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地位與人權文化公聽會:聚焦組織改革、任務劃分與權益保障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3-10-19
內政委員會針對警察法及地方制度法修法舉辦公聽會,核心討論如何提升警消機關地位、強化人權文化。會議聚焦於警消組織整合、人事一條鞭制度、任務範圍、行政中立、執法濫權控管、勤休與職安、性別平等及懲戒程序等議題。與會學者專家及部會代表就各面向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多數意見強調應縮減警察任務、保障基層權益,並將相關意見列入立法院公報作為法案討論參考。
討論事項一
從警察法及地方制度法修法,看提升警消機關地位,以及強化警消體系尊重人權文化」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警察法及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方向,旨在提升警消機關的地位,並強化警消體系對人權的尊重文化。
- 討論內容涵蓋警消組織整合、人事制度、任務範圍、行政中立、執法濫權、勤休與職安、性別平等及懲戒程序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警消機關是否應整合升格為國土安全部或警政總署:內政部與警政署認為此涉政府組織調整,宜由行政院統籌研議;多數專家與民間團體擔憂整合可能導致警察業務進一步擴張,而非減少行政協助;游毓蘭委員則主張若任務包山包海,應賦予與權責相符的更高層級與權力。
- 是否採納中央警察消防一條鞭人事制度:消防署、銓敘部、人事總處認為此影響地方政府人事權及地方自治,需通盤考量;部分學者則支持為提升專業性,消防首長應朝事務官化或中央律定遴任原則方向研議。
- 警察任務範圍過廣與行政協助過多:多位委員及學者批評警察法第2條「防止一切危害」導致警察業務包山包海,應縮減任務、回歸專業,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協助;警政署表示已努力爭取修法,將行政協助明確化並限定於特殊急迫情況。
- 警察執法中立與政治干預:銓敘部、警政署強調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已規範;石明謹理事建議集會遊行法應改為報備制以避免政治干預,並指出警友會對執法的潛在影響;何昀峯理事長則認為行政中立法缺乏制衡政務首長的機制,恐形同具文。
- 警察濫權與救濟機制不足:警政署說明現有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申訴管道;施嘉承常務理事、石明謹理事、王曦副秘書長、何昀峯理事長指出基層救濟管道不足、證據不透明、考績委員會基層代表不足、常訓流於形式、督察組權責不清等問題。
- 警消勤休、健康與職安保障:警政署、消防署、銓敘部、保訓會、人事總處均說明已依釋字第785號解釋修正勤休辦法,並有健康照護措施及職安研議;莊瑞雄委員、施嘉承常務理事、劉嘉發副教授、邱晨瑋主任、王惀宇先生、陳椒華委員指出超勤普遍、職業傷害(聽力、PTSD)未受重視、幹部責任制、後勤支援不足、性平案件處理不當等問題。
- 檢警關係與偵查主體地位:警政署希望警察法修正能將「協助偵查」改為「預防、制止及調查犯罪」並刪除檢察官懲處權,但法務部意見不一;鄭文龍理事長、陳為祥常務理事強調應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提升警察偵查主體地位,讓警察直接聲請法院令狀。
立法委員發言
游毓蘭 立法委員
- 指出警察法第2條「防止一切危害」造成警察業務包山包海,應予修正。
- 批評法務部阻撓警察法修正,不願放棄對警察的獎懲權及調度權。
- 主張若警察任務包山包海,應考慮整合為國土安全部,賦予相應權力與層級。
- 關切警察內部人權問題,包括懲處程序不公及勤休制度未完善。
- 強調應加強警消首長的性平教育訓練。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現階段應優先解決警消人力補充與職業傷害問題。
- 指出消防人員聽力損失與PTSD問題未受足夠重視,應調查工作環境噪音並提出對策。
- 呼籲警政署與消防署應重視心理創傷症候群對消防人力的影響。
- 建議消防署應進行5年3,000人計畫的期中報告,並與地方政府合作補足人力缺口。
- 強調提升警消待遇是照顧第一線同仁的基本,應循序漸進推動。
陳琬惠 立法委員
- 強調改善警消工作環境與勞動待遇已迫在眉睫,應實質推動。
- 指出警察職權過廣,應討論工時計算方式,避免警察有工作卻無法領到實質薪資。
- 認為警察體系應改革,提升一線警員的法治觀念與性別意識,以重建民眾信任。
- 呼籲政府應答應消防人員組工會等需求,並加速改革。
- 建議各單位參考現場警消代表與學者意見,能做的部分應先做。
陳椒華 立法委員
- 以嘉義縣警察局偷拍性平事件為例,指出警政內部性平機制失靈,有違法不受理案件及包庇情形。
- 強調當事人有保密期待不代表可違法不受理案件,應依法律規定進行調查。
- 主張性平事件受害者應積極提供公傷假,機關應正視心理創傷問題。
- 建議人事行政總處及保訓會應儘快研議公務機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罰則,以提升行政部門性別意識。
相關人員回應
呂清源 司長 內政部民政司
- 關於警消機關整合升格,因涉及整體政府組織調整,宜由行政院統籌研議規劃。
- 關於中央警察消防一條鞭人事制度,涉及國家體制設計、地方政府人事權及地方自治,影響層面廣泛,需通盤考量研議。
- 警察法修法進度方面,內政部已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因各界意見分歧,刻正積極溝通凝聚共識。
陳永利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警政機關組設定位與名稱係現行中央政府組織改造既定政策,未來是否調整宜配合政府政策審慎研議。
- 警察人事制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採一條鞭方式辦理。
- 確保警察行政中立,本署配合主管機關宣導並督屬落實,未來警察法修正草案也將納入行政中立精神。
- 警察執行職務違法濫權,民眾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異議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可向督察單位申訴。
- 為改善警察行政協助過多,本署將竭力表達立場,避免警察協辦業務入法,並增訂警察法修正案明確協助要件。
- 勤休新制已自112年9月1日生效,將持續逐月控管服勤時數,保障員警健康權。
- 已配賦防護裝備,並推動「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2.0」充實應勤裝備,提升配賦率。
- 提供警察人員醫療照護方案、健康檢查優惠及身心健康管理計畫。
- 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成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並採取懷孕女警轉調內勤等特別保護措施。
- 強化懲戒懲處正當程序保障,善盡行政調查責任,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有復審、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
- 警察法修正案目前與法務部就警察任務內容、職權項目、中央警察機關掌理事項及檢察官獎懲權限等部分條文意見尚未一致,刻正積極協調中。
馮俊益 副署長 內政部消防署
- 消防一條鞭人事制度涉及地方自治權限與地方首長任免權,影響層面廣泛,需廣納意見通盤考量研議。
- 新消防勤休制度已運作,分階段調降服勤時數上限,結合外宿增加休息時間,並定期調查各縣市執行情形。
- 與勞動部合作推動消防職業安全衛生模式,預計114年完成全國推動,並研議消防人員職安適用法制。
- 懲戒懲處採法院體制,審理具充分程序保障;行政懲處經考績委員會審議,當事人可陳述意見,不服可透過復審、行政訴訟救濟。
雷諶 司長 銓敘部法規司
- 警消機關整合升格涉及不同層級與部會權責,本部尊重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意見,若政策確立將配合處理組織法規中官制官規職等事項。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旨在保障公務人員不受政治干預,恪守行政中立,其第14條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禁止行為。
-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已明定公務員勤休重大核心事項,並授權各主管院依業務特性訂定細部規範,以保障健康權。
- 本部正檢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組成工作圈研議考績與懲戒二程序關係,以建構更完善制度,強化權益保障。
- 考績、獎懲標準等屬內政部主管權責,本部予以尊重。
黃秀琴 處長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
- 為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本會已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建立加班補償制度的合理框架性規範。
- 持續關注警消人員健康權益,適時滾動檢討調整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 持續研修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與相關機關討論警消職業安全事項的專業性與複雜性,不排除在消防法等專業法律中制定職業安全機制。
- 透過法定訓練及宣導活動強化公務人員性別平等意識,並研析性平保障事件,界定審查基準。
- 積極審慎審理保障事件,落實公務人員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實踐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 已審議決定10件員警疑不當進出○○會館私人招待所案中的7件保障事件。
周威廷 處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 警消、移民、國安、調查等業務依專業分工分屬不同機關,涉及跨部會整合協調,宜持續強化協調機制與功能。
- 消防人員是否採一條鞭人事制度,需就影響地方政府首長人事任用權等面向審慎評估,宜由內政部與地方政府溝通。
- 警察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相關事項尊重銓敘部意見。
-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警消勤休制度妥適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簡化業務等方式,逐步降低加班時數。
- 規劃警消人員身心健康照顧措施,提供員工協助方案(EAP)服務。
- 警消職安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子法辦理,考量其專業性,宜否直接適用職安法或修改消防法尚待評估,並已召開消防職安諮商會議研議妥適方案。
- 推動性別平等政策,將警消人員一併納入,各機關應落實推動性別平等保障作法。
- 懲戒與懲處分別規範於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不服判決或處分可提起上訴、復審等救濟。
施嘉承 常務理事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 警察任務定位模糊且龐大,組織升格恐導致業務包攬更多,應先確定警察任務並回歸治安與交通專業。
-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受地方議會掌握,易受政治力施壓,應組建警察工會表達基層意見。
- 基層員警救濟制度缺乏保障,警察機關常濫用人事管理權,如和風專案、職務調動,且救濟管道有限。
- 懲處程序不透明,基層缺乏證據資料,申辯權保障不足,調職等處分應給予足夠救濟時間。
- 考績委員會基層代表比例不高,淪為投票機,無法充分表達意見。
- 濫權控管問題常見於無令狀強制處分,應建立相關紀錄並公開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與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資訊。
- 勤休新制推動後,許多警察單位超勤時數仍普遍偏高,應檢討特殊單位勤業務並滾動式修正。
吳貫遠 系主任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
- 火災救災不僅是單一問題,更涉及職安、工安、勞安等,應整合消防署與地方政府的危險物品申報資料。
- 消防業務龐大,涵蓋22種災害預防與救災,個人樂觀其成事權統一的一條鞭制度,但需經政府諮詢討論。
- 地方首長任用消防局長常有非專業情況,現今消防專業化趨勢下,任用應更重視專業背景。
- 建議強化消防體系教育訓練,如警大警政班,提升專業性與國際觀。
- 希望事權統一能有助於全國救災系統的介接與雲端系統建構。
劉嘉發 副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暨推廣中心主任
- 警察法已70年未大幅修正,內容與現實嚴重脫節,如國境警察、水上警察、衛生、消防、救災等業務,應深切檢討。
- 贊同羅致政委員等提案刪除警察法第5條及第9條中已脫離狹義警察業務的條款。
- 建議將「勤區查察」改為「家戶訪查」,因其屬勤務方式而非業務。
- 認為應思考警消人員的勞動三權問題,現行公務員協會法僅是半套,缺乏爭議權。
- 支持地方制度法修正,強化地方消防機關首長人事事務官化,若無法修法可由中央律定遴任原則,提升專業化。
- 強調行政中立有賴上級長官的自肅,政務人員法應加速修法。
- 呼籲關照警消幹部健康與勤務問題,因主管多為責任制,無法輪班。
- 建議深化警消健康權關照,提供更細緻的後勤支援,保障家庭權與婚姻權。
石明謹 理事 返觀台灣公共治理協會
- 設置國土安全部恐違反減少警察業務協助的目標,可能導致警察被要求協助更多業務,應改為橫向聯繫的國家防災中心。
- 行政中立應回歸政治中立,集會遊行法應改為報備制,回歸法律處理違規,避免警察事前決定。
- 警友會發放破案獎金等,造成另一種政治不中立,應改進。
- 警察濫權問題根源在於多數警察不懂法律,考試制度應加強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科目,並強化教育訓練。
- 督察組職責不清,包辦業務、績效、生活、風紀,且管賭博色情,權責混亂,應有獨立於警察之外的外部監察機構。
- 考核體系應有反向考核機制,讓基層員警也能評價長官,避免主管恣意給予考績。
張怡 律師
- 以酒測16次案及警友會女兒酒駕案為例,指出警察公權力受地方政治力與警友會干預踐踏。
- 認為問題根源在於地方警察局經費預算不足,需仰賴地方議會與警友會,導致公權力無法伸張。
- 支持提升警察機關地位,使其經費獨立,擺脫地方勢力干預,才能確保公權力中立行使。
- 指出警方在性平案件處理上法治概念薄弱,如將保密與吃案畫上等號,或誤解精神慰撫金為遮羞費。
- 呼籲警方應加強性別教育,提升法治概念。
何昀峯 理事長 返觀台灣公共治理協會
- 成立國土安全部重點在業務分工明確化,而非擴張警察勤務,應釐清各部會業務劃分,減少行政協助問題。
- 一條鞭系統雖指揮權責統一,但可能導致神經末梢感觸性不足及剝奪地方民選首長用人權,建議消防人員可設定為事務官系統任用但不一定需一條鞭。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缺乏制衡政務首長的機制,形同具文,應要求各黨派政治首長自肅,並在行政中立法中加入制衡機制。
- 警察人員甄補階段未重視法制化,四等警察考試英文比刑事訴訟法重要是弔詭,應強化法律科目訓練。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將懲戒與懲處分開,可能強化行政首長對員工的過度打壓,考績法應修正,將績效不佳與品性操守問題分開處理。
王曦 副秘書長 台灣人權促進會
- 擔心警消職權擴張方案,若權責劃分不清,可能導致警察攬下所有工作,進一步造成濫權。
- 行政中立應回歸依法行政,所有公務人員在培訓初期就應落實法治教育。
- 警察濫權問題應正視內部決策者責任,而非僅檢討基層,呼籲警察內部民主化並支持組工會。
- 強調警察應先是公民、是人,才能成為專業人員,應保障其安全自由表達意見的環境,避免清算霸凌。
- 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應提升至內政部或地方政府,並參考新意見檢討,將工作分給對的人,進行最低限度控管。
- 警察法與地方制度法修法外,應一併檢討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等配套法律,避免弊端。
邱晨瑋 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
- 屏東大火凸顯化學品資訊不對等問題,消防人員在現場難以判斷,應強化化學品資料與消防署的溝通。
- 消防署已與職安署合作推動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借鏡美日標準,值得肯定。
- 建議行政院成立特種危害公務人員安全方案,責成保訓會帶領,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職安辦法體系下,訂定專章、條例與罰則強制執行。
- 一條鞭制度應確保局長專業化派任,修訂地方制度法第56條與警察法第21條,使首長具備經驗與資格。
- 政府人力不足,應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要求工廠與公共場所自主管理,並將工安事故造成重大死傷者直接納入刑法處罰,以提升公共安全。
鄭善印 兼任教授 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學系
- 非常贊同游委員及陳以信委員的警察法修正版本,認為符合現狀需求。
- 警察法作為基本法,應縮減警察業務,但修法一直延宕,有部會阻撓,難以理解。
- 目前勤務時間尚可接受,但警察責任制導致超時無加班費問題,應想辦法解決。
- 護理師的輪班制度運作良好,警察應學習其配合生理時鐘排班及夜勤、深夜勤加班費制度。
- 建議可透過組織升級、組織工會及提升人員素質三方面來推動警察體制改革。
- 認為警察基層素質不足以應對律師對警政作為的對抗,建議警專將二年制改為四年制,提升學歷與法學素質。
林裕順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
- 國土安全部可行,但應由總統候選人提出作為有特色議題。
- 指出黑道大哥出獄接風案,警察如同保全,影響警察專業形象,應檢討。
- 建議借鏡日本,公布黑道幫派分子資訊,加強法制作業,讓警察有能力單兵作戰。
- 認為警察法修法應往上游、源頭修,改變觀念,不能僅在後端加重刑罰。
- 批評臺灣警察幹部常動不動就被拔官,不尊重權益,可能導致對人民權益不重視。
- 建議應設置獨立的警政治安委員會,客觀中立考核法制、制度、人事及懲處,以提升警察地位。
王惀宇 警察勞權運動者
- 擔憂成立警政總署後,警察是否仍是主角,恐重蹈海巡署覆轍,警察地位未提升。
- 認為應從警察法任務修法,落實脫警察化、去極權化、非軍事化、民主化、分權化原則,使警察專業化。
- 指出警察法「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空泛規定導致任務不清,應參考各國以公共危害、公共秩序為原則。
- 修法後執行仍是難題,警察常被要求執行非業務範圍的勤務,肇因於母法不健全及行政協助濫用。
- 批評警政組織架構腳輕、頭輕、腹部肥大,督查人力龐大,而外勤人力不足。
-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後,加班時數仍普遍偏高,主管機關要求虛報超時工時,法律未課予主管責任。
- 應建構正常考核程序,明確行政處分,提高員警救濟權利與參與層次,落實資訊透明權,避免不當勤務分派。
鄭文龍 理事長 台灣陪審團協會
- 認為臺灣法學院歧視警察,警察地位被弱化,應肯定警察主體性與獨立性。
- 指出人民對警察信任度高於法官與檢察官,司法系統應改革,警察系統已跟隨民主化。
- 主張警察法第9條應將「協助偵查犯罪」修正為「偵查犯罪」,讓警察成為偵查主體,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 建議提升警察位階,使其獨立於內政部之外,並推動地方警察局長民選,強化權力來源與自信。
- 呼籲警察系統應繼續民主化,回歸正常化。
陳為祥 常務理事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 指出警察本應是強大系統,但因制度與各種原因被弱化,成為行政部門中最弱勢者。
- 批評檢察系統從威權時代至今權力不斷擴張,獨占偵查權,且擁有法官與警察權力,導致警察在偵查犯罪中淪為小弟。
- 主張應讓檢察官回歸蒞庭公訴角色,警察恢復偵查權,並逐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警察直接向法院聲請令狀處理微罪。
- 認為警察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關鍵在於能抵抗外部壓力,建議參考日本、美國設立獨立委員會。
- 指出警察壓力除了政治外,很大來源來自檢察官與法官,應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 強調警察法與地方制度法修法外,應一併檢討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等配套法律,以確保偵查分工的有效性。
相關後續
- 所有出、列席人員的發言與提供的書面資料將刊登公報。
- 會議將另外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27001
- 卷/期/冊
- 112/70/1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