並明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或抗告不合法時的處理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486條修正草案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吳三龍 司法院秘書長
- 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486條修正草案無意見。
- 對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採納無意見。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湯蕙禎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以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486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因第1案已通過相關條文,本案不予採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7001
- 卷/期/冊
- 112/70/1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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